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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 周建仁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主要内容. 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 UPOV 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 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 我国种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 1 、共同点 保护对象都是植物。.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 2 、不同点 ( 1 )保护对象不尽相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保护的是品种,野生植物保护保护的是野生物种。 ( 2 )保护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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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植物新品种保护 周建仁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2. 主要内容 • 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 • UPOV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 • 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 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 • 我国种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3.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 1、共同点 保护对象都是植物。

  4.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一)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 2、不同点 (1)保护对象不尽相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保护的是品种,野生植物保护保护的是野生物种。 (2)保护主体不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保护主体是培育新品种的人,良种审定、野生植物保护保护的主体是植物本身。 (3)保护的法律不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源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良种审定源于《种子法》、野生植物保护源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5.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一)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 2、不同点 (4)享有的权利不同 植物新品种权人享有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被奖励权; 良种具有被广告、被经营、被推广权。(从事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的人有被奖励权;种子生产许可证所有人具有种子生产权;种子经营许可证所有人具有经营、推广权); 野生植物具有禁止或限制被采集、被出售、被收购、被进出口权。(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等人具有被奖励权;采集证所有人具有采集权;进出口证明书或标签所有人具有进出口权;经有关部门批准,部分人具有受限制的出售、收购权)

  6.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一)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 2、不同点 (5)拥有相关权利的数量不同 植物新品种权: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良种:一个良种可以拥有多个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 证; 野生植物:一种野生植物可以拥有多个采集证、进出口证明或 标签等。

  7.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一)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 2、不同点 (6)获得权利的条件不同 植物新品种权: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良种:a)种植面积;b)优良性状; 野生植物: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未定名的新 种。

  8.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 • 20世纪50年代-德国、荷兰、西班牙(玫瑰) • 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1952年、1954年)、国际商会 • 1957年5月-在法国召开第一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外交大会 • 1961年11月-法国举办第二次外交大会,大会通过公约(41条),德国、荷兰、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签约,1962年,英国、瑞士、丹麦签约 • 英国(1965年)、荷兰(1967年)、德国(1968年) • UPOV组织机构-办公室、顾问委员会、行政管理和法律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大田作物、蔬菜、果树、观赏植物和林木、自动化和计算机程序)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源--国际上

  9.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源--UPOV • 公约文本 • 1972年、1978年(1981年生效)、1991年(1998年生效) • 2)成员国 • 1968年(3个)、1981年(15个)、1991年(22个)、2000年(45个)、2004年(55个)、2006年(61个)、2009年(68个)、2010年(69个)、2011年(70个) • 3)1986年(GATT 乌拉圭回合)、1989年-1991年(TRIPS)(27.3(b))

  10.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源--国内 • 专利法(1985年、1992年、2000年) • 亚太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研讨会(1993年) • 1993年4月,国务院领导湖南视察、5月,专利局等部门组成调研组立法调查、6月,朱镕基、宋健、陈俊生等对调研报告批示同意立法、1995年5月,专利局、林业部、农业部、国家科委联合成立立法小组,起草条例、8月,下发40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10月,上报国务院、1997年3月20日,213号令颁布条例、1999年4月23日加入UPOV、1999年农、林分别发布细则及第一批名录,开始受理申请。

  11.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 • 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法律地位 1、 属于知识产权

  12. (三)、法律地位1、 属于知识产权 • 主要知识产权种类 • 专利权 • 商标权 • 版权 • 植物新品种权 • 地理标志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商业秘密

  13. (三)、法律地位1、 属于知识产权 • 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

  14. (三)、法律地位2、 78年文本、91年文本的区别 • 1)最少保护的属(种):加入UPOV时(5个、15个)、随后,8年内(24个)、新10年、老5年(全部) • 2)保护范围:商业生产、销售(78年);种子处理、贮存、进出口(91年) • 3)保护领域:繁殖材料(78年)、收获物、加工产品(91年) • 4)临时保护(授权前) • 5)农民特权 • 6)实质性派生品种

  15.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 • 审批机关 • 农林分工 • 保护范围 (四)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16. 审批程序

  17.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 (五)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中介服务) 1、数量 2、作用

  18.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 (一)侵权行为 1、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蔺草、食用菌、康乃馨 2、司法解释 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 (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号 •   为正确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20. 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   第二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   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   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1. 第三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第三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 •   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   第四条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 •   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 •   第五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22.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   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第七条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均同意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   侵权物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物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责令销毁侵权物的方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第八条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4. 条例规定,农民在植物新品种使用方面的特权是自繁自用,超出范围才属于侵权。实践中,侵权者大多委托农民进行大规模的制种。农民的代繁行为因超出了自繁自用的范围,故构成了侵权,农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农民若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导致一系列负面影响,且真正的侵权源头和最大的受益者是委托人,故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农民侵权责任中的赔偿责任是必要的。同时,为体现和贯彻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归责原则,规定第八条针对农民“知道”与否作了区别对待。为避免实践中可能的滥用,规定第八条对农民的范围做了界定,即以通常理解的靠农业或林业种植来维持生计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为限。条例规定,农民在植物新品种使用方面的特权是自繁自用,超出范围才属于侵权。实践中,侵权者大多委托农民进行大规模的制种。农民的代繁行为因超出了自繁自用的范围,故构成了侵权,农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农民若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导致一系列负面影响,且真正的侵权源头和最大的受益者是委托人,故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农民侵权责任中的赔偿责任是必要的。同时,为体现和贯彻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归责原则,规定第八条针对农民“知道”与否作了区别对待。为避免实践中可能的滥用,规定第八条对农民的范围做了界定,即以通常理解的靠农业或林业种植来维持生计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为限。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等

  25. 几个例子 • 山东林科院 双季米国槐案 • 辽宁省大连 金铃枣案 • 北京林业大学牡丹品种案

  26. (一)侵权行为 3、人民法院受理、收案情况

  27. (一)侵权行为 3、人民法院受理、收案情况

  28. (二)成功事例 1、昆明杨月季公司挤入国际市场:该公司与法国玖兰明星月季公司签定合同,向法国公司购买月季新品种,已累计支付品种权费150多万元,同时杨月季公司还利用引进的新品种培育自己的新品种,并申请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由于正确处理了引进和消化吸收的关系,使其成功地打开了国际市场的大门。2004年该公司向日本、韩国、法国等国家出口月季鲜切花400多万支。2005年,又将自己培育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冰清”新品种推向欧洲市场。

  29. (二)成功事例 2、昆明海宇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先后从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引进玫瑰有品种权保护的品种40余个,缴纳品种权使用费近358万元,成为了全球引进专利品种规模最大的公司之一。

  30. 四、我国种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以鲜切花为例,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种业的影响1、2000年花卉品种权申请仅5件,到2010年底,申请量已达1042件,授权281件。(农、林全部)四、我国种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以鲜切花为例,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种业的影响1、2000年花卉品种权申请仅5件,到2010年底,申请量已达1042件,授权281件。(农、林全部)

  31. 2、2006年至2010年鲜切花统计 年份种植面积(公顷)销售量(万支)销售额(万元) 出口额(万美元) 2006 41603.0 1256775.3 605287.4 34380.5 2007 43325.4 1290818.7 697806.4 16093.1 2008 44079.3 1304452.0 781106.8 20274.7 2009 44603.4 1834879.0 876976.6 22959.9 2010 50858.7 1901721.9 1058801.3 24632.2 增长率 22% 51% 75% /

  32. (二)我国种业面临的形势1、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面临国内外企业的强力竞争,同时我们的市场不仅在中国,也可开拓国际市场2、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贸易秩序的维持要靠知识产权保护,就种苗贸易而言,要靠植物新品种保护(二)我国种业面临的形势1、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面临国内外企业的强力竞争,同时我们的市场不仅在中国,也可开拓国际市场2、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贸易秩序的维持要靠知识产权保护,就种苗贸易而言,要靠植物新品种保护

  33. 我国林业授权品种实施现状 2011年对63个育种单位或个人的242个授权品种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只有57个品种在国内外均有应用,而158个授权品种仅在国内应用;在57个国内外均应用的品种中,其中42个是来自国外育种人培育完成后在我国申请品种权的。

  34. 3、增加植物新品种权拥有数量,是我国种苗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1)种苗企业的产品是新的林木品种,没有优良的、新的林木品种,企业便失去了生存的空间。2)培育出新的品种,但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确认,还不是知识产权,更谈不上自主知识产权。3)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没有控制力,也不是自主知识产权。(实质性派生品种)4)如何发挥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效益?3、增加植物新品种权拥有数量,是我国种苗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1)种苗企业的产品是新的林木品种,没有优良的、新的林木品种,企业便失去了生存的空间。2)培育出新的品种,但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确认,还不是知识产权,更谈不上自主知识产权。3)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没有控制力,也不是自主知识产权。(实质性派生品种)4)如何发挥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效益?

  35. 国外申请情况

  36. 截止到201 0年底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情况

  37. 申请植物类别

  38. 飞黄玉兰 红运玉兰

  39. 金园丁香 千红椿

  40.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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