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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纳税实务.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营业税、营业额的概念,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税率及适用项目、营业税的法定免税项目;理解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区别,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4.1 营业税的概述. 源自欧洲许可金制度。 法国1791年改许可金制为营业税,按营业额的大小征收。. 4.1.1营业税的概念 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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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纳税实务
学习目的和要求 •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营业税、营业额的概念,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税率及适用项目、营业税的法定免税项目;理解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区别,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4.1 营业税的概述 • 源自欧洲许可金制度。 • 法国1791年改许可金制为营业税,按营业额的大小征收。
4.1.1营业税的概念 • 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 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属于流转课税,区别在于:增值税和消费税主要是对有形的货物商品的征税,营业税则主要是对无形的劳务商品的征税。因此营业税也可以称作劳务商品税。
4.1.2 营业税的特点 • 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具有很强的行业调节能力。 • 征税范围以提供劳务为主,与增值税互补。 • 税负低而均衡 。
4.2营业税基本制度 4.2.1 纳税义务人 • 凡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4.2.2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有偿提供应税劳务 • 转让无形资产 • 销售不动产
“境内”的界定 • 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 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 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 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 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应税劳务包括: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事业、娱乐业和服务行业等7个项目。 转让无形资产包括: •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销售不动产包括: •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我国城镇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但农村土地必须先由国家征用,改变为国家所有之后才能转让使用权,所以不存在销售土地的情况。
2、特殊规定 • 混合销售行为,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确定方法与增值税中的相同。 • 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应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若自用则自建行为不属应税劳务。 •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于他人,均视同销售不动产。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4.2.3 营业税的税率 4.2.4 减免税优惠
4.3 营业税的计算 4.3.1 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 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不得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特殊规定: ⑴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 ⑵建筑、装饰、修缮等工程——包括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⑶金融业以实际收益额为计税依据 • 贷款,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 转贷,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 • 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 金融经纪业,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业务,如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等,手续费; • 保险业实行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⑷演出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的场地费、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⑷演出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的场地费、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⑸旅游业务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代付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等的余额为营业额。 ⑹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益减去购置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⑺价格明显偏低的,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⑺价格明显偏低的,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 计税价格=─────────── 1-营业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