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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 失业保险及其相关惠企政策 郑 晓 林 2013.03.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及征缴比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失业登记及待遇申领所需资料 第五章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 二、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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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失业保险及其相关惠企政策 郑 晓 林 2013.03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及征缴比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失业登记及待遇申领所需资料 第五章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 二、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保障范围覆盖城乡大部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除公务员、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外,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及征缴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 1.失业保险金 2.医疗补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1.失业保险金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a.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c.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d.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2)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a.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b.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c.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例:张三是城镇户口,并以城镇户口参加失业保险3年,后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后能领取失业金:(36-12)/8=3例:张三是城镇户口,并以城镇户口参加失业保险3年,后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后能领取失业金:(36-12)/8=3 3+2=5 5*742=3710元 公式:〔(参保月数-12)/8+2〕*失业金标准
2.医疗补助金 a.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手续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保险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b.生育补助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补助。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a.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与犯罪活动者除外),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b.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有: 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如前面所举例子例:张三是农村户口,并以农村户口参加失业保险3年,后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后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36-12)/8=3 3+2=5 742*0.4=297元 297*5=1485元 农合工一次性补助公式:〔(参保月数-12)/8+2〕*失业金标准*0.4
第四章 失业登记及待遇申领所需资料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与失业人员脱离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人员名单、入档案袋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含有:①失业保险参保之日起至中断之日止的双方劳动合同 ②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申报表 ③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中断通知书 (原件) ④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企业登记证明书(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3号和4号窗口有样本提供)。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起60日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除外),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江山市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需乡镇街道计生办印章)。(城镇户口个人需到公共就业服务中心5号窗口参加失业培训,凭培训合格证办理失业登记、户口本原件、两寸照两张)
第五章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标准和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的实际缴纳额(不包含个人缴纳部分)之和计算。 2.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本办法实施前累计补贴期限已满3年的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报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程序如下: 一、申报: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缴费满一年后,向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2号和7号(毕业生)窗口(招用残疾人员的用人单位乡市残联)申请已缴纳的社保补贴,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用人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期限内的工资支付凭证; 5.用人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期限内的职工花名册(单位盖章); 6.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录用备案表; 7.用人单位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毕业证、失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用人单位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参保单; 10.地税出具的用人单位完税凭证 11.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书。
二、审核: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再由用人单位去地税开具发票。二、审核: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再由用人单位去地税开具发票。 三、拨付:经核准符合补贴条件的,经领导复核并签字盖章后,由失业保险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