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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北市國中小學校長涉嫌午餐弊案談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黃士元 時間: 101 年 2 月 3 日. 行賄對象及總金額. 板橋埔墘( 120 萬元). 三重修德( 45 萬元). 歐克公司. 三重碧華( 235 萬 8000 元). 金馬公司. 土城清水( 185 萬元). 板橋海山( 147 萬元). 津津公司. 蘆洲成功( 34 萬 3000 元). 金龍公司. 蘆洲蘆洲( 13 萬 3000 元). 樹林樹林( 130 萬 7000 元). 收受賄賂違背職務之態樣. 餐廚廠商. 明知廠商無投標資格而開標及決標. 小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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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北市國中小學校長涉嫌午餐弊案談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黃士元 時間:101年2月3日
行賄對象及總金額 板橋埔墘(120萬元) 三重修德(45萬元) 歐克公司 三重碧華(235萬8000元) 金馬公司 土城清水(185萬元) 板橋海山(147萬元) 津津公司 蘆洲成功(34萬3000元) 金龍公司 蘆洲蘆洲(13萬3000元) 樹林樹林(130萬7000元)
收受賄賂違背職務之態樣 餐廚廠商 • 明知廠商無投標資格而開標及決標 小學校長 洩漏評選委員名單、招標文件 勾選對廠商友善之內聘或外聘委員 勾選由廠商提供之外聘委員 包庇廠商之供餐違失,不通報、計點及裁罰,僅要求口頭改善或採取較輕之處罰
觸犯法條(廠商人員部分) • 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 •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觸犯法條(國小校長部分) • 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害法益為何? • 公務人員官緘─ 國民對於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之信賴。 • 以權換錢─ 應用於促進公共利益的權力,卻用於將轉換之對價納入私人荷包。 • 被犧牲者為享受營養午餐者(即全校師生)之健康及支付午餐費用者(包括使用者及納稅人)的期待(也是一種詐欺)。
具體求刑(廠商人員部分) • 於案件偵查之初即自白犯行,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並量處適當之刑。 • 於偵查中自白,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量處適當之刑。
具體求刑(校長部分) • 否認犯行之校長部分: • 請審酌本案有上開業者即共同被告等多人之指證,復有扣案帳證及監聽譯文在卷足憑,罪證明確,然被告猶矢口否認犯行,非但犯罪惡性重大,且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 • 被告張o部分就其所犯各罪請從重量處各12年6月有期徒刑,並宣告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 • 被告葉o部分所犯各罪,請從重量處各有期徒刑14年,並宣告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0年; • 被告柯o部分所犯各罪,請從重量處各有期徒刑12年,並宣告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以資懲儆。
具體求刑(校長部分) • 坦承且繳交犯罪所得之校長部分 • 請審酌被告吳o、李o、李o、許o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量處適當之刑。 • 請審酌被告蔡o於偵查中自白,業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並考量被告蔡o犯後態度良好,協助本署檢察官勸導其他涉案校長出面自首,另考量被告蔡o於案件偵查之初,即坦承犯行,雖一時誤罹刑責,但確有悛悔實據等情狀,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並量處適當之刑。
自首自白減刑之規定(一) • 收受賄賂人員部分: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首自白減刑之規定(二) • 行求賄賂人員部分: •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總結: • 與其在遮遮掩掩的午夜夢迴中找退路,不如在光明磊落的懺除罪愆中找出路,發揮「當斷不斷,反受其亂」的斷惑覺悟之明,勇於展現斷惡修善的風範,自然龍天護法會來降福,否則如經書所言,連天上鬼物也對你吐口水。達到袁了凡之「恥心、畏心、勇心」為終極目標。
歷史感應統記 • 1.後漢書 鄭均傳 • 2.後漢書 方術傳(折像) • 3.北魏 列女傳(姚楊氏) • 4.南朝梁 法崇傳(甄彬) • 5.唐書 張嘉貞傳 • 6.唐書 列女傳(李景讓 母) • 7.唐書 崔元暐傳
1.後漢書 鄭均傳 • 鄭均, 兄為縣史,頗受禮遺。 均 數諫止,不聽;則脫身為傭。 歲餘,得錢帛歸,與兄曰:物盡可復得。 為史坐贓,終身捐棄。 兄感其言,遂為廉潔。 均 好義篤實,養寡嫂孤兒,恩禮敦至。 再遷尚書,數納忠言,肅宗敬重之,東巡過均 舍,賜尚書祿終其身。 人號為 白衣尚書。
2.後漢書 方術傳(折像)(一) • 折象,父有貲財二億,家僮八百人。 像 幼有仁心,不殺昆蟲,不折萌芽,通京氏易。 及父卒,感多藏厚 亡之義,乃散資產周施親疏。 或曰:君三男兩女,孫息盈前,當增益產業,何為自竭乎? 像曰:鬥子文有言,我乃逃禍,非避富也。吾門殖財日久,盈滿 道家所忌,今世將衰;子又不才,不仁而富,謂之不幸。
2.後漢書 方術傳(折像)(二) • 牆隙而高,其崩必疾也。 聞者咸服焉。 自知亡日,召賓客九族,飲食辭訣,忽然而終,年八十四。 家無餘貲。 夫 象以齒 焚身。匹夫無罪,懷璧其罪。 然聚財者如牛毛,散財者如麟角,無他,慳貪之習重而喜捨之心難發也。 惟折象自性無貪,隨順修行施波羅蜜;為子孫逃禍,為眾生造福。 是真善用其財者。
3.北魏 列女傳(姚楊氏)(一) • 姚婦楊氏,閽人 符承祖姨也。家貧無產業。 及承祖為文明太后 所寵貴,親姻皆求利潤,唯楊獨不欲。 謂姐曰:姐雖有一時之榮,不若妹有無憂之樂。 姐遺其衣服,多不受。 強與之,則云:家貧美服,使人不安。 遣車迎之,不起;強與車上,則大哭。 言爾欲殺我。 及承祖敗,執其二姨至殿庭,一致法,姚氏衣裳弊陋,免罪。
3.北魏 列女傳(姚楊氏)(二) • 古人云 知足不辱,知止不殆。 佛遺教經云 能知足者,雖貧而富;不知足者,雖富而貧。 韓愈云 與其有樂於其身,孰若無憂於其心。 姚氏婦其知道乎。
4.南朝梁 法崇傳(甄彬)(一) • 梁 甄彬,嘗以一束苧就寺庫質錢。 後贖苧。 於苧束中得五兩金。 彬 送還寺庫。 梁武帝 為布衣時聞之。及踐祚,以彬 帶郫縣令。 將行,同列五人,帝誡以廉慎。 至彬 獨曰:卿昔有還金之美,故不復此言相囑。 由此名德益彰。
4.南朝梁 法崇傳(甄彬)(二) • 傳曰:君子見其大者遠者;小人見其小者 近者。 無故而得五兩金, 此其小者近者。 還金而得廉潔之名,此則大者遠者。 君子見利思義,義既無虧,身名俱泰,則為大利之所存。 小人見利忘義,受人指摘,身且不保,利何有焉。
5.唐書 張嘉貞傳(一) • 張嘉貞 歷秦。梁二州都督。 政以嚴辦,或告其反。 按無狀。 帝令坐告者。 嘉貞曰:恐塞言路,且為未來之患。 天子以為忠,遷中書令。 嘉貞雖貴,不立田園。 有勸之者,答曰:近世士大夫,務廣田宅,為不肖子孫酒色費,我無是也。
5.唐書 張嘉貞傳(二) • 子 延賞。孫 宏靖。皆同平章事。 時號三相家。 蘇季子曰:苟有負郭田數百畝,豈能佩六國相印。 然則嘉貞不為子孫立田園而子孫相繼為相,正可謂善立田園也。
6.唐書 列女傳(李景讓 母)(一) • 李景讓 母鄭氏,性嚴明,早寡,家貧子幼,母自教之。 宅後牆因雨隤陷,得錢盈船。 母焚香祝曰:吾聞無勞而獲,身之災也。天必以先君餘慶矜其貧而賜之,則願諸孤 學問有成,此不敢取。 遽掩築之。 三子景讓 景溫 景莊 皆進士。 讓 等雖老,猶加箠敕。 已起,欣欣如初。
6.唐書 列女傳(李景讓 母)(二) • 景讓為浙西觀察使,嘗怒牙將 杖殺之。 軍且謀變。 母召讓 庭責曰:汝輕用刑,豈特上負天子,亦使老母銜羞泉下。 將鞭其背。 將吏再拜請,不許。 皆泣謝,乃罷。 一軍遂定。
7.唐書 崔元暐傳(一) • 崔元暐 補庫部員外郎。 母盧氏,誡之曰:吾聞人言,兒子從宦者,有人來言貧乏不能存,此是好消息。若聞貲貨充足,此是惡消息。 吾重此言,以為確論。 比見親表中仕宦者,多將錢物上其父母。父母但知喜悅,竟不問此物從何而來。 如非理所得,與盜賊何別? 縱無大咎,獨不內愧於心乎?
7.唐書 崔元暐傳(二) • 盧氏見道之明,愛子之切。 • 其好惡消息二層,即吉兇之分途。 • 君子趨吉避兇,亦見善如不及;見惡如探湯。 • 獨是婦人女子能洞然不昧者,而士大夫反瞀瞀無知以好易惡,去吉蹈兇,豈不怪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