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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探讨. 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监督二科. 2. 3. 4. 5. 6. 1. 案情简介. 证据收集. 违法事实认定. 处理结果. 经验与不足. 建 议. 介绍内容. 案 情 简 介. 2011 年 3 月 28 日 对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与百桥路交界处的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海上明月中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涉嫌存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添加药物等行为。 2011 年 4 月 2 日立案。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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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探讨 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监督二科
2 3 4 5 6 1 案情简介 证据收集 违法事实认定 处理结果 经验与不足 建 议 介绍内容
案 情 简 介 • 2011年3月28日 对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与百桥路交界处的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海上明月中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涉嫌存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添加药物等行为。 • 2011年4月2日立案。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下列行为: • 1、该店自2011年2月14日至2011年3月28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酸性橙Ⅱ),用于制作鲍汁扣鹅掌、古法秘制鲍鱼二种鲍汁类菜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026元,不足一万元。 • 2、该店自2011年2月14日至2011年3月28日,在食品(鲍汁)中添加药物“红花”浸泡液,用于制作鲍汁扣鹅掌、鲍汁扣百灵菇、古法秘制鲍鱼、鲍汁扣辽参等四种鲍汁类菜肴,鲍汁类菜肴销售金额共计9768元,扣除第一项添加酸性橙Ⅱ违法所得9026元,因此添加药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42元,不足一万元。
案 情 简 介 • 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海上明月中餐厅,位于杨舍镇购物公园美伦精品酒店一楼(沙洲西路与百桥路交界处),是一家个体经营的餐饮单位。 • 业主朱培华,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
证 据 收 集 案件查处情况 2011.3.28 2011-3-31 2011-4-6 2011-4-26 检验结果告知;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单、证据先行登记、询问笔录 补充调查: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单、询问笔录 销售明细确认
证 据 收 集 采样照片
证 据 收 集 采样检测情况
证 据 收 集 采样单、检测报告
证 据 收 集 • 2011.3.31采样的 “藏红花”经市药检所鉴定为“红花” 红 花
证 据 收 集 现场检查笔录 • 主要针对采样情况
证 据 收 集 询问笔录: • 酒店业主 • 厨师长 • 燕鲍翅档制作人 • 承包负责人 • 传菜人 • 服务员
证 据 收 集 证据保全:
证 据 收 集 主体确认: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 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 业主朱培华身份证复印件 • 上海丰味贸易有限公司承包制作鲍汁类菜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上海丰味贸易有限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 据 收 集 违法所得计算: • 2011.2.18-3.28 按承包协议、询问笔录 • 酸性橙II→鲍汁扣鹅掌、古法秘制鲍鱼 → 9026元 • 药物红花→鲍汁类菜肴 →9768元→去除上述9026元 → 742元
证 据 收 集 相关材料: • 上海丰味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川福楼大酒店合作协议书及酸性橙II阳性的检测报告 • 上海丰味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震泽镇美佳乐酒楼合作协议书及酸性橙II阳性的检测报告 • 上海丰味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美佳乐薇庭大酒店合作协议书及酸性橙II阳性的检测报告
违法事实认定 第一项违法事实: 成品(鲍汁扣 鹅掌、古法秘 制鲍鱼)检出 酸性橙II 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酸性橙II) 半成品(鹅掌) 检出酸性橙II 上海丰味贸易 有限公司 配 送
违法事实认定 • 第二项违法事实 藏红花 鲍汁 类菜肴 红花 添加 采样单 市药检所鉴定书 现场拍照 询问笔录 鲍汁制作工艺
违法事实认定 • 第二项违法事实 不在食药同源之列 红 花 禁止添加
违法事实认定 • 第二项违法事实 红 花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 物品名单 禁止添加 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 • 第一项违法事实: • 自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3月28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酸性橙Ⅱ),用于制作鲍汁扣鹅掌、古法秘制鲍鱼(16头)二种鲍汁类菜肴。 • 酸性橙Ⅱ属于非食用物质——卫生部发布的第四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 违法所得:9026元 •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罚则: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26元,并处罚款50000元。
处理结果 • 第二项违法事实: • 自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3月28日,在食品(鲍汁)中添加药物“红花”浸泡液,用于制作鲍汁扣鹅掌、鲍汁扣百灵菇、古法秘制鲍鱼(16头)、鲍汁扣辽参等四种鲍汁类菜肴 。 • 违法所得:742元 •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 罚则: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2元,并处罚款20000元。
处理结果 • 综上,合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768元,并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 验 • 事先精心策划,明确分工 • 分开询问主要人员 • 及时沟通,第一时间知道检测结果 • 根据掌握情况,调整调查方向 • 尽早取得货值第一手资料
欠 缺 • 现场未发现酸性橙Ⅱ • 无上海公司送货单据等索证 • 第一次采样未考虑到半成品可能性
欠 缺 局法规处: • 笔录中未查明谁添加酸性橙II,建议增加其他单位的相关材料作为佐证,证明是上海公司行为 • 未将涉案的红花作为物证列入证据保全 • 市药检所出具认定书《关于苏州市卫生监督所送检1批样品结果的函》,抽检不规范,非检测报告 • 对有关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证据从案卷中剔除 • 未进行重大案件讨论,已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 • 合议人数偏少,内容偏简单 • 复印材料按指印,无签字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数量描述不确切,应写明具体张数 • 《陈述申辩通知书》未写明具体违反条款
建 议 • 事先统筹安排,人员分工明确 • 调查人员心中有数,注意询问技巧 • 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