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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提案簡報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目 次. 壹、推動 D&O 緣由. 3. 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 4. 參、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訟源. 14.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 15. 伍、目前辦理 D&O 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資訊. 30. 陸、訪價案例. 31. 32. 柒、建議方案. 35. 捌、提請決議事項. 玖、附件. 36. 壹 、 推動 D&O 緣由. 一、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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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提案簡報(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目 次 壹、推動D&O緣由 3 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 4 參、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訟源 14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 15 伍、目前辦理D&O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資訊 30 陸、訪價案例 31 32 柒、建議方案 35 捌、提請決議事項 玖、附件 36
壹、推動D&O緣由 一、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機制: 協助公司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吸引優秀人才,同時鼓勵人才勇於任事,並有助於強化公司治理。 二、配合推動政府政策: 配合推動行政院「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及行政院開發基金會第82次管理委員會議決議。 三、降低董監事及公司承擔風險: 藉由董監事責任保險商品,降低公司經營階層之法律及財務承擔責任,適度減緩公司承擔之未知風險,轉嫁董監事及公司因執行職務的可能所生之損害。
公司法 公司 (董監事) 證券交易法 智慧財產權 相關法令 其他 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 民法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一、民法: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一、民法: 第28條(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一、民法: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一、民法: 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第544條(違反委任義務)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二、公司法: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二、公司法: 第8條(公司負責人)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第23條(負責人侵權責任)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二、公司法: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二、公司法: 第193條(董事會執行業務及責任)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第 214條(股東之提起訴訟權)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二、公司法: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二、公司法: 第219條(監察人之調查權及違反責任)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224條(監察人賠償責任) 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三、證券交易法: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三、證券交易法: 第32條(公開說明書虛偽、欠缺應與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之人) 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三、證券交易法: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三、證券交易法: 第157 條(歸入權)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三、證券交易法: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三、證券交易法: 第157- 1條(內線交易及違反責任) 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二、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四、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四、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8條(保護機構訴訟或仲裁實施權) 保護機構為維護公益,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證券、期貨事件,得由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起訴或提付仲裁。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詢問終結前,撤回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或仲裁庭。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股東 競爭者 侵權行為 違反委任義務 決策不當 侵犯智慧財產 誤導陳述 專利糾紛 陳述不實 違反僱傭契約 買賣糾紛 公司(董監事) 員工 顧客 不當不公平待遇 產品瑕疵糾紛 不實財報 內線交易 違反證券交易法令 有價證券交易事件 公開說明書不實 政府 其他(投資人保護機構) 参、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訟源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一、作用 (一)有利公司聘任人才及鼓勵人才勇於任事,並有助於強化公司治理。 (二)可轉嫁或降低公司因各項賠償請求案件,造成之財務負面影響。 (三)避免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於因執行職務之錯誤或疏失衍生出法律責任的損失負擔,尤其可免於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因他董事、監察人或重要職員之錯誤或疏忽行為而牽累的法律責任風險。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個人保障 D&O 公司保障 董監及重要職員責任 公司補償責任 有價證券賠償請求 僱傭行為賠償請求 被保險人執行被保險公司董監或重要職員職務之不當行為,因該不當行為而於保險期間內初次遭受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 對於被保險人之上述損失,被保險公司墊付或補償予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公司。 被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因其不當行為遭受有價證券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例如:公開說明書不實、財報不實。 被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因僱傭行為糾紛遭受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例如:不當免職、不當懲戒、性騷擾、種族歧視等。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二、保險作用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三、承保對象 「被保險人」:係指曾經、現在或即將為被保險公司的董事、監察人、重要職員,或經要保公司依董監事責任保險契約約定列名於董監事責任保險契約者。可擴大承保下列損失 (一)因被保險人之不當行為,第三人對被保險人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提出賠償請求所生損失 (二)因被保險人之不當行為,第三人對被保險人配偶之夫妻共同財產提出賠償請求所生損失 但被保險人並不包括: 1.被保險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本項人員本人之行為造成之賠償請求)。 2.被保險公司外部稽核人員。 3.前二目規定人員之受僱人。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四、承保範圍 (一)D&O責任保險: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因執行董監事或重要職員職務範圍時發生執行職務之錯誤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依董監事責任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二)公司補償保險:因前項情事發生,被保險公司依法須對被保險人負補償之責者,於被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為補償後,保險公司就被保險公司已補償額度範圍內對被保險公司負理賠之責。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五、一般不保事項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者。 (二)因恐怖主義者行為所致者。 (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四)因天然災變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六、特別不保事項 (一)被保險人為獲得非法利益或報酬所為之行為; (二)被保險人違反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或他國法令中,有關被保險人為獲取不當利益而違法買賣被保險公司有價證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之詐欺、不誠實行為或犯罪行為。 (四)於董監事責任保險契約訂立前,被保險人對於可能導致賠償請求之執行職務之錯誤行為,已向其他保險契約提出備案或理賠申請者。 (五)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污染物質有關之賠償請求。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六、特別不保事項(續) (六)被保險人擔任被保險公司以外團體之董監事,且非屬董監事責任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事項之外部董事。 (七)因對於第三人或受僱人造成之體傷、疾病、死亡、精神損害所生之賠償請求。 (八)股票有在美、加地區任何證券交易所交易之公司。 (九)任何由持有被保險公司20%以上之有表決權股數之股東所提出之賠償請求。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七、發生要件(標準承保範圍) 需同時具備下要件,保險公司始有理賠責任: (一)對象:保單承保之被保險人 指被保險公司過去、現在或未來之董事、監察人或重要職員等自然人。 (二)有執行職務之事實 執行要保公司或其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重要職員之職務。 (三)有不當行為 義務違反、信賴違背、過失、錯誤、錯誤陳述、誤導性述、應作為而不作為、違反授權等,該不當行為須在追溯日後發生。 (四)在保險期間內初次遭受賠償請求 (五)非屬除外不保事項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八、保險理賠期間 為「保險期間」+ 「發現期間」 (一)保險期間:係指董監事責任保險契約承保明細表所記載之期間。 (二)發現期間:指於保險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仍可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之特定期間(一般為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但以發生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之不當行為為限。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九、賠償責任之型態 (一) 僅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被請求 因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為D&O保險之被保險人,如在承保範圍內,保險公司將會理賠。 (二) 僅投資事業被請求 -原則:投資事業並非被保險人,D&O保險不理賠。 -例外:如投資事業有加保「證券交易賠償請求」及「僱傭行為賠償請求」等公司保障附加險,於其所擴大之承保範圍內可受理賠。 (三)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與投資事業被連帶請求 - 如在承保範圍內,D&O保險將會理賠。 - 投資事業如先通知保險公司並代董監事墊款賠償,保險公司會直接理賠予投資事業。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九、賠償責任之型態 (一)保險公司就承保損失所應賠付之最高賠償責任,悉以董監事責任保險契約承保明細表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發現期間內之保險金額屬於上述保險期間內保險金額之一部分,而非額外之保險金額。 (二)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賠償請求,係因單一錯誤行為或可歸因於該單一錯誤行為之相關行為,而對任一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時,則該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賠償請求將視為單一賠償請求。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十、保險公司賠償及服務項目 (一)保險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但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金額。 (二)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由保險公司賠償之,但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於民事賠償請求終結前,保險公司得預先墊付因此所生之抗辯費用。 (四)代位行使求償權。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十一、保單賠償的範圍 (一)民事部分 1.損害賠償或和解金額 (1)裁判時:依法院之裁判金額,但不包括懲罰性賠償金。 (2)當事人和解時:和解金額須經保險公司事先之書面同意。 2.抗辯費用 包括調查、上訴所發生法律費用之墊付。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十一、保單賠償的範圍 (二)刑事部分(原則上不賠) 1.抗辯費用:相關訴訟及法律費用之預付;倘判決有罪確定則需返還保險人。 2.罰金:由於政策上不容轉嫁,故不在保險理賠範圍內。 (三)行政罰部分(不賠) 罰鍰:由於政策上不容轉嫁,故不在保險理賠範圍內。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十二、影響保費之主要因素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伍、目前辦理D&O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資訊 資料來源:整理自美商環球、安達、富邦、國泰、泰安等公司D&O保險契約等資料
陸、訪價案例以美商環球產物保險公司承保內容為例陸、訪價案例以美商環球產物保險公司承保內容為例 保險承保條件及契約內容詳如附件
柒、建議方案一、建議辦理董監事責任保險( D&O ) 董監事是公司經營策略的決策者,肩負公司盈虧,不僅須對公司股東負責,如為跨國企業或上市櫃公司,亦須對投資人負責,由於責任龐雜多樣,於執行公司職務時,如有任何疏失或不當行為,不僅會面對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求償訴訟,更將影響公司營運。為使董監事等經營階層於執行職務時,能無後顧之憂,充分發揮專長,並降低公司經營階層之承擔責任,適度減緩公司承擔之未知風險,建議公司替董監事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
柒、建議方案二、建議D&O責任保險內容(1/2) (一)被保險人:董監部分 -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重要職員 - 總經理及高階主管。 (二)保險期間:為期一年。(其後每年續保,惟是否與原承保公司續約,應視其服務績效而定) (三)保險金額:視公司風險狀況而定,被保險公司潛在的責任風險可能與其市值或淨值相當
柒、建議方案二、建議D&O責任保險內容(2/2) • (四)承保範圍:標準承保範圍 • 1.董監及重要職員責任: • 被保險人因執行被保險公司董監或重要職員職務之不當行為,而於保險期間內遭受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 • 2.公司補償責任: • 被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人之上述損失而依法補償予被保險人之損失。
捌、提請決議事項 1.是否同意公司替現有董監事辦理董監事責任保險? 2.被保險人範圍除董事、監察人外,是否兼及重要職員? 3.投保範圍除投保「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責任」、「公司補償保險」外,是否兼及「公司保障-有價證券賠償請求」及「公司保障-僱傭行為賠償請求」? 4.保險金額多寡? 簡報完畢
玖、附件(以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公司承保內容為例)一、被保險人玖、附件(以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公司承保內容為例)一、被保險人 • 指任何過去、現在或未來要保公司及其從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之自然人,及具監督管理責任的受僱人、或列為共同被告的受僱人。 • 或是針對被保險公司受僱人利益成立之年金、退休金或福利金基金之受託人。 • 擴大承保對被保險人配偶之共同財產,被保險人繼承人、遺產及法定代理人遭受之賠償請求。
玖、附件三、基本承保範圍說明(一) A)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本公司承保每一被保險人,於執行被保險公司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職務時,因其不當行為而被保險期間內第一次遭受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公司已經補償被保險人損失之金額不在此限。 (保險公司會扣除公司已補償給被保險人的金額,而賠償被保險人的剩餘損失)
玖、附件三、基本承保範圍說明(二) B)公司補償保險 本公司承保被保險公司,因被保險人於執行被保險公司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職務時,因其不當行為而於保險期間內第一次遭受賠償請求所生之所損失負賠償責任,但以被保險公司已經補償被保險人損失之金額為限。 (保險公司將被保險公司先幫被保險人出的錢,補償還給被保險公司,但會扣除美金25000元的自負額)
玖、附件三、基本承保範圍說明(三) 不當行為定義: 指被保險人於執行其職務時,事實的或被主張的義務違反、信賴違背、過失、錯誤、錯誤陳述、誤導性陳述、應作為而不作為、違反授權、或其他行為或僅因其等為被保險公司之董事或重要職員或受僱人之身份而提出賠償請求之事件
玖、附件三、基本承保範圍說明(四) 損失定義: 包含抗辯費用、和解金、法院判決金 但不包含下列賠償金額 *法律規定之民事或刑事之罰金或罰鍰 *非填補性之損害賠償金(包括懲罰性賠償金)、稅金、被保險人非依法律負責之金額 *或依本保險單準據法不得承保之事故
玖、附件四、附加公司責任保險說明(一) C)有價證券賠償請求 擴大承保被保險公司因其不當行為而於保險期間內初次遭受證券賠償請求所生的損失。 『有價證券』:指被保險公司任何票據、股票、公債、公司債、債權憑證、股份或其他股東權益或債務擔保品,且應包括任何對於上述有價證券的權益憑證、收據、認購權、議決權信託憑證、存託憑證、或其他利益。 D)僱傭行為賠償請求 擴大承保被保險公司因其不當行為而於保險期間內初次遭受僱傭行為賠償請求所生的損失。
玖、附件四、附加公司責任保險說明(二) 『僱傭行為賠償請求』指: 1.事實上或被主張有不公平或不正當之免職,或 事實的或推定的僱傭契約終止行為; 2.與僱傭有關的錯誤陳述; 3.不當的不予雇用或升遷; 4.不當的剝奪工作機會; 5.不當的懲戒; 6.未提供正確的求職推薦函; 7.對受僱人的考績有疏誤; 8.任何形式之對性別、工作地點、種族、殘障上之騷擾 9.直接或間接、有意或無意的不合法歧視 10.未能提供充分之僱傭政策或程序。
玖、附件五、其他保險條件 保險期間 一年 追 溯 日 完全追溯(自公司成立日) 連 續 日 1.繫屬中及前訴訟連續日:自保單生效日 2.污染連續日:自保單生效日 承保及管轄區域 全世界(包括美加地區)
玖、附件六、保單標準條款(一) 1.賠償請求亦包括以被保險人為被告之刑事起訴,或對被保險人之特定不當行為進行之行政程序或管理程序或官方調查 2.不誠實或詐欺行為,經由法院判決確定者除外不保 3.保單生效日前之賠償請求除外不保 4.被保險人互告為除外不保事項,但以下所引起之賠償請求,亦包含在本保單延伸承保範圍之中 4.1被保險人所提出之僱傭行為賠償請求 4.2被保險人要求分擔責任或補償之賠償請求,但以此賠償請求係由本保險單所承保之另一償請求直接產生者為限。 4.3代理被保險公司所提出之股東權益訴訟
玖、附件六、保單標準條款(二) 4.4清算人、破產管理人或行政接管人直接或間接代理被保險公司所提出之賠償請求 4.5被保險人係以公司之年金、退休金、福利金基金成員或受益人身份所提出之賠償請求。 4.6被保險公司之前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所提出之賠償求 5.直接或間接肇因於污染之賠償請求為除外不保;但因被保險公司股東直接或衍生主張因污染損失而受損害所提出之賠償請求,則為承保範圍 6.違反美國員工退職金法案及美國證交法16(b)﹝指內線交易﹞除外不保 7.因體傷、財損所生的直接損失除外不保,但因遭受投資人主張管理不當的賠償請求為承保範圍。
玖、附件六、保單標準條款(三) 8.擴大承保外派董事(持股20%-50%的關係企業或非營利團體的外派董事) 9.因被保險人之不當行為,而對被保險人配偶之共同財產、遺產、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求償之損失自動加保 10.說明義務與可分性 -要保書內之陳述、附件及資訊為保險契約之基礎,均構成本保險單之一部分, 任一被保險人所為之陳述或所知悉之資訊,不造成其他被保險人適用保險之負面影響 11.抗辯費用之預付(不待終局判決即預行支付)
玖、附件七、批單條款(一) 1.〝董事或重要職員〞定義修正為包含監察人 2.〝被保險人〞定義修正為包含所有列為共同被告之受僱人 3.危機管理基金保險:保險限額伍萬美元--係獨立於保單賠償限額以外,額外之保障: --對於被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初次遭遇「危機管理事故」而產生「危機管理損失」,本公司於「危機管理基金」之金額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玖、附件七、批單條款(二) 危機管理事故:係指 (a)負面之營收或銷售通告: (b)喪失專利權、商標或著作權或重要客戶或合約 (c)產品回收或延誤 (d)集體侵權行為 (e)解僱員工或喪失重要管理階層職員 (f)重申財務狀況報告 (g)取消或延遲紅利發放 (h)資產沖銷 (i)破產 (j)政府或司法訴訟
玖、附件七、批單條款(三) 4.若保險公司拒絕提供續保條件,或要保公司拒絕續保,則被保險公司可選擇加付75%保險費而提供12個月發現期間,或免費發現期間60天 5.新成立的從屬公司(持股50%以上者)自動加保--如該新從屬公司資產大於要保公司於民國93年12月31日之合併總資產20%,或在美加地區上市者,需另行核保 6.未來發行有價證券須通知保險公司 (1)被保險公司(要保公司及其從屬公司)未來就其有價證券首次發行需通知保險公司 (2)被保險公司(要保公司及其從屬公司)未來在美加地區發行其有價證券需通知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