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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在職教育訓練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在職教育訓練. 報告人 : 張錦輝 95 年 10 月. 大綱. 新修法規及修法趨勢 職業疾病鑑定制度 職業病勞工保護 健康促進. 健全勞動安全衛生法治. 檢討修訂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配 合時代需求及施令需要,研修符 合國情化、本土化與國際化之勞 工安全衛生法令,合理可行,以 有效規範。. 加強職業疾病預防. 1. 推行「危害通識制度」 提供 740 個化學物質標示及 MSDS 範例 2. 落實「作業環境測定制度」 評估勞工暴露情形 3. 輔導事業單位「作業環境改善」 確保勞工健康. 加強職業疾病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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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在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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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在職教育訓練 報告人:張錦輝 95年10月

  2. 大綱 • 新修法規及修法趨勢 • 職業疾病鑑定制度 • 職業病勞工保護 • 健康促進

  3. 健全勞動安全衛生法治 檢討修訂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配 合時代需求及施令需要,研修符 合國情化、本土化與國際化之勞 工安全衛生法令,合理可行,以 有效規範。

  4. 加強職業疾病預防 1.推行「危害通識制度」 提供740個化學物質標示及MSDS範例 2.落實「作業環境測定制度」 評估勞工暴露情形 3.輔導事業單位「作業環境改善」 確保勞工健康

  5. 加強職業疾病預防 4.推廣「勞工健康促進」 強化勞工健康基本概念 5.建立「職業疾病認定標準108種」 提供醫師診斷參考 6.辦理「職業疾病鑑定」 協助解決職業疾病勞資爭議

  6. 參與國際勞工安全衛生交流活動 加入國際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世界安全衛生組織 (World Safety Organization ; WSO) 美國工業衛生協會 (American Industrial Hygiene Association ; AIHA) 亞太實驗室認證體系 (Asia-pacific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 APLC)

  7. 參與國際勞工安全衛生交流活動 辦理亞太經留合作組織(APEC)全 球調和系統研討會(Seminar on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亞洲 職業衛生研討會等

  8.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修法重點 一、為加強實驗室試驗,研究甲類物質之 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及避免標準諸多名 詞定義,將「特定化學物質等」一詞 刪除

  9.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二、為加強規範業者對於特定化學物質之管 理,保障勞工健康,及配合現行環保相關 規定,將多氯聯苯、氯甲基甲基醚、青石 綿及褐石綿、甲基汞及五氯酚及其鈉鹽由 原分別列為乙類物質、丙類第一種物質及 丙類第三種物質修正移列於甲類物質

  10.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三、配合前項特定管理物質所規定之物質 亦配合修正 四、將三氯甲苯重量比由百分之一修正為 百分之0.5;對-硝基氯苯、氟化氫、 氫化鉀、煤焦油、氫化鈉及酚重量百 分比由百分之一修正為百分之五;苯 重量比修正為體積比

  11.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五、次乙類物質修正為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 六、配合「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 準」及「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對於有 害物作業勞工暴露之評估標準已有規定,控制 風速及氣罩外側之抑制濃度來評估通風設備之 規定,無法掌握勞工實際暴露情行爰予刪除

  1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七、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將「特 定化學物質管理員」修正為「特定化學物質 作業主管」 八、為加強特定化學物質工程控制設施管理,增 列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效性能 之規定

  13.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九、局部排氣裝置之自動檢查及重點檢查事項, 業於「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 法」規定爰予刪除 十、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之自動檢查及重 點檢查事項,業於「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 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爰予刪除

  14.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十一、乙類或丙類物質等之濃度測定事項,業於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中規定, 爰予刪除 十二、特定管理物質作業場所應標示特定管理物 質之名稱、對勞工之健康影響等事項,業 於「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中規定, 爰予刪除

  15.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一、認可實驗室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職業衛生實驗 室所送聲請文件,並經評鑑認可 後發給證明者

  16.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二、噪音測定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 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 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 測定噪音一次以上

  17.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三、粉塵之測定記錄保存十年 作業環境測定資料可作為日 後職業疾病認定之重要參考 資料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之規定粉塵作業勞工特殊健 康檢查記錄保存十年修正

  18.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四、作業環境測定機構異動申報 1.作業環境測定機構電話、地址、作業 環境測定人員、必要之儀器設備等之 異動,應填具異動格式資料於變更前 十五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2.人員異動報備有困難時,得於變更後 十五日內為之。

  19.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六、甲級作業環境測定人員在職講習訓練作業環境測定機構之甲級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支各種勞工作業環境測定相關講習會,研討會或訓練,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以提升其專業技能。

  20.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七、作業環境測定機構與人員違規處分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認可或暫停六個月以內執行業務 1.講習經通知無故不到 2.測定記錄及函報各種文件有虛偽不實 3.與申請文件不符 4.未按季填報作業環境測定報告表 5.測定方法未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建議方法辦理 6.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21.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八、實驗室管理手冊為實驗室運作之重要文件,新增 1.認可實驗室應一實驗室管理手冊 記載內容執行業務 2.誤差評估作業程序 3.內部稽核及矯正措施 4.客戶服務及抱怨處理

  22.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九、實驗室人員講習訓練 認可實驗室人員應接受實驗室有 關之講習訓練,以確保分析品質 及人員安全衛生。 十、認可實驗室違規處分 中央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廢止其 認證或暫停六個月以內執行業務

  23.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十一、作業環境測定計畫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時,應訂 定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含採樣 策略之作業環境測定計畫

  24. 有害物危害預防規則刪除控制風速規定 1.以控制風速及氣罩外側之抑制濃度來評估局部排氣裝置性能,無法確實掌握勞工實際暴露狀況。 2.有害物作業勞工暴露之評估標準已於「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規定,另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掌握作業環境實態,評估勞工暴露狀況。

  25. 職業疾病鑑定制度 職業疾病鑑定法源依據 •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 員會組織規程

  26. 職業疾病爭議 •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27. 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28. 申請鑑定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29. 鑑定委員會設置 •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

  30. 鑑定委員會組成 •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 二、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 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 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 五、法律專家一人。 •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31. 委員會會議 • 一、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 二、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派員列席。 • 三、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邀請專家、有關人員或機關代表一併列席。

  32. 審查程序 • 一、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職業疾病鑑定之申請案件時,應即將有關資料送請鑑定委員會委員作書面審查,必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四分之三以上,決定之。 • 二、未能依前項做成鑑定決定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送請鑑定委員會委員作第二次書面審查,並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三分之二以上,決定之。 • 三、第二次書面審查未能做成鑑定決定時,由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全體委員開會審查,經出席委員投票,以委員意見相同者超過二分之一,決定之。

  33. 現場檢查 •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

  34. 職業病勞工保護 勞工保險條例 一、醫療補償由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二、工資補償職業病勞工醫療中無法工 作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 十發給;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補 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 一年為限 。

  35. 職業病勞工保護 三、醫療終止遺存殘廢依殘等級殘廢給付 四、職業病勞工死亡五個月喪葬費及四十個月死 亡給付

  36. 職業病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37. 職業病補償 •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下列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之責任。 •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而死亡的,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38.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 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 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39.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4.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5.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6.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 • 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

  40. 健康促進健康飲食 • 現代人長期在一些屬高熱量的餐飲店解決三餐,又太依賴精緻飲食與藥物,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 • 健康飲食觀念避免尿酸、三酸甘油脂、膽固醇等過高而罹患腦血管疾病、高血壓、心臟血管疾病、痛風等慢性病。 • 分析評估事業單位餐廳伙食營養成分,改善烹調方式、減少調味品、油、塩用量、監測用塩品質、對勞工宣導正確飲食觀念,養成良好飲食習慣,針對健康檢查結果異常勞工辦理勞工健康教育。

  41. 良好生活習慣(中老年病預防) • 工作場所中老年病不只對勞工個人、家庭、甚至對事業單位有很大影響,中年以後的疾病大多為後天性,與生活習慣有關,如心臟病、中風、高血壓等心臟血管疾病、肺癌、口腔癌、胃癌、直腸癌、糖尿病、胃潰瘍、肝硬化、骨質疏鬆症等。 • 良好生活習慣為保持健康不二法門,簡單的字語起得早、睡得好、七分飽、常跑跑、多笑笑、莫煩惱、天天忙、亦不老。也就是均衡的營養、適當的運動、充足的睡眠,愉快的心情,定期的健康檢查。

  42. 工作壓力紓解 • 工作要求高、工作量大、經常超時加班、自主性低、難以勝任的工作、同事相處不愉快、惡質的上司、失業的威脅等造成勞工工作壓力、持續工作壓力造成肌肉緊張、血壓升高、血管硬化、血膽固醇增高、心肌梗塞、心跳加速、心臟負荷增加、免疫機能下降、血管性偏頭痛等。

  43. 工作壓力紓解 工作壓力紓解包括: • 一、社會技巧訓練:自主管理,妥善安排工 作,做好時間管理。 • 二、認知重建:理性自我分析,以減少負面情緒。 • 三、鬆弛法:包括呼吸放鬆法、肌肉鬆弛法、冥想法(Meditation),打坐、瑜珈。 • 四、運動:適當的有氧運動。

  44. 有氧運動 • 一、有氧之意為需要有相當大量氧氣參與,相反的進行非常激烈而持續時間相當短的運動則屬無氧運動(Anaezobic Exenciee) 。欲改善心肺適能所作的運動應達到某種適當的耗氧量,且持續夠長的時間,才能有效刺激心肺循環系統,使其機能增強,稱為有氧運動。

  45. 有氧運動 • 任何運動如果能夠達到合適的脈搏速率,並維持一段夠長的時間,都可以成為好的有氧運動。有氧運動具備之特色為:大肌肉的全身性運動、持續性的運動、具有節律性的運動、運動強度可以依據個別能力調整的運動。

  46. 有氧運動 • 二、心肺適能為健康體適能(Health related Physical Fitness)要素中最重要的一環,代表身體整體氧氣供輸系統能力的優劣,其所涉及範圍包括:肺呼吸、心臟及血循環系統的機能,故在健康上特別受到重視。心肺適能之重要性為: 1.增強心肌:心肌強而有力,心臟輸血能增 強,每分鐘心跳次數會減少。 2.有益於血管系統:良好的血管彈性,暢通 無阻的血管口徑,微血管在組織中生長分 佈也較密,比較有利於血液的供應。

  47. 有氧運動 3.強化呼吸系統:肺呼吸量大,肺泡與微血管間進行氣體交換效率較高。 4.改善血液成分:血液中血紅素含量較多,有利於氧的輸送,提高血中高密度脂蛋白與低密度脂蛋白之比值,減少心臟病之罹患率。 5.有氧能量的供應較為充裕:長時間的身體活動比較不會有疲勞提早出現的情形。 6.減少心血管循環系統疾病:因心臟、血管、血液成分改善,有助於減緩心血管循環系統機能退化性疾病的威脅。即使不幸發生此類疾病,心肺適能好的人,存活率較高,復健情形也較佳

  48. 有氧運動 • 三、改善心肺適能之有氧運動處方 (一)運動型態 任何使用身體大肌肉群,可以長時間持續進行,具有節律性與有氧的身體運動,如跑步、步行、游泳、溜冰、跳繩、騎自行車及多種耐力型的運動。 (二)運動強度 以脈搏速率為指標,合適的運動強度為最大脈搏速率(220-年齡)之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範圍。

  49. 有氧運動 (三)運動持續時間 配合前述運動強度持續進行20分至60分。 (四)運動頻率 原則上每二天進行一次,每週至少執行三次,通常三至五次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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