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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職場倫理. 黃源謀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講師. 課程目標 讓學生瞭解法律倫理基本概念,培養學生對基本法律知識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並將其落實於日常生活中,藉以提昇學生之生活適應力及社會競爭力. 授課大綱. 案例式 對話式 類型式 啟發式 理論與實務結合. 教學方法. 期中考試 : 30% 期末考試 : 40% 平時成績 : 30% 含出席率、課堂表現、報 告等. 教學評量. 單元一. 課程導論 -- 基本法律概念及司法體系 -- 智慧財產權 ( 著作、商標、專利 ) 簡介. 法律. 社會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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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職場倫理 黃源謀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講師
課程目標 讓學生瞭解法律倫理基本概念,培養學生對基本法律知識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並將其落實於日常生活中,藉以提昇學生之生活適應力及社會競爭力
案例式 對話式 類型式 啟發式 理論與實務結合 教學方法
單元一 課程導論 -- 基本法律概念及司法體系 -- 智慧財產權(著作、商標、專利)簡介
法律 社會事實 法律心法 來回於具體社會事實與抽象法律規定間之利益衡量及價值判斷。
法律乃善良及公平之藝術(鄭玉波,1984:1),故法律每每優先保護公益、善意及經濟上的弱勢。無論西方右手持秤,左手執劍,還蒙起雙眼的正義女神;或華人古代社會傳說性情耿直,看見不平就用角去觸理虧之人的 (音ㄓ、,似牛之獨角獸),都在於懲奸罰惡、除暴安良、伸張正義及維護公平。 法律定義
BC2000漢摩拉比法典→BC450十二木(銅)表法→528查士丁尼法典→1215大憲章→1628權利請願書→1679人身保護法(狀)→1689權利法案→1787美國聯邦憲法→1789人權宣言BC2000漢摩拉比法典→BC450十二木(銅)表法→528查士丁尼法典→1215大憲章→1628權利請願書→1679人身保護法(狀)→1689權利法案→1787美國聯邦憲法→1789人權宣言 中國 漢刑志→唐律→明律→大清律例 法律的起源
下位階牴觸上位階無效 法律體系—法的位階理論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法—民法、刑法 律—戰時軍律(2002.12.25廢止) 條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通則—地方稅法通則 規程—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規則—土地登記規則 細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辦法—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綱要—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1994廢止) 標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準則—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法院意義 廣義-- 包括掌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之司法審判機關,掌理行政訴訟之行政法院,及掌理軍法審判之軍法機關。 狹義-– 指司法審判機關。 法院組織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於民國97年7月1日成立。為一集合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於一法院審理之專業法院。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於民國97年7月1日成立。為一集合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於一法院審理之專業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資料來源:http://www.tnc.moj.gov.tw/ct.asp?xItem=18429&CtNode=5721&mp=020資料來源:http://www.tnc.moj.gov.tw/ct.asp?xItem=18429&CtNode=5721&mp=020
法庭上如何辨識司法人員 圖片來源:司法院
何謂「智慧財產權」?(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 大陸稱為知識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
智慧財產權特性及目的 特性 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 能產生財產上價值 保護目的 鼓勵研究發展及創作,防止不公平競爭,加強投資人對新產品投資之興趣及信心,促進文化與科學之進步及產業之發展。
著作權法 制定目的(著作權法§1) 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何謂著作?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何謂著作權? 保障這些著作創作者的權益,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就叫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的保護 具體的表達,非概念。 著作權法§10-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 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人格權 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 不可以讓與或繼承 永久保護 權利範圍: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
著作財產權 賦予創作著作的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活動,精進創作的質與量,豐富文化內容。 種類
著作保護期間(存續期間) 著作財產權: 保障終身及其死亡後五十年。(§30)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法人為著作人的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34) 著作人格權 永久保護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著作的類型(著作權法§5; §6;§7;§7-1)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9)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允許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得於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此即所謂「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44~63,§65第二項
合理使用標示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對於著作人格權亦不生影響,但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仍應明示其出處。
合理使用的判斷依據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1.共分成九組 2.請依系別之屬性為職場倫理報告主題 3.分組報告順序抽籤決定 4.請於報告前二週繳交主題報告書面資料 小組主題報告
THE END 黃源謀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講師 hym9912@mail.chna.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