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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經理人的職業倫理 - 論盈正炒股案

投信經理人的職業倫理 - 論盈正炒股案. 第四組企業倫理期末報告. 組長: 4980S016 陳秋蓉 組員: 4980S049 連彥茹 4980S058 潘威良 4980S069 洪博閔 4980S072 查士偉 指導老師 : 陳哲斐 老師. 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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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經理人的職業倫理 - 論盈正炒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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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投信經理人的職業倫理-論盈正炒股案

  2. 第四組企業倫理期末報告 組長:4980S016 陳秋蓉 組員:4980S049 連彥茹 4980S058 潘威良 4980S069 洪博閔 4980S072 查士偉 指導老師:陳哲斐 老師

  3. 一、事實 盈正去年九月九日從興櫃轉上櫃,當時掛牌價是每股一八五元,掛牌第一天的收盤價就直衝上五○五元。九月十五日就創下了歷史天價五六二元,當天盈正成交量才七○六張,但光是投信法不就大富買超二一一張,占成交量三成,當天所有投信加起來,共持有盈正二一二三張,占盈正持股四.七%。

  4. 盈正並沒有像一般新掛牌公司一樣,在掛牌前舉辦法人說明會,說明未來產業趨勢,對外界而言,盈正像蒙上一層神祕面紗;反而是在盈正掛牌之後,股價還在五百多元的高檔盤桓之際,當時的董事長陳友安(陳友安在今年六月股東會後離職)與總經理許文,透過媒體發表對去年下半年,甚至是今年全年一片看好的展望。盈正並沒有像一般新掛牌公司一樣,在掛牌前舉辦法人說明會,說明未來產業趨勢,對外界而言,盈正像蒙上一層神祕面紗;反而是在盈正掛牌之後,股價還在五百多元的高檔盤桓之際,當時的董事長陳友安(陳友安在今年六月股東會後離職)與總經理許文,透過媒體發表對去年下半年,甚至是今年全年一片看好的展望。

  5. 如果以這次公開承銷共三七三三張計算,等於流通在外超過一半的籌碼都在投信手上,顯然來自投信的買單,是促成盈正這波「五百元行情」的要角。但9月底,盈正股價就掉到376元,接著仍持續往下,10月20日來到278元的腰斬價。如果以這次公開承銷共三七三三張計算,等於流通在外超過一半的籌碼都在投信手上,顯然來自投信的買單,是促成盈正這波「五百元行情」的要角。但9月底,盈正股價就掉到376元,接著仍持續往下,10月20日來到278元的腰斬價。

  6. 二、倫理議題 個人:基金投資人因基金經理人不遵守職業 道德,而造成本身權益受損,血本無 歸。 團體:投信公司因某些基金經理人個人行 為,導至整個投信產業信譽受損。 社會:其他投資人因基金經理人炒作股價, 進而買在最高點,當基金經理人資金 抽離,導至其他投資人股票套牢。

  7. 三、利害關係人(RP) • 基金投資人 • 基金經理人 • 其他投資人 • 盈正公司董事長 陳友安 • 總經理 許文 • 投信公司 • 代操操盤人 • 盈正公司

  8. 四、解決方案 • 1、全案交給金管會處理 • 2、依情節輕重開罰相關人員 • 3、將基金經理人停職或解職

  9. 五、倫理判斷 • 1、效用論: 全案轉交給金管會是對大家最好的效用,由於金管會是官方組織,最能代表客觀公正原則,既能給所有投資人一個交代,又能懲處相關關係人,再能由此次事件來預防下次類似事情發生

  10. 2、權利論: 基金投資人有權利要求經理人把投資人的錢做最大獲利,投資人即然會把自身辛苦錢交給經理人,就是希望藉由投資來賺取更多金錢,但經理人卻把投資人的錢拿去用在私人用途上,不但沒把投資人錢做最有效投資,甚至造成投資人的動損失,因此投資人有權要求經理人全額賠償。

  11. 3、正義論: 依補償正義原則,既然是基金經理人把投資人的錢弄掉的,不當的傷另一方,造成另一方(投資人)的損失(金錢),受害人(基金投資人)有權向加害人(基金經理人)要求賠償。

  12. 六、實際限制 • 交由金管會或許會有不法業者,運用金錢或關係來脫罪,這樣一來即沒有懲處到相關關係人,再來下次有類似事件發生時,難免大家都用相同方式脫罪,在跟經理人要求賠償的過程中,可能有些投資人是拿畢生積蓄來投資,導致生活上的困境;也有人會忙於工作,無法來處理此事件,而導致自己權利受損。

  13. 七、方案選擇及經驗教訓 • 我們選擇第一方案:全案交給金管會處理 • 基金經理人私下購買上櫃前大買、上櫃後高價賣中飽私囊但基金經理人手捧投資人的血汗錢,應該誠惶誠恐、謹守分際才對,如果真有經理人不遵守職業道德,還把基金拿來作為自己賺取報酬的工具,不但嚴重瀆職,連帶賠上了整個投信產業的信譽,甚至可能觸犯背信罪。

  14. 根據現行法令規定,如果基金經理人或操盤人利用自己職務之便,配合公司派炒作或拉抬,致使基金投資人權益受損,能違反背信罪,最高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現行法令規定,如果基金經理人或操盤人利用自己職務之便,配合公司派炒作或拉抬,致使基金投資人權益受損,能違反背信罪,最高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5. 八、結論 • 「盈正案」並非第一樁投信基金經理人為了自身利益,往顧基金投資人權益的案子,但如果主管機關不嚴格把關,祭出嚴厲處分,恐怕也很難是最後一樁。在近期的全球股災中,投資人除了承受股價下跌的風險,還要承受經理人的道德風險,真叫人情何以堪!

  16. 本案已事隔1年多,為何金管會現在才處分相關涉案人員?金管會官員說,這部分調查是由證期局與檢查局共同合作,進行相關案情釐清,包括:所有資金流向與人頭帳戶問題,需要時間查證,同時,也約談了相關涉案基金經理人,並給予說明機會。本案已事隔1年多,為何金管會現在才處分相關涉案人員?金管會官員說,這部分調查是由證期局與檢查局共同合作,進行相關案情釐清,包括:所有資金流向與人頭帳戶問題,需要時間查證,同時,也約談了相關涉案基金經理人,並給予說明機會。

  17. 據了解,金管會日前已先開罰約10家左右的投信業者,罰鍰金額為每家12萬元,理由為其買賣盈正的股票,投資決策缺乏正當充足理由;另外,有幾位投信基金經理人,因為涉入盈正案炒股,也將遭到金管會開罰懲處,裡面有投信高階主管和曾經獲獎的明星級基金經理人。據了解,金管會日前已先開罰約10家左右的投信業者,罰鍰金額為每家12萬元,理由為其買賣盈正的股票,投資決策缺乏正當充足理由;另外,有幾位投信基金經理人,因為涉入盈正案炒股,也將遭到金管會開罰懲處,裡面有投信高階主管和曾經獲獎的明星級基金經理人。

  18. 櫃買中心祭出8條款防異常交易 • 興櫃轉上櫃新股掛牌交易(盈正條款) ˙漲跌幅波動將依報價、點交的交易活動進行監 管,揭露波動過大、本益比和淨值比資訊給投 資人瞭解 ˙興櫃價與承銷價差距過大時,將要求承銷商縮 小報價差距 ˙新股抽籤若反應熱烈,要求承銷商提高百分 比,放寬新股掛牌配額、抽籤比率 ˙針對承銷時間過長,導致投資人價格風險擴大的 問題, 進行監管

  19. 上櫃一般交易個股(唐鋒條款) • ˙首次達處置標準,即針對連5個營業日單 筆委託達50張(舊制:100張)或多筆累積達100張(舊制:300張),即預收全部款券(舊制6成) ˙30日內再達處置標準,連10個營業日(舊制:5個營業日)單筆委託達10張(舊制:50張)或多筆累積達30張(舊制:150張),即預收全部款券,並延長撮合時間至20分鐘(舊制:10分鐘),且調整融資券成數1成(新增)

  20. ˙必要時彈性處置,包括調整撮合時間、處置時期、限制券商受託買賣額度、增繳給付結算基金、停止信用交易等 ˙終極處置,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時,報主管機關核准停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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