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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民事责任

第五编 民事责任. 案例 63 一般侵权构成要件. 案情介绍: 1989 年 8 月 11 日下午,陈某在关窗时,因其居住的西宁纸箱厂家属住宅楼玻璃安装质量有问题,致使玻璃脱落,碎片插入正在楼下打乒乓球的唐某的头,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水肿、急性脑膨出,术后继发癫痫,需继续治疗。治疗损失医药费 6621.99 元。误工损失 723.90 元。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纸箱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今后治疗费、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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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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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五编 民事责任

  2. 案例63 一般侵权构成要件 • 案情介绍:1989年8月11日下午,陈某在关窗时,因其居住的西宁纸箱厂家属住宅楼玻璃安装质量有问题,致使玻璃脱落,碎片插入正在楼下打乒乓球的唐某的头,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水肿、急性脑膨出,术后继发癫痫,需继续治疗。治疗损失医药费6621.99元。误工损失723.90元。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纸箱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今后治疗费、生活费。 • 评析:在本章引例中,陈某和西宁纸箱厂因对物件的管理养护欠缺,造成陈某的人身损害,构成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责任,按照其性质,应当适应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其责任构成应当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只要在认定过错的要件上实行推定。在民事责任的方式上,适用损害赔偿的责任,法院应当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

  3. 案例64 邹某侵害集体组织财产权 • 案情: • 邹某因合同与人起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但邹某拒不执行。由于村委会协助法院强制执行,邹某酒后闯入村委会办公室,砸坏扩音器、窗玻璃、验钞机、电话机等物品。造成300多元的损失。村委会起初要追究邹某的刑事责任,最后以侵权行为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 • 处理:法院判决邹某赔偿村委会的损失。

  4. 案例65 李某的章回小说侵害了谁的权利? • 案情:李某以《烟笼鄱湖》为题创作一部纪实性章回小说,在记叙袁甲的经历时,使用了荒诞、侮辱、诽谤性的语言。该书出版发行5000册。袁乙作为袁甲的儿子,认为该书侵害了其亡父的名誉,起诉要求作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发行该书的责任。 • 处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讨论:侵害客体是死者的名誉权?还是死者近亲属人格利益?

  5. 案例66 医疗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 案情:蒋某患病到甲医院治疗,发生医疗事故,造成蒋某的身体损害。蒋某要求该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该医院认为原告蒋某并没有证明医院在医疗中具有过错,因此拒绝赔偿。 • 处理: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范围,应该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该医院没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因此法院判决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6. 案例67某乙的行为侵害他人经营权 • 案情介绍:某甲与某乙相邻租房经营饭店,某甲经营得法,生意红火。某乙经营亏损,逐改为经营花圈店。某乙见某甲生意越来越好,便将花圈样品摆放在与某甲饭店相邻的自己一边,侵扰某甲的经营。某甲见状用席子对花圈样品进行遮挡,某乙又将花圈架高。某甲又进行遮挡,某乙则将花圈挂在房檐上,致使某甲经营受损。某甲无奈起诉。 • 处理:法院判决某乙构成妨害某甲经营的侵权责任。 • 评析:某乙在自己经营的花圈店门前摆放样品花圈,是合法的经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某乙实施这样的行为的时候,目的很明显,就是要对某甲的经营活动造成破坏,属于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损害于某甲,因而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责任。

  7. 案例68 柴某的行为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 案情:2004年4月间,某房产公司负责水电安装的中年男子柴某,见邻居住着一对年轻的姜某夫妇,某门上方的天窗玻璃有个缺口,用报纸糊着。柴某于是买了个微型监控探头,趁姜某夫妇上班之际,将报纸弄掉一点,用胶带将探头粘在窗角,方向对着姜某夫妇的床面,然后用导线连在自家电脑上。日后,柴某经常偷窥姜某夫妇的私生活,并拍摄了30多张照片。姜某夫妇发现后,向法院起诉。 • 处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一万元。

  8. 案例69 不作为行为亦可构成侵权 • 案情:2004年1月29日晚,郑某、张某与赖某等一伙年轻人在酒吧喝酒贺岁,直到深夜。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行走,郑某与张某等丢下赖某不管;酒吧老板刘某将赖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觉。次日上午,发现赖某已经死亡,死因是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赖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酒吧老板共同赔偿死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3万多元。 • 处理:法院判定认为,赖某大量饮酒是造成自己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和劝酒者没有对醉酒者进行必要的救助,不作为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 案例70 给果树打农药致偷果人损害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 2004年6月1日午夜,村民沈甲在路过果农沈的桃园时,因口渴随手摘了几个桃子吃,觉得味道不错,又摘了些带回家,分给75岁的老母和两个读小学的儿子吃,食后均不同程度出现中毒症状,系农药甲胺磷中毒。原因是沈乙对即将成熟的桃子喷洒甲胺磷防虫。沈甲等向法院起诉,要求沈乙赔偿损失。 • 法院认为,甲胺磷属于剧毒农药,沈乙在尚未采摘的桃树上施用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药药材”的明确规定,对可能造成公众损害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具有过错,因此判决沈乙承担沈甲等人人身损害40%的赔偿责任。

  10. 案例71 共同侵权人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案情介绍:周国才原系安华火炮厂工人,离厂后以采购原料给他人制作发令纸并予以推销为职业。1990年9月,陈盛华与周国才约定购买发令纸,周通知陈前去提货。11月14日,陈从周家提走4000张发令纸,装在纸烟箱内,搭乘翁金表开的机动三轮车。行至途中,发令纸突然爆炸起火,将同车的黄在铜、黄红进严重烧伤,陈盛华亦被烧伤。二黄治疗伤害共造成医药费等损失2万余元,起诉陈、周赔偿。 • 评析:在本案中,周国才和陈盛华共同经营发令纸,在运输中突然爆炸,致伤二原告,具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主观过错上,周、陈没有共同故意,但是具有共同的过失,因此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周、陈二被告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加害人,对于赔偿责任,应当按照连带责任的原则进行赔偿。

  11. 案例72 金某侵害谢某一般人格权 • 案情:2003年5月15日谢某到调查事务所应聘工作,该所负责人金某同意录用并要求其次日上班。次日下午六时左右,金某在办公室对谢某进行性骚扰,触摸其身体并强行亲吻。事后,金某又多次打电话骚扰。谢某向法院起诉。 • 处理:法院经过调查核实予以确定,金某的行为侵犯了谢某的人格尊严,使谢某的身心遭受伤害。判决金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2. 案例73 侵害他人健康权 • 案情:1999年7月,李某吃饭时不慎将一根长约4厘米的鱼刺卡进喉咙,3天后出现发热发炎症状,前往,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该院医师进行CT检查,手术探查,均未发现鱼刺,进行消炎处理后办理出院手续。五年后,李某咽部经常红肿、发炎,2004年某日,李某高烧不退,被迫再次住院。医师采取X光检查,查明了鱼刺的具体部位,取出了鱼刺。李某将该医院告上法院。 • 处理: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受害人4000元。 • 分析:本案中,医生的过错造成了受害人五年的痛苦。这种侵权责任属于替代责任,所以法院对于医生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判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13. 案例74 共同危险人承担连带责任 • 案情:某日下午5时许,吴某与曹某、傅某某(均为未成年人)一起在住宅15层的电梯走道间玩耍,各拿一只酒瓶,从电梯走道间北面破损的玻璃窗空洞中往下投,恰逢原告马某某怀抱2周岁的儿子马某从该楼房的底层大门往外走,其中一只酒瓶砸在马某的头上,致马某死亡。马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3名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和精神损害。 • 处理:法院认为本案的性质是共同危险行为,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判决3名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 案例75 混合过错双方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 案情:某公园内路旁有一水坑,管理者经常在此取水,但是没有设置任何安全保护设施。瞿某带领两岁半的孩子萍萍在公园散步,偶遇朋友,只顾与朋友聊天,使萍萍离开母亲,走到水坑处,滑入水中溺死。瞿某起诉。 • 处理:法院认为被告和原告对于萍萍的死亡均有过错,判决该公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

  15. 案例76 共同侵权(名誉权) • 案情介绍:被告刘某与原告胡某、周某、石某原系同事,在评定职称工作中,产生矛盾。不久,在某晚报上连载由刘某创作的长篇作品中,突然出现了与三名原告名字谐音的毒犯子胡某、妓院老板周某、地痞石某三个人物,被描述写得极为丑恶。三原告向该晚报提出停止侵权要求,该晚报继续连载。三原告以刘某、该晚报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 评析:在本章引例中,刘某由于在评定职称中与同事有矛盾,即用在所写历史小说中影射有矛盾的同事的方法,对之进行侮辱,故意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该晚报在知道发表的历史小说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具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间接故意,亦构成侵害名誉权。故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连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16. 案例77 侵害他人生命权 • 案情:刘某系某镇村民,被某襟兄王某与内弟余某叫到四川某肠衣厂工作。某日,刘某工作14小时之后,次日早上6时,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刘某已死亡,死因为肠衣厂让工人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中劳动时间太长,致劳累过度而死亡,即“过劳死”。刘某的亲人起诉肠衣厂要求赔偿。 • 处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17. 案例78 同性性骚扰 • 案情:25岁的喻某(男)任该公司总设计师黄某(男)的专职司机。在两个多月里,黄某多次在家中、办公室、汽车上甚至电梯里强行接触喻某的隐私部位,强行拥抱、亲吻,为此,黄某给喻某出具过一份《道歉书》:“由于本人个人行为不周,对你产生不当行为,对你造成伤害,请你原谅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电梯里和家里的拥抱亲吻侵犯行为。“喻某起诉。 • 处理:法院认为黄某确实在违背喻某意志的情况下,侵害了喻某的性自主权,构成同性性骚扰,判决黄某对喻某赔礼道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8. 案例79恶意侵害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 案情:某城市演出公司举办大型演唱会,邀请毛阿敏等明星到场演唱。演出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次日各媒体发布演出消息,同时开始售票。仅仅几天,就售出了1万多张票。这时,某晚报报道《毛阿敏不来了》的虚假消息,造成退票8000张,其他票无法卖出的后果。演出公司无奈只好送票保证演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演出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该晚报社承担侵权责任。 • 处理: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恶意侵害债权,造成重大损失,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9. 案例80 财产损害赔偿 • 案情介绍:原告张宁福1994年购买张明志出售的台安县辽西饲料厂生产的“888猪料精”3袋共60公斤,喂养自己的11头猪,造成全部死亡的后果,共花治疗费3709元,卖死猪肉得款600元。该饲料为不合格产品,含“F”量严重超标,原告要求张明志和饲料厂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 评析:在本案中,台安县辽西饲料厂制造、张明志销售伪劣“888猪料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张宁福购买这一饲料喂猪。造成猪死亡的后果,台安县辽西饲料厂和张明志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具体的赔偿中,按照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的损失、治疗的费用,是造成的损失;因同一原因,卖死猪肉得款600元,是新生的利益。在计算赔偿时,应当进行损益相抵,扣除该600元,台安县辽西饲料厂、张明志应赔偿差额。

  20. 案例81网上发帖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 • 案情介绍:原告张某的网名叫作“红颜静”,被告俞某的网名叫作“大跃进”,都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回家之后,张某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大跃进”竟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帖中使用了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继续发表大量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 • 处理:法院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侵权事实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在网站的公开版块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21. 案例82 特殊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 • 一、案情介绍 • 原告:刘某某,男,26岁 • 被告:吴某,男,34岁 • 某工厂宿舍楼每家的阳台上都摆放着盆裁鲜花。1988年7月3日刮大风,把六楼吴某家的一只花盆从阳台上刮了下来,砸在了邻居刘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新买来的摩托车上,使摩托车受到很大损坏,修车费花去了1000多元。 • 刘某某找吴某要求赔偿,吴某以花盆是被狂风刮下去的,而不是自己故意扔下去的为由,拒绝赔偿,刘某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吴某赔偿其损失。 • 二、处理结果: • 法院经审理认为:花盆置放于阳台上,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花盆的所有人在置放花盆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而没有采取,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因此,花盆的所有人吴某应承担由于其消极的不作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据此认定,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赔偿刘某某的损失1350元。

  22. 案例83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 一、案情:1994年8月20日。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仑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5000元。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使得库房被焚毁。据查,火灾发生后。某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全被焚毁。该种型号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出厂价为每台2000元,而且,这5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只等发货。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11月,某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 二、问题: • 1.什么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2.仓储公司应该赔偿彩电厂哪些损失?

  23. 三、分析: • 1.所谓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减少的利益。而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须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 • 2.本案中,仓储公司赔偿彩电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对彩电厂的500台彩电进行折价赔偿,按成本价计算:1800×500=900000元;间接损失则包括彩电厂因此次火灾而负担的违约金损失和失去的本可获得的彩电销售利润,具体计算如下:违约金损失为2000×500×5%=50000元,本可获得的利润为:(2000—1800)×500=100000元。因此,仓储公司总共应赔偿彩电厂的数额为:900000十(50000十100000)=1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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