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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 与 《DVP 业务实施方案 》 介绍

《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 与 《DVP 业务实施方案 》 介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6.6. 提 纲. 一、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介绍 二、 DVP 业务 实施方案介绍. 《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 简介. 一、两点说明 二、基本框架概要介绍 三、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的比较. 《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 --两点说明. 落实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主要规范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业务;对于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结算业务,经征求结算参与人意见,仅作出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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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 与 《DVP 业务实施方案 》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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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与《DVP业务实施方案》 介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6.6

  2. 提 纲 一、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介绍 二、 DVP业务实施方案介绍

  3.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简介 一、两点说明 二、基本框架概要介绍 三、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的比较

  4.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两点说明 • 落实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适用范围: • 主要规范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业务;对于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结算业务,经征求结算参与人意见,仅作出原则性规定; • 主要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结算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承担担保交收责任)进行规范;其他结算业务模式(如逐笔全额结算、FOP)因适用范围有限或尚未实施,将结合市场发展充分论证后制订

  5.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基本框架 共七章四十六条,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结算基本原则 结算账户体系 清算交收处理 交收违约处理 结算风险管理

  6.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结算基本原则 • 分级结算 • 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进行证券资金结算和风险管理 • 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进行证券资金结算和实施风险管理,结算公司可依据参与人委托予以配合 • 共同对手方: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 • 责任更替 • 最终交收时点 • 货银对付 • 以证券交收正常完成为条件进行资金交付 • 以资金交收正常完成为条件进行证券交付

  7.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结算账户体系 • 结算公司名义的账户 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专用清偿资金账户 • 结算参与人名义的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交收担保品账户(自愿设立) 证券处置账户

  8.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清算交收处理 要点: • 清算处理后,对交收日用于交收的证券和资金进行交收锁定 • 客户备付金账户可交收资金不足的,可将完成当日自营业务交收后的自营备付金余额用于客户业务交收(关联交收) • 参与人未完成当日交收义务的,应在规定时点前发送有效的证券待处分指令

  9.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交收违约与风险管理 • 要点: • 交收违约及处理 • 资金交收违约的认定及处理 • 证券交收违约的认定及处理 • 交收担保品 • 交收价差担保品、逐日盯市 • 交收履约担保品 • 结算互保基金

  10. 现行结算模式: 《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前,对结算业务关系缺乏统一的认识,也无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 结算业务规则: 结算业务关系明确: 结算公司与参与人净额结算;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明细结算 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比较(1)

  11. 现行结算模式: 未实施货银对付, 本金风险问题突出 结算业务规则: 实施货银对付,证券与 资金交收紧密关联, 可有效控制本金风险 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比较(2)

  12. 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比较(3) • 现行结算模式: • 证券、资金交收时点 • 不一致,无明确的 • 最终交收时点 • 结算业务规则: • 统一证券、资金交收 • 时点,明确规定最终 • 交收时点

  13. 现行业务模式与结算规则比较(4) • 现行结算模式: • 1、证券无条件交收; • 2、当日买入证券当晚 • 即完成过户和取得 • 所有权 • 结算业务规则: • 1、根据资金交收完成 • 情况进行证券交收; • 2、根据证券交收结果 • 进行变更登记

  14. 《DVP业务实施方案》介绍 一、基本原则 二、结算账户体系设置 三、交收担保品管理 四、清算交收处理 五、交收违约处理 六、相关问题的说明

  15. 一、基本原则 1、本方案的适用范围(净额清算担保交收的DVP): • 所有结算参与人 • 证券交易品种: • 二级市场上,由结算公司净额清算、担保交收的证券交易品种:A股、债券(含回购)、封闭式基金、ETF、LOF、权证等证券交易(暂不包括B股); • 部分发行类业务:配股、增发、市值配售、国债场内分销等

  16. 基本原则(续) 2、 T+1交收期(T+1DVP) 证券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暂维持16:00 3、两段式的证券资金结算关系: 结算公司与参与人之间证券、资金净额结算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证券、资金结算 4、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结算参与人应委托结算公司代为完成其与客户 之间的证券划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基本原则(续) 5、以结算参与人为结算对手方。客户备付金 账户交收资金不足的,可对其自营备付金 账户实施关联交收 • 关联交收的前提是当日自营业务交收可正常完成、自营备付金账户仍有可用于交收的资金 • 实施关联交收可减少客户备付金账户透支的可能性(在关联交收后客户备付金账户仍未完成客户业务交收的,方判定为客户交收业务透支)

  18. 基本原则(续) 本方案可总结为: 以结算参与人为对手方,由结算公司实施净额清算、 担保交收的T+1DVP方案:T+1日16:00,以参与人 资金交收正常为条件交付证券、以参与人证券交收 正常为条件交付资金

  19. 二、结算账户体系设置 1、以结算公司名义设立的账户: (1)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2)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3)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4)专用清偿资金账户

  20. 结算账户体系设置(续) 2、以结算参与人名义设立的账户: (1)证券交收账户 (2)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3)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4)证券处置账户 (5)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自愿设立) (6)证券总账(统计)

  21. 结算账户体系设置(续) 实施分户管理的结算参与人需分别设立: (1)自营: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 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2)客户: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 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22. 结算账户体系示意图 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专用清偿资金账户 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证券处置账户 自营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客户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 客户证券交收账户 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 自营证券交收账户 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客户证券账户1 客户证券账户2 自营证券账户1 自营证券账户2 客户证券总账 自营证券总账

  23. 三、交收担保品 1、构成:结算公司交收担保品制度规定的担保品; 结算参与人自愿提交的担保品 2、交收担保品制度: 设立实施分为两个步骤: I、证券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前 II、证券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后 3、自愿提交交收履约担保品

  24. 交收担保品--交收担保品制度 I、证券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前: (1)担保品的构成(全部为现金) : 最低结算备付金与交收价差担保品两部分, 二者 之和大体相当于现行最低结算备付金的水平 (2)最低结算备付金: 最低备付金缴存比例下调至15%

  25. 交收担保品--交收担保品制度 (3)交收价差担保品: A、用途:担保全部的价差损失及处置费用等 B、最低限额管理: 初始最低限额为200万,按月计算和调整: 最低限额=上月应付交收款累计额/上月应付交收款的 天数×交收价差担保品缴存比例 交收价差担保品缴存比例暂定为20% C、自动扣收: 结算参与人交收价差担保品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时, 结算公司可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自动扣收

  26. 交收担保品--交收担保品制度 II、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完成之后 (1)取消最低结算备付金的限制性规定 (2)依据交收价差担保品制度的试行效果和 积累的经验,及结算互保基金等制度的 建立健全,逐步调整交收价差担保品的 相关规定并引入逐日盯市制度

  27. 交收担保品--自愿提交担保品 结算参与人自愿提交担保品: (1)自愿提交,个案处理 为防止因透支而无法及时收到应收证券, 结算参与人可自愿将符合要求的自营证券 作为担保品事先提交给结算公司,结算 公司可配合结算参与人进行个案处理

  28. 交收担保品--自愿提交担保品 (2)合格的担保品(自营证券) 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结算公司将定期不定期予以公布、调整 (3)担保品的担保价值 担保价值=自营证券的提交数量×实际用于 担保交收的前一交易日该证券的 收盘价×折扣率 折扣率一般为60%

  29. 交收担保品--小结(1)

  30. 交收担保品--小结(2) 以第一阶段为例: 自营资金交收 自营最低备付金 (关联交收) 客户最低备付金 客户资金交收 自营价差损失 自营交收价差担保品 客户交收价差担保品 客户价差损失 作为自营资金透支时的待处分证券 交收履约担保品 (自营证券) 作为客户资金透支时的待处分证券

  31. 四、清算交收处理 (一)证券划付指令: 最终交收时点前,可发送以下两类指令: 1、证券待处分指令 2、证券划回指令 (二)T日清算处理流程 (三)T+1交收处理流程

  32.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待处分指令 1、证券待处分指令 (1)何种情况下发送待处分指令 (2)待处分指令有效的条件 (3)对有效待处分指令的处理 (4)对当日新增透支、但未能发送有效的 待处分指令情况的处理: A、待处分指令无效 B 、未发送待处分指令

  33.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待处分指令 • 证券待处分指令的发送: • 参与人无法及时足额完成当日资金交收义务、 • 且未事先提交足额交收履约担保品(自营证券) • 的,必须发送证券待处分指令; • 通过系统申报指令(依据数据接口规范); • 在规定的时点前及时申报指令

  34.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待处分指令 证券待处分指令有效的条件: A、待处分证券的指定范围: • 当日全部应收证券; • 回购到期证券账户在质押库中的质押券; • 回购到期席位上回购登记证券账户中的质押券 注意:不能将T日买入且当日用于回购的 债券指定为待处分证券

  35. B、待处分指令的内容要素: 待处分证券的代码; 待处分证券的数量; 待处分证券对应的证券账户等

  36. C、待处分证券价值应足值: • 参与人补入资金优先用于满足当日交收; • 待处分证券价值不低于当日新增透支额; • 待处分证券价值的计算: 二级市场一般证券按其提交转入专用清偿账 户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质押券按标准 券折算率折算;配股按配股价计算;市值配 售的证券按市值配售的发行价计算 • 待处分证券价值确定后,不因市场交易发生 的价格变化而调整

  37.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待处分指令 结算公司对参与人发送的有效的待处分指令的处理: 将待处分证券划入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将当日其余应收证券划入证券交收账户 参与人新增透支但未能发送有效待处分指令的: 将全部应收证券作为待处分证券; 作为参与人重大交收违约事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68条处理(停止交易,由监管部门采取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以至将该公司纳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措施)

  38.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2、证券划回指令: (1)什么是证券划回指令 (2)什么情况下需要发送证券划回指令 (3)证券划回指令应符合的条件 (4)结算公司对证券划回指令的处理

  39.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1)什么是证券划回指令 对于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证券处置账户内的 证券,参与人可在规定时点 前向结算公司发送 证券划回指令,由结算公司将证券交收账户或 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代为划入指定的证券处 置账户或证券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处置账户 证券处置账户 证券账户

  40.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2)什么情况下需要发送证券划回指令 A、客户违约、参与人拟暂不向该客户交付其当 日应收证券时,可发送证券划回指令:将证 券交收账户内的相应证券划入证券处置账户; B、结算公司将原待处分证券从专用清偿证券账 户划入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时,参与人可发送 证券划回指令:将相应证券划入证券账户或 证券处置账户; C、参与人拟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划回相应 证券账户时,可发送证券划回指令

  41.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3)证券划回指令应符合的条件 参与人将证券交收账户或证券处置账户内的 证券划回指定证券账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A、指定的收券证券账户必须为原应收券的 证券账户; B、指定的收券证券账户对应的转入券种应 与原应收券种相符、转入数量不高于 原应收数量及其权益之和

  42.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4)结算公司对证券划回指令的处理: A、依据参与人的指令代为完成证券划付 B、依据原成交结果、交收情况及权益分派等, 对参与人将证券划回指定证券账户的情况 进行事后稽核

  43. 证券划付指令小结 1、参与人当日新增透支、 且未事先提交足额交收履约 担保品(自营证券) 的,必须发送证券待处分指令; 2、参与人交收正常完成且客户未对其违约的,可不必 发送证券划回指令,结算公司按照成交结果将证券 交收账户内的证券自动代为划入相应的证券账户; 3、对结算公司从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划入证券交收账户 内的原待处分证券,应发送证券划回指令; 4、拟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划回相应证券账户时, 应发送证券划回指令

  44. 清算交收处理--T日清算处理流程 1、生成清算数据 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应收或应付净额 证券交收账户:各类证券应收净额、各类证券 应付净额 证券清算净额说明: • 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净额清算; • 参与人所属证券账户各类证券应收净额之和 • 参与人所属证券账户各类证券应付净额之和

  45. 清算交收处理--T日清算处理流程 • 2、交收锁定 • 对净卖出证券账户内的净卖出证券做交收锁定 • 作为用于交收的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不能再 • 卖出、转指定(转托管),不能办理质押、 • 非交易过户等 • 对交收日应付款参与人的净应付款做提款限制 • 与现行做法相同

  46. 清算交收处理--T日清算处理流程 3、相关数据提供给结算参与人、交易所 • 清算结果提供给结算参与人,对交收锁定的证券加注特别标识 • 按照与交易所的约定提供相应数据,形成T+1日交易的前端监控数据

  47. 清算交收处理--T+1日交收处理流程 1、将净卖出证券从证券账户代为划入参与人的证券 交收账户,再划至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2、备付金账户满足(可交收资金余额≧T+1日应付 交收款)条件的,将应付交收款从备付金账户 划至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3、客户备付金账户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参与人自营 备付金账户已完成当日自营业务交收,对其自营 备付金账户做关联交收处理

  48. 清算交收处理--T+1日交收处理流程 4、对应收款参与人(T+1日应付交收款﹤0), 将应收款从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备付金 账户 5、对于正常完成T+1日资金交收义务的参与人, 将应收证券净额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 证券交收账户

  49. 清算交收处理--T+1日交收处理流程 6、对T+1日新增透支的参与人: (1)最终交收时点前发送有效的证券划付指令的, 按其指令,将待处分证券划入专用清偿证券 账户、其余应收证券划入其证券交收账户, 并代为划拨至指定的账户 (2)最终交收时点前未能发送有效的证券划付指 令的,将全部应收证券作为待处分证券划入 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50. 清算交收处理--T+1日交收处理流程 7、应收款参与人申请划出资金: 集中交收完成之后,应收款参与人方可申请 划出应收资金(应满足最低备付金限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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