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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合法化

代理孕母合法化. 49670013 沈涵薇. 女性在社會中的角色與地位,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漸漸有了不同的轉變,「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乃是中國社會流傳了數千年的價值觀,但其成敗關鍵卻幾乎完全由女性獨自背負,「生育」成為大眾賦予女性價值中最重要的功能。無法勝任「生育」工作的女人,彷彿生命帶有原罪,其恥辱與痛苦似乎將伴隨她從出生到死亡,才得以解脫。 「代理孕母」是在科技進步發展下產生的新興女性議題,它關乎傳統價值下給予女性最嚴苛的責難,還有委託夫婦與代孕者間兩家庭的幸福。.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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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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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代理孕母合法化 49670013 沈涵薇

  2. 女性在社會中的角色與地位,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漸漸有了不同的轉變,「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乃是中國社會流傳了數千年的價值觀,但其成敗關鍵卻幾乎完全由女性獨自背負,「生育」成為大眾賦予女性價值中最重要的功能。無法勝任「生育」工作的女人,彷彿生命帶有原罪,其恥辱與痛苦似乎將伴隨她從出生到死亡,才得以解脫。女性在社會中的角色與地位,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漸漸有了不同的轉變,「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乃是中國社會流傳了數千年的價值觀,但其成敗關鍵卻幾乎完全由女性獨自背負,「生育」成為大眾賦予女性價值中最重要的功能。無法勝任「生育」工作的女人,彷彿生命帶有原罪,其恥辱與痛苦似乎將伴隨她從出生到死亡,才得以解脫。 • 「代理孕母」是在科技進步發展下產生的新興女性議題,它關乎傳統價值下給予女性最嚴苛的責難,還有委託夫婦與代孕者間兩家庭的幸福。 前言

  3. 代理孕母譯自surrogate mother,surrogate 係指代替、取代之意,係指一位婦女、基於同情因素或其他經濟理由,同意代為生育小孩(Baid, 1996; Van Niekerk & Van Zyl, 1995)。 代理孕母的定義

  4. 根據胎兒與孕母之間是否有血緣關係 • 有血緣的代理孕母(genetic surrogacy) • 部分代孕(partial surrogacy) • 完全代孕(total surrogacy) • 妊娠代孕(gestatory surrogacy) 代理孕母的定義

  5. 目前接受合法的代理孕母的國家: 英國 美國 韓國 泰國 香港 世界各國對代理孕母的立法情形

  6. 英國 • 1985年通過「代孕安排法」,禁止商業行為的代理孕母,但不孕夫婦可以自行尋找代理孕母,只要沒有商業經紀人參與其中,無償的仲介仍屬合法。 • 1990年通過「人類生殖與胚胎研究法」,加入「代理妊娠不可強制」條文。同時對母親身分加以界定,代理孕母所生的子女視為孕母的法定子女。

  7. 美國 • 1988年美國國家統一各州法律制定委員會通過「技術援助妊娠出生子女法定地位統一法」,禁止商業化的代理孕母行為,並對代理孕母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加以規範,提供各州立法之參考。 • 目前通過代理孕母法案的州包括維吉尼亞、阿肯色、俄亥俄、新罕布什爾、加利福尼亞,法案中規定委託的不孕夫婦才是合法的父母,若雙方引發爭議,應依合約解決,強調代理孕母應遵守合約,放棄對孩子的扶養權。 • 北達柯達州及亞利桑納州仍禁止代理孕母行為。

  8. 結婚多年卻膝下無子,求助生殖醫學卻毫無結果的不孕症夫婦。 • 年紀過大不適合生育。 • 因疾病無法懷孕。 • 因疾病不適合懷孕或生產。 • 器官的缺陷或器官發育不全。 • 懼怕長達一年的懷孕過程及產後無法彌補後遺症。 為何要找代理孕母?

  9. 夫妻之間有正常的性生活,沒有採用避孕措施,經過一年以上而沒有懷孕,在醫學上就稱為不孕症。夫妻之間有正常的性生活,沒有採用避孕措施,經過一年以上而沒有懷孕,在醫學上就稱為不孕症。 不孕症介紹

  10. 約有1/3的不孕症是因為男方的問題所造成,有1/3是由女方的問題所造成,另外1/3則是男女雙方都有問題。不過也有一部分的不孕症是找不到原因的。約有1/3的不孕症是因為男方的問題所造成,有1/3是由女方的問題所造成,另外1/3則是男女雙方都有問題。不過也有一部分的不孕症是找不到原因的。 哪些原因會造成不孕症?

  11. 最常造成男性不孕症的原因是無精蟲症或是精蟲稀少症,有些人的精子型態異常比例偏高,有些人則是精子活動力不良。少部分的男性不孕症是因為基因異常或是染色體異常所造成的。最常造成男性不孕症的原因是無精蟲症或是精蟲稀少症,有些人的精子型態異常比例偏高,有些人則是精子活動力不良。少部分的男性不孕症是因為基因異常或是染色體異常所造成的。 • 造成女性不孕症的原因以排卵功能異常最為常見,例如多囊性卵巢症候群或是泌乳激素偏高症。次要的原因則是輸卵管阻塞所引起的,往往是骨盆腔發炎或是子宮內膜異位症所造成的沾黏。子宮的先天性異常或是子宮肌瘤則可能和胚胎不易著床或是流產有關。

  12. 有些亦與: ﹝1﹞錯過生殖的黃金期晚婚 ﹝2﹞工作壓力或工作關係以至性生活 次數減少 ﹝3﹞生活焦慮等原因 ﹝4﹞生活環境改變,環境污染 ﹝5﹞其它併發現象。

  13. 陳昭姿女士自喻代表一群苦命的不孕女人,道出其血淚的心聲,她勇敢駁斥一群泛道德論者陳昭姿女士自喻代表一群苦命的不孕女人,道出其血淚的心聲,她勇敢駁斥一群泛道德論者 • ,不明就裡的要求她們勇敢面對不孕的事實,要求她們發揮大愛去領養別人的孩子。她無法認同所有的指責與要求都針對女人,卻沒有人檢討東方社會裡的「丈夫」與「婆家」,面對「妻子」與「媳婦」的不孕該有的態度與省思 • 。 不孕症婦女的心聲

  14. 不孕夫婦所要面對的最大壓力,其實是傳統觀念的「傳宗接代」。不孕夫婦所要面對的最大壓力,其實是傳統觀念的「傳宗接代」。 經濟上的壓力,加上一再面對期待落空的心理壓力 想像一下,若這樣的事情發生在你(妳)的身上 你(妳)會怎麼做呢? 國內平均每十對夫妻當中就有一‧五對為不孕症所苦

  15. 代理孕母合法化之相關規範

  16. 醫療機構為受術夫妻實施代孕者人工生殖前,應施行下列之檢查與評估 • 家庭病史:包括本人、其二親等以內之直系、旁系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 有無有礙健康之傳染性疾病。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實施使用代孕者受術夫妻之要件

  17.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夫妻,醫療機構始得為其施行使用代孕者之人工生殖 • 經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者。 • 夫妻雙方均具有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者。 • 妻具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者。 • 妻因子宮疾病或全身性疾病不適合懷孕,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兩家醫療機構內一定資格之醫師證明屬實者。

  18. 20歲以上,未滿40歲之婦女。 • 曾生育子女者。 • 經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為代孕者。 • 代孕者與受術夫妻為四親等內親屬,且輩分不相當者,不得為之。 代孕者之條件

  19.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醫療機構實施代孕者人工生殖前,應擬具實施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醫療機構實施代孕者人工生殖前,應擬具實施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代孕者人工生殖計畫

  20. 當代孕者人工生殖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受術夫妻應與代孕者訂定書面契約,並依公證法之規定公證。當代孕者人工生殖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受術夫妻應與代孕者訂定書面契約,並依公證法之規定公證。 • 代孕者有配偶者,其配偶應共同簽定,但受術夫妻非因過失不知代孕者有配偶,致該配偶未為簽定時,契約仍為有效。 • 主管機關應擬具並公布代孕者人工生殖模範契約,並規定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 • 凡所簽定契約之內容,違反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內容者該條款無效。 • 所簽訂契約之內容,不得限制代孕者依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施行人工流產之權利。 代孕契約

  21. 公益性法人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代孕者之仲介,但應遵守有關工作人員資格、工作內容及範圍、作業細則、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公益性法人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代孕者之仲介,但應遵守有關工作人員資格、工作內容及範圍、作業細則、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代孕者專業仲介機構

  22. 代孕者分娩所生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但能證明非由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結合形成之胚胎孕育而成者,不在此限。代孕者分娩所生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但能證明非由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結合形成之胚胎孕育而成者,不在此限。 • 受術夫妻簽訂契約並經公證,縱有契約無效或經撤銷之情形,或受術夫妻間之婚姻不成立、無效;經撤銷,或受術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仍準用前項之規定。 代孕者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23. 受術夫妻之病歷部分,應記載下列事項: • 受術夫和妻之姓名、住(居)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髮色、檢查和評估紀錄、實施之人工生殖技術。 • 代孕者之病歷部分 • 代孕者之姓名、住(居)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髮色及種族。 • 婚姻狀態、生育經驗及日期。 • 檢查與評估紀錄。 • 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髮色及種族。 人工生殖資料之保存及管理

  24. 人工生殖子女之出生年月日、性別、妊娠週數及體重。人工生殖子女之出生年月日、性別、妊娠週數及體重。 • 受術夫妻、代孕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實施人工生殖的種類、項目、次數及成功率。 人工生殖資料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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