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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錯誤態樣舉例. 總務處事務組 莊俊凱 組長. 案例 1 、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招標文件中部分條文記載「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 本法第 75 條及第 102 條所定廠商得提出異議,左列「不得異議」文字應 刪除。. 案例 2 、逾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未簽辦招標,交貨後要求補辦招標程序 。. 依 本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1項各款認定採購金額,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於完成招標決標後再 履約。. 案例 3 、未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未經校內主計及決行人員核准,即完成交貨程序,請購與核銷同時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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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錯誤態樣舉例 總務處事務組 莊俊凱 組長
案例1、違反法規規定,例如:招標文件中部分條文記載「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案例1、違反法規規定,例如:招標文件中部分條文記載「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 本法第75條及第102條所定廠商得提出異議,左列「不得異議」文字應刪除。
案例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未簽辦招標,交貨後要求補辦招標程序。案例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未簽辦招標,交貨後要求補辦招標程序。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各款認定採購金額,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於完成招標決標後再履約。
案例3、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未經校內主計及決行人員核准,即完成交貨程序,請購與核銷同時申請。案例3、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未經校內主計及決行人員核准,即完成交貨程序,請購與核銷同時申請。 • 屬違反校方內規,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得逕洽廠商採購。
案例4、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如一年兩期之學報,每期經費約6萬元,每期以小額採購辦理。案例4、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如一年兩期之學報,每期經費約6萬元,每期以小額採購辦理。 • 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如採分批採購,採購金額為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本案應依公告金額以下且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辦理招標。
案例5、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案例5、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 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
案例6、採購履約期間未留意契變時程:未於履約期限前提出契變需求。案例6、採購履約期間未留意契變時程:未於履約期限前提出契變需求。 • 履約期間修正履約內容,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儘速將契約變更需求簽出,避免造成驗收爭議。
案例7、保險理賠所汰換設備,以廠商報價扣減理賠金後,認定為預算金額。如監視器遭雷擊,設備汰換11萬元,保險出險9萬元,以2萬元為預算金額辦理小額採購。案例7、保險理賠所汰換設備,以廠商報價扣減理賠金後,認定為預算金額。如監視器遭雷擊,設備汰換11萬元,保險出險9萬元,以2萬元為預算金額辦理小額採購。 • 依該次維修或新增採購總數量計算預算金額,並先行辦理採購,俟完成招標、履約及驗收程序後,再申請保險理賠,理賠金依主計總處函釋得作為本案經費來源。
案例8、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56條辦理評選(不論金額大小),未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案例8、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56條辦理評選(不論金額大小),未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2項
案例9、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案例9、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 本法第1條,由機關學校訂定公平合理之契約條文內容。
案例10、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規定廠商簡報,十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案例10、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規定廠商簡報,十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 •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簡報佔20%。
案例11、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辦理企劃書評審案,如評審委員僅有3位,有1位請假,得否辦理評審會議?案例11、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辦理企劃書評審案,如評審委員僅有3位,有1位請假,得否辦理評審會議? • 評審委員會委員人數3人以上即可,過半數即可開會,惟如1人請假,則委員人數過少,較遭人質疑,承辦人可再協調更換開會時間。
案例12、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時,廠商報價可否與其建議書所提報價不同?案例12、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時,廠商報價可否與其建議書所提報價不同? • 一般而言,廠商議價時之報價應與服務建議書相同。
案例13、序位法所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是否依評定廠商序位第1之委員人數過半而定?抑或需另再表決?案例13、序位法所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是否依評定廠商序位第1之委員人數過半而定?抑或需另再表決? • 需另再表決。所謂序位第1之最有利標或評選優勝廠商,不是以書面評選結果獲得序位評比第1之委員人數過半而定。
案例14、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有關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所訂之範圍為何?案例14、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有關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所訂之範圍為何? • 原招標規範要求之品項及規格,不宜增刪品項或降低規格。
案例15、評選委員於評分後先行離席?該如何處理?案例15、評選委員於評分後先行離席?該如何處理? • 1.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 • 2.可彈性調整或提前開會時間,或請委員多停留至評選結果確定,如確先行離席,該委員評分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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