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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社会工作. 第一章 矫正社会工作概述. 随着人类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社会工作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刑罚执行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第一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含义. 一、 矫正 二、 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 三、 矫正社会工作 四、 矫正社会工作分类 五、 与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的概念. 一、矫正. 医学范畴中矫正的含义 矫正,也称矫治,原始医学上的专门用语,意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技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的过程。. 司法范畴中的矫正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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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矫正社会工作概述 随着人类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社会工作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刑罚执行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第一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含义 一、矫正 二、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 三、矫正社会工作 四、矫正社会工作分类 五、与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的概念
一、矫正 • 医学范畴中矫正的含义 矫正,也称矫治,原始医学上的专门用语,意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技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的过程。 • 司法范畴中的矫正的含义 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的正常成员的过程。
一、矫正 • 矫正制度和措施的功能 为了改变犯罪的思想和行为,矫正制度和矫正措施综合了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1)惩罚 2)隔绝 3)威慑 4)改造
二、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 • 1. 刑罚制度的历史变迁 刑罚是人类应对犯罪现象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犯罪现象形式多样,类型繁多,程度轻重不一,由此也形成了刑罚方法的多样性。在不同历史时期,与人们的刑罚观念相适应,形成了以某种刑罚方法为主、其他刑罚方法为辅的刑事制裁体系。以这种刑事制裁体系为依据,大体上可以把人类刑罚制度的发展法分为三个阶段,即以肉刑为主的阶段,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以监禁刑为主向以非监禁刑为主的过渡阶段。
二、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 • 2. 社区矫正的起源与发展 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事制裁体系的存在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但也存在很多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禁刑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监禁刑使被监禁人身心受到损害。 第三,负性互动影响监禁矫正的效果。 第四,监禁使被监禁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断。 第五,监禁矫正成本过高。
二、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 •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监禁矫正的这些局限日益显现,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制度——逐步形成,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主导制度。
二、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 • 社区矫正之所以能够替代监禁矫正成为人类历史上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种主导的刑罚制度,就在于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监禁矫正的弊端,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 第一,社区矫正有利于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 第二,社区矫正促进了社区的稳定。 • 第三,社区矫正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三、矫正社会工作 • 矫正社会工作 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它是指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犯罪(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处遇、社会处遇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
四、矫正社会工作的分类 • 1. 司法判决前的矫正社会工作 (1)正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 (2)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 • 2. 监禁处遇中的矫正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者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调动犯罪自身的潜能以及社会资源,引导罪犯想积极的方向转化,已达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的。 具体工作内容:1)个案辅导;2)团体治疗; 3)联系社会;4)职业辅导;5)评估报告。
四、矫正社会工作的分类 • 3. 社区中的矫正社会工作 (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2)刑释人员的社会工作:提供住宿场所;提供就业、就学辅导;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提供物质援助。
五、与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的概念 • 1. 观护:又称观护制度,是指对于成年人或少年犯罪人,运用科学的社会个案工作方法,调查其犯罪前所有的资料,经过法院慎重选择,允许其仍居住在社区中,使其遵守一定的条件,于一起期间内,由法院任用的观护人实施辅导监督,以达到社会防卫和个别处遇的目的。 • 2. 改造:又称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法学中特定的法律用语。广义的罪犯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对罪犯实施的全部惩罚与改造劳动;狭义的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法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强制实施的旨在使罪犯心理和行为得到矫正和重塑的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活动。
五、与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的概念 • 3. 更生保护:是指对于出狱犯人、曾受过某种司法处分的犯罪者以及其他有不良行为的人,在社会上给予适当的保护与辅导,矫正其不健康人格,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使之顺利适应社会的一种制度。 • 4. 社区处遇:又称“非机构式的处遇”。即不将犯罪者纳入监狱等拘禁围墙之内,而让犯罪者仍然在自由社会中生活,并接受专业工作人员的辅导与训练,至其完全适应社会规范为止。
第二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 二、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 • 1. “感化社会工作之父”——奥古斯特斯的业绩 • 2. 矫正社会工作制度在美国的建立 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工作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二、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二、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1. 英国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1887年制定了《初犯法》; 1907年通过了《感化犯人法》; 1925年制订了《刑事裁判法》。 • 2. 日本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订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 • 3. 中国港台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1)20世纪30年代,感化制度从英国引入香港;1938年在监狱署下增设感化部;1948年成立社会局;1950年,香港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 2)台湾1962年公布《少年事件处理法》;1981年起在各地方法院检查处配置观护人。
第三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 一、针对犯罪的功能与作用 二、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
一、针对犯罪的功能与作用 矫正社会工作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包括监管、矫正和服务三个方面。 • 1. 监管功能 • 2. 矫正功能 • 3. 服务功能
二、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 • 1. 营造有利于犯罪更新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 2. 促进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和科学化发展
第二章 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渊源 矫正社会工作的生成和发展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它与人类对犯罪原因的探究、人类刑罚观念和刑罚制度的历史变迁、人类社会的进步密切相关。
第一节 人类社会对于犯罪原因的探究历程 一、古代社会的“冒犯神意”说 二、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 三、犯罪人类学派的“天生犯罪”论 四、犯罪社会学派的“犯罪多因素”论
一、古代社会的“冒犯神意”说 • 在古代社会,人们在探究犯罪原因时,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与神灵的关系上,往往把犯罪与“逆天道”、“叛神意”,特别是“中恶魔”相联系。这种“冒犯神意”的犯罪原因解释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
二、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 • 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洛克、卢梭、伏尔泰等提出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解放个性”等学说和“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的影响下,人们开始对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的探讨,开启了一个被后人称作“刑事古典学派”或“古典犯罪学派”新的历史阶段。这一学派的创始人是贝卡利亚,于1764年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为创立标志。
三、犯罪人类学派的“天生犯罪”论 • 龙勃罗梭利用当军医和监狱医生的便利条件,对千名监狱罪犯和非犯罪人进行了死后检查和人类学研究。他认为,犯罪人是自然存在的,他们是低于正常人的一种人类进化形式,有截然不同的身体特征和心理特征。龙勃罗梭把罪犯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偶然犯罪人、激情犯罪人等四种类型,他的研究的基础性观点是:真正的犯罪人或者生来犯罪人实施了大部分犯罪行为。
四、犯罪社会学派的“犯罪多因素”论 • 意大利学者菲利提出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因素论(犯罪三元论),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 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人、德国犯罪学家李斯特在批评龙勃罗梭和菲利关于犯罪原因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因素论(犯罪二元论),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
第二节 人类社会刑法观念及其刑罚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古代社会“复仇主义”刑法观念和刑罚措施 二、“报应主义”刑论的产生及其发展 三、“功利主义”刑论的产生及其发展
一、古代社会“复仇主义”刑罚观念和刑罚措施一、古代社会“复仇主义”刑罚观念和刑罚措施 • 1. “冒犯神意”说指导下的“驱魔”法 在古代氏族社会中,犯罪的原因被认为是出于行为者冒犯神的意志的邪恶念头,是由于邪恶幽灵引起的,是由于中了恶魔的结果,把罪犯称为“恶魔鬼怪”,是一个鬼怪似地与正常人不同的人,因此必须受到神的制裁。对犯罪人的处理往往是采用各种各样的办法以驱赶邪魔拯救灵魂。
一、古代社会“复仇主义”刑罚观念和刑罚措施一、古代社会“复仇主义”刑罚观念和刑罚措施 • 3. “君命神授”名义下的峻法酷刑 国家产生以后,君主被认为受神的委托有惩罚罪犯的权利。古代国家的法典往往从维护“神意”出发,具有强烈的复仇色彩。法律公开确认复仇是判刑的罚则,且认为被害人或其亲属有执行刑罚的权力。 • 2. 源于氏族组织一体性的复仇义务 在原始社会末期,已经出现了刑罚的最初萌芽,即血族复仇。这时追诉和处罚的权利主要掌握在私人即受害人及其族人手中,其依据是狭隘的氏族利益。
二、“报应主义”刑论的产生及其发展 • 报应主义,又称报应刑主义,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与报应。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人理常情,犯罪时一种恶,对于罪犯之恶,应以刑罚应之。 • 报应主义或报应刑主义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成果,其产生完成了刑罚史上由私力复仇到法律报复的突变,标志着野蛮的私力救济让位于文明的国家制裁。 • 张小虎在《刑法的基本观念》一书中的三种理论: 1)神意报应 2)道德报应 3)法律报应
三、“功利主义”刑论的产生及其发展 • 功利主义刑法理论是又一种探讨刑罚正当性的理论。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为了惩罚罪犯的存在,刑罚的正当性,在与犯罪的不正当性。功利主义则认为,刑罚的价值在于其满足国家追求一定功利效果的积极意义,这种功利效果就是犯罪预防,预防犯罪才是刑罚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 张小虎在《刑法的基本观念》一书中对预防犯罪的描述。 1)一般预防; 2)特殊预防。
第三节 当今世界刑罚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 一、关于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 二、当今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
一、关于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 • 1. 关于重刑弊端的讨论 第一,违背了罪行适应的基本原则; 第二,削弱人们对刑法的尊重感; 第三,不利于罪犯改过自新; 第四,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成本; 第五,妨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 2. 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三个方面争论) 1)在死刑是否公正的问题上,死刑保留论者从“报应论”出发,强调报应的“等价性”,即犯罪者失去的利益应小于所侵害的利益,以此论证“杀人偿命”的合理性。
一、关于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 • 2. 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三个方面争论) 1)在死刑是否公正的问题上,死刑保留论者从“报应论”出发,强调报应的“等价性”,即犯罪者失去的利益应小于所侵害的利益,以此论证“杀人偿命”的合理性。 2)在预防犯罪方面,死刑保留论者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应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 3)在死刑是否人道的问题上,死刑废除论者认为,在人的所有权利中,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因为一方面生命是人生生存的唯一标志,另一方面生命是其他一切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没有了,其他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
一、关于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 • 3. 关于短期自由刑存废的讨论 1872年第一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起,历经一个多世纪的争论,国内外学者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基本达成了一下几方面的共识。 第一,短期自由刑的刑罚功能发挥不明显。 第二,短期自由刑容易产生标签化的负面作用。 第三,短期自由刑服刑者回归社会困难。 第四,短期自由刑容易产生罪犯间交叉感染。
二、当今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 • 20世纪以来,西方犯罪学理论和刑罚政策出现了一种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 • 非刑罚化、非监禁化是指不用传统监禁的刑罚方法而用费监禁刑的方法来感化改造罪犯。 (1)通过非犯罪化以实现非刑罚化。 (2)采取起诉便宜主义。 (3)广泛适用缓刑。 (4)实行保安处分制度。 (5)将案件移交社会法庭审理。 (6)减刑、假释制度。 (7)其他非刑罚化、非监禁刑措施。
第三章 矫正社会工作模式 从社会工作发展历史来看,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形成了各具代表性的社会工作服务模式,如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的精神分析观点下的心理社会分析模式和认知行为模式;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人本主义观点下的危机介入模式和任务中心模式;20世纪70年代至今的生态和增能观点下的社会网络干预模式、基变社会工作模式、增强全能模式等等。
第一节 心理社会治疗模式和认知行为治疗模式 一、心理社会治疗模式 二、认知行为治疗模式
一、心理社会治疗模式 • 心理社会治疗模式诞生于19世纪末期,它植根于多元决定论之中,与传统社会工作实务关系最为密切。 • 1. 基本假设: 1)要了解和预测人的行为必须了解个人与整体形态中的所有人的互动; 2)人类所生活的环境为一个系统,系统内成员彼此的交互反应和相互影响,成为一个连锁反应; 3)个人行为反应来自他对环境之知觉、认知和内在心理感受; 4)个人出生时即具有独特的本能驱力和攻击性,并与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独特之行为方式,因此,人格与个人社会生活功能息息相关; 5)个人对环境的认知是个人对环境的期望与事实两部分的整合; 6)人之所以会发生适应问题,是来自社会适应失败; 7)如果矫正服务对象的人格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那么他的自我是可以改变和成长的。
一、心理社会治疗模式 • 2. 治疗目标: 第一,减低矫正服务对象的焦虑和不安; 第二,减低“人在情境中”系统的功能失调; 第三,增强矫正服务对象的自我适应技巧和“人在情境中”系统的功能; 第四,增强矫正服务对象的自我实现和满足感,改善环境以解决问题等。 • 3. 实施原则: 第一,服务计划应随着对矫正服务对象了解程度的不同,以及“人在情境中”(内在心理和外在环境两大因素)的改变而不断修正; 第二,提供社会心理服务应以个别化为原则; 第三,问题研判焦点是放在矫正服务对象目前与过去生活功能表现与生活环境互动关系方面; 第四,重视专业关系的建立和运用; 第五,矫正服务对象要参与问题的研判和处置计划; 第六,直接协助矫正服务对象改变自己来影响环境。
一、心理社会治疗模式 • 4. 主要治疗技术: 1)直接治疗技术: A. 支持性的技术; B. 直接影响的技术; C. 探讨、描述与宣泄的技术; D. 反映性讨论的技术。 2)间接治疗技术:主要针对矫正服务对象的环境作改善或修正。
二、认知行为治疗模式 • 认知行为治疗模式是由行为治疗模式发展而来的。条件反射和操作条件反射原理成为行为治疗的重要技术。 • 1. 基本假设:认知行为治疗是根据认知过程影响情感和行为的理论假设,通过认知和行为技术改变矫正服务对象不良认知和行为的治疗模式。 • 2. 治疗目标:1)改变错误认知或不切实际的期待,以及其他非理性的想法;2)修正非理性的自我对话;3)加强问题解决和对策抉择的能力;4)加强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
二、认知行为治疗模式 • 3. 社工的角色和任务:社工在运用认知行为模式进行矫正治疗服务时,通常要完成以下几个任务: 第一,澄清内在沟通; 第二,解释认知行为的运作模式; 第三,指定家庭作业; 第四,强调体验学习; 第五,使用逆向操作; 第六,运用动态的思考及反思。
二、认知行为治疗模式 • 4. 介入策略: 第一,辨认失能或扭曲的思考方式和想法,以及该想法如何导致负面的情绪和失调的行为; 第二,自我监控负面的思考方式或自我对话; 第三,探索负面思考方式与潜在感觉或信念之间的关系; 第四,尝试不同的具有正面功能和不扭曲的思考方式类型; 第五,检验个人重新对自我、世界和未来的基本假定,在因应行为及环境调适上的有效性。
第二节 任务中心模式和现实治疗法 一、任务中心模式 二、现实治疗模式
一、任务中心模式 • 任务中心模式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由Reid与Epstein在美国所提倡、发展而成的一种矫正服务对象工作方法。 • 1. 基本假设 • 2. 基本特质和原则 1)经验取向; 2)整合性; 3)焦点; 4)系统与脉络; 5)短期性; 6)合作的关系。
一、任务中心模式 • 3. 焦点: 1)问题解决的焦点必须放在矫正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想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上,即焦点是矫正服务对象所认为的最重要的和最能够去解决的问题,而非机构所认为的最重要的问题。 2)为了保护矫正服务对象免于一直处于开放的、无止境的问题处置过程中和关系过度涉入,工作者和矫正服务对象必须对问题进行切割。解决问题过程中,实际行动应该是部分的、有焦点的,要一个一个解决,必须把力量集中在可达成之目标上。
一、任务中心模式 • 4. 问题类别: 1)人际冲突; 2)社会关系的不协调; 3)与正式组织间的问题; 4)角色执行困难; 5)决定的问题; 6)反应性情绪压力; 7)资源不足的问题; 8)其他未分类的心理或行为问题。
一、任务中心模式 • 5. 介入策略: 1)协助矫正服务对象澄清问题,清楚地定义问题; 2)拟定契约,双方对其达成共识,以作为工作过程的导引; 3)具体分析问题,减少矫正服务对象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4)帮助矫正服务对象选择任务,予以承诺,同时激发矫正服务对象采取行动; 5)与矫正服务对象回顾工作过程,给予回馈,作为矫正服务对象发展新任务的参考; 6)党资源匮乏时,社工可适当作为矫正服务对象的支持系统; 7)协助矫正服务对象决定需求,并将其修改为有助于问题解决的行动,社工在矫正服务对象的行动中提供有矫正作用的回馈,修正将妨碍问题解决的信念;
一、任务中心模式 • 6. 介入程序: 1)问题探索; 2)确认问题; 3)订立契约; 4)任务规划与执行; 5)结束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