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5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簡介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簡介.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泰山職業訓練中心.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桃園職業訓練中心.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隸屬: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位置:座落於台南縣官田鄉 官田工業區 成立時間:於民國 74 年 管轄區域:雲林縣、嘉義縣市 、台南縣市.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dagan
Download Presentation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簡介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簡介

  2.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泰山職業訓練中心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桃園職業訓練中心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 隸屬: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 位置:座落於台南縣官田鄉 官田工業區 • 成立時間:於民國74年 • 管轄區域:雲林縣、嘉義縣市 、台南縣市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3. 提供職前訓練課程 證照輔導與就業協助 生活照顧 中心與外界單位優良豐富辦訓經驗,提供就業技能學習課程 課程輔導考照,並於結訓後提供就業協助 部分課程提供生活津貼,補助受訓期間經濟問題 提供進修訓練課程 學分班課程 中心與外界單位優良豐富辦訓經驗,在職技能提升 結合大學院校,提供學分認證課程 補助企業辦理訓練 補助企業訓用合一 產訓合作 企業自行培育在職員工職能,時間、地點更彈性化 結合募才、育才、用才,由政府補助企業招募與培訓 量身訂作,由職訓中心與企業合作辦理課程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即測即評即發證 受理報名並為檢定標準場所 現場報名、考試與發證 • 依據產業發展,規劃並提供高品質職業訓練,含職前訓練、進修訓練、 第二專長訓練 •  辦理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並核發證照 • 全國暨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訓 失業者服務 在職者服務 企業服務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4. 99年度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5. 為協助民間之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或鼓勵其結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辦理聯合訓練活動,以持續提升人力素質,擴展訓練效益,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整體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為協助民間之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或鼓勵其結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辦理聯合訓練活動,以持續提升人力素質,擴展訓練效益,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整體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6. 訓練計畫應依據營運策略發展需求,規畫訓練課程、 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7. 99年度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核定訓練計畫次日起至11/15日止 待職訓局另行公告 11/20提出核銷 相關期程 受理申請期間 補助訓練期間 請領補助期限

  8. 受僱於事業單位,年滿15歲至65歲並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受僱於事業單位,年滿15歲至65歲並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五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 之下列受僱員工,(略)…: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依法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居民或澳門居民。

  9. 數位學習、學分班、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或經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數位學習、學分班、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或經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 • 辦理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未由職訓局共通核心職能 課程師資資料庫遴選者,該課程不予補助。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訊息:http://www.career.com.tw:80/teacher95_new/class.asp

  10. 晚上 上午 下午 2~4小時 2~4小時 2~4小時 至少休息1小時 至少休息1小時 每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

  11. 訓練方式-聯合型訓練計畫

  12. 訓練經費編列標準(Ⅱ)

  13. 經濟部中小型企業認定標準: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

  14. 最高補助比率 70%為限

  15. 提報訓 練計畫 審查及 核定 課程 執行 訓練品 質評核 請款 核銷 • 於資訊系統一次提出上傳。 • 五個工作日內函送至主要辦訓地點職訓中心。 • 預定施訓日三個日曆天前,登錄課程資料。 • 次月10日前完成系統回報。 • 依事業單位整體訓練體制完整性進行評核。 • 訓後補助一次核銷。 • 結訓後並獲核定補助比率後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至遲於11/20日前函送資料辦理核銷。 • 隨到隨 審,受理後14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查。 • 審查核定次日起,訓練費用始予補助。

  16. 不符合 申請單位 (線上提報訓練計畫) 上傳後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 重新申請(1次為限) 函送書面資料 資格審查(隨到隨審) 於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訓練計畫 初審會議 退件 符合 完成核定 課程開訓

  17. 審查完成核定 課程開訓 電話查訪 不定期查訪 訓練品質評核 課程變更、回報 決審會議 課程結訓 函寄核定補助比率公文 於14個日曆天內 結案核銷

  18. 事業單位應依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時間、時段、地點、人數、師資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個日曆天前,向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訓練專業團體有變更或新增者,應於變更或新增後首次施訓日前,函報職訓中心辦理變更。

  19. 申請變更項目為同一類別課程名稱、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及外訓參加名單,並於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二個日曆天前登錄於資訊系統,且符合下列情事:申請變更項目為同一類別課程名稱、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及外訓參加名單,並於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二個日曆天前登錄於資訊系統,且符合下列情事: 1.上課時間變更後,仍應符合原核定計畫訓練時數及時段之規定。 2.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應電話通知及傳真加蓋事業單位印信及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之變動事由至職訓中心辦理;遇天災者,應於原定訓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傳真回報職訓中心,但重大災情不在此限。 3.事業單位須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學員參訓時應簽名確認,因故無法參訓應事先請假,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

  20. 課程登錄與變更 3個日曆天 2個日曆天 6/8 6/9 6/10 6/11 6/12 6/13 課程 登錄 截止日 單位自 行變更 截止日 預定 施訓日 遇天災下午17時前傳真回報 臨時變更須傳真並電話通知職訓中心

  21. 附表七注意事項 務必請學員簽名,如為內部簽到文件或制式表單請加上本欄位以免影響核銷

  22. 分梯上課之定義: 每梯次上課的內容、時數需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 訓練課程編列之程序: 1.確認各班次之需排訓總人數(每場次至少8或10人,至多50人) 及規劃所需之總梯次。 2.確認每梯次訓練量分配(含人數及場次)。 時數:至少上課2小時(即1場次)。 天數:每天最多上課8小時,最少上課2小時(即1場次)。 場次:每場次上課2~4小時,且每天至少上課1場次。 資訊系統之計算方式: 1、依訓練總時數設定鐘點費上限。 2、依總天數設定交通費趟數上限。 3、依訓練總人數*每梯次時數(內訓以每人600元為上限)設定教 材文具費上限。 附表二規劃原則

  23. 附表二說明 A B C D E 各費用上限:鐘點費=AxDx800(or1600);交通費=AxEx交通費;教材文具費=AxCxDx100 【範例一】A班次課程需100人排訓,規劃每梯次上課20人,則該班課程需排5梯次。 • 該班次之總梯次:5 • 時數:6(總時數為30) 鐘點費上限:5x6x800(or1600)=24000(or48000) • 天數:2(總天數為10) 交通費上限:5x2x交通費(來回) • 場次:2(總場次為10) 教材文具費上限:5x20x6x100=60000 【範例二】B班次課程需100人排訓,規劃每梯次上課20人,則該班課程需排5梯次。 • 該班次之總梯次:5 • 時數:8(總時數為40) 鐘點費上限:5x8x800(or1600)=32000(or64000) • 天數:2(總天數為10) 交通費上限:5x2x交通費(來回) • 場次:2(總場次為10) 教材文具費上限:5x20x6x100=60000

  24. 聯合型計畫規劃原則 • 【範例】聯訓學員90位,規劃共10個班次課程,則排訓人數已超過每班50人限制,故每班次課程至少均需分2梯次上課,因每梯課程相同,每單位將只派訓1個梯次的課程,則每單位最後派訓場次將達不到80%。 • 以聯訓計畫每一班次之應參與場次(即總場次/總梯次)之加總,作為計算每家應參訓總場次達80%之計算基準。 每一聯訓單位以應參加5場次計算,據以判別派訓場次是否達80%之標準。

  25. 聯合型計畫參與場次說明

  26. 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應依序編號,並依鐘點費、交通費、教材文具費(覈實支用,並註明支用項目)及行政作業費等支出項目分別開立。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應依序編號,並依鐘點費、交通費、教材文具費(覈實支用,並註明支用項目)及行政作業費等支出項目分別開立。 • 訓練紀錄表,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另附開課狀況照片至少三張,內訓及聯訓課程每場次應留存至少三張,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及人員;外訓課程,應另檢附訓練專業團體之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證明文件及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27. 訓練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不得逾核定補助辦訓期間,且影本應浮貼於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九。訓練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不得逾核定補助辦訓期間,且影本應浮貼於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九。 •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影本,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及與正本無誤章,其與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均應妥善保留存放於事業單位至少十年,本局及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 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班次,應填寫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十。

  28. 教材及文具用品費--空白錄影帶、傳真紙、報表紙、傳真機碳粉、電腦軟體、影印機租金,或與課程非相關用品等不予認列。杯子、場地費、餐費、衛生紙、設備租借或購買、住宿費、學員交通費或軟體硬體購買費等不予認列。教材及文具用品費--空白錄影帶、傳真紙、報表紙、傳真機碳粉、電腦軟體、影印機租金,或與課程非相關用品等不予認列。杯子、場地費、餐費、衛生紙、設備租借或購買、住宿費、學員交通費或軟體硬體購買費等不予認列。 • 聯合型計畫--行政作業費: 訓練計畫之鐘點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總額之15%編列,且不得使用於採購設備。屬於訓練課程所發生之費用可列入(例如水電費、電話費、郵電費…上課所需之費用以及一些雜項支出等。(但便當或餐飲費不可報銷;水電費、電話費及場地租金等請填寫【附表十】欲報銷之分攤金額。3C耗材產品(如硬碟、記憶體…等)影印機租金、空白錄影帶、傳真紙、報表紙、或與課程較無直接相關等科目皆無法報銷。

  29. 注意事項 • 事業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補助其訓練費用,並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不預告訪視或電話訪查。本局或職訓中心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事業單位於辦訓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辦理訓練品質評核事宜。評核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說明,不得由非事業單位之人員代為回應。

  30. 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依原核定補助額度減少20%,同年度每一事業單位最多減少80%: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依原核定補助額度減少20%,同年度每一事業單位最多減少80%: (1)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依本計畫辦理之行政作業,經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 (2)依本計畫規劃內部訓練,由訓練專業團體協助規劃訓練課 程、安排課程講師或提供教材,且收取費用佔所提訓練計畫 總經費25%以上者,未於申請訓練計畫表單確實揭露委外規 劃本計畫之訓練專業團體訊息,或於訓練專業團體有變更或 增加之情形,未依規定函報職訓中心。 (3)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 訓,其個別參加場次未達總場次80%。 • 前項補助額度,以事業單位獲職訓中心核定,並得實際核銷之金額計算之。

  31.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 (1)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 (2)未依限回報課程,經職訓中心通知改善後,再發生未依規定辦理回報之情形,就未依限回報之課程,不予補助。 (3)內部訓練課程訓練未達8人,聯合訓練未達10人, 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 (4)辦理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師資未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者,該課程不予補助。 (5)參訓人員未符資格者,當次課程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32. 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經查證屬實達二次以上者,職訓中心應就當年度訓練計畫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經查證屬實達二次以上者,職訓中心應就當年度訓練計畫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 •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用,經限期申請,屆期未申請者,職訓中心應就當年度訓練計畫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33. 注意事項 • 事業單位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或評估訓練績效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以書面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者,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 •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事之ㄧ,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提供自己、他人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 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訓練費用。 • 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3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聯絡電話:06-6985945分機305,318-320 專線電話:06-6935571-3,6935575-6 傳真:06-6985941,6935570 聯絡方式

  35. 臺南職訓新版網站 臺南職訓新版網站 「企業專區」介紹 • 最新企業消息 • 企業選單 點擊分眾導覽「企業」 出現企業專屬頁面 • 選單內容 2月10日正式改版上線 http://www.tnvtc.gov.tw

  36. 25週年慶 臺南職訓中心「25週年慶系列活動」 活動日期: 2月22日~4月17日 活動日期: 2月10日~3月19日 功能: • 台南職訓簡介 • 集點活動 • 合作廠商優惠卷 活動日期: 4月17日(六) 請大家填寫設攤、優惠卷問卷 填妥後交予我們工作人員 專案辦公室 品牌行銷組 (06)6985945#321、322

  37. 簡報結束,謝謝聆聽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