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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诉 讼 法学

刑 事 诉 讼 法学. 山东警察学院. 教学基本要求. 使学生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重点掌握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案、侦查、证据、强制措施等办案程序,培养学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分析来解决实际问题的实战应用能力,以便将来能够很好地适应公安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导论篇. 刑事诉讼法的体系.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基本原则、 证据、辩护与刑事代理、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 理论篇. 管辖与立案 侦查于强制措施 起诉、审判、执行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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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诉 讼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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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刑 事 诉 讼 法学 山东警察学院

  2. 教学基本要求 使学生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重点掌握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案、侦查、证据、强制措施等办案程序,培养学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分析来解决实际问题的实战应用能力,以便将来能够很好地适应公安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3.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导论篇 刑事诉讼法的体系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基本原则、 证据、辩护与刑事代理、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 理论篇 管辖与立案 侦查于强制措施 起诉、审判、执行 特别程序 程序篇

  4. 第一篇 导论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5.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6. 1.1.1 诉讼 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 1.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 2 . 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 3 . 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 4 . 诉讼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

  7.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 • 诉讼 • 刑事诉讼及特征 •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 •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发的关系

  8. 法官 原告 被告 被告 原告 法官 (三)诉讼的特征 产生于社会冲突 三方一体的结构 一套法定的程序 公力救济的方式 最后的 有效的 有限的

  9. 奴隶制国家诉讼 封建制国家诉讼 资本主义国家诉讼 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历史类型 程序特征 讼争内容 诉讼的类型 控告式/弹劾式诉讼 纠问式/审问式诉讼 混合式/纠问辩论式诉讼 国 家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自然人或单位 自然人或单位 (民事诉讼)

  10. 1.1.2 刑事诉讼及其特征 •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秩序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11. 刑事诉讼的涵义: • (1)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刑事案件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 • (2)广义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

  12.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 我国的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13. 刑事诉讼的特征 • 1.刑事诉讼是法定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 • 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 •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14. 1.1.3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 • 从概念的外延上观察,刑事诉讼法大致可以分为大、中、小三个范围的概念,即三个概念集合。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15. 刑事诉讼法就是由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是规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执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还是规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16. 1.1.4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7. 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 它们实质上是一种直接配套的关系。 • 在刑事诉讼中,两者同等重要,密不可分,互相协同,都以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

  18. 2.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2.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共同构成一个国家的程序法系统 • 但基于各自特定的任务不同,它们之间在所保障解决的实体问题、遵循的基本原则、起诉和应诉主体、举证责任等方面又存在诸多不同 • 三类诉讼法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彼此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19. 3.刑事诉讼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1)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监狱法的关系 • (2)刑事诉讼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警察法的关系

  20. 刑事法治系统示意图

  21. 1.2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

  22. 1.2.1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 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现象和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 对某一国家、某一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而言,有关这一学科的各种理论也是其研究对象。

  23. 1.2.2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分析方法 二、利益—价值分析方法 三、比较研究的方法 四、数学方法 五、系统方法

  24. 1.2.3 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 本书知识系统的基本特征 [杨建广、常远, 2002]

  25. 1.3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任务和作用

  26.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即其立法宗旨,反映了立法者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本意图和凭借立法所要达到的整体目的。

  27. 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8.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治国的总章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种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与之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

  29.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30. (一)首要任务 保证准确(公正)及时(效率)地查明犯罪事实 公正是司法的本性和内在价值,效率是司法的功能和外在价值。公正和效率在司法领域和经济领域适得其反。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但早到如果不是正义则可能伴随着邪恶。由此,如何认识“尽快破案,限X日内破案”等批示? 及时要求首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其次收集证据要全面,再次应坚持宁纵勿枉。 及时要求首先不能突破法定期限办案,其次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再次应坚持疑罪从无。

  31. (二)底线任务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只能是个美好的愿望。 命案必破,限期破案,招标破案。   在枉和纵之间有四个组合:不枉不纵,可枉可纵,宁枉不纵,宁纵不枉。   冤假错案只能使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败俱伤,“1+1>1”。

  32. (三)冤案原因 1、刑讯逼供是罪魁祸首 2、命案必破是火上加油 3、有罪推定是思想根源 4、暗箱操作是无底泥潭 5、三长配合架空了制约 6、辩而无护似聋子耳朵 (四)亟需贯彻 1、取消办铁案限期破案命案必破 2、发案率破案率同业务考核脱钩 3、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33.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1.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正确实施的保障作用 2.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作用 (1)保障公民的人权 (2)促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乃至司法过程“形式合理化”

  34.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 而且应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35.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36. 2.1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37. 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 • 不告不理,实行私人告诉制度。 • 形式平等,诉讼双方在地位上。 • 双方辩论,法官地位相对消极。 • 神示证据,难断时靠神的启示。

  38. 外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 • 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证据,确定是非曲直的制度。 • 诅誓,即当事人或证人对神盟誓,保证陈述的内容是真实的。 • 《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有水审的详细规定

  39. 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 它已具备了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 • 明确区分了控诉与审判的职能 • 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 神示证据制度更是只适合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

  40. 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 • 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德意志帝国实行的就是典型的纠问式程序。

  41. 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 •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 2.实行有罪推定 • 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 • 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

  42. 外国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 •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

  43. 法定证据制度 • 法定证据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证据按其形式进行分类,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 法定证据制度明确保护的封建等级特权,证人身份的高低贵贱成为区分其证言的证明力大小的标准。 • 法定证据制度还对诉讼中经常出现的一些证据形式,如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等,明确规定了收集和判断的规则。

  44. 背景知识:普 通 法 按照征服者威廉以来的惯例,当地人有权沿用他们自己的习惯,法官断案也需依据地方习惯法。当时的法官多来自于教士,因为教士是中世纪惟一掌握知识的阶层。他们到地方上巡回审判时,因不了解便需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了解了当地的习惯法,然后再糅合已有的法律知识作出判断。借助一定的知识背景,在返回王室的中央法庭之后,聚在一起相互讨论自己所经历的各种案件,斟酌各自所适用的法律,并相互评判,分析利弊得失,总结经验教训。这样,第二次出巡时,他们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有关地方习惯法的知识就更为丰富了,而且各个法官所适用的法律也更为一致。如此经年累月,反复砥砺,不断积累,至少在这些法官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关于法律的共同知识,而且这套知识与纷繁复杂的地方习惯法不同,可以普遍、共同适用于英格兰的各个地方,这就是后来的普通法。 亨利二世时期,普通法法官只是国王的喉舌,唯国王马首是瞻,是国王忠实的臣仆。但随着普通法知识的不断独特化、专业化和封闭化,普通法法官也开始成为一个专业的、封闭的职业群体,他们开始展现出自己的独特性并开始要求自己的独立地位,于是出现了后来柯克大法官在与詹姆士一世抗争中所引用的名言:“国王虽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45. 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 • 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不告不理 • 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 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46. 辩论式诉讼的两种模式 •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47. 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制度比较

  48.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 • 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 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 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 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 • 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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