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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SPS 协定 》 及 WTO/SPS 委员会例会 . 乐海洋 博士 国家质检总局 WTO 办公室 SPS 组 电话: 010-82261955 电子信箱: yuehy@aqsiq.gov.cn. 主要内容. 一、 WTO《SPS 协定 》 主要内容及原则. 二、我国参加 WTO/SPS 委员会例会情况. 三、 SPS 委员会对我国过渡性审议情况. 四、我国实施 《SPS 协定 》 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一、 《SPS 协定 》 主要内容及原则. 出台背景 GATT 1947 第 20 条 b 款 东京回合 《 标准守则 》1979 乌拉圭回合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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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SPS协定》及WTO/SPS委员会例会 乐海洋 博士 国家质检总局WTO办公室SPS组 电话:010-82261955 电子信箱:yuehy@aqsiq.gov.cn
主要内容 一、WTO《SPS协定》主要内容及原则 二、我国参加WTO/SPS委员会例会情况 三、SPS委员会对我国过渡性审议情况 四、我国实施《SPS协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一、《SPS协定》主要内容及原则 • 出台背景 • GATT 1947第20条b款 • 东京回合《标准守则》1979 • 乌拉圭回合1994 • 《SPS协定》在WTO协定中的地位 • 《SPS协定》主要内容及原则
《SPS协定》在WTO协定中的地位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法律结构 附件1A: 货物贸易总协定 GATT 1994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农业协定 附件1B: 服务贸易总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附件1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反倾销协定 附件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海关估价协定 装运前检验协定 原产地规则协定 附件3: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民用航空器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 附件4: 诸边贸易协定 保障措施协定 国际奶制品协定 国际牛肉协定
WTO的组织机构 部长会议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总理事会 争端解决机构 货物贸易理事会 服务贸易理事会 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理事会 SPS措施委员会 TBT委员会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装运前检验工作组
WTO《SPS协定》的主要内容前言+14条+3个附件 • 前言 • 1、总则 • 2、基本权利和义务 • 3、协调 • 4、等效 • 5、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 • 6、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 • 7、透明度 • 8、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 • 9、技术援助 • 10、特殊和差别待遇 • 11、磋商和争端解决 • 12、管理 • 13、实施 • 14、最后条款 • 附件1、定义 • 附件2、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的透明度 • 附件3、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
《SPS协定》主要原则 • 科学依据原则(第2.2条+第5条) • 非歧视原则(第2.3条) • 协调一致原则(第3条) • 等效原则(第4条) • 贸易影响最小原则(第5.4、5.6条) • 一致性原则(第5.5条) • 临时性措施(第5.7条) • 区域化原则(第6条) • 透明度原则(第7条+附件B)
科学依据原则 • 不超过保护健康所必需的限度(ALOP) • 以科学原理为依据,无充分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 • 基于国际标准 • 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 • 非歧视(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或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
协调一致 • “三姐妹”国际组织 • 符合国际标准的措施被视为保护健康所必需 • 鼓励各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和参加国际组织活动 • 但国际标准不是国内标准的最高限制,不是“天花板”
等效原则 等效不等于等同 等效有不同层次
临时性措施(第5.7条) • 满足4个条件才适用: (1)是在没有充分科学资料的情况下; (2)根据已经获得的相关资料可以作出决定; (3)成员方应设法获取必要的补充资料,以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 (4)要在合理期限内审查这些措施。 • “品种测试案”由于日本没有设法获取补充资料,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审查这些措施,专家组判定日本措施不符合SPS协定第5条第7款,上诉庭也支持了专家组的结论。
透明度原则 • 设立咨询点和国家通报机构 • SPS措施的通报 • 通报新制定或修订的SPS措施 • 是否通报的判断标准: • 对国际贸易有重大影响; • 无国际标准或与国际标准有实质性差异 • 通报时间:公布前通报 • 通报表格的种类 • 措施的公布
SPS通报统计 截止2003年10月1号 • 秘书处散发了3,649个通报(不计勘误、补遗和修订) • 3,935 (计勘误、补遗和修订)
部分成员通报的SPS措施数量 • 美国(820) • 新西兰 (259) • 欧盟 (214) • 墨西哥 (203) • 智利 (156) • 韩国 (141) • 中国(140+41) • 日本 (106) • 泰国 (105) • 菲律宾 (48) • 印度尼西亚 (19) • 南非 (17) • 牙买加 (6) • 埃及 (0) • 印度 (0)
一致性原则 • 《SPS协定》第5条第5款:为实现运用ALOP概念的一致性,每一成员应避免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不同的情况下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异,如此类差异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 • 避免确定ALOP时的任意性 • 《关于进一步实际执行第5条第5款的指南》(G/SPS/15)
是否违反第5条第5款的判断标准 • 相关成员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了不同的适当保护水平; • 这些保护水平体现了“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差别; • 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导致“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其他原则 • 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not more trade restrictive than necessary • 如果存在满足选定目标的替代措施,应采取对贸易限制较小的措施 • 难点: 确定一项措施是否满足一成员的适当保护水平 • 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
二、WTO/SPS委员会例会 • WTO/SPS措施委员会 • 我国参加WTO/SPS委员会例会概况 • 2003年WTO/SPS委员会例会涉及中国议题的情况
WTO/SPS措施委员会 • WTO/SPS措施委员会是根据WTO《SPS协定》第12条设立。 • 委员会的职能:为磋商提供经常性场所,履行为实施协定的规定并促进其目标实现所必需的职能。 • 一般每年召开3次例会。 • 正式例会前一般举行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等效性、非疫区和透明度的非正式会议。
WTO/SPS委员会例会正式会议的议程 • 通过会议议程 • 《协定》的执行 • 成员提供的信息 • 具体贸易关注 • 对具体通报的考虑 • 《SPS协定》与发展中国家 • 等效性——《协定》第4条 • 非疫区——《协定》第6条 • 技术援助与合作 • 监督国际标准的使用 • 观察员组织感兴趣的问题 • 观察员——对身份的要求 • 其他事务 • 下次会议的日期与议程
我国参加WTO/SPS委员会例会概况 • 自1995年以来,一共举行了28次例会。我国自1999年开始,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例会,参加会议国内单位为质检总局的代表。 • 自2002年开始,我国以正式成员参加了2002年及2003年的所有6次例会。2002年参会的均为质检总局的代表,自2003年初开始,商务部也派代表参会。代表团团长由商务部指定我常驻WTO代表团黄任刚参赞担任。
2003年WTO/SPS委员会例会涉及中国议题的情况 • 对其他成员SPS措施正式表达关注的情况 • 回应其他成员对我SPS措施关注的情况 • 中国向SPS委员会提交议案的情况 • 关于非正式会议的情况 • 会议间隙双边磋商的情况
对其他成员SPS措施正式表达关注的情况 • 欧盟1774/2002号条例 • 美国生物反恐相关法规 • 欧盟关于动植物源性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日本冷冻菠菜中毒死蜱限量要求超过国际标准 • 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修订食品及添加剂标准和规范
回应其他成员对我SPS措施的关注的情况 • 说服阿根廷撤回对我有关SPS措施的关注 • 通报我国SARS疫情控制情况 • 回应美、欧对质检总局31号令的关注 • 回应欧盟对我禁止荷兰动物源性产品的关注 • 回应欧盟对我限制其化妆品措施的关注 • 回应美、欧对我木质包装管理办法、我因禽流感禁止进口德国禽肉等SPS措施的关注
中国向WTO/SPS委员会提交议案的情况 • 25次例会,中国代表团承诺对2002年WTO各成员执行WTO《SPS协定》有关通报义务的情况进行研究。 • 26次例会,中国提交《2002年WTO各成员SPS措施通报情况分析报告》(WTO文件编号:G/SPS/GEN/378)和《中国关于修订“执行《SPS协定》透明度义务(第七条)的推荐程序”(G/SPS/7/Rev.2)及其SPS通报表格中有关SPS通报评议期有关规定的议案》(WTO文件编号G/SPS/W/131)
关于非正式会议的情况 • 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S&D)的非正式会议 • 埃及与加拿大关于透明度的S&D的提案 • 非洲集团和古巴等12个成员的提案 • 日本的提案 • 关于等效性非正式会议 • 关于非疫区非正式会议 • 关于咨询点运作的特别会议
关于例会间隙双边磋商的情况 • 磋商成员:26-28次例会期间,与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注册问题)、智利、秘鲁、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克罗地亚及OIE、IPPC、CAC等国际组织进行了双边磋商。 • 主要议题:就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协调立场。如在26次例会期间与美国就对欧盟1774/2002号条例的关注协调了立场、讨论与双边市场准入有关的具体SPS问题(禽肉标准沙门氏菌“零允许量”的问题、OIE BSE标准问题)以及探讨SPS领域的合作交流机制等。
三、WTO/SPS委员会对我过渡性审议情况 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8条的规定,我国须在加入WTO之后的10年内接受WTO相关委员会对我国执行WTO协定和履行入世承诺的情况进行过渡性审议。过渡性审议分9次完成,前8年每年一次,第10年或较早时间进行最后一次审议。SPS问题也属于过渡性审议的内容。
对我SPS过渡性审议提出问题单的成员 • 第一次过渡性审议 • 美国 • 欧盟 • 中国台北 • 泰国(口头提出水果检疫审批问题) • 第二次过渡性审议 • 美国 • 欧盟 • 中国台北
美国对我第二次SPS过渡性审议提出的问题 • 措施的通报(透明度原则) • 措施的科学依据(大豆问题、31号令、卫生部标准) • 国民待遇(卫生部标准、质检总局44号令、肉产品和禽产品标准) • 检验和批准程序(质检总局第7号令《进出境粮食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第25号令《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欧盟对我第二次SPS过渡性审议提出的问题 • 透明度 • 通报量少 • 实施后才通报却同样给出评议期 • 如何保证其他成员可在实施前进行评议 • 国际标准与一致性问题 • 中国如何使其措施与国际标准一致 • 如何保证SPS措施在全国的统一实施 • 是否考虑改进SPS领域主管部门间的协调
欧盟对我第二次SPS过渡性审议提出的问题(续)欧盟对我第二次SPS过渡性审议提出的问题(续) • 非歧视与对贸易限制较小的措施 • 化妆品措施(卫生部与质检总局的公告) • BSE相关措施(WHO和OIE标准) • 措施的适度(质检总局与原外经贸部36号联合公告) • 区域化原则的应用问题 • 法国古典猪瘟
对SPS过渡性审议的准备情况 • 准备口径:在每次过渡性审议前,商务部、质检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均高度重视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和答复口径的准备工作,并在对每一个成员的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并准备相应的答复口径 • 起草团长发言稿: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起草,商务部再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对过渡性审议的总体原则最后确定正式发言稿。 • 积极利用会前双边磋商的机会,为通过审议奠定基础
参加过渡性审议的代表团人员组成 • 我国参加2次SPS过渡性审议的代表团的人员均由商务部、质检总局和我常驻WTO代表团的代表组成。 • 代表团团长分别由商务部世贸司何宁司长(第一次审议)和史苗苗谈判副专员(第二次审议)担任。 • 质检总局WTO办李海清副主任、我常驻团黄任刚参赞、周升和一秘等均参加了第一次和第二次过渡性审议。SPS咨询点副主任林伟博士、WTO办SPS组组长乐海洋博士、杨松、李京蕾同志分别参加了第一次和第二次过渡性审议。
第一次过渡性审议 团长发言后,欧、美、中国台北进行了追问 12个成员发言对中国加入WTO近一年所做出的巨大努力表示赞赏 历时30分钟 第二次过渡性审议 团长发言后,无任何成员提出后续问题 除提出问题的三个成员要求我提供书面发言稿外,其他成员均未发表意见 历时18分钟 我国顺利通过2次SPS过渡性审议
四、我国实施《SPS协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挑 战 对 策
我国实施《SPS协定》面临的挑战 • SPS体系的不健全使我在等效原则的应用上面临挑战,影响产品出口。 • 检验检疫技术水平上处于劣势,自家门槛低,挡不住人家;人家门槛高,自己跨不过。 • 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机制。 • 在区域化原则的应用上处于被动地位,从而严重影响动物疫情公开后的产品出口。 • 协调一致原则:中国不是OIE和IPPC成员,我国SPS措施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的问题可能受到其他成员的质疑。 • 非歧视与一致性原则: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 •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和SPS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不足,缺乏应对SPS领域贸易争端的经验。
我国实施《SPS协定》面临的挑战 挑战一: SPS体系的不健全使我在等效原则的应用上面临挑战,影响产品出口 • 法律法规体系(诸多领域存在立法空白) • 组织机构(多头管理、部门间缺乏有效协调) • 兽医服务体系、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植物保护服务体系功能弱
我国实施《SPS协定》面临的挑战(续一) 挑战二: 检验检疫技术水平上处于劣势,自家门槛低,挡不住人家;人家门槛高,自己跨不过 • 技术队伍 • 仪器设备 • 关键技术的研发 挑战三: 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