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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外观设计 相同相近似的判断. — 兼评最高法院 《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 的相关规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阎春光. 一、人民法院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基本步骤. 1. 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基本步骤: ( 1 )权利及保护范围的确定; ( 2 )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 ( 3 )针对被控侵权物提出并确定其权利实现范围; ( 4 )分析其权利实现范围构成要素; ( 5 )将两者被确定的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准确适用各项判断原则和方法; ( 6 )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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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判断 —兼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阎春光
一、人民法院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基本步骤一、人民法院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基本步骤 • 1. 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基本步骤: • (1)权利及保护范围的确定; • (2)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 • (3)针对被控侵权物提出并确定其权利实现范围; • (4)分析其权利实现范围构成要素; • (5)将两者被确定的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准确适用各项判断原则和方法; • (6)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 • (7)做出认定侵权或不认定侵权的结果。
一、人民法院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基本步骤一、人民法院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基本步骤 •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基本包括三个步骤: •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一、人民法院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基本步骤一、人民法院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基本步骤 • 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被告江阴市华盛铝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1确定原告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授权公告中载明的图片为准。 • 2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 3将被控产品实物与原告专利授权公告中载明的图片对照观察,二者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被控产品包括了该专利设计的全部细节特征,可以认定已经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对于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 • 原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被告高某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权纠纷案 • 将原告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与被控产品中机床皮带罩的外观进行比对,结果如下: • A.由于被控产品中电器开关盒被固定安装的结构位置关系,仰试图所表现外观是安装后必然被隐蔽的部分,本案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影响有限。 • B. 被控产品中的机床皮带罩只有从后视角度观察时,没有显示铰链,其他视角的观察效果与专利公报中载明的图片没有差别。 • 结论:整体视觉效果近似,构成混淆。可以确认被控产品落入了原告所享有的ZL00300803.7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近似外观设计与近似商标判断原则的区别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准是—— • 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如果相近似,则构成侵权。 • 商标侵权判定基准是—— • 被控标识与商标相比是否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则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 (一)、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类别产品上的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第二款规定: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似的,或者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但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没有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同类、相近类别产品的判断 • 该《解释》第十条规定:“本解释第九条所称相同类别产品,是指用途相同的产品;相近类别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以及简要说明记载的产品名称、用途,并考虑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认定产品的用途。”
(三)、关于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判断 • (1)判断主体 • 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前款所称相关公众,是指对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关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了解,并且对不同外观设计之间在形状、图案、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分辨力的人,但其通常不会注意到形状、图案、色彩的微小变化。”
(三)、关于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判断 • (2)判断原则 •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考虑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全部设计特征。但是,为了实现产品技术功能所能采用的唯一的外观设计特征以及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似。被诉侵权设计不包含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的,应当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 前款所称设计要点,是指授权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能够对相关公众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认定设计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