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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登记科业务学习. 二 O 一三年九月. 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念 二、登记制度 三、年检制度 四、受理登记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念 二、登记制度 三、年检制度 四、受理登记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基本概念 — 定义、特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及特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理解为民办的事业单位。 其特性: (一)非政府性或民间性。 (二)非营利性。 (三)自主性。 (四)实体性。. 基本概念 — 分类. (一)教育事业: 如民办学校 (二)卫生事业: 如民办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疗养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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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登记科业务学习 二O一三年九月
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念 二、登记制度 三、年检制度 四、受理登记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念 二、登记制度 三、年检制度 四、受理登记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基本概念—定义、特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及特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理解为民办的事业单位。 其特性: (一)非政府性或民间性。 (二)非营利性。 (三)自主性。 (四)实体性。
基本概念—分类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学校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疗养中心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图书室、博物馆、美术馆、艺术表演团体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研中心、科普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场馆、体育俱乐部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老年公寓、婚介所、社区服务中心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人才交流中心、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类:如成立与团市委及妇联等部门工作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民办的青少年服务中心等
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念 二、登记制度 成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三、年检制度 四、受理登记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成立登记—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 3、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6、有必要的场所。
成立登记—申报、审批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名称核准通知书开出后,三个月之内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民非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成立登记—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人:登记管理机关检查人员2人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理事会成员)。 2、对场地拍照取证。 3、召开负责人座谈会。 4、制作现场查看笔录。
成立登记—咨询、受理注意事项 一、名称的规范: (一)不能给公众造成误解。 举例:三一培训学校 叁一培训中心 一三培训中心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宗教界的名称不能使用,企业名称一般不能使用。
成立登记—咨询、受理时注意事项 二、法定代表人应为本地户口或在本地有房产。 三、消防合格证明的规范。案例 四、开办资金。 五、受理材料的复印件都应核对原件。
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念 二、登记制度 成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三、年检制度 四、受理登记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变更登记—内容 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变更出资人、理事会成员属于修改章程,也应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
变更登记—申报时限 根据《民非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变更登记—咨询、受理注意事项 受理变更登记时应注意,通常民非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实际上会同时变更理事会成员、出资人,但他们在提交材料时往往只提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材料,只在章程里体现新的理事会成员及出资人。此时,应告知经办人变更理事会成员、出资人,也应同时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避免经办人不必要的麻烦。
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念 二、登记制度 成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三、年检制度 四、受理登记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注销登记—关于注销登记的规定 《民非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申报时限 《民非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念 二、登记制度 成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三、年检制度 四、受理登记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年检制度—检查内容 1、有无违法乱纪情况; 2、是否有登记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3、是否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4、财务收支、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党组织建设情况。
年检制度—年检结论及审查标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上一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在二年内获得社会组织评估4A等级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 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 在上一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 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未按规定成立的;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 设立分支机构的; • 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 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章程行为的。
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念 二、登记制度 成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三、年检制度 四、受理登记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受理登记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证书丢失补发新证的程序 • 民非单位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证书丢失公告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颁发新证书 注意事项: 公告内容应包括登记证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如果正、副本全部丢失应注明。 办理补证应由法人本人办理,如法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应有委托书。
课程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