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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状况与管理. 怀化市中心血站 唐光梅 2010 年 11 月. 概述. 近年来,国家卫生部对临床用血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并作为医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为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提出了新要求和新目标。 输血工作者 必须养成遵守输血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的习惯。. 安全输血可拯救生命,但不合理输血可发生输血并发症的风险,增加患者经济上的损失,造成宝贵血液资源的浪费,还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工作人员可能受处分。. 输血前我们应考虑的问题是输血治疗带来的好处是否超过了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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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状况与管理 怀化市中心血站 唐光梅 2010年11月
概述 • 近年来,国家卫生部对临床用血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并作为医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为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提出了新要求和新目标。 • 输血工作者必须养成遵守输血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的习惯。
安全输血可拯救生命,但不合理输血可发生输血并发症的风险,增加患者经济上的损失,造成宝贵血液资源的浪费,还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工作人员可能受处分。安全输血可拯救生命,但不合理输血可发生输血并发症的风险,增加患者经济上的损失,造成宝贵血液资源的浪费,还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工作人员可能受处分。
输血前我们应考虑的问题是输血治疗带来的好处是否超过了危害?输血前我们应考虑的问题是输血治疗带来的好处是否超过了危害? • 因为输入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也不能避免发生感染的可能 • 输入合格血液传播疾病的原因 • 检测的病原体存在“窗口期”和“漏检率” • 有的病原体未列入血液检测标准
血站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与合作 为减少因输血引起的医疗纠纷,有利于采供血和临床输血工作的持续改进,有利于输血安全,血站与医疗机构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因为血站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非简单的“买者”和“卖者”的关系,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而是战略伙伴关系。 共同的目标:保证临床用血的充足供应和临床输血的安全有效。 如何保障血液供应,保证血液安全?
一、临床用血状况 • 我市临床用血情况: • 我市有2级以上综合医院 37家,妇幼保健院 13家,乡镇中心卫生院 61家,还有厂矿医院、民营医院数家,这些都是临床用血的主要机构。 • 2009年我市共有10个县(市、区)中心储血点获省卫生厅批准,他们承担了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供应。 • 建立中心储血点后现共有53家医院直接由血站供血。
一、临床用血状况 • 我市临床用血情况: • 红细胞类用量 我市临床用血红细胞类2006年度28517.1u,2007年30025.1u,2008年32964.8u,2009年则上升至36761.54u,环比上升5.3%、9.8%和11.5%。2010年至11月21日已用38914.95 u,比上年同期增长17%。
一、临床用血状况 • 我市临床用血情况: • 血小板用量 • 2006年度手工血小板用量2170.75u,2007年4397.75u,2008年4815.1u,2009年则上升至6145.5u。2010年已用手工血小板7038U,机采血小板101U • 冷沉淀用量 • 冷沉淀用量2006年度363u,2007年607u,2008年708u,2009年则上升至1439u。2010年已用1681U
一、临床用血状况 • 我市临床用血情况: • 血浆用量 • 血浆用量2006年度1432540ml,2007年2105270ml,2008年2887210ml,2009年则上升至3980260ml。2010年已用3906710ml。 • 成分用血比例 • 2006年成分用血比例93.14%,2007年99.07%,2008年99.82%,2009年99.89%。 • 每年增长的用血量又有多少是科学合理用血?
一、临床用血状况 • 深圳市2006至2009年开展了三次临床用血病历普查,调查结果分析显示: • 红细胞: 合理性输注比不到70%; “少量血”病历占红细胞不合理性输注近一半(47.05%); 指征掌握不严:仍存在“安慰血”“人情血” “保险血”。
一、临床用血状况 • 血浆: 血浆用量偏大,血浆占 39.54%; 合理性输注比很低,平均只有24.65%; 不了解血浆输注适应症; 输全血观念没彻底改变,存在“搭配血”; 仍用来扩容; 补充营养; 凝血因子制品较贵,白蛋白市场供应不足。
一、临床用血状况 • 血小板: 血小板用量占用血总量的8.79%(血小板以治疗量为统计单位); 不了解血小板输用适应症; 血小板应用分布不合理,血小板用量主要集中在内科(867份),占血小板总用量近90%,其中血液内科占88%(579份),外科用量只占5%(1307份)。
一、临床用血状况 • 各大科室用血特点(内科): 输血适应症相对掌握较好,除血浆合理输注比为52%外,其他血液成分输注的合理性均在90%以上; 病人可能长期、多次输血; 医生必须考虑后期输血效果; 血小板用量最多,占血小板总用量近90%。
一、临床用血状况 • 各大科室用血特点(外科): 红细胞输注合理性只有50%; 仍沿用旧标准“100/30”; “少量血”输用主要在外科; 血浆用量最多占总用量的76%,合理性输注比不到20%; 以血浆“扩充血容量”“补充白蛋白”常见; “搭配血”输注占到近70%; 手术扩容存在补液不足、先胶后晶,将血浆作为胶体液; 血小板应用量低,只占5%,不熟悉血小板输用适应症。
一、临床用血状况 • 各大科室用血特点(妇产科): 红细胞、血小板输注合理性介于内科与外科之间; 血浆合理性最低,不到15%; 血浆输注合理性最低为14.08%; 其他成分合理性比介于内科和外科之间。
我市连续两年的临床用血检查中发现: 1、临床用血不合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2、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效果不佳; 3、 血库指导临床用血的意见难以被医生接受; 4、临床输注红细胞制剂存在适应症过宽的问题; 5、 临床输注血浆不合理使用的比例在50%以上,如为了补充营养、促进伤口愈合、代替白蛋白、同红细胞合并为全血等。 6、临床不合理用血,造成血液资源的浪费,患者医疗费用的增加。
7、病历记录内容不完善,输血文书不标准。 记录不规范的后果 • 卫生行政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 • 发生医疗纠纷时,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 医院等级评审不符合标准。
8、其他问题 输血前检验不符合规定 输血科的职责不明确 规章制度不完善 血库管理安全意识不强 房屋面积不够、设备不全 血型鉴定不做反定型、严重的Rh血型也不做 交叉配血只做盐水试验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与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有5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 年12月29日颁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2005年11月17日修改颁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1999年1月5日颁布施行。 •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 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2006年9月30日省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献血法》有关临床用血监管的内容: • 核查血液 《献血法》第13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 怎么核查?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七条有规定 : 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核查内容如下: (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2)、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3)血液品种;(4)采血目期及时间;(5)有效期及时间;(6)血袋编号(或条形码);(7)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互助献血 《献血法》 第15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 用血计划和合理用血 《献血法》第16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 《献血法》第23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职责 • 《血站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 (1)按照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2)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储血点设置 我省分为中心储血点和储血点两类,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23条有明确的规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对储血点设置和管理的要求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1)中心储血点 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指定辖区内一所二级以上医院设立中心储血点。中心储血点按照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本辖区临床用血计划储存临床用血。 • (2)储血点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边远地区中心卫生院设置储血点。储血点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制定储存临床用血计划,提供医疗临床用血。 • (3)其他储血设施 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自行设置储血设施,适当储存本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 (4)管理 中心储血点、储血点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储血质量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的职责: • (1)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 (2)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 • (3)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关于临床用血的规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职责)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 成立输血科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职责)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合理使用 •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输血。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 严格把握输血适应症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血液入库管理 (1)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2)分类存放,明显标识 按A、B、O、AB 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3)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血液储存管理 • 储血设施、温度监控 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冰箱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符合卫生学标准。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22条对11种不同的血液制品的保存温度和保存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品种保存温度保存期 1.浓缩红细胞(CRC)4±2℃ C ACD:21天 CPD:28天 CPDA:35天 2.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4±2℃ 与受血者ABO血型相同 3.红细胞悬液(CRC3)4±2℃ (同CRC) 4.洗涤红细胞(WBC)4±2℃ 24小时内输注 5.冰冻红细胞(FTRC)4±2℃ 解冻后24小时内输注 6.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22±2℃ 24小时(普通袋)或5(轻振荡)天(专用袋制备) 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同PC-2)(同PC-1)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贮血冰箱管理 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3为合格。 • 输血申请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输血治疗同意书 (1)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2)《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交叉配血 (1)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2)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血液出库管理 (1)查对 取血与发血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室、床号、血型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2)拒发 血袋有下列情形不得发出:1. 标签破损、漏血;2. 血袋有破损、漏血;3. 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 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5. 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颗粒;6. 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 红细胞层呈紫红色;8. 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3)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4)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输血前核对和输血病历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自体输血和互助献血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成分输血 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份血品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制备和供给。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简述国家规范临床用血的相关法律法规 •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九个附件 • 附件1 成分输血指南附件2 自身输血指南附件3 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附件4 内科输血指南附件5 术中控制性低血压技术指南附件6 输血治疗同意书附件7 临床输血申请书附件8 输血记录单附件9 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
三、对我市临床用血的管理思路 • 输血工作主体的法律关系 • 卫生行政机关与血站、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关系 • 献血者和血站:献血服务合同关系 • 血站和医疗机构:供血合同关系 • 医疗机构和患者: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三、对我市临床用血的管理思路 • 卫生局: • 市卫生局的直接领导和强力推动是搞好全市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关键。 继续加强对临床合理用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检查、督导; 将临床合理用血工作纳入全市医疗质量检查并加大力度
三、对我市临床用血的管理思路 • 卫生局: • 统一相关管理制度要求; • 统一取血人员资格要求; • 统一取血凭证; • 统一临床用血表单; • 统一输血病程记录要求; • 统一送血专用箱。
三、对我市临床用血的管理思路 • 市中心血站: 具体组织和实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出谋划策。做好血液储存与运输;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医疗机构用血资质准入,与各用血单位签订供血协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质量检查;临床输血技术培训(研讨会、座谈会、学习班);临床输血咨询服务。
三、对我市临床用血的管理思路 • 医疗机构: • 一个医院能否开展好科学合理用血管理工作,关键在领导。领导的输血观念转变了,对临床用血重视了,就会很快统一全院的思想,完善输血科的硬、软件建设,安排医务人员参加临床输血知识培训班或邀请输血专家上门授课。 • 各级医生的临床输血知识的更新和陈旧观念的转变是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的重要环节,而医疗机构领导的重视则是搞好临床输血管理工作的直接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