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0

當前台灣的人口問題與對策 主講人:孫 得 雄

當前台灣的人口問題與對策 主講人:孫 得 雄. 內容大網. 一、何謂人口問題 二、常見的人口問題 三、台灣的人口問題 四、台灣的人口政策重點 五、結語. 何謂人口問題. 1. 人口現象:靜態(數量、組成與素質、分布)        動態(出生、死亡、遷入、遷出) 2. 人口問題:不能配合社會發展的人口現象 3. 人口政策:政府為達成社會、經濟、人口學、        政治與其他的整體目標,對人口因        素的重要影響所特別擬定的計畫與        措施。(聯合國的定義). 常見的人口問題. 1. 數量與增加率方面的問題

Download Presentation

當前台灣的人口問題與對策 主講人:孫 得 雄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當前台灣的人口問題與對策主講人:孫 得 雄當前台灣的人口問題與對策主講人:孫 得 雄

  2. 內容大網 一、何謂人口問題 二、常見的人口問題 三、台灣的人口問題 四、台灣的人口政策重點 五、結語

  3. 何謂人口問題 1.人口現象:靜態(數量、組成與素質、分布)        動態(出生、死亡、遷入、遷出) 2.人口問題:不能配合社會發展的人口現象 3.人口政策:政府為達成社會、經濟、人口學、        政治與其他的整體目標,對人口因        素的重要影響所特別擬定的計畫與        措施。(聯合國的定義)

  4. 常見的人口問題 1.數量與增加率方面的問題 2.組成與素質方面的問題 3.分布方面的問題

  5. 台灣的人口問題 1.數量與增加率方面的問題 a.人口密度 b.人口增加型態的轉變(Demographic Transition) c.人口增加率的問題 2.人口組成與素質方面的問題 a.人口年齡組成的變化:幼年化→老化 b.優生的問題 c.品德的問題 3.分布方面的問題   人口過度集中都市

  6. 台灣的人口政策重點 1.維持合理人口成長,以緩和人口老化速度 2.實施優生保健法,以提高人口素質 3.加強品德教育,提高道德水準,以降低犯罪率 4.實施區域計畫、健全都市體系,以促進區域之   均衡發展

  7. 結 語 人口政策的推行,需要大家的配合

  8. 參考文獻 1.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人口政策資料集」,民國92年10月。 2.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台灣民國93年至140年人口推計」,民國93年7月。 3.台灣婦幼衛生協會編印,「台灣地區婦幼衛生指標」,民國93年6月。 4.孫得雄、張明正編著,「人口學與家庭計畫」,國立空中大學印行,民國78年再版。 5.孫得雄、齊力、李美玲主編,「人口老化與老年照顧」,中華民國人口學會專書(2),台北,民國86年6月。

  9. 人口學研究的範疇

  10. 2003年人口密度

  11. 台灣的土地面積為36,000平方公里,其中44%為山地;平地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1,107人;山地人口密度為12人/km2;耕地人口密度高達每公頃2,670人。台灣的土地面積為36,000平方公里,其中44%為山地;平地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1,107人;山地人口密度為12人/km2;耕地人口密度高達每公頃2,670人。

  12. 公共安全

  13.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訂定沿革 •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發布 • 行政院七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臺七十二內字第○五三四號函修正核定 • 行政院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臺七十七內字第九六五六號函修正核定 • 行政院七十九年八月二日臺七十九內字第二二二○一號函修正核定 • 行政院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臺八十一內字第三五七七六號函修正核定

  14.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總說明 人 口 為 國 家 基 本 要 素 之 一,其 數 量、素 質 及 分 布,關 係 國 家之 發 展 與 社 會 之 福 祉,為 求 人 口 政 策 與 國 家 建 設 之 目 標 相 配 合,特 訂 定 本 綱 領。

  15.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內 容     壹、總  則     貳、人口數量     參、人口素質     肆、人口分布及遷移    伍、附  則

  16. 壹 、 總     則 一、實 施 人 口 教 育,並 推 行 家 庭 計 畫,以 期 維 持 人 口 合 理 成 長。 二、實 施 優 生 保 健,改 善 國 民 營 養,推 動 身 心 健 康,提 升 國 民教 育 水 準,辦 理 職 業 訓 練,發 展 國 民 體 育,加 強 文 化 建 設,增 進 社 會 福 利,以 提 高 人 口 素 質。 三、實 施 國 家 建 設 計 畫、區 域 計 畫 及 都 市 計 畫,以 促 進 人 口 與 經 濟 活 動 之 合 理 分 布。

  17. 貳 、 人 口 數 量 四、積 極 推 行 家 庭 計 畫,以 輔 助 及 指 導 國 民 實 行 計 畫 生 育。 五、倡 導 國 民 於 適 當 年 齡 結 婚 與 生育。 六、配 合 人 口 政 策 之 實 施,適 時 修 正 相 關 法 令。

  18. 參 、 人 口 素 質 七、實 施 優 生 保 健,有 效 防 止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傳 染 性 及 精神 疾 病 之 蔓 延,以 增 進 國 民 健 康 與 家 庭 幸 福。 八、改 善 國 民 營 養,發 展 國 民 體 育,加 強 心 理 衛生,以 促 進 國民 身 心 健 康。 九、加 強 實 施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並 重 之 國 民 教 育,積 極 推 廣 成 人 教 育 與 職 業 訓 練,以 提 高 人 力 素 質。 十、重 整 國 民 道 德,加 強 培 養 守 法 守 紀 精 神,建 立 富 而 好 禮 之社 會。

  19. 參 、 人 口 素 質 十 一、增 進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加 強 親 職 教 育,維 護 其 身 心 健 康 及 正 常 發 育。 十 二、促 進 殘 障 者 福 利,以 扶 助 其 自 力 更 生。 十 三、實 施 老 人 福 利 措 施,建 立 老 人 安 養 體 系 與 衛 生 保 健 及 醫療 體 系,以 維 護 老 人 身 心 健 康。 十 四、加 強 婦 女 福 利 措 施,保 障 婦 女 權 益 與 安 全,以 促 進 社 會 平 等 並 維 護 婦 女 身 心 健 康。

  20. 參 、 人 口 素 質 十 五、提 昇 老 人、婦 女、殘 障 者 及 低 收 入 者之 服 務 社 會 能 力,以 充 分 運 用 社 會 之 人 力 資 源。 十 六、健 全 醫 療 體 系,提 昇 民 眾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品 質,並 實 施 全民 健 康 保 險。 十 七、保 護 自 然 環 境,維 護 生 態 平 衡,以 求 自 然 資 源 世 代 永 續 利 用,並 建 立 合 於 國 民 健 康、安 定、舒 適 之 生 活 環 境,以 保 障 國 民 生 存。

  21. 肆 、 人 口 分 布 及 遷 移 十 八、有 效 規 劃 土 地 使 用,促 進 人 口 與 產 業 活 動 之 合 理 分 布。 十 九、加 強 規 劃 及 建 設 生 活 圈,以 促 進 區 域 之 均 衡 發 展。 二 十、建 立 社 會 服 務 設 施 體 系 及 便 捷 運 輸 網 路 與 通 信 系 統,以 提 高 各 生 活 圈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廿 一、訂 定 有 關 均 衡 區 域 發 展 之 政 策 及 法 令,以 達 人 口 合 理 分 布 。 廿 二、配 合 產 業 活 動 與 人 口 成 長,訂 定 適 當 的 移 民 政 策 。

  22. 伍 、 附     則 廿 三、本 綱 領 由 內 政 部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協 調 有 關 機 關 負 責 執 行 ,並 廣 為 宣 導。 廿 四、設 立 人 口 與 保 健 之 專 責 研 究 機 構, 以 加 強 人 口 問 題 及 政 策 之 研 究 分 析,促 進 國 際 間 人 口 學 術 之 交 流 與 合 作 廿 五、本 綱 領 所 定 事 項,凡 須 以 法 律 規 定 者,以 法 律 定 之。 廿 六、本 綱 領 暫 以 臺 灣、金 門、馬 祖 地 區 為 實 施 範 圍。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