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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税申报企业政策培训

无税申报企业政策培训. 基本政策要点. 1 、征管基本要求 2 、基础税收政策 3 、发票使用 4 、税收检查 5 、核实核查工作安排. 征管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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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税申报企业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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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无税申报企业政策培训

  2. 基本政策要点 1、征管基本要求 2、基础税收政策 3、发票使用 4、税收检查 5、核实核查工作安排

  3. 征管基本政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9. 处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基础税收政策

  14. 营 业 税

  15.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6.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17. 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 四、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9.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22. 营业税计算方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3.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其中: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为1个季度。

  24. 与营业税相关的税种税费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内业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暂限于除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外的其他列举娱乐项目。

  25.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方法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税率

  26.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义务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三档。延庆为5%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税率

  27. (三)教育费附加 征收范围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农业和乡镇企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外,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教育费附加率

  28.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外商投资土地使用费

  29. 个人所得税

  30.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1.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2.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3.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4.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5.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6.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

  37. 印 花 税

  38.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9. 税目与税率 (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所载应税金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40. (二)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的件数×定额税率

  41.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42. 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也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也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43. 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包括购销金额、加工承揽收入、收取费用、承包金额、运输费用、仓储保管费用、借款金额、保险费收入等项。 2、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为计税依据。

  44.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执照、专利证、专利许可证照、以及企业的日记帐簿和各种明细分类帐簿等辅导性帐簿,按凭证或帐簿的件数纳税。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执照、专利证、专利许可证照、以及企业的日记帐簿和各种明细分类帐簿等辅导性帐簿,按凭证或帐簿的件数纳税。

  45. 税收征管办法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纳税。

  46.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47. 注: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已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未划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注: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已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未划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8. 已贴用印花税,揭下重用,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罚。已贴用印花税,揭下重用,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共同签订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均应按各自持有的凭证所载的金额缴纳印花税,有些合同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共同签订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均应按各自持有的凭证所载的金额缴纳印花税,有些合同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50. 缴税方法 (1)“三自”缴纳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贴花,自行划销。 (2)一份凭证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元,需到税务所填写缴款书缴纳,并在凭证上加盖印花税完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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