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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的制 ( 訂 ) 定過程. 教育法規的制定過程 教育法律的制定必須依中央標準法第四條規定,經過立法院通過,再由總統公佈。我國法律制定的過程可分為提案、審議。 1. 提案 教育法律案可由行政院或立法委員向立法院提出。 2. 審議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之規定,法律案應經三讀會議議決 (1) 第一讀會 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2) 第二讀會 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3) 第三讀會 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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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的制定過程教育法律的制定必須依中央標準法第四條規定,經過立法院通過,再由總統公佈。我國法律制定的過程可分為提案、審議。1.提案教育法律案可由行政院或立法委員向立法院提出。2.審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之規定,法律案應經三讀會議議決(1)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2)第二讀會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3)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教育法規的制定過程教育法律的制定必須依中央標準法第四條規定,經過立法院通過,再由總統公佈。我國法律制定的過程可分為提案、審議。1.提案教育法律案可由行政院或立法委員向立法院提出。2.審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之規定,法律案應經三讀會議議決(1)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2)第二讀會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3)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命令的訂定:行政命令比法律案簡單,由各機關依法律授權或法定職權訂定相關法規,送立法院審查。學校行政規章的訂定:大學、中學、小學各有不同教育法規範,若屬於一般行政業務推動之規定,由行政會議或相關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即可實施;若是屬於校務重大事項,則須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始可施行。命令的訂定:行政命令比法律案簡單,由各機關依法律授權或法定職權訂定相關法規,送立法院審查。學校行政規章的訂定:大學、中學、小學各有不同教育法規範,若屬於一般行政業務推動之規定,由行政會議或相關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即可實施;若是屬於校務重大事項,則須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始可施行。
教育法規的制定過程作業壹、訂定程序一、準備作業階段 必須考慮適法性和必要性貳、草擬作業階段(一)業務單位作內容規劃由業務單位先行就內容進行規劃,先確定是屬於新定法規或修正法規,其次蒐集及提出該法規的緣起、背景、目的、構想
二、委託專案小組進行起草(1)蒐集相關文獻並進行探討(2)實際調查,以了解社會大眾或教育界的想法與需求(3)舉行專家學者座談會(4)辦理公聽會二、委託專案小組進行起草(1)蒐集相關文獻並進行探討(2)實際調查,以了解社會大眾或教育界的想法與需求(3)舉行專家學者座談會(4)辦理公聽會
三、完成作業階段專案小組完成法規草案之後,即將內容送至委託單位。委託單位根據所送來的初稿,亦可再召開專家學者會議和公聽會,參酌會議意見再做修正。然後進行下列程序:1.法規體例形式校正:業務單位和法規委員會就法規體例行式校正2.行政機關主管會議審議:法規體例形式核對無誤之後,業務單位依行政程序提報主管會議討論三、完成作業階段專案小組完成法規草案之後,即將內容送至委託單位。委託單位根據所送來的初稿,亦可再召開專家學者會議和公聽會,參酌會議意見再做修正。然後進行下列程序:1.法規體例形式校正:業務單位和法規委員會就法規體例行式校正2.行政機關主管會議審議:法規體例形式核對無誤之後,業務單位依行政程序提報主管會議討論
教育法條規定的基本型態壹、教育法條規定的基本型態一、強行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大都由於公益之故,必須強制實施,絕對遵守。(一)積極性命令方式:強制某種行為之規定。如國教法第15條。(二)消極性命令方式:禁止某種行為之規定。如少福法第18條第二項。二、任意規定:規定是項與公益較少直接關係,法規中有「得視」、「視為」等字樣者,均屬之。如國教法第4條第5項。教育法條規定的基本型態壹、教育法條規定的基本型態一、強行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大都由於公益之故,必須強制實施,絕對遵守。(一)積極性命令方式:強制某種行為之規定。如國教法第15條。(二)消極性命令方式:禁止某種行為之規定。如少福法第18條第二項。二、任意規定:規定是項與公益較少直接關係,法規中有「得視」、「視為」等字樣者,均屬之。如國教法第4條第5項。
三、列舉規定:只在規定明確,減少疑義。如教育基本法第9條。四、例示規定:法條內因列舉之事項未能未能涵蓋全部,為恐掛一漏萬,即採例示規定,凡法條中有「其他」、「等」字樣者大多屬之。如兒福法第15條。五、概括規定:對於某種有效或無效的行為,或某種應命令禁止之行為,為具體指出事實,或其構成因素,僅以抽象語氣,為籠統規定之條文。如國教法第17條。三、列舉規定:只在規定明確,減少疑義。如教育基本法第9條。四、例示規定:法條內因列舉之事項未能未能涵蓋全部,為恐掛一漏萬,即採例示規定,凡法條中有「其他」、「等」字樣者大多屬之。如兒福法第15條。五、概括規定:對於某種有效或無效的行為,或某種應命令禁止之行為,為具體指出事實,或其構成因素,僅以抽象語氣,為籠統規定之條文。如國教法第17條。
六、但書規定:法條中,於本文之後說明有例外或一定條件者,於條文段落中首自常冠以「但」字。如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3項。貳、法條中常見「字」之使用一、「或」字:凡列舉規定而不包括兩種原意者。二、「及」字:列舉定之各點有一致性,不宜予以分開,於最後連結時使用。三、「應」字:硬性規定,無通融餘地。四、「得」字:視情況而定,具有准許之意。五、「不得」字:肯定句而使用反面語時使用,具有強制之意。六、但書規定:法條中,於本文之後說明有例外或一定條件者,於條文段落中首自常冠以「但」字。如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3項。貳、法條中常見「字」之使用一、「或」字:凡列舉規定而不包括兩種原意者。二、「及」字:列舉定之各點有一致性,不宜予以分開,於最後連結時使用。三、「應」字:硬性規定,無通融餘地。四、「得」字:視情況而定,具有准許之意。五、「不得」字:肯定句而使用反面語時使用,具有強制之意。
問題與討論如何培養學校行政人員具有良好法規素養﹖問題與討論如何培養學校行政人員具有良好法規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