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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Takomo 事件看原住民與國家之土地觀

從 Takomo 事件看原住民與國家之土地觀. Lupiliyan‧Ulong 利錦鴻 Apin‧Balalavi 余淑釩 Tjuku 廖敬萱 Calaw‧Panay‧Pacidal 嚴俊宏 張婉娟. 馬太鞍的土地與自然環境 — 記憶中的 Takomo. 光復鄉. 馬太鞍. 馬太鞍在光 復後所劃分的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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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Takomo 事件看原住民與國家之土地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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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從Takomo事件看原住民與國家之土地觀 Lupiliyan‧Ulong 利錦鴻 Apin‧Balalavi 余淑釩 Tjuku 廖敬萱 Calaw‧Panay‧Pacidal 嚴俊宏 張婉娟

  2. 馬太鞍的土地與自然環境—記憶中的Takomo

  3. 光復鄉

  4. 馬太鞍

  5. 馬太鞍在光復後所劃分的行政區域

  6. 讓我們看一段在2006年四月30 日公共電視現場直撥的『部落面對面』

  7. 部落面對面 http://www.pts.org.tw/php/news/abori/main.php

  8. 讓我們從新聞看Takomo事件的開始

  9. 新聞一 鳳林開發案 衝擊原墾戶 (2006/4/1) 資料來源:馬太鞍網路社群 http://fataan.amis.net.tw/modules/blank4/

  10. 內政部配合行政院「投資台灣優先」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之「民間參與花蓮縣鳳林休閒渡假園區觀光遊憩開發案」,經本局與最優申請人(由東方高爾夫國際集團Rooney Treasure Limit公司與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司所組成)依據規定所成立投資公司之「馬太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本(27)日上午十時由營建署陳署長光雄主持正式與本局簽訂投資契約,會中除內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花蓮縣政府等各相關機關部會代表參加外,亦邀集業界先進共同參與本次簽約典禮,希望透過本次簽約典禮,提供各界參考交流機會。 本案基地位於花蓮縣鳳林鎮與光復鄉交界處,屬花蓮縣中區之位置,毗鄰馬太鞍溪,計畫全區為415公頃,該投資公司將以本次公告招商232.4公頃為投資開發範圍。投資計畫預計分六期建設完成,首期開發面積為147.4公頃,將興建一國際標準18洞之高爾夫度假設施、極限運動營區、渡假山莊、健身中心與生態教育館等設施,並配合興建相關之公共設施;後期開發面積為85公頃,將配合經營規模之擴大,興建觀光旅館度假設施、國際會議中心、休閒養生住宅、健康中心等設施,並完成興建全區之公共設施。該投資公司並同意協助政府管理及維護相關公共設施與生態綠地。

  11. 在簽約會中潘董事長仲光表示:該公司於本案投資金額將達27億元以上,並創造當地500個以上之就業機會,該投資公司除承諾提供政府每年3%之營業額作為經營權利金外,並於前十年經營期中,每年提供2%之營業額作為地方回饋及開發權利金,以利地方發展。在簽約會中潘董事長仲光表示:該公司於本案投資金額將達27億元以上,並創造當地500個以上之就業機會,該投資公司除承諾提供政府每年3%之營業額作為經營權利金外,並於前十年經營期中,每年提供2%之營業額作為地方回饋及開發權利金,以利地方發展。 本案於94年6月27日完成正式簽約後,將由投資公司進行用地編定開發許可作業,預計於一年兩個月後正式交付土地。全案首後期共分六期興建,預計18年全區建設完成,該公司將全力推動本案為國際級之渡假基地,以提升台灣之國際觀光地位。 本案開發完成後除創造當地500個以上之就業機會外,並可有效帶動花東地區之觀光發展;而本項促參案係內政部營建署努力達成「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列管之第二個觀光遊憩設施BOT案件;也是營建署繼台東知本溫泉渡假專用區BOT案,又一推動成功之案例。陳署長光雄最後並期望藉由該案之推動,能刺激帶動其他相關BOT案順利落實,以達成行政院政策目標。

  12. 新聞二 鳳林開發案「原」無福消受 資料來源:公視新聞  http://www.pts.org.tw/php/news/abori/main.php#A

  13. (2006/04/01) 新開局除了針對鳳林休閒度假園區開發案原墾戶,進行地上物補償作業之外,更挪出153公頃土地做為原住民族發展專用區,但是,政府的立意,原住民除了有不同看法之外,認為這塊名為塔谷漠是阿美族人的傳統領域,因此這場說明會最後決議有了一百八十度的扭轉。 由新開局規劃招商佔地415公頃的鳳林休閒渡假園區,當地的阿美族人是否能實質受惠是多數人的疑問, 從這張鳳林休閒渡假園區規劃藍圖當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土地配置跟方位,而散佈在各處阿美族耕作戶,未來將被集中安置在佔地153公頃的原住民族發展專用區,這項BOT案廠商將投入27億,並且預估可以創造500人的在地就業機會。但是,對於政府與財團規劃的開發案,在說明會當中,原住民再度投下不信任票。

  14. 當地居民對於新開局劃設的153公頃原住民族發展專用區,之前根本未能與他們協商就私自劃設,認為是漠視他們的土地耕作權益。 由於新開局強調八十三年在馬太鞍溪築堤造地之後,才開放當地居民進行耕種,所以政府現在要取用土地本應該要無條件歸還的論調,引發阿美族人強調這塊土地是他們世居多年的塔谷漠傳統領域。 這項說明會因為陷入僵局,主持這項說明會的廖國棟委員最後跟新開局私下進行協商之後,做出了最後決議。 馬太鞍部落居民必須針對塔谷漠傳統領域提出文獻資料說明,來推翻新開局與鳳林鎮公所荒地的說法,而這項鳳林休閒渡價園區開發方案,新開 局是否能按照說明會決議暫緩執行,政府既定政策與背後龐大的商機,恐 怕是牽動這項開發案最關鍵的因素。

  15. 何謂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 解釋一 B-Build是指民間興建O-Operate是指民間營運 T-Transfer是指移轉給政府 模式則為民間籌資興建,興建完成後特許民間經營一定期限再交由國家經營

  16. 解釋二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因為有些公用事業,如高速鐵路、捷運系統等民生相關公共建設,本屬政府施政項目,對於政府來說,由於這些重大公共建設的建造及其相關費用,相當龐大。政府就算在國庫充裕、財政允許的情況下、都亦會考慮讓民間出資以及技術等,而政府出地,以達成開源節流、便民與高效率的目標;也使財政上發揮最大效能。這些民營企業取得經營權,政府則負有監督的責任。

  17. 政府的說法 • 每年2%的回饋金 • 造就500名就業機會 • 撥出153公頃的原住民發展專用區

  18. 當地居民的質疑與觀點 • 土地名目多次變更(1959年:國有財產局,1965年河川地,1999年國有財產局) • 未經過環境評估 • 未在部落舉行公聽會 • 造堤前開發案就以成形,卻又說造堤後的『新生地』屬於國有,國家有權開放招標 • 國家不承認takomo為馬太鞍傳統領域,逕自將takomo劃編為國有土地

  19. 以下是根據聯合國原住民工作組,特別報告員黛思(Mrs. Erica-Irene A. Daes)指出全球原住民土地所遇到的問題。(于仲誼,2002)

  20. 一‧國家沒有認知到原住民的土地權領土權及資源權一‧國家沒有認知到原住民的土地權領土權及資源權 (Failure of State of acknowledge indigenous right to land, territories and resourves.) • 1.國家沒有承認原住民使用、佔有土地及土地所有權存在的事實 (Failure of States to recognize the existence of indigenous use, and ownership. • 2.國家沒有給予適當的法律地位、司法能力及其他權利 (Failure of states to accord appropriate legal status, appropriate juridical capacity and other legal right.)

  21. 二‧影響原住民與其土地關係的歧視性法律和政策二‧影響原住民與其土地關係的歧視性法律和政策 (Discriminatory Laws and policies affecting indigenous peoples in relation to their lands) • 1.關於廢止原住民土地和資源權的法律 (Laws regarding the extinguishment of indigenous peoples, land resource right) • 2.絕對權力學說(Plenary power doctrine) • 3.條約廢除與土地權(Treaty abrogation and land rights)

  22. 三‧沒有劃界(Failure to demarcate) 四‧國家沒有執行或落實保障原住民法律 (Failure of states to enforce or implement laws protecting indigenous lands) 五‧土地要求歸還問題 (Problems in regard to land land claims and return of land)

  23. 六‧為國家利益及發展而徵用原住民土地 (Expropriation of indigenous land for national interest, including development) 七‧調動與遷移(Remove and relocation)

  24. 八‧對原住民土地與土地、領土和資源關係有不利影 響的其他政府計畫和政策 (Other government programmes and policies adversely affecting indigenous peoples’ relationship to their lands, territories and resources) 1.土地分配給個人(allotment of land to individual) 2.定居計畫(settlement programes) 3.國家承擔託管權 (state assumption of trust title) 4.借貸計畫(loan programmes) 5.政府對祭祀和文化場地的經營 (Management of sacred and culture sites by Government )

  25. 九‧不保護原住民土地和領土範圍 (Failure 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of the environment of indigenous lands and territories) 十‧土地和資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內部自決 (Land and resource use and management, and 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regarding indigenous lands, territories and resources)

  26. 原基法對原住民傳統領域的認定

  27. 傳統山川地名 • 傳統祭典土地 • 祖靈聖地 • 舊部落土地 • 周邊墾耕土地 • 周邊獵區土地

  28. 原住民土地觀念 以Paiwan為例

  29. Paiwan的土地概念 與排灣族土地相關的名詞 • Gipu • Kadjunangan • Quma • Culj

  30. 共生制度與規範 • 在排灣族的文化模式中,「共生觀念」涉及到所有跟土地有關的觀念與規範。 排灣的─ • 土地所有者 • 土地的守護者 • 土地的管理者 • 土地的經營者 • 土地使用之規則

  31. 對土地的態度 排灣族對土地的態度與尊重,我們可以觀察 種植小米的行為來探討。排灣族的社會中,小米 有著錢與祭品這兩種文化上的意義。 小米的一年工作,從播種到豐收,一切都是 要經過宗教儀式,這可看得出排灣族對土地的尊 重態度。

  32. 人與土地、祖靈的關係 人與土地為一種共生的關係,土地〈祖靈〉 與祝福,生育人所耕之物。排灣族的食物與文化 甚至藝術都與土地有關。 Paiwan的土地觀,除了建地是屬於自己可 以掌握之外,耕作用地沒有所謂的擁有權,親朋 好友可以大家一起輪流使用同一塊農作地。 Paiwan的土地,雖說是歸於頭目管轄,但絕無 土地的私有觀念。

  33. 小結 • 造物主是土地的所有者。 • 土地的功能造就了Paiwan的文化,包括藝術、小米文化…等等。 • 原住民與土地的共生制度。 • 原住民族與其土地、領域與資源,都有其深厚的關係,這種關係具有社會、文化、心靈、經濟,政治等面向,且具有集體意識,攸關著原住民族的認同與生存及文命脈。

  34. 土地政權的轉變

  35. 清朝時期 ↓ • 日治時期 ↓ • 光復以後

  36. 清朝時期 • 清朝統治臺灣原住民土地是將其分為熟番、生番,其政策與法令有所不同。 • 劉銘傳治台前對熟番地之政策與法令原為隔離主義(設置番界),禁止租僕、典賣政策。 • 1788(乾隆53)年,北路理番同知黃佳訓首次准許漢人買斷熟番土地。

  37. 熟番土地可以自由買賣之後,漢人夾著經濟上的優勢,自然可以合法的買入熟番的土地。在面臨經濟上的困境與漢人的欺壓等問題之下,終於造成十九世紀中葉臺灣西部原住民的大遷徙。熟番土地可以自由買賣之後,漢人夾著經濟上的優勢,自然可以合法的買入熟番的土地。在面臨經濟上的困境與漢人的欺壓等問題之下,終於造成十九世紀中葉臺灣西部原住民的大遷徙。 • 劉銘傳時期 • 沈葆楨 (開山撫番政策 )

  38. 日治時期 • 日本領有台灣之後,總督府首先實施臺灣土地調查事業,使被列為普通行政區域的原住民土地,發生重大的變化。 • 日本對山地原住民土地之看法,係認為其為無主地,以無主地國有化原則收奪山地原住民土地。

  39. 1896年10月,臺灣總督府公佈「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其第一條規定:無足以證明所有權之地卷或其他確據之山林原野算為官地。1896年10月,臺灣總督府公佈「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其第一條規定:無足以證明所有權之地卷或其他確據之山林原野算為官地。 • 1900年2月再以律令第7號公佈「有關原住民地佔有之文件」規定:非原住民者無論以何種名義不得佔有、使用蕃地。

  40. 這兩個法令揭示原住民地權利以「國有」「官有」為原則,並且管制非原住民人對原住民地土地權利之取得,同時所有也否定原住民人對於山地原住民地的土地權利,除非其能提出證明土地所有之地卷。

  41. 1910年10月公佈「臺灣林野調查事業規則」 • 1910年11月4日,總督府發佈「有關台東花蓮兩廳管內林野調查施行之決定」 • 1925年開始,總督府更主導森林計畫事業 • 1930年總督府更舉行原住民地開發調查,其內容是針對「原住民」的調查,與有關原住民所要「土地」的調查。 事實上,實施森林計畫事業即是佔據原住民居住的林產地。

  42. 光復以後 • 1945年(民國34年)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 • 初期係延續日治時期是原住民所要地為國有地之看法,然名稱上則改其為山地,並改蕃為山胞(區分為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

  43. 公地放租 • 三七五減租 • 公地放領與撥用 • 耕者有其田 • 市地土地改革 • 農地重劃

  44. (1)平地原住民快速喪失「私有地」 (2)山地原住民生存空間被限定在「保留地」 (3)加速擴大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

  45. 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

  46. 1988年8月25日首次舉行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 提出五點要求: 調整山地保留地之政策 原屬原住民之土地,歸還給平地原住民作為其保留地。 凡原屬於山胞保留地經當局征用作其他用途,若不能恢復原狀時,應從當局佔有的『公地』劃出相等面積且等值的土地,歸還原住民。 台灣原住民族的土地應立即透過『立法』加以保護。 中央政府設立主管台灣原住民事務的部分及專責機構。 1989年9月27日舉行第二次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 1990年6月,制定「增編山地保留地三年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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