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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 以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 为中心. 最高法院民三庭 王闯 法官. 2012.07. 《 解释 》 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 第 10 条: 一物数卖顺序 第 13 条 : 路货买卖风险 第 18 条: 检验期间过短. 第 20 条: 期间经过翻悔 第 32 条 : 瑕疵减免特约 第 38 条: 损害期限利益. 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 第 02 条: 预约合同效力. 第 03 条: 无权处分效力. 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第 34-37 条: 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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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中心 最高法院民三庭 王闯 法官 2012.07
《解释》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 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 • 第10条:一物数卖顺序 • 第13条:路货买卖风险 • 第18条:检验期间过短 • 第20条:期间经过翻悔 • 第32条:瑕疵减免特约 • 第38条:损害期限利益 • 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 • 第02条:预约合同效力 • 第03条:无权处分效力 • 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 第34-37条:所有权保留 • 第17条:合理期间界定 • 第29-31条:可得利益损失 • 第23条:减价责任标准 • 弥补法律漏洞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 • 第12条:特定地点规则 • 第14条:标的物特定化
(一)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 (二)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 (三)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四)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专题列表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 • (一)界定以及类型 • (二)四个认定规则 • (三)举证责任分配 • (四)适用除外情形
(一)界定和类型 • 基本界定 预期纯利润损失 • 基本类型 生产利润损失 经营利润损失 转售利润损失(案例:最高法院棉花买卖合同)
(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四个规则 • 《买卖合同解释》第29条 • 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时间、内容、标准 • 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 • 损益相抵规则:《解释》第31条 • 与有过失规则:《解释》第30条 • 计算公式 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与有过失造成的损失-必要的成本。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0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1条 • 应当扣除的利益 • 中间利息 • 减少税负 • 商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 • 以新替旧中的差额 • 毁损物件的残余价值 • 因损害而免付的费用
(三)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总额的举证:受害方 • 可预见损失举证:受害方 • 扩大损失举证:违约方 • 违约收益举证:违约方 • 与有过失举证:违约方 • 必要成本举证:受害方
(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除外情形 • 恶意欺诈:《合同法》第113条2款 • 人身伤亡以及精神损害 • 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1款
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 • (一)关于预约的法律性质 • (二)关于预约的法律效力 • (三)关于预约的违约责任
(一)关于预约的法律性质 • 争论:四种代表性观点 • 前契约说 • 从合同说 • 附停止条件本约说 • 独立契约说(要件·牵连·预见·目的手段) • 辨析: 单方意思V.双方意思 (要约与预约) 接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备忘录) 仅对一方产生约束力(优先性协议或选择权协议)
(二)关于预约的法律效力 • 争论:四种观点 • 必须磋商说 • 应当缔约说 • 内容决定说 • 视为本约说 • 立场:应当缔约说(保护善意·制裁恶意)
(三)关于预约的违约责任 • 关于继续履行问题:能否强制缔约? • 否定说(No.110·意思自治·强制执行·人格尊重) • 肯定说(合同解释·强制程度·德日台·学界赞同) • 关于损失赔偿范围: • 违约损失总体范围:本约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为限 • 机会损失是否赔偿:期待利益的固化 •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没有可得利益 • 自由裁量:诚信公平·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合理成本
信赖利益损失 • 所受损失: 缔结预约所付费用:交通费、通讯费 准备缔结本约所付费用:考察费、餐饮住宿费 已付款项的法定利息 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 • 所失利益: 另失缔约机会的损害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 (一)合同效力之争 • (二)各学说之辨析 • (三)本解释之立场
(一)合同效力之争 • 合同法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 合同无效说 • 效力待定说 • 完全有效说 • 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争论:三种观点
(二)各学说之辨析 • 合同无效说之批判 • 其在法律解释原则上有失均衡 :单纯保护所有权 • 无法保护善意相对人履行利益 • 某种程度上属于违反体系解释:NO.132,135,150 • 《德国民法典》306条已修改 • 该说已被合同法51条所否定 • 效力待定说之质疑
(三)本解释之立场 • 采纳完全有效说之理由 • 物权法15条之区分原则:物权行为独立性 • 合同法第51条“处分”和“合同”指处分行为:限缩性解释 • 国际立法例:(1)《商事合同通则》第3·3·(2);(2)《欧洲合同法原则》第4·102条;(3)《日本民法》;(4)《法国民法》;(5)《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2条;(6)《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2条第1款 • 《合同法》立法指导思想和第51条立法目的:静态安全·取得有效债权 •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 • 完全有效说之保护状态
完全有效说之保护状态 • 静的安全(所有权人保护)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直接追回,不论合同是否有效。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 动的安全(受让人保护) • 受让人善意: • (1)已交付或者登记,构成善意取得。 • (2)未交付或者登记,所有权人拒绝追认而追回,卖方违约责任。 • 受让人恶意: • (1)所有权人追认或卖方嗣后取得处分权,继受取得所有权。 • (2)未取得所有权的,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 (一)四种观点之争论 • (二)本司法解释立场 • (三)交付与登记关系
(一)四种观点之争论 • 交付:民法通则72条2款·合同法133条·物权法23条 • 卖方自主决定说 • 先行支付价款说 • 合同成立在先说 • 买受人先请求说
(二)本解释之立场 • 参照:法释[200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释》第10条 • 均未受领交付的,采纳“先行支付价款说” (与付款多少无关) •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采“合同成立在先说”
(三)交付与登记的关系 • 三种观点:《物权法》第23条与24条的关系 • 书面成立·登记对抗说 • 交付不能对抗登记说 •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说 • 立场:立法解释·法律解释·自圆其说 • 演习:类型化分析
交付与登记关系之类型化研习 甲卖与乙,交付且已登记,后又卖与丙,未交付和登记:乙 甲卖与乙,未交付和登记,后又卖与丙,未交付和登记:成立在先 甲卖与乙,未交付和登记,后又卖与丙,已交付且登记:丙 甲卖与乙,交付但未登记,后又卖与丙,未交付和登记:乙 甲卖与乙,交付但未登记,后又卖与丙,未交付但登记:乙 甲卖与乙,未交付但登记,后又卖与丙,已交付未登记:丙 甲卖与乙,占有改定交付且登记,后又卖与丙,已交付:效力待定
王闯简历 • 【学历背景】 • 1992.9-1995.7 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师从崔建远教授,硕士学位; • 1995.9-1998.7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商法,师从梁慧星教授,博士学位。 • 【任职情况】 • 1998.9 迄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经济庭) 审判长 高级法官 •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硕士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 国家法官学院研究员 • 中国商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 【实务成果】 • 参与起草《担保法司法解释》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 • 负责起草《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关于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金融市场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当前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 【代表著作】《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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