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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法 规

建 设 法 规.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法的概念与特征 建设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责任.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中国古代写作“灋” 。从“水” , 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 水的表面;从“廌” , 即獬廌 , 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 辨别曲直 , 在审理案件时 , 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从“去”,即廌 触不直而去之。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法律本身有公平正义之意, 当然也有神明裁判的意思。. 法兽獬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认为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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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 设 法 规

  2.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 法的概念与特征 • 建设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 建设法规体系 • 建设法律关系 • 建设法律责任

  3.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中国古代写作“灋” 。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 水的表面;从“廌”,即獬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 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从“去”,即廌 触不直而去之。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法律本身有公平正义之意, 当然也有神明裁判的意思。

  4. 法兽獬廌

  5.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认为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认为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 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 规范。它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注:目前法学界多以此概念来界定法,本书采用该概念。

  6.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7. 二、建设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一)建设法规概念 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 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注: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统称,即是广义概念。 (二)建设法规的特征 行政隶属性 经济性 政策性 技术性

  8. 三、建设法规体系 (一)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效力最高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仅次于宪法 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仲裁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 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 (四)地方性法规 本辖区内有效 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五)行政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其中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同级 (六)国际条约与惯例 市级人大、人大常委会(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 四川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四川省招投标条例——四川省人大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发改委、建设部等 本行业有效 地方政府规章——省政府、市政府(限制) 本行政区有效 FIDIC合同

  10. 五、建设法律责任 (一)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 主体合格 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违法或违约 有损害事实发生 因果关系 特殊构成要件 特殊主体 无过错责任 1.宠物咬人 2.高空坠物

  11. 四、建设法律关系 (一)概念 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 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现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 。有两个主要特征: 1.被法律所确认和调整; 2.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 单纯的朋友关系、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12.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法人 义务 财 物 行为 权利 非物质财富 人身利益 其它组织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 中国公民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 注1: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2: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3.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贿受贿罪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降低资质等级、行政罚款 主要集中在对法律法规的 违宪审查方面 佘祥林、赵作海案 http://www.56.com/u79/v_NTMzMjEzNTg.html http://www.56.com/u39/v_NTMzMjEzNDE.html

  14. 第二章 工程建设从业资质管理法规 • 从业单位条件及资质等级划分 •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15. 一、从业单位从业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注:从业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以此条件为标准进行。

  16. 预算员 砌筑工等 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一)从业资格----上岗证 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 能力的起点标准; (二)执业资格----工程师考试制度 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 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 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注:注册建造师考试是目前为止最为热门的执业资格考试。

  17.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最为热门)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 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均需要注册 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共同点

  18. 第三章 工程建设前期决策阶段法规 • 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 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比较

  19. 一、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一)前期决策阶段 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 (二)准备阶段 规划→征地→拆迁→报建→工程发包与承包 (三)实施阶段 工程勘察设计→审批→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 (四)验收与保修阶段 竣工验收→签订保修书 (五)投资后评价 生产运营→投资后的评价 注:施工准备包括: (1)施工单位技术、物质方面的准备 施工许可证制度 (2)取得施工许可证

  20. 施工许可证制度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条件 有效期限 一般3个月,最长9个月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例外工程 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许可证管理

  21. 二、项目建议书 (一)概念 是建设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对拟建项目的框架性设想,主要作用是为了论述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22. (二)主要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的初步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包括初步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 评价,以及环境影响的初步分析 7.结论及附件 http://www.youshang.com/content/2011/09/16/125530.html

  23.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概念 通过调查、研究与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多方面资料,分析、比较可能的投资方案和建设方案,预测、评价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上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功能上的适用性、环境上的可行性以及建设条件上的可能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4. (二)与项目建议书的区别 1.研究任务不同 2.基础资料和依据不同 3.内容的繁简程度和深度不同 4.投资估算的精度要求不同 5.研究成果不同 6.作用不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7.审批部门不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报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限额以下的工程报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审批。

  25. 第四章 城乡规划法规 • 概念及种类 • 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城乡规划的实施

  26. 一、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 1、城乡规划 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 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2、规划区 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 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空间范围包括上空、地面及地下。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 全国 地方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二)种类

  27. 二、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集约发展原则 (二)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三)改善生态环境原则 (四)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五)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六)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注:集约发展现在已经成为各地规划的理念。 http://image.baidu.com/i?ct=503316480&z=&tn=baiduimagedetail&word=%BF%D8%D6%C6%D0%D4%CF%EA%CF%B8%B9%E6%BB%AE%CD%BC&in=14957&cl=2&lm=-1&st=&pn=1&rn=1&di=135879799300&ln=1862&fr=ala1&fm=ala1&fmq=1337159151359_R&ic=&s=&se=&sme=0&tab=&width=&height=&face=&is= 主要体现为以某一枢纽为中心,向外辐射其他行业,集中满足各种需要,以此 带动经济的发展及整合各种资源,达到节约的目的。

  28. 三、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基本原则:同级编制,上级审批 (二)全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 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同意。

  29. 四、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城市规划的实施-----“一书两证”制度 1.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凭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注: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才申请选址意见书,而两证无论是以什么 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必须要申请,且顺序不能变。

  30. (二)乡、村规划的实施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没有废止,可以继续适用,但与《城乡规划法》抵触的条款不能继续适用。 http://www.mlr.gov.cn/zwgk/flfg/tdglflfg/200601/t20060106_71998.htm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注意

  31. 第五章 建设用地法规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 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

  32.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一)出让 (二)划拨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拍卖、招标、协议、挂牌

  33.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4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4. 三、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 2.经济补偿 (二)存在的问题 http://video.sina.com.cn/v/b/61759414-2418138344.html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A2MDcyMTI0.html 1.补偿标准低,且不统一 2.征收过程中存在暴力拆迁及暴力抗拒拆迁 3.政府角色定位不准确

  35. 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 除依法实行先征后用原则的农民集体土地外,农民集体 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农村社区的以下四种建 设用地: 1、乡村集体企业建设用地; 2、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3、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4、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36. 第六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 概念及方式 • 一般性规定 • 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

  37. 一、发包与承包的概念及方式 (一)概念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建设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行为。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二)方式 建设单位 施工方、勘察设计方、材料供应方等 招标发包 直接发包 注意二者的区别

  38. (三)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 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 标的项目; 2.小规模的项目 3.特殊工程项目 (1)项目总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 (4)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的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要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工程项目的施工等主要技术要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 术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 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允许业务范 围内的工程。

  39. 二、发包与承包的一般性规定 1、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禁止行贿受贿; 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非法转包、二次分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将一个工程的各个部位发包给不同的施工(设计) 单位,由各个单位分别完成工程的不同部位,又称“平行发包”。 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我国目前不允许。 特别提示

  40. 总包合同中有约定 经建设单位认可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违法分包 (1)总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附:工程分包制度

  41. 三、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 (一)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二)投标的要求 (三)联合体投标 (四)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五)开标程序 (六)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七)中标的要求

  42. (一)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公开原则 公平原则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1.基本原则 范围标准(5项) 规模标准(4项,熟记几个数字) 2.强制招标项目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即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

  43. (二)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 成立条件及资质等级 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

  44. 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招标方式 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 招标文件的出售 招标文件的内容 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 原则性要求 对技术的要求 对时间的要求 (三)招标程序

  45. (四)投标的要求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保密 诚实守信(禁止串标) 投标行为要求 合理报价(不低于成不价)

  46. 联合体投标的含义 均应当具备 就低不就高 资质条件要求 共同投标协议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五)联合体投标

  47. 附: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8. (六)开标程序

  49.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专家的选取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保密义务 评标委员会 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评 标 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七)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50. 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应当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的要求 担保与垫资 签订合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八)中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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