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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重點說明.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東區業務組 承保服務科 100 年 10 月 21 日. 大 綱. 全民健康保險之基本精神 二代健保改革核心價值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重點 二代健保藥品及特材準備工作 二代健保實施日期 提醒民眾:就醫自費相關事宜 附錄.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法重點 100/1/4 修法通過 100/1/26 公布實施. 全民健保修法重點. 一、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 二、建立財務收支連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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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重點說明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東區業務組 承保服務科 100年10月21日
大 綱 • 全民健康保險之基本精神 • 二代健保改革核心價值 •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重點 • 二代健保藥品及特材準備工作 • 二代健保實施日期 • 提醒民眾:就醫自費相關事宜 • 附錄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法重點 100/1/4 修法通過 100/1/26 公布實施
全民健保修法重點 一、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 二、建立財務收支連動機制 三、擴大民眾參與 四、落實人人有保 五、從嚴規定久居海外者之投保條件 六、擴大保險費基、強化量能負擔精神
全民健保修法重點 七、節制資源使用,減少不當醫療 八、多元計酬,為民眾購買健康 九、實施藥品費用目標、調整藥品價格 十、實施醫療科技評估 十一、資訊公開透明 十二、保障弱勢群體權益
建立財務收支連動機制~整併組織,調控收支~建立財務收支連動機制~整併組織,調控收支~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健保會 整併 統合收支面 建立收支連動機制 爭審會 監理會 費協會 審議 保險爭議事項 監理保險業務 (側重收入面) 醫療費用協定與分 配(側重支出面)
落實人人有保 ~保險對象分類~
六類14目 • 第一類:公、民營機關的受雇者,單位負責人、自營業主及專門技術人員 • 第二類:職業工會會員 • 第三類:農會、水利會及漁會會員 • 第四類:義務役、替代役 • 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成員 • 第六類:榮民、沒有工作的地區人口(加保於戶籍所在地)
加保類別順位 • 一類不得為二類、 二類不得為三類….依序 • 具被保險人身份,不得以眷屬身份加保
四類三目 • 四類一目:義務役、軍校軍費生、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 四類二目:替代役 • 四類三目:在矯正機關接受刑的執行或保安(管訓)處分之執行者。 • 但執行期間二個月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者,不在此限。
從嚴規定久居海外者(或民眾)之投保條件~投保資格~從嚴規定久居海外者(或民眾)之投保條件~投保資格~
從嚴規定久居海外者(或民眾)之投保條件~改善權利義務不對等現況~從嚴規定久居海外者(或民眾)之投保條件~改善權利義務不對等現況~ 目前輿論認為不公平現象 曾有加保紀錄而久居國外者,返國時馬上就可以投保,造成「平時不繳保費, 有病回國就醫」之不公平現象。 二代健保改革 • 增訂限制「二年內」曾有加保紀錄者,返國方可立即加保,以適度保障留學生及海外工作者之就醫權益,並解決上開不合理現象之情形。 • 加保等待期延長為六個月。
擴大保險費費基強化量能負擔精神 ~保險費費基~
補充保險費項目 • 1.高額獎金(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4個 • 月投保金額以上之獎金) • 2.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兼職) • 3.執行業務收入(專門技術人員原即以執行業務所 • 得為投保金額者,不在此限) • 4.股利所得 • 5.利息所得(銀行存款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 • 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存款、貸出款項利息收入) • 6.租金收入(限租給法人部份)
補充保險費 1.高額獎金:月投保金額4個月以上 (超出部分才加收) 2.其它五項: 單次給付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才補收 (下限金額尚未訂出, 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擴大保險費費基 ~保險對象~
一般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費率 • 一般保險費費率:4.25%-4.55%-5.17%-4.91%? • 一般保險費費率上限6% • 補充保險費費率:2%(確定值) • 逐年調整:(第二年一般保險費費率除以前一年一般保險費費率)x2%
~一般及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 擴大保險費費基 保險對象:第1類~第4類及第6類~二代健保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 一般費率 投保薪資 x 30% x 4.91% x (1+依附眷口數) 個人負擔比率 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險費 高額奬金 執行業務收入 兼職所得 X 2%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註:1. 補充保險費有免扣取之範圍規定 2. 假設一般保險費率調整為4.91%
保險費負擔(保險對象) 二代保費= 一般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 •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 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險費 • 補充保險費費基×補充保險費之費率(2%) •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保險對象保險費計算案例 註1:假設二代健保一般保險費費率為4.91%、補充保險費費率為2%。 註2:假設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所得大於1,000萬元以上,2千元以下,不予計收補充保險費。 註3:第3類保險對象之投保金額自100年4月1日起調整為21,900元。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收繳方式 • 保險對象有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事由,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就源扣繳 由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保險對象應負擔補充保險費之各項所得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擴大保險費費基(投保單位/雇主) ~投保單位之保險費計算方式~ 保險單位(雇主):第1類第1目至第3目~二代健保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 一般費率 投保薪資 x 60% x 4.91% x (1+平均眷口數) 雇主分擔比率 補充保險費 X 2%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保險費負擔-雇主 二代保費= 一般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 •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平均眷口數) 補充保險費 •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2%) •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雇主保險費負擔案例 註:假設二代健保一般保險費費率為4.91%、補充保險費費率為2%。
擴大保險費費基 強化量能負擔精神 ~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收繳方式~ • 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 • 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明定政府應負保險經費之下限~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明定政府應負保險經費之下限~ 扣除法定收入之保險經費 被保險人分擔 雇主分擔 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 政府雇主 ≧36% 政府分擔 例如:菸品健康捐、 公益彩券、滯納金 其他法定收入
二代健保後政府的責任提升 • 政府整體負擔比率較現制增加 • 現制政府依法負擔的健保經費,大約占了整體經費的33.8(同樣金額在新制為30.6%)。 • 新的二代健保,明確規範政府負擔比率至少須達36%。 • 政府負擔金額隨保險規模逐年擴大 • 政府負擔比率至少須達36%,當雇主與保險對象多負擔了補充保險費,使得整體保險經費增加時,政府按照下限比率所應該負擔的實際經費,也將隨著增加。
擴大保險費費基 強化量能負擔精神 ~政府分擔之保險費計算方式~ 政府~二代健保保險費 政府一般保險費負擔 一般費率 政府為雇主或補助1-3類 投保薪資 x 負擔比例x 4.91% x (1+眷口數註) 政府補助4-6類: 平均保費 x 負擔比例x (1+眷口數) 註:政府為雇主或補助第1類1-3目保險費時,眷口數係以平均眷口數計繳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政府為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2% 36%差額負擔 (全年保險經費-法定收入)×36%-(政府一般保費負擔) -(政府為雇主之補充保險費負擔)
擴大保險費費基 強化量能負擔精神 ~補充保險費率之調整~ • 新制實施第一年,補充保險費之法定費率為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 • 自第二年起,補充保險費率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 • 補充保險費率於本保險之保險費率達上限時,即不再增加
二代健保 • 實施日期: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健保法,二代健保的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決定。 • 相關資料上網查詢: http://www.nhi.gov.tw/(健保局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