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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資訊與著作權. 本 投影片摘錄自 李銘誌老師 著作之 「數位資訊與智財權(著作權篇)」, 並經 李銘誌老師 同意於本校資訊素養課程使用, 除做為本課程授課投影片及學生參考講義以外, 不得下載、複製及使用於其他用途!.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為了 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 ,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 因為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無形」的權益,一般也會稱為「 無形財產權 」或「 無體財產權 」 有 專利權 、 著作權 、 商標權 、 營業秘密 、 積體電路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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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資訊與著作權 本投影片摘錄自李銘誌老師著作之 「數位資訊與智財權(著作權篇)」, 並經李銘誌老師同意於本校資訊素養課程使用, 除做為本課程授課投影片及學生參考講義以外, 不得下載、複製及使用於其他用途!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 「智慧財產權」,是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 • 因為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無形」的權益,一般也會稱為「無形財產權」或「無體財產權」 • 有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佈局。 • 由不同的法律分別就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 ,還有公平交易法 、公司法 、民法、刑法 。
什麼是著作? •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 一般常見的著作包括:詩詞、散文、演講、詞、曲、漫畫、水彩畫、油畫、地圖、工程圖、電影、動畫、戲劇、舞蹈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等。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包括那些?(一) •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 劇本、學術論述與演講等。 •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等;曲包括節奏、旋律、 和聲等構成音樂的成份。 •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 歌劇、話劇等。 •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 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 雕塑、美術工藝品等。 •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的著作。 •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屬於技術應用方面的工具性圖形。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包括那些?(二) •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的聲音不屬之。 •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等。 •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包括那些?(三) • 衍生著作: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 • 編輯著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 • 表演著作: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 。 • 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什麼是著作權? •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領域中,用以保護「文藝性創作」或是「文化創作」的主要方式。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 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制定著作權法。
哪些是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標的? •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中央或地方機關所作成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 格、簿冊或時曆。 •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著作人格權包括那些權利? • 公開發表權:是一個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的權利。 • 姓名表示權:是指著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 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財產權包括那些權利? (一) • 重製權:如影印、掃描、燒錄、在網路上瀏覽網頁、執行電腦程式等,都是屬於著作權法上所稱的重製。 • 改作權: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 編輯權: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著作是否要被選擇或編排在他人的編輯著作中。 • 出租權:指將著作出租予他人,供他人閱覽、使用等。 • 散布權:指將實體的著作重製物,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讓與給第三人。
著作財產權包括那些權利? (二) • 公開播送權:公開播送權限於廣播系統(broadcast),包括像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廣播電台、衛星電視台等。 • 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是指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將著作放置在網站、FTP、網路芳鄰等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依其選擇下載的行為。 • 公開口述權:公開口述主要是處理對公眾進行演講、朗讀等方式 • 公開上映權:指將視聽著作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之一定場所傳達著作內容。 • 公開演出權: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公開展示權:指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著作權保護期間有多長? •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但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法人為著作人的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在特定情形下乃對於著作人之權益作限制與例外規定,允許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得於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此即所謂「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就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作列舉之規定外,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作概括式之規定。 • §91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侵權行為。
是否為合理使用? • §65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二、著作之性質。 •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數位化資訊在網路著作權上的意義 在網路化、e-化、寬頻化的推波助瀾下,數位資訊的相關技術一日千里,其特性為︰ • 易於複製﹕作品一旦變成數位形式,即可迅速複製,成本低廉,又不會犧牲任何品質。 • 易於散播﹕全球數位網路出現,使數位形式的作品得以迅速在全球散播。 • 易於儲存﹕數位儲存很密集,而且每過一年密度就又提高。 • 新科技在複製、散布和儲存數位資訊,包括有著作權的作品方面的革命,對創作者和權利所有人確實是一把雙面刃。
數位化資訊在網路上造成的影響 • Web 2.0打造網際網路新操作模式,強調使用者可以自產自製內容,四面八方的資訊、觀點和意見自由上傳下載,而且完全免費。 • 個人透過部落格、YouTube上傳視訊或編輯維基百科(Wikipedia)抒發議論,可能一夕竄紅、也可能身敗名裂;惡意的擅播錯誤資訊,所造成的影響更難估計。
案例︰不是不告 時候未到 • 全世界有一堆哈迷們,自行架設關於哈利波特的網站,從沒有獲得羅琳及哈利波特的出版社的授權,也未見羅琳表示反對,也沒有提出告訴。 • 美國密西根州的RDR Books出版社,計劃將一個哈迷所架設,非常受歡迎的「哈利波特辭彙網」(www.hp- lexicon.org)內容(此網站曾獲得羅琳授予的“優秀哈迷網站”的榮譽),包括與哈利波特有關的論述文章與各種資料,例如符咒表、魔法目錄及「巫師世界名人錄」等,集結約四百頁,以紙本發行,售價24.95美元 。 • 但,2007年的萬聖節,哈利波特的作者JK羅琳,控告這家出版社,侵權她的著作權(20080416開庭)。 • 這是因為羅琳正準備撰寫哈利波特百科全書,這本百科全書將包含小說中沒有的新材料,而「哈利波特詞彙網」印刷版,將影響她的百科全書銷路。
可不可以網拍? • 買來的合法影音光碟,可以放到網路上拍賣嗎? • 從國外買來一部原版DVD,看完後放在網路上拍賣,這樣可以嗎? • 買了一本書後拿到網路上出租或出售,可以嗎? • 看完的書和聽完的CD,打算上網拍賣,可以用數位相機拍下或用掃瞄機掃瞄書和CD的封面後,貼在網路上拍賣嗎?
案例︰網拍陷阱/真品平行輸入販賣未經授權也違法案例︰網拍陷阱/真品平行輸入販賣未經授權也違法 • 某女大學生,從國外帶回電影真品DVD,卻沒注意到授權的問題,在網路上販售 ,遭代理商(國際公司) 「釣魚」索賠。 • 著作權法第87條第四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且著作財產權人依第28條之一,對於其著作原件或重製物,原著者擁有「發行權」或稱「散布權」;因此,販售台灣已有代理權的海外正版DVD,亦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散布權,並應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 國際著作權公約對於是否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任由各國立法決定。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多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包括台灣、歐盟、美國等國在內,不過,美國不包括自美輸出後回銷境內的行為;澳洲、紐西蘭則同意真品「平行輸入」,不過紐西蘭有重新對特定情形加以限制的打算,可見「平行輸入」的問題並無絕對答案。
買來或租來的影片,可以再行出租他人嗎?(一)買來或租來的影片,可以再行出租他人嗎?(一) •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另第29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故,原則上「散布權」及「出租權」是專屬於著作人。 •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及第60條第1項「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 學理上所稱「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權利耗盡原則」之明文規定。即著作財產權人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首次出售或移轉所有權後,對於該原件或重製物的散布權或出租權即已耗盡,不能再禁止取得該原件或其重製物之所有人,再行散布或出租之。
買來或租來的影片,可以再行出租他人嗎?(二)買來或租來的影片,可以再行出租他人嗎?(二) • 影片代理商,為了規避著作權法第60條的之規定,不將影片的所有權移轉給出租店,僅授權出租店出租,並在影片的封面或光碟片上,清楚註明「出租專用」、「本產品所有權屬xx(影片代理商)所有」等文字。 • 因此,出租店既然未能取得影片所有權,影片上也清楚標示了影片所有權之歸屬,出租店也就無法再將該影片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第三人也因此無法主張權利耗盡,而取得將影片出租他人之權利。 • 由於我國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因此平行輸入之重製物,也無從主張「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 若合法取得影片所有權之情形下,即得主張前揭著作權法第60條「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得將影片出租他人,亦可在網路上以更具競爭力之價格出租,不受著作財產權人之限制。 • 案例︰全球知名光碟片大廠中環集團所屬,擁有好萊塢八大片商台灣區專屬授權之得利影視公司,日前指控威盛電子集團轉投資的威望國際公司,以每片39元之價格,於CatchPlay網站出租好萊塢八大片商發行之影片,侵害其著作權。
案例: 網拍PS2送盜版光碟 大學生觸法 • 闕姓大學生喜歡電玩遊戲,最近整理家務時發現衣櫃中有台兩年多前購買日本原裝的PS2遊戲機,於是上網拍賣。 • 為了增加網友購買意願,闕姓大學生乾脆來個大贈送,買原裝主機,送26片盜版遊戲光碟。 • 「真三國無雙四」、「三國無雙猛將傳」、「勇者鬥惡龍8」、「太空戰士X」、「惡靈古堡4」等多種熱門電玩遊戲片,原價至少上萬元,現在再加上一台遊戲主機,只賣4500元,價格誘人,立刻引起多位玩家競標。 • 也引來對電玩內行的警員,21日晚間佯裝顧客請君入甕,將他逮捕。 • 闕姓大學生辯稱,盜版光碟是自己以前上網購得,原以為這些遊戲片只是增加購買誘因,意外卻讓自己觸法,他到案後表示自己還是學生不懂法律,希望法官可以法外開恩,從輕量刑。 (961021)
網頁文字陷阱 • 「歡迎多加利用本網站」 • 只是:「多加利用它僅止於只是你可以上網路欣賞,而沒有指示你可以下載圖片去用。」 • 真正的意思:「歡迎接洽版權費用,多多利用我的圖片」 。 • 多人因此受害,誤認為可以「自由免費使用 」而挨告,被迫和解賠款。
案例︰網頁文字陷阱(一) • 有一位大學教授和她的先生喜愛生態旅遊也趣於拍攝鳥類,有一回這對夫婦外出旅遊拍攝了一張五色鳥影像,他們為了要在部落格上分享觀察五色鳥的心得,同時也為了讓讀者看到影像品質更好的五色鳥,他們捨棄自己所攝而使用了林○○先生的作品,雖然他們一不謀利、二來僅是想讓知識與美好經驗分享大眾,換來的是被林○○控告和被求償得逞的下場。 • 在心灰意冷之下 ,關閉了她們用心經營7年的部落格,這是社會的大損失。
案例︰網頁文字陷阱(二) • 轉載他人網頁的陷阱: • 某甲不察下載了林○○的作品,某乙在浩瀚的網海中搜尋到某甲的網頁。 • 在不明某甲也是轉載的情況下,因為某甲的網頁有註記允許轉載圖片使用,也就陰錯陽差地下載了某甲屬於侵權行為的圖片。 • George 的捻花惹草與鄉土行腳的站長情況就類似如此。
著作權流氓(蟑螂) • 攝影名家愛興訟,被指著作權流氓!? • 生態攝影家林○○近年持續控告未經允許使用他照片的個人或單位,每張照片要求10萬元以上賠償金,目前案件超過60件,其中有不少學生為交作業報告而引用照片也遭鉅額求償,網站許多人批評林○○的行徑是「著作權流氓」或「著作權蟑螂」。多數被告學生都是以林○○所拍鳥類照片使用在論文報告上做美化,再應校方要求將論文上傳網路供審閱,卻被林○○搜尋發現而吃上官司。 • 林○○不管侵權行為是否惡行重大、有無營利,多半都提出刑事訴訟;有檢察官認定學生及學校行為雖為侵權,但屬於著作權法允許的合理使用,做出不起訴處分,林○○不滿再議。但有更多被告因擔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而支付一張照片至少10萬元賠償金和解。
案例︰網拍賣盜版書 巡迴20校罰站 • 工程師許OO廿七歲,上網賣影印牛津大學出版社參考書被查獲。 • 台灣高檢署一名檢察官,去年二月上網欲購買多益英文測驗參考書,發現Yahoo、PChome拍賣網站上,有人以低價販售多種參考書影印本。他查出賣家住台南,隨即舉發並交台南地檢署偵辦。 • 經檢方和兩造商議,由許OO、影印商李OO捐款給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各六萬、九萬元交換緩起訴處分,檢方並提附帶條件,要求許OO須在廿所大專院校各張貼五張反盜版海報,並到交流協會指定的大專院校門口舉反盜版標語、發送傳單合計八十小時,還要在拍賣網頁討論區或留言區,張貼兩百封道歉信宣導反盜版。李OO則必須在店門口張掛反盜版布條。 • 檢方說,被告必須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才能換取兩年的緩起訴處分。(961114)
使用部落格(Blog)之著作權問題(一) • 為了分享好聽的音樂給同學,將流行音樂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供人免費下載,這樣可以嗎? • 他人部落格上的好文章,可以把他複製在自己的部落格裡嗎? • 崇拜某個偶像,可以把偶像的歌曲當做部落格的背景音樂嗎?
使用部落格(Blog)之著作權問題(二) • 將他人的文章、照片、音樂或影片等著作放在自己部落格,是一種「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行為,如果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 公開傳輸行為是指,不論在部落格、網頁、網站內放一首、一百首或一千萬首,只要能讓不特定人士點閱,即為公開傳輸,未經授權即構成違法。 • 保智大隊去(96)年1月到6月查獲部落格所涉及的侵權案件即有243件,其中18到25歲的族群即佔97件,約達四成。 •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判刑首例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 二十二歲孫姓高職生以「Wlance」為名,在網路相簿「無名小站」上的部落格寫網誌,九十三年起,他陸續將歌手陳綺貞「旅行的意義」、劉德華「相思成災」及羅志祥「自我催眠」等三百九十八首流行歌曲上傳放在部落格中供網友試聽。 • 孫某的部落格人氣指數長紅,卻也引來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注意。 • 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台幣十五萬,法官認為他沒有營利行為也無前科,予緩刑三年,這是因為在部落格放音樂遭判刑首例。 2007年5月12日
案例︰部落格涉侵權 女大生罰作文 • 21歲的徐姓女大學生,從民國九十四年起,向無名小站申請架設部落格後,從YouTube及ImTV等影音網站中,尋找未經授權的影音檔案,在自己的部落格網頁提供超連結, 以方便網友下載、收聽流行歌曲。 • 此一行為損及滾石、華納等11家唱片公司的音樂著作財產權,案經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工作人員發現後,報請保二總隊查獲,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 檢察官徐仕偉認為,徐女的行為,屬於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幫助犯 ,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外的罪。 • 徐因素行良好,只因不熟悉相關規定,才一時失慮犯罪,事後也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徵得唱片公司律師的同意,援引刑法減刑規定,處以緩起訴1年。 • 檢察官要求徐女,應以「部落格與著作權侵權」為主題,撰寫2千字的文章;並於緩起訴確定後8個月之內,向檢方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的義務勞務。 中國時報 2007.12.20
E-mail會侵權嗎?(一) • 以E-mail轉寄他人所創作的文章、圖畫、音樂、影片等著作時,均會造成「重製」他人作品之情形,如果僅僅轉寄給家人或特定的一、二位朋友,可以認為是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 • 但是,把這些作品轉寄給多數朋友時,即無法被認為是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 。 • 報刊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未禁止公開傳輸的話,以E-mail公開傳輸,屬於合理使用。
E-mail 會侵權嗎?(二) •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照利用的目的、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所佔著作整體的比例、利用結果對市場的影響等等,作為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標準。 • 在日常生活裡使用E-mail時,只要在符合一般人客觀的合理範圍內傳送文章、圖畫、音樂、影片,都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 最好別亂轉寄!!
在BBS網站上發表文章的著作權 • 網友可將好文章剪貼存檔供自己利用嗎? • 版主或站長可將好文收錄於精華區嗎? • 網友可將好文轉寄親友或轉貼他版嗎? • 利用筆名在網路BBS站上發表一篇文章,能否享有著作權嗎? • 在網路留言性交易犯法(刑罰) • 網路發表言論要注意
網路發表不法言論的法律規範 • 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309)、誹謗罪(刑法§310)、妨害信用罪(刑法§313)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22、37、38)。 • 網際網路是一新興傳播媒介,其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並無二致。惟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網路謠言都具違法性,若散佈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310III) 。 • 刑法§309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刑法§310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案例︰網路毀謗行為-商品謠言 • 網路上經常流傳一些聳動的謠言:如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經使用後會孵化。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 • 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此二人未經查證,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撤回告訴。
案例︰網路毀謗行為-留言毀謗 • 貼文、留言誹謗他人 • 大學生補修課程,因不滿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兩度在 BBS 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該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大學的言論廣場上。 • 法院認為該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309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55天。(詳情請見87年度自字第4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網頁中提供其他網頁的超連結,是否有侵害其他網頁的著作權?網頁中提供其他網頁的超連結,是否有侵害其他網頁的著作權? • 單純提供其他網頁的超連結,並不會侵害該網頁的著作權。 • 但,如果該網頁也有侵害到別人的著作權,且提供連結的人也明知該網頁有違反著作權法,就有可能會被論為違反著作權的幫助犯。
建置網頁深度超連結的風險 • 「深度連結」(deep-linking)的動作直接跳過被連結網站的首頁(一般稱為版權頁或入口網頁),而直接進入其他網站的次網頁。 • 建置深度超連結確實影響到其他網站業者對於網頁內容著作人的姓名表示與網頁內容的公開傳輸及重製,應審慎評估法律風險。
建置網頁深度超連結問題分析 • 網站的首頁通常載有網站經營者的公司名稱及著作權保護聲明,且被深度連結的次網頁通常含有文字或圖畫的內容,得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消費者一旦經由深度連結直接進入網站的次網頁,而略過網站的首頁,則被深度連結的次網頁,其著作人受法律所保護的姓名表示權,無形中亦遭到剝奪,因此深度連結亦有可能侵害其他網站經營者的姓名表示權。 • 深度連結的情形尚可能同時涉及被連結網站的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 • 又有些被連結網站之首頁或多或少有刊播廣告,被深度超連結後,瀏覽的人數及遭點選的比率自然會降低,深度連結將影響其他網站的廣告托播率。 • 這對於網路廣告日趨重要的趨勢來說,深度連結將直接影響其他網站的經濟收入。
上傳與下載資料 • 每個人上傳、下載、轉貼及傳送著作的行為,除了合理使用外,原則上應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的行為。 • 常犯的錯誤行為會侵害著作權人獨享的「重製權」 、 「公開傳輸權」與「散布權」 。 • 在網路上傳輸別人的著作,縱然對著作有實質推廣、宣傳的效果,但是仍然要獲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後,才可以使用,如果沒有經過合法授權,就把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網友分享利用,那是一種不尊重著作權的網路盜版行為。
檔案上傳、下載 • 繳了會費,就可以無限制下載、傳輸別人的影、音等著作了嗎? • 我創作一首音樂,可以將音樂以P2P軟體分享給同學下載嗎? • 可以用BT軟體上傳或下載電影嗎? • 將買來正版CD歌曲轉成MP3檔案,可以上傳至個人網站供好友免費下載嗎?
繳交會費≠合法授權(一) • 網友向軟體業者繳交會費成為會員而使用該業者所提供之軟體與平台,其會費可能只是使用該軟體的對價,並不包括利用著作的授權費,要確認該營運廠商有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合法地利用著作。 • 繳了會費並不代表已經獲得影、音等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所以不是繳了會費,就可以無限制下載、傳輸別人的影、音等著作。
繳交會費≠合法授權(二) • BitTorrent(簡稱BT)、Emule為新一代的P2P(點對點)共享傳輸軟體,其設計的功能為每個使用者在利用此軟體下載他人著作的同時又可支持別人下載 。 • 該等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的同時可以支援別人下載,故任何下載(即重製行為)動作可能同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 。
繳交會費≠合法授權(三) • 透過軟體業者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法律效果 • 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下載音樂,極易構成重製權侵害。 • 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了重製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 • 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上傳音樂,極易構成公開傳輸權侵害。 • 將儲存在自己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檔案,提供予其他網友下載的「對公眾提供」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
案例︰MP3.com • 消費者在從該網站購買合法CD後,在CD尚未收到時,就可從網路上聆聽該音樂,或在收到CD後,可從不同地方上網聆聽該CD的內容。 • 實際上,該公司是將CD內容壓縮成MP3存放在伺服器之資料庫內,然後由CD識別碼選曲。 • 遭美國唱片協會(RIAA)與五家唱片公司控告,過程中MP3.com與四家公司和解,賠償每家唱片公司二千萬美元,但環球音樂集團不同意和解,最後法院判決MP3.com應賠償2億5千萬美元。 • 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MP3音樂歌曲專輯建立線上音樂資料庫,供樂迷下載收聽,不構成合理使用。
KKBOX音樂涉侵權 王永慶外孫簡民一遭起訴 • 經營之神王永慶的外孫簡民一成立音樂下載網站KKBOX,是全台最大的合法網站,不過,裡頭還是有300多首歌沒有取得授權,被豪記唱片等公司提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簡民一跟營運長林冠群。 • 想要線上聽首歌,會員只要花5塊錢,因為簡民一費心花了數千萬,取得150家唱片公司授權,不料還是有324首歌沒有擺平,被豪記唱片等人提告。 • 擁有24萬名會員,KKBOX穩坐線上音樂第一名。 (960419)
研究報告可能之侵權情形(一) • A同學為了交學校教授指定的報告,上網尋找資料,結果發現有一份其他學校B研究生寫的報告,剛好與教授指定的題目很類似,因為時間很趕的關係,所以只好很快的用剪貼、拼湊的方式,把別人寫的報告改一改交給教授。 • 教授為了讓學生養成發表的習慣,且維持學生報告的品質,因此,要求同學在期末的時候,將報告修改之後,由教授請助理放上課程的網頁,供修課同學互相參考學習。 • B研究生在網路上找資料時,突然發現A同學寫的報告跟自己的很像,有些部分甚至連錯漏字都相同,因此,打算尋求法律途徑向A同學主張權利,這時候到底A同學有哪些責任呢?
研究報告可能之侵權情形(二) • 上網找資料、下載資料,甚至將找到的資料印製出來,雖然有涉及「重製」的行為,但因為B研究生將自己的報告上網,解釋上可以認為下載報告儲存在個人電腦上或是印製出來閱讀,應該都是在B研究生同意的範圍內,因此,這部分沒有違反著作權法 。 • A同學將B研究生的報告剪貼、拼湊成為自己的報告,若是A同學有加上自己的意見或其他有創意的改作,會被認為是著作權法上的「改作」行為;若是A同學只是單純的剪貼、挪動章節位置等,則因為不具有創作的活動,因此,只是單純的「重製」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