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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电子化实务.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经贸分院 余杨 电子邮箱: yuer3339@163.com. 绪论. 定义:进出口贸易实务是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知识。 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初步掌握在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会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既能结合我国实际,切实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企业的经营意图,又能符合法律规范和国际贸易惯例。. 进出口贸易的重大变化. 一是内容上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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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电子化实务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经贸分院 余杨 电子邮箱:yuer3339@163.com
绪论 定义:进出口贸易实务是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知识。 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初步掌握在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会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既能结合我国实际,切实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企业的经营意图,又能符合法律规范和国际贸易惯例。
进出口贸易的重大变化 一是内容上的扩展 狭义:仅限于货物的进出口 广义:扩展到技术与服务(交通运输、银行、保险、旅游、船舶维修、技术咨询及劳务合作等) (背景:1986年发起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根据当前国际经济往来的实际,把对外贸易的定义扩展为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三大内容。) 二是方式上的多样性 从一般贸易到新的贸易方式,如加工贸易,许可贸易,经销,代理,招投标,拍卖等。
一、本课的内容与教学方法 1 课程内容: 思考:作一笔交易需要哪些环节? 基本内容就是买卖双方当事人买卖特定货物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合同条款,即交易条件的具体化,其中包括买卖货物的品名和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方式、保险、价款的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
2 方法: 1)以国际贸易理论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 2)进出口贸易与法律的关系特别密切,因此,必须注意有选择地学习国内外有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 3)与时俱进关注贸易发展新动向,多渠道收集和了解相关知识 4)“学”与“用”相结合,重视案例分析,善于总结经验教训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 1 涉及环节问题多且复杂 2 交易数量和金额较大,间隔时间长,承担风险大 3 受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策、经济形势和其它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不稳定性大 4 涉及部门多,关系复杂 5 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参差不齐,易产生欺诈行为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1 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内法,即符合某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2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或称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 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 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缺和立法的不足。
注意:国际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其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即: (1)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该惯例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当事人在采用某惯例时,可以对其中的某项或某几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 (3)如果在合同中作了与贸易惯例不同的规定,在解释合同当事人义务时,应以合同规定为准。
3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
1988年 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缩写为CISG)是与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 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作了两项重要保留:A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不同意扩大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我国只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 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认为,订立、更改或终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四、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标的: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2货物的价格:包括货物的单位价格和总价,或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有时还规定有关价格调整的条款。 3卖方的义务:关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4买方的义务:关于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事项的规定
五、基本业务程序 1交易前的准备阶段 (1)做好调研 经济调研:经济大环境;可能的风险和效益 市场调研:国内外市场分布及特定商品;确定销售发展计划以及谈判目标 客户调研:欲与之建立贸易关系的国外厂商的基本情况 (经营历史、资金规模、经营范围、组织情况、信誉等级等) (2)制定方案 国内货源情况、国外市场情况 确定贸易地区和客户、经营计划安排和措施落实
2 交易磋商 (1)产品宣传 (2)磋商方式:口头或书面 (3)磋商内容:交易条件即合同条款 (4)磋商程序: 询盘(邀请发盘) 发盘(法律上又称要约) 还盘 接受(法律上又称承诺)
3 合同订立 • 除另有约定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于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即告订立 • 通常还需要双方当事人对磋商过程中达成的交易条件进行书面确认,即要签订书面合同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准备货物 落实信用证 安排装运 制单结汇 进口合同的履行 申请开立信用证 租船订舱、催装 付款赎单 报关、验货 4 合同履行
参考网站 • http://www.100trade.com/:国际进出口贸易网 • http://www.asiabt.com/:亚商网 • http://cn.okwit.com/:中国国际贸易网 • http://www.cntrades.com/:中国贸易网 • http://www.aaaoe.com.cn/:美国环球商务通 • http://www.richful-hk.com/:香港国际商务网 • http://bgy.customs.gov.cn:报关员考试网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第一章 商品名称和质量 一、 品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 1 方法 2 注意事项: 1)品名应明确具体,避免笼统,适合商品特点,中、外文要一致。 2)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3)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降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二、商品质量 含义和要求 1 定义:外观形态与内在品质的综合 2 重要性:我国政府把“以质取胜”作为扩大出口和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战略之一 3 基本要求:贯彻以销定产的方针,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实例: 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三、规定方法 1 以实物样品:以实物样品来说明商品质量并约定以实物样品作为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 通常适用于那些难以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或出于市场习惯而采用,如古玩、工艺品、服装、玩具及某些轻工业品和矿产品 1)买方样品:在我国也称“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 ” 2)卖方样品:原样: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也称代表性样品。 复样:向买方送交样品时,卖方应留存的 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也称留样)
3)对等样品: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也称回样。 4)参考样品:是卖方作为宣传介绍之用,仅供对方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与凭样买卖是有区别的。 封样:为避免争议,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2 以文字说明: 1)凭规格 2)等级 3)标准: 对农产品或某些工业制成品(以标准物),还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A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 B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 4)牌名或商标 5)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 6)说明书和图样:适用于结构复杂、材料、设计要求严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
四、合同的品名质量条款 1 基本内容 2 质量机动幅度条款与质量公差 (1)质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1)定义: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2)具体方法: 规定范围 规定极限 规定上下差异 (2)质量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针对工业品) 注意:在质量机动幅度与质量公差范围内,一般按合同单价计价,超出则按实际进行计价。
五、注意事项 1 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不宜用两种或更多的方法来表示,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品质的,就不宜用样品来表示 2 如凭样品买卖,交货品质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如无绝对把握,可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之类的文字 3 如凭文字,可规定机动幅度和质量公差 4 合理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及各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5 应严格区分“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和“样品”。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提示:商品的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此案中,卖方所交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1
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A,B,C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B型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B型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A型代替B型装运出口。 提示: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B型冰箱数量短缺,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冰箱来代替。 案例2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一、计量单位 1重量:千克(kg.),公吨(metric ton),磅(pound),盎司(ounce),长吨(1ong ton),短吨(short ton) 2数量:只(piece),双(pair),打(dozen),罗(gross) 3长度:码(yard),米(metre),英尺(foot) 4面积:平方码(square yard),平方米(square metre) 5体积:立方码(cubic yard),立方米(cubic metre) 6容积:公升(litre),加仑(gallon),蒲式耳(bushel)
2 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同一计量单位表示的实际数量可能有差别 公制, 英制(长吨),美制(短吨),国际单位制 我国《计量法》采用国际单位制 说明:在外贸业务中,出口商品,除合同规定需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者外,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批准,才能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二、计量方法 1 重量的计算方法 (1)按毛重(gross weight)计算 毛重= 净重+皮重(包装的重量) 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如,用麻袋包装的大米、蚕豆等农产品)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2)按净重(net weight) 计算净重=毛重-皮重在国际贸易中去除皮重的方法:1 按实际皮重2 按平均皮重3 按习惯皮重4 按约定皮重
三、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 1 按公量计重 (conditioned weight)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份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适用商品:羊毛、生丝、棉花等
计算: 出口10公吨羊毛,公定回潮率为11%,假设已从该批羊毛中提取10公斤,用科学的方法去掉水分,干量为8公斤,则该批货物的公量。 求解:10公斤的羊毛,干量为8公斤,则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 8=25% 公量=10 (1+11%)(1+25%) =8.889(公吨)
2 按理论重量计重(theoretical weight) 根据件数计算有固定规格和体积的商品的总重量适用商品:马口铁、钢板等 3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净净重(net net weight)法定重量= 纯商品的重量 + 内包装的重量 (是海关依法征收从量税时,作为征税基础的计量方法) 净净重= 纯商品的重量-内包装及杂物的重量 说明: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时,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四、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 基本内容包括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计量单位及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30条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如果少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数量而拒收超过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如果买方接受了卖方所交的全部货物,则必须按约定单价支付货款。”
《公约》规定: (1)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2)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补交货物;买方可以减低价格;如果少交部分构成根本违约时,则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买方不管采取了上述哪一种补救方法,他都仍然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 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即: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如;50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5000 m/t,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则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如果为4750m/t,或5250m/t,均可。
(2) 溢短装条款的实际运用: 1)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大多数情况下 2)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买方派船装运时 3)由承运人决定(at ship’s option):在采用租船运输时,为了充分利用船舱容积,便于船长根据具体情况,如轮船的运载能力等,考虑装运数量,也可授权船方掌握并决定装运增减量。
(3) 约数( Approximately or About )条款 在少数场合,也有使用“约”数(Approximately or About)条款来表示实际交货数量可有一定幅度的伸缩,如,约100000码(About 100000 yard) 。 但要注意:“约”数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解释,容易引起纠纷,不宜采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 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或单价时,可解释为允许有10%增减。 注意:金额、数量和单价谁前面带“约”, 谁才可以有10%的增减幅度。
(4) 溢短装部分的计价 数量机动幅度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商业利益。为了防止拥有数量增减选择权的当事人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以获取额外收益,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按装运日某指定市场价(如某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
五、注意事项: 1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对出口,根据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对进口,根据国内的实际需要,国内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 数量条款应明确具体 3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 (1)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是按总量,还是分批次规定 (2)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是买方,卖方或船方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第三章 包装 一、包装意义及基本要求 是商品的附属品,使生产、流通以至消费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其意义在于:保护商品、美化商品 基本要求: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 二、货物的包装 1 裸装货(Nude Packed Cargo) 用铁丝、绳索捆扎成件,不加任何包装物料,适于品质稳定的货物。如:钢材、橡胶。 2 散装货(Bulk Cargo) 直接放置于仓体内,一般为颗粒、粉末、液体货物,适用于不易或不值包装的商品。 3 包装货(Packed Cargo)
三、包装的分类 1 根据在流通过程中的作用分为: 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2 根据包装容器形状分为: 箱、桶、袋、包、筐、篓、捆、坛、罐、缸、瓶 3 根据材料不同分为: 木制、纸制、金属、玻璃、陶瓷、塑料 4 根据安全性能分为: 一般货物包装、危险货物包装
四、运输包装(大包装) 1 要求:1)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2)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3)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客户的要求 4)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5)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2 种类 (1)箱 (2)包 (3)袋 (4)桶 (5)集合运输包装: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如托盘、集装袋等
3 运输包装的标志 (1)运输标志,俗称唛头, 1)作用:识别货物以免装错或卸错 便于海关、买方了解货物 起到商业保密作用 2)内容: 主标志(收/发货人名称、简单几何图形、合同号码、定单号等参考号)、目的地、件号。一般由卖方确定唛头形式
(2)指示性标志 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 (3)警告性标志 对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
五、销售包装(小包装) 1要求:1)便于陈列展售 2)便于识别商品 3)便于携带和使用 4)要有艺术吸引力 2 分类 3 标示和说明1)包装的装潢画面美观大方,突出商品特点,并符合有关国家的民族习惯和爱好 2)要有文字说明,要符合当地的规定,语种一般采用英文也有其它文字 3)要有条形码
六、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1 定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 2 无牌:包装上无任何商标或牌名。 3 中性包装:指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产地、厂名和原商标、牌名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识别商品来源的内容。 (1)目的:是为避开进口国的关税,非关税壁垒,以及一些限制性、针对性的政策和贸易保护措施。 (2)种类:分为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两种 • 定牌使用买方指示的商标、牌名。 • 无牌是既无商标,也无生产国别。
使用中性包装时应注意: A应审查外商提供的图样、文字、内容有无不妥之处 B应在合同中规定“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或侵权行为应由买方负责” 补充说明: (1)商品的包装除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外,衬垫物也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 (2)衬垫物一般用纸屑、纸条、防潮纸和各种塑料衬垫物。 (3)我国出口包装不准用报纸之类做衬垫物。
七、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1 内容: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及包装费用的承担。(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中) 2 《公约》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构成违约。
第四章 贸易术语与价格条款 一、贸易术语的产生,含义和作用 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一般由三个字母组成的简短概念,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 作用:大大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约费用开支,有利于交易的达成,促进贸易的发展。
二、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国际法协会专门对CIF制定的 2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1)Ex(point of origin) 原产地交货2)FOB(Free On Board)(有6种变形)3)FAS(Free Along Side)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4)C&F(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