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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 展示人:张世宁 郑迪文 崔萌. 简介 机动车辆保险. 机 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 。 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机动车辆保险的由来. 世界上最早的一份汽车保险出现在1898年的美国。美国的旅行者保险有限公司在1898年给纽约布法罗的杜鲁门马丁上了第一份汽车保险。马丁非常担心自己的爱车会被马冲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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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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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机动车辆保险 展示人:张世宁 郑迪文 崔萌

  2. 简介 机动车辆保险 •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 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 • 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3. 机动车辆保险的由来 • 世界上最早的一份汽车保险出现在1898年的美国。美国的旅行者保险有限公司在1898年给纽约布法罗的杜鲁门马丁上了第一份汽车保险。马丁非常担心自己的爱车会被马冲撞。 • 最早签发机动车车辆保险单是在1895年由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费为10英镑到100英镑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但可以在增加保险费的条件下加保。 • 机动车辆保险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汽车的普及使道路事故危险构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危险;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因此,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在全球均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业务。

  4. 发展状况 •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机动车辆保险已涵盖汽车危险事故的大部分,中国交通部已强制购车人员购买机动车辆保险,以保证在车祸事故中,受害人正当权益得到保障。比如交强险就是以保证第三方的权益为目的险种。而中国比较有名的汽车保险公司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

  5. 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 •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商业险和交强险 • 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 •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 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6. 车辆损失险 • (一)交强险 •   1、该险种属国家强制要求,所以必须购买,赔偿范围11万死亡伤残补助,1万医疗2千财产损失,赔偿不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仅分有责赔偿,无责赔偿,保费固定。   2、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坏,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其赔偿,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是按照每个省来执行的[2]

  7. (二)商业险 • 1、车辆损失险: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险保障服务。 相关图书《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 •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倾覆责任与非碰撞责任,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如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建筑物、车辆与电线杆或树木、车辆与行人、车辆与动物等碰撞,均属于碰撞责任范围之列;倾覆责任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8. 非碰撞责任 • 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A、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风、雷击、泥石流,地震等。   B、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   C、其他意外事故,如倾覆、冰陷、载运被保险车辆的渡船发生意外等。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包括风险免除(损失原因的免除)和损失免除(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风险免除主要包括: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品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 汽车保险(3张)  6、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7、非被保险人直接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损失免除主要包括自然磨损、锈蚀、故障,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等。   需要指出的是,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合同规定,且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中国大陆以往均将失窃列为基本责任,后来却将其列为附加责任,即被保险人若不加保便不可能得到该项危险的保障。

  9. 2、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 相关图书《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 • 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即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时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此保险的责任核定,应当注意两点:

  10. 1、直接损毁,实际上是指现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各种间接损失不在保险人负责的范围。 •  2、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即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并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因为保险人的赔偿必须扣除除外不保的责任或除外不保的损失。例如,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的驾驶人员及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赔偿之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驾驶员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开车等行为导致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1. 3、附加保险  机动车辆的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看,主要有附加盗窃险、附加自燃损失险、附加涉水行驶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险、附加指定专修险等,保险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保。3、附加保险  机动车辆的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看,主要有附加盗窃险、附加自燃损失险、附加涉水行驶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险、附加指定专修险等,保险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保。 • 4、盗抢险  盗抢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期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但不能故意损坏。

  12. 机动车辆保险保险特点 • (一)不确定性 •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 (二)扩大可保利益 •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 (三)无赔款优待 •   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各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均采用“无赔款优待”制度。 • (四)维护公众利益 •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所以,汽车保险是保障驾驶人员人身权益保障的最好方法。

  13. 注意事项 • 现在,汽车保险已被普遍接受。但是,有些车主认为只要买了车险,所有的事故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赔偿。“并非所有的事故车主都能得到全额理赔。”那车险理赔流程到底是怎样的,有没有车险理赔流程图可以参考呢?保险专家说,对于车险理赔,车主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其一,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保护好现场,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提供保险单,等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查勘,同时填写好《索赔申请书》。此外,车主要尽快将各种索赔单证交给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出险车辆修复后,车主应保存好修理发票,同时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14. 其三,损失过小索赔不划算。因为在车险续保时,保险公司有一个保费优惠条款,即车辆一年未出险,第二年续保时即可享受10%左右的保费优惠;如果连续几年没有出险记录,那么保费优惠最高能达到30%。首先,在哪保的与理陪完全没关系!因为保单都一样的。其次,看你在哪修车,因为不同修理厂(包括4S店)都会比较方便的保险公司,最好问问你常去的修理场哪个保险公司赔起来方便!其三,损失过小索赔不划算。因为在车险续保时,保险公司有一个保费优惠条款,即车辆一年未出险,第二年续保时即可享受10%左右的保费优惠;如果连续几年没有出险记录,那么保费优惠最高能达到30%。首先,在哪保的与理陪完全没关系!因为保单都一样的。其次,看你在哪修车,因为不同修理厂(包括4S店)都会比较方便的保险公司,最好问问你常去的修理场哪个保险公司赔起来方便! • 其二,了解拒赔范围和免责范围。“在车险索赔时,车主应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并熟悉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专家说,对于年审不合格或没有年审、拖带未保险车辆、交通肇事逃逸、购买二手车后保单未过户的车辆,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另外,并非所有的事故车主都能得到全额理赔。以盗抢险为例,如果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而非全车遭盗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15. 车险新规 • (一)管理通知 •   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车险改革由此启动。   《通知》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16. 车险新规 • (二)示范条款 •   2012年3月14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取消多项免除责任“霸王条款”。    新规定对现行的车险条款进行了梳理,重点修订了条款中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主要有4个特点。   •  一是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  二是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删除了现行车险条款中存在一定争议的10条责任免除,包括“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6]。    三是强化如实告之,简化索赔资料。不再要求车损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四是简化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新规定大幅简化现有商业车险附加条款,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了主险保障范围,即现有的38种附加险将被规范为10种,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不计免赔险。

  17. 新保险法 •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8.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19.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20. 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保车辆交强险 •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21. 补充问题 • “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解决 •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按保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额内计算赔偿。这意味着今后车主在为爱车投保时,是依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投保。 • 减少免赔事项 • 《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

  22. 解决“无责免赔” • 之前,保险行业一直实施“无责免赔”,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新出台的《示范条款》规定,对于因第三方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先行垫付修理费,然后以“代位追偿”方式,来完成向有责方追偿的工作。 • 简化索赔资料 •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对车险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这样减少了部分索赔资料,进一步方便了广大车主更快捷的办理索赔手续。

  23. 优化条款条例 •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对原条款的部分描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尤其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表述更加清晰准确。 • 同时,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特种车、摩托车及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条款。每个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义等部分。《示范条款》还对原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仅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24. 案例1:车辆借用人赔偿损失后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理赔案例1:车辆借用人赔偿损失后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理赔

  25. 案情: 2009年3月2日7时45分,赵某驾驶苏FKP181号二轮摩托车沿如东县掘港镇天星村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天星村九组陈某宅路口处时,遇有原告王某驾驶苏F44J43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上水泥路向北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两颗上门牙脱落,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在如东县某医院进行了门诊、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脑震荡。2009年4月23日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2009年4月23日如东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组织王某与赵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确定赵某住院医疗费2885.9元,营养费10天×18元/天=180元,护理费785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0天×29.06元/天=1162.4元,牙齿修补费4808元,车辆修理费550元,王某医疗费624元,车辆修理费920元,

  26.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赵某受伤医药费、牙齿修补费等费用由王某承担,共计10571.3元(壹万零伍佰柒拾壹元叁角)。2、王某医药费、车辆修理费计1544元由赵某承担。3、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缠,一次性了结。后扣除赵某应赔偿给王某的损失部分,原告王某已经给付赵某赔偿款人民币9027.3元。另查明,原告王某驾驶的苏F44J43号二轮摩托车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李某某,该车系由李某某出借于原告王某驾驶,原告王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E型,苏F44J43号二轮摩托车被李某某投保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保险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事故发生在保期内。 后原告凭相关手续去被告处理赔,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为此,原告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交强险费用9027.3元。

  27. 判决: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王某与赵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的问题。因王某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驾驶未检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对此交通事故,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

  28. 2.关于本案原告王某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险公司对其所承保的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0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2.关于本案原告王某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险公司对其所承保的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0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29. 与此相对应,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作为交强险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选择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也可选择向被保险人或直接侵权人等赔偿义务主体主张赔偿的权利。虽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要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才可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但是鉴于目前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运行支配的主体时常为不同主体,车辆所有人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亦常作为被保险人,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确可能或为被保险人即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即直接侵权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情况,对此法院认为若被保险人实际上未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直接侵权人对第三人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若直接侵权人属于投保人允许的合法车辆驾驶人则其应享有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同等权利,不然将会使适格权利主体处于缺失状态,导致无相关权利主体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这显然也与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车辆借用人即车主李某某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已向受害人赵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对此其享有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后再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的同等权利,故王某可作为适格原告主体向被告保险公司行使主张给付其保险金的权利。与此相对应,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作为交强险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选择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也可选择向被保险人或直接侵权人等赔偿义务主体主张赔偿的权利。虽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要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才可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但是鉴于目前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运行支配的主体时常为不同主体,车辆所有人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亦常作为被保险人,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确可能或为被保险人即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即直接侵权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情况,对此法院认为若被保险人实际上未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直接侵权人对第三人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若直接侵权人属于投保人允许的合法车辆驾驶人则其应享有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同等权利,不然将会使适格权利主体处于缺失状态,导致无相关权利主体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这显然也与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车辆借用人即车主李某某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已向受害人赵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对此其享有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后再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的同等权利,故王某可作为适格原告主体向被告保险公司行使主张给付其保险金的权利。

  30. 3. 关于原告王某就本起交通事故向赵某赔偿的各项损失如何确定及被告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保险金数额的问题。虽然2009年4月23日如东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组织王某与赵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该所出具了损害赔偿调解书,但是对王某与赵某就赔偿项目以及数额达成协议未经被告保险公司审核并同意,现被告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依法对本起事故造成赵某的各项损失进行审核,并确认如下:(1)医疗费:7693.9元(含赵某住院费用和牙齿修补费用);(2)营养费:因赵某受伤住院确需营养本院酌定100元(10元/天*10天);(3)护理费:虽然王某与赵某在公安机关调解时确定护理费为785元,但被告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王某对此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酌情确认赵某的护理费为290.6元(10天*29.06元/天);(4)交通费:鉴于赵某及陪护人员在就医期间确实存在一定的交通费用的支出,法院确认为200元;

  31. (5)误工费:1162.4元(40天*29.06元/天);(6)车辆修理费:原告主张赵某的车辆修理费55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此存在异议,但其也并未提供定损单对事故车辆维修费用予以确认,考虑到赵某车辆损坏事实,本院酌定车辆修理费为300元;上述经济损失第(1)-(6)项合计人民币9746.9元。因原告所驾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对于上述经本院核定后的赵某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又因王某向赵某赔偿的数额为10571.3元,抵扣赵某应赔偿给王某的损失部分1544元,原告王某已给付赵某9027.3元,对于上述本院核定的9746.9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给付原告王某,另原告王某自愿将赵某应赔偿给王某的损失1544元从法院核定的损失总额中予以扣减,此系原告王某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法院照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人民币8202.9元。

  32.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在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主动向原告王某履行了给付义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在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主动向原告王某履行了给付义务。

  33. 评析: 车辆出借行为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很普遍,借用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也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当借用人驾驶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时,只要车辆无瑕疵、借用人具备驾驶资格,由此产生的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公安部门在组织事故双方进行调解时,还是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普遍都认定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即属此例,即经公安部门调解,由王某向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李某某未承担赔偿责任。

  34. 但随着而来的问题是,借用人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拒绝理赔,主要理由即为借用人非交强险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其无权主张理赔交强险款项。本案中,原告王某将被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王某不是被告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不属适格原告,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理赔。

  35. 对于借用人主体在本案中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险公司对其所承保的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对于借用人主体在本案中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险公司对其所承保的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36. 与此相对应,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作为交强险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选择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也可选择向被保险人或直接侵权人等赔偿义务主体主张赔偿的权利。虽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要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才可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但是鉴于目前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运行支配的主体时常为不同主体,车辆所有人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亦常作为被保险人,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确可能或为被保险人即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即直接侵权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情况,对此法院认为若被保险人实际上未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直接侵权人对第三人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若直接侵权人属于投保人允许的合法车辆驾驶人则其应享有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同等权利,不然将会使适格权利主体处于缺失状态,导致无相关权利主体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这显然也与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与此相对应,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作为交强险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选择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也可选择向被保险人或直接侵权人等赔偿义务主体主张赔偿的权利。虽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要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才可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但是鉴于目前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运行支配的主体时常为不同主体,车辆所有人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亦常作为被保险人,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确可能或为被保险人即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即直接侵权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情况,对此法院认为若被保险人实际上未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直接侵权人对第三人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若直接侵权人属于投保人允许的合法车辆驾驶人则其应享有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同等权利,不然将会使适格权利主体处于缺失状态,导致无相关权利主体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这显然也与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37. 根据苏高法审委【2011】1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车辆出借后发生保险事故,借用人或者借用人安排的驾驶人员具有合法驾驶身份,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车主)对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车辆借用人即车主李某某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已向受害人赵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对此其享有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后再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的同等权利,故王某可作为适格原告主体向被告保险公司行使主张给付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保险金的权利,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原告王某不是被告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不属适格原告,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理赔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8. 案例 有甲乙两车,甲车为载货卡车,乙车为私家轿车,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乙车车辆损失50000元,乙车驾驶员重伤,抢救花费医疗费共计60000元,残疾赔偿费100000元,甲乙两车均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甲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200000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150000元,乙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100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20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事故事故主责,事故责任比例为70%

  39. 分别计算甲乙两车的交强险赔款和保险公司商业险赔款。分别计算甲乙两车的交强险赔款和保险公司商业险赔款。 根据2008年修订颁布的新交强险责任限额及费率方案,交强险项下机动车在道理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为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总额为12100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值得注意的是,交强险赔偿分机动车有责和无责两类标准,而不以事故责任比例为赔偿标准,商业三责险则以事故责任比例分摊损失。

  40. 根据案例中损失金额和责任分配比例,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根据案例中损失金额和责任分配比例,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1.交强险赔款: (1)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112000元,因为甲车承担的乙车损失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因此承担车辆损失赔款2000元,乙车驾驶员医疗费用10000元,驾驶员残疾赔偿金100000元。 (2)乙车交强险赔付甲车车辆损失2000元

  41. 2.商业险赔款 (1)甲车保险公司赔付的商业险赔款包括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A.机动车损失险赔付金额:(5000—2000)×70%=2100元 B.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金额: 乙车车损部分:(50000—2000)×70%=33600元 乙车驾驶员医疗费用部分:(60000—10000)×70%=35000元 乙车驾驶员残疾赔偿部分:(100000—100000)×70%=0元

  42. 2100+33600+35000=70700 综上所述,甲车保险公司商业险项下共支付赔款70700元

  43. (2)乙车保险公司支付赔款计算如下: A.机动车损失险赔付金额:(50000—2000)×30%=14400元 B.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金额(甲车车损):(5000—2000)×30%=900元 由于乙车驾驶员不属于乙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障范围,故不予赔付。 综上,乙车保险公司商业险项下共支付赔款15300元

  44. 联想: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于2006年7月1号正式实施。交强险是为了配合2004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内容而设计的相应险种,与先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较,存在明显不同

  45. 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1)在赔偿范围上 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的是“过错式赔偿”,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在交强险中,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按照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扩大

  46. (2)在承保范围上 各家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责险中,不同程度的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而交强险的除外责任则非常少。商业三责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等违法事件,未经保险人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竞赛、维修期间、驾驶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拖带未投保车辆、肇事逃逸、没按时验车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大都列为商业三责险赔付责任免除事项。

  47. 此外,保险公司大多还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同等级的、数额的免赔额或免赔率。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唯一一项责任免除是事故的损失由受害者故意造成,并且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对“故意”的举证责任。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要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此外,保险公司大多还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同等级的、数额的免赔额或免赔率。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唯一一项责任免除是事故的损失由受害者故意造成,并且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对“故意”的举证责任。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要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48. 综上述4种情况外,致受害人人生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负绝对的、不问过错的赔偿责任,且没有追偿权。其保险责任大大放宽。交强险没有免赔额与免赔率的规定综上述4种情况外,致受害人人生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负绝对的、不问过错的赔偿责任,且没有追偿权。其保险责任大大放宽。交强险没有免赔额与免赔率的规定

  49. (3)在投保性质上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投保承保双方是自愿的,保险公司经营以盈利为目的。交强险是强制责任保险,所有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都必须投保,保险公司经营以“不盈利不亏损”为基本原则。而交强险不已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作用

  50. (4)在费率条款上 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额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被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投保保障需求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三责险加以补充。商业三责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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