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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法令及常見違失案例介紹

扣繳法令及常見違失案例介紹. 壹、扣繳制度介紹. 一、扣繳制度程序: 扣、繳、填、報 四個程序。 二、扣繳的目的: 即用即收。 分期付稅,儲蓄納稅。 掌握課稅資料。 建立納稅觀念。 降低稽徵成本。 與帳務支出有勾稽作用,有助於會計事項之內部牽制。. 扣繳義務原理. 〈 所 89〉 〈 所細 82〉 〈 所 7 、 89 、 92 、薪扣、各類扣標 〉 〈 所 8 、 88〉 〈 所 89 、 92〉. 扣繳單位 〈 扣繳義務人 〉. 給付 〈 實際、轉帳、匯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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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法令及常見違失案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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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扣繳法令及常見違失案例介紹

  2. 壹、扣繳制度介紹 • 一、扣繳制度程序: • 扣、繳、填、報四個程序。 • 二、扣繳的目的: • 即用即收。 • 分期付稅,儲蓄納稅。 • 掌握課稅資料。 • 建立納稅觀念。 • 降低稽徵成本。 • 與帳務支出有勾稽作用,有助於會計事項之內部牽制。

  3. 扣繳義務原理 〈所89〉 〈所細82〉 〈所7、 89 、 92、薪扣、各類扣標〉 〈所8 、88〉 〈所89、92〉 扣繳單位 〈扣繳義務人〉 給付〈實際、轉帳、匯撥〉 所得人〈居住者、非居住者;扣繳率〉 來源所得且屬扣繳類目所得【營利所得〈外資〉、執業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所得、退職所得、其他所得〈在境內無PE之外國營利事業〉】 3

  4. 貳、扣繳義務人 • 即負擔扣繳責任之人,依扣繳單位性質的 • 不同,分屬如下: • 事業負責人:營利事業老闆 • 機關團體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 執行業務者本人 •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 信託契約之受託人

  5. 參、扣繳時點:給付時 •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時,即應 • 扣取所得稅款。 • 給付的定義: • 實際給付 • 轉帳給付 • 匯款給付 • 視同給付

  6. 肆、名詞定義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 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一課稅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 • 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7. 伍、扣繳之基本概念 • 對居住者個人及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例外規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1) • 對同一所得之居住者個人及執行業務者全年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除免扣繳外,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 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000元,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列單申報。

  8. 陸、各類所得介紹 執行業務所得 1.定義: 凡是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客記帳業者、工匠、歌唱演藝人員、作曲者、編劇者、漫畫家等取得之勞務報酬,都屬執行業務所得。

  9. 執行業務所得 2.國內居住者:按給付報酬扣取10%。 3.非國內居住者:按給付報酬扣取20%。 (無扣繳稅額2,000元適用) 4.佣金:介紹買賣成交機會而取得之報酬,屬執行 業務所得之一般經紀人(9A-76)。公司之業務代表、外務員,依僱傭關係代 表公司推展業務,視業績給予之佣金, 屬工作獎金性質,為薪資所得。

  10. 薪資所得 1.定義: 薪資所得就是因就業而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如教育補助費和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

  11. 薪資所得 2.居住者: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得按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其每次給付之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100年度為68,501元)者,免予扣繳): (1) 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 扣繳之。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3.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5%。

  12. 薪資所得 4.非居住者: 按給付額扣取18%。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 在此限:(1)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 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2)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 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 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即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26,820元以下者) (980116台財稅字第09800011120號令)

  13. 租賃所得與權利金所得 1.定義: ●租賃所得: 凡以財產出租而收到的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 居住者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 利事業扣繳率為10%,非居住者為20%。 ●權利金所得: 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 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報酬(所得)。扣繳率自97 年3月7日起居住者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 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率為10%,非居住者20%。

  14.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1.定義: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奬金或獎品,就是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例如:舉辦晚會摸彩、徵文比賽、各種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15.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2.居住者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 利事業:10%。 非居住者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 營利事業:20%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 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 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3.徵文比賽或美術作品比賽,得獎作品發還參加者, 屬技競技競賽性質;得獎作品如由主辦單位典藏, 甚至於取得著作權時,即為稿費性質。

  16. 退職所得 1.定義: 係指自87年6月22日以後,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 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 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 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均屬退職所得。 2.員工退職時,除給與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 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考量所加 發之款項,屬退職所得。 3.居住者個人: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扣繳。 非居住者個人:減除定額免稅後按18%扣繳。

  17. 退職所得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0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0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18. 柒、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時點 • 扣繳時限: 1.給付時,即須扣取稅款。 2.應於次月十日以前繳納稅款。 • 申報期限: 應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 及股利憑單。 • 申報方式: 可採用人工、媒體及網路三種方式。

  19. 例外規定 1.所得人為非居住者為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納   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人工及媒體方式申報)。  2.停歇業、裁撤、變更時,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   之「次日」起算10日內申報扣(免)繳憑單及 股利憑單。 (財政部97.1.24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函)

  20. 捌、解釋令 • 自98.1.1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依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填發所得類別:其他所得(細項為97受贈所得) •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21.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 二、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22. 玖、常見疏失 • 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例如給付租金)。 • 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給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 給付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 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給付獎金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 舉辦短期進修班或研習會之授課鐘點費應屬薪資所得,誤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23. 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 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之規定,僅適用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為營利事業或其他組織則不適用。

  24. 拾、違章處罰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111條(無扣繳稅額) 所得稅法第114條(有扣繳稅額) 所得稅法第114之3條(股利憑單)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五條(無扣繳稅額)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六條(有扣繳稅額)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八條(股利憑單)

  25. 所得稅法第111條(免扣未申)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該機關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之負責人。 • 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

  26. 所得稅法第114條(應扣未扣;已扣未申) •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 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 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 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 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 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 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 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 納金。

  27.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 • 營利事業未依第102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20%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3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6萬元,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 • 營利事業違反第102條之1第2項規定,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7,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28.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 依所得稅法11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依下列規定減輕或免予處罰: • 一、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於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30%者,免予處罰。 • 二、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已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而不符前款規定,其給付總額在新臺幣1,5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1/2處罰;其給付總額逾新臺幣1,500元者,按應處罰鍰減輕1/2。 • 三、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其給付總額在新臺幣1.500元以下,經於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內補報或填發者,按給付總額處罰。 • 四、(刪除)

  29.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經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已依限繳納及補報者,免予處罰。

  30.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 一、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6千元以下者,  免予處罰。 • 二、已於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   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30%者,免予處罰。 • 三、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扣繳   稅額在新臺幣4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  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 扣繳義務人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 次年1月底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 五、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  扣繳義務人如未於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前已  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3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一、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免予處罰。二、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免予處罰。三、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而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免予處罰。四、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不符前款規定,而於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自動補報,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32. 拾壹、如何辦理更正 1.扣(免)繳憑單申報後,若發現資料內容填載錯誤或有應剔除部分,可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更正。申請時,需檢附扣(免)繳憑單更正後的報核聯和更正前的存根聯;已驗印的原申報書第二聯和更正後申報書全份,及書寫相關更正表格併同證明文件辦理更正。(視不同個案檢附之文件不盡相同) 2.若發現有短漏報部分,請就短漏報部分填寫扣(免)繳憑單及申報書申報,不適用更正程序。

  33. 拾貮、條碼化薪資及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登打作業拾貮、條碼化薪資及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登打作業

  34. 謝謝聆聽

  35. 所謂扣報繳係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並填寫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並依規定填寫扣(免)繳憑單及申報書等資料,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後,將扣(免)繳憑單送交所得人辦理結算申報之整個過程;扣報繳之時點亦因其身分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而有所不同。所謂扣報繳係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並填寫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並依規定填寫扣(免)繳憑單及申報書等資料,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後,將扣(免)繳憑單送交所得人辦理結算申報之整個過程;扣報繳之時點亦因其身分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而有所不同。

  36. 例外規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1) • 短期票券之利息(98年12月31日前)。20%;20%(非居住者) • 短期票券之利息(99年1月1日後)。10%;15%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10%;15% •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10%;15% • 附條件交易之利息。10%;15%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20% • 告發或檢舉獎金。20% • 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10%;15%

  37. 給付時--大法官會議840331釋第377號 • 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並參照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意旨,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財政部賦稅署六十年六月二日台稅一發字第三六八號箋函關於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後,於復職時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金,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按實際給付之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之釋示,符合上開所得稅法之意旨,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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