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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执法案例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执法案例. —— 对擅自移动界桩的执法处理 主讲人:陶志良. 受理. 调查. 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报告. 合议. 事先告知. 陈述申辩. 听证. 起草处罚决定书. 审核. 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 诉讼. 复议. 维持. 改判. 撤销. 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一、执法依据. 二、受理与立案 三、取证 四、定案(提出处理意见) 五、处罚执行 六、结案总结 七、对民政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一、执法依据. (一)国务院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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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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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执法案例 ——对擅自移动界桩的执法处理 主讲人:陶志良

  2. 受理 调查 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报告 合议 事先告知 陈述申辩 听证 起草处罚决定书 审核 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 诉讼 复议 维持 改判 撤销 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3. 一、执法依据 二、受理与立案 三、取证 四、定案(提出处理意见) 五、处罚执行 六、结案总结 七、对民政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4. 一、执法依据 • (一)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第十七条: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6. 二、受理与立案 • (一)案件受理的形式、途径 • 界线联检或自查过程中发现 • 界线、界桩委托管理维护责任人的报告 • 社会举报(1、来电2、来信3、来访4、其他形式) 对来电、来访或口头报告,受理人要作文字记录,载明时间、报告人、报告事实等内容。

  7. (二)立案 • 界线双方民政部门到现场勘察(检查)笔录 笔录内容包括,检查起始时间、被调查当事人单位、姓名、电话,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了解的事实等。 现场检查笔录须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到场。 检查笔录须由到场执法人员和被询问当事人签名。

  8. 民政行政处罚立案报告审核批准 立案报告须载明案件来源、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地址、电话或举报人、地址、电话等内容。 立案报告还应陈述案情情况,承办人员意见等,并报请部门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9. 三、取证 • (一)证据的种类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证人证言; • 当事人的陈述; • 鉴定结论; •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0. (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 证据需经双方民政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行政执法部门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收集所需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再行收集补充的证据将被认定为不合法的证据。

  11. 四、定案(提出处理意见) • (一)界线双方民政部门根据取得的证据,讨论责任认定 • 必须以已取得的合法、真实证据为依据; • 必须以《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12. (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一般应包含如下内容: • 原界线走向不变,擅自移动的界桩行为无效; • 责成责任人承担恢复界桩位置所发生的费用; • 依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精神,确定处罚数额; • 确定界线双方民政部门的一方作为行政处罚的执行单位; • 商定恢复界桩的其他事宜;

  13. (三)填写行政处罚案情调查终结报告 终结报告须载明调查开始至结束时间,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部门及调查人姓名(两人以上)、调查事实、争议要点、证据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14. 五、处罚执行 • (一)送达民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须2人以上送达。须向被行政处罚当事人告知被处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条款、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并可约定到作出行政处罚部门进行陈述申辩的具体时间等。 事先告知书须由被送达当事人的回执签字和时间。

  15. (二)完成民政行政处罚审批程序 民政行政处罚表的填报内容包括:承办人员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16. (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内容须载明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被行政处罚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方式和期限,并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时限,告知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内容。并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7. 六、结案总结 起草结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发的时间、事实、证据,执法部门处理的经过,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及具体内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等。

  18. 七、对民政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作出处罚决定的民政部门所在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三)如行政复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改变原民政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终结的决定处理。

  19.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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