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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例. 张岩诉金贸网案. 概 述. 电子商务法概论.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银行法的挑战. 网络对名誉权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证据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挑战. 网络超低价连环骗局. 1999 年 9 月 28 日,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海星公司 ) 与 金贸网拍公司 订阅委托拍卖合同书。由 金贸网拍公司承办 公开拍卖海星公司 9 台电脑,金贸公司从拍卖成交总价中收取 1 %- 5 %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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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例 张岩诉金贸网案 概 述 电子商务法概论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银行法的挑战 网络对名誉权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证据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挑战 网络超低价连环骗局
1999年9月28日,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星公司)与金贸网拍公司订阅委托拍卖合同书。由金贸网拍公司承办公开拍卖海星公司9台电脑,金贸公司从拍卖成交总价中收取1%-5%的佣金。1999年9月28日,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星公司)与金贸网拍公司订阅委托拍卖合同书。由金贸网拍公司承办公开拍卖海星公司9台电脑,金贸公司从拍卖成交总价中收取1%-5%的佣金。 上网拍卖的9台电脑中,型号为海星冲浪810400CRA电脑保留价为7290元;海星巨浪7500K7型电脑保留价为13000元;海星巨浪7600K7型电脑保留价为19800元。国安五龙公司则作为电脑网络拍卖专场会的主办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引 例 张岩诉 金贸网案
被告金贸网拍公司于次日在网页上发出拍卖公告,展示了主拍师情况、所拍卖物品的型号和数量、拍卖周期和竞买客户须知。因拍卖程序故障,在公示的拍卖日期未到之际自行从启动阶段进入点击程序。被告金贸网拍公司于次日在网页上发出拍卖公告,展示了主拍师情况、所拍卖物品的型号和数量、拍卖周期和竞买客户须知。因拍卖程序故障,在公示的拍卖日期未到之际自行从启动阶段进入点击程序。 该网站注册用户张岩在1999年10月1日—5日内通过网上竞拍报价,并得到了拍卖软件程序的确认,仅以1000元、3000元和5750元的价格便购得前述三台电脑,均低于拍卖委托方海星公司的保留价,而拍卖网站在显示张岩的竞拍应价为最高应价并确认成交后,并未揭示竞拍者的报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无效。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引 例 张岩诉 金贸网案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引 例 原告张岩将货款计9570元汇到拍卖方后发现被告仍将拍卖标的在网上进行拍卖,且有新报价上网。一周后,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向张岩发来E-mail,解释其使用的软件程序发生故障,在公示的拍卖日期未到之际自行从启动阶段进入点击程序,因而张岩的竞拍结果是误认,拍卖无效,深表歉意,愿派人登门致歉。 原告诉请法院确认: 拍卖有效并判令被告给付拍卖标的。 张岩诉 金贸网案 本案的思考: 被告应该将拍卖标的给原告吗?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特定领域中人们之间发生的社会商事关系。 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电子合同关系 网上电子支付关系 网络知识产权关系 网络不正当竞争关系 网络电子消费权益保护关系 电子税收关系 网络广告、拍卖关系 网站经营知识产权关系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关系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概 述 电子商务法 概论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 3.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 它是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普及推广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主要归属于民商法体系的法律学科,它的现有规范体系和具体内容尚不足以支撑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4.电子商务法的内容: • 电子商务行为法:电子交易法、电子商务主体资格法。 • 电子商务权益保障法:网络知识产权法、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电子商务管制法:电子税收法、网络安全管制法、电子商务争议管辖法。 概 述 电子商务法 概论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 国外: • 法律----主要是对传统法律修改、补充 • 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 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 • 司法解释 • 地方性法规:2002年11月通过的《广东省电子商务交易条例》 • 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银行法》、《票据法》、《数字签名法》等。 概 述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 国内: • 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第一部电子商务国际基本法,为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参照和依据,为以后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基础。 • 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正式公布了《电子签字示范法》,这是继《电子商务示范法》后,联合国制定的又一部里程碑式的电子商务国际法。 概 述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合同有效吗? 一个8岁男孩在网上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订购了一台小型打印机,当货物送到其家里时,小孩家长拒绝接受,交易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对 合同法的挑战 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如果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所以本案中家长有权拒绝购买。 但电子商务合同是“完全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数据交换,发出要约和承诺而确定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根本不知道对方是谁。如此只能凭交易者输入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家庭地址、电话等来确定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8岁孩子是以父亲的身份证号码注册购买的小型打印机,在网上商家完全有理由认定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网站不可能当面核实身份证的来源,所以对合同的无效也不应由网站承担责任。 因此,判决哪一方败诉都不能使人心服口服。 电子商务对 合同法的挑战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在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规定尚不细致、具体的情况下,如果订约风险,如对方真实身份的确认等,和履约的损失完全由商家来承担,有悖于社会正义及公序良俗。这也容易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此来规避法律,玩弄商家,最后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由于没有信用,无法履行而受到严重阻碍。 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必将推动我国的立法进程,也会给传统的法学理论,诸如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等带来一些突破。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或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增加有关条文显得非常必要。 电子商务对 合同法的挑战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2006年9月瑞星原副总卖外挂被诉 两台服务器、6台电脑、一个名叫“小辛”的账户,凭借着如此简单的行头,原瑞星杀毒软件公司副总裁“研发”出了“传奇3G”的游戏外挂,并在网上销售非法牟利达280余万元。 这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而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也是北京市首例网络游戏外挂牟利案。 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2004年初,身为瑞星杀毒软件公司副总裁的志强辞去了工作,与大学同学新鸿、妻子龙玲(以上3人为化名)在回龙观某单元房开始设计并销售网络游戏外挂。 很快,志强和新鸿就破译了“传奇3G”网络游戏程序的源代码,对客户端进行了部分修改或替换,并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复制发行销售了“自主研发”的“007传奇三外挂”、“008传奇三外挂”、“超人传奇三外挂”等计算机软件。 从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他们在海淀、昌平等区银行设立了名为“小辛”的账户,经查证,其非法经营数额为2817187.5元。 2006年5月19日,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犯罪嫌疑人志强、新鸿、龙玲三人依法提起公诉。 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的观点: 这起游戏外挂案被检察机关定性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这是游戏外挂案在京的首例刑事案。检察院认为,3名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传奇3G”的软件部分和动画形象部分分别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 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破坏“传奇3G”软件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进入其服务器系统,擅自修改其相关数据,使用“传奇3G”的动画形象,并大量制作、销售该外挂卡。 3名被告在未经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下,擅自复制发行该游戏的外挂,破坏了游戏世界的正常秩序。且违法所得达280余万元,属于严重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 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被告方的观点: 被告志强及其律师认为,研发游戏外挂是二次开发过程,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运营商也是受益人。 志强叙述了外挂的开发过程:“我们首先对游戏客户端程序进行反编译,研究其数据包结构,再把原游戏的客户端程序进行部分修改或者替换。一个人平均要花一个月的时间破解,我们9个人用半年才研发出来。” 记者了解到,游戏外挂和盗版盘、盗版书很相似,但又与之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相对于通过赤裸裸的克隆、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游戏外挂还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一些外挂程序中使用了许多诸如拦截Sock技术、拦截API技术、模拟键盘与鼠标技术等高端技术。这也是被告人一直辩称游戏外挂是二次开发的主要原因。 志强还解释说:“开发游戏外挂,运营商也是受益人,这是网络游戏行业的潜规则。我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能会造成侵权,况且国外也是按照民事赔偿来处理的,所以这案子充其量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 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第三章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被告方的观点: 被告志强及其律师认为,研发游戏外挂是二次开发过程,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运营商也是受益人。 志强叙述了外挂的开发过程:“我们首先对游戏客户端程序进行反编译,研究其数据包结构,再把原游戏的客户端程序进行部分修改或者替换。一个人平均要花一个月的时间破解,我们9个人用半年才研发出来。” 记者了解到,游戏外挂和盗版盘、盗版书很相似,但又与之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相对于通过赤裸裸的克隆、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游戏外挂还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一些外挂程序中使用了许多诸如拦截Sock技术、拦截API技术、模拟键盘与鼠标技术等高端技术。这也是被告人一直辩称游戏外挂是二次开发的主要原因。 志强还解释说:“开发游戏外挂,运营商也是受益人,这是网络游戏行业的潜规则。我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能会造成侵权,况且国外也是按照民事赔偿来处理的,所以这案子充其量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 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案例分析 长春首例网上银行盗窃案告破 新华网长春2006年9月18日专电(代韧飞、牛崔锋)利用网上转账的形式将被害人网上银行账号内的资金盗走,在长春作案10余起后,逃往外地继续盗窃。 长春市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简称“网监支队”)在长沙市将“黑客”赵阳、伍强擒获。至此,涉案金额高达40余万元的长春首例网上银行盗窃案成功告破。 电子商务对银行法的挑战
案例分析 7月18日,网监支队接到长春市民王某报案,称其在网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他人用网上转账的形式分4次盗走2545元。此后几天内,网监支队又陆续接到10余起类似报案。网监支队迅速成立专案组,负责侦破这起长春市网上银行被盗第一案。 经专案组研究,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是一种新型犯罪手段,主要利用“黑客”技术,非法截获他人的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以转账的方式盗窃客户账号内的资金。 家住长春市的赵阳纳入警方视线。此人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但周围群众反映他平时出手大方,经常出入网吧、浴池等娱乐场所。 电子商务对银行法的挑战
案例分析 8月31日,专案组发现赵阳在长沙市某大酒店出现,蹲守的侦查员上前将赵阳和另一嫌疑人伍强擒获,并追回赃款10余万元。 经查,赵阳对盗窃王某网上银行账户内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赵阳和伍强还交代了他们先后在江西、广西、湖南等地,用相同手段盗窃他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2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4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9月5日,赵阳、伍强被专案组顺利押解回长春。目前,两人已被刑事拘留,此案在进一步侦查和审理中。 电子商务对银行法的挑战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警示!
案例分析 男子吴某因与外国籍女上司黄某存在私怨,于是在色情网站发帖,公布了黄某使用的手机号码,黄某因此受到身份不明人士的性骚扰电话和短信。为此,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简称网监分局)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后,吴某不服,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电子商务对名誉权的挑战
案例分析 案情回顾: 据了解,该案原告吴某因与其原所属公司某外国籍女上司黄某存在私怨,于2007年9月13日在载有大量色情内容的《男女蒲典香港夜生活游乐资讯论坛》中的“大陆信息版”内,以“强烈推荐深圳某国女模特”为内容发帖,并留下黄某使用的手机号码。 自此,黄某不断收到身份不明人士的性骚扰电话和短信,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黄某感到自己的人格和名誉受到侮辱和诽谤,身心遭受巨大痛苦。经追问,上述人士均表示是从一些网站上获得的黄某资料。 电子商务对名誉权的挑战
案例分析 案情回顾: 2007年9月17日,黄某通过互联网向网监分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不断收到性骚扰电话和短信事件进行调查。网监分局接到黄某的报案后,经调查,查实原告吴某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 2007年10月19日,网监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吴某对受害人黄某进行诽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吴某行政拘留三日。 行政拘留的处罚已执行完毕,但吴某对此并不服,遂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网监分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电子商务对名誉权的挑战
案例分析 庭审辩论:是否诽谤成为焦点 原告认为,他发帖的论坛可能含有色情内容,但并非色情网站。吴某虽捏造第三人黄某为“女模特”,可能干扰了黄某的个人生活,但发帖内容与色情无关,也没有出现黄某的姓名,他人并不知晓手机的持有人是谁,不存在贬损黄某人格和破坏黄某名誉的违法事实,故不构成诽谤行为。 网监分局则认为,吴某之前的笔录已充分说明他存在诽谤的主观故意,“发帖目的就是要别人误解她并骚扰她”;吴某选择在色情网站发帖,“强烈推荐深圳某国女模特”的特定指向不言而喻,正常人看了都会将这条信息和卖淫联系起来,事实上黄某的个人生活确实受到影响,骚扰不断,至今仍会接到陌生男子发来的信息。 黄某作为第三人出庭,表达了与网监分局相同的观点。 电子商务对名誉权的挑战
案例分析 一审认定诽谤行为成立 2008年4月29日,合议庭在庭审中从事实认定、法律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对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议,法庭对本案当庭宣判。 法庭认定,网监分局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吴某对黄某实施了诽谤行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监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电子商务对名誉权的挑战
案例分析 网络虚假广告案 网民周先生从“人民网”上浏览到一则销售数码产品的网络广告后,出于对“人民网”的信任,向对方汇款8600元欲购买一部数码相机,不料遭骗落得财物两空。 为此,周先生将“人民网”及两家网络广告制作商诉至法院。 电子商务对 证据法的挑战
案例分析 案情回顾 周先生称,2004年11月,他浏览“人民网”时,看到了一则“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络广告。出于对“人民网”的信任,周先生决定在该公司购买一部数码相机,并向对方银行账户汇入8600元。 由于该网站迟迟未发货,周先生在向深圳消协投诉时才得知,原来“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等信息都是编造的。周先生向警方报案后,该网站人员迅速关闭了网站和手机,闻风而逃。 为此,周先生将“人民网”的制作单位金报电子出版中心,及网络广告制作者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电子商务对 证据法的挑战
案例分析 进展:精心取证提交法院被告指其恶意诉讼 考虑到自己远在云南出庭不便,周先生找到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请该校两名法律系研究生为其免费代理这起官司。 由于该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两位研究生在取证方面花了不少心思,最终向法院提交了主要的证据。 在法庭上,“人民网”等三家单位请来的律师对这些证据一一进行了反驳。 搜狐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周先生作为一名社会阅历丰富的高级工程师,理应熟知互联网上的商业风险。周先生如此草率地将款汇给网络公司,其行为让人无法相信也难以理解,让人不由得不怀疑其起诉的动机是恶意诉讼。 附:原告方主要证据 ■ 周先生与“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购买数码相机事宜的电子邮件 ■ 用于证明经济损失的存款记录及汇款回单 ■ 向外地警方报案的传真件 ■ “人民网”广告业务介绍的打印件及搜狐一名负责人向周先生发来的电子邮件,用于证明两公司发布过涉案网络广告 ■ 载有周先生与三家单位有关人员的通话录音及电子邮件的光盘,证明三家单位均承认制作、发布或链接过涉案网络广告 证据清单 电子商务对 证据法的挑战
案例分析 被告方辩解意见 许多证据没有原件,缺乏真实性。 存款记录及汇款回单不能证明周先生到底用钱买了什么,也没有证据证明那部数码相机的售价到底是多少。 报案传真件只是原告单方陈述,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电子邮件和录音都是原告自行刻录在光盘上的,根本不是原始载体,未经公证或其他形式证明;法律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没有证明效力。 电子商务对 证据法的挑战
案例分析 判决:原告证据难辨真假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朝阳法院认为,周先生未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公证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致使该证据难辨真假。 周先生所举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且起诉时间距周先生看到网络广告的时间已有一年半,涉案事实现已无法核查。 由于周先生不能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举出充足证据,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19日,朝阳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这起本市首例网络虚假广告案的诉讼请求。 电子商务对 证据法的挑战
案例分析 反思: 起诉网络虚假广告消费者举证是难题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称,在类似案件的起诉中,消费者的证据至少要能充分证明:曾经在相关网站上看到过相应的网络广告;该广告为虚假广告。 在实践中,许多购物网站和网络广告往往是今天还有,转过天来就没了。这种不稳定性,使消费者保全这些证据变得很难。所以一旦形成诉讼,举证就成了一大难题。 电子商务对 证据法的挑战
案例分析 现行法规无明确规定造成网络广告难监管题 “现行的广告法规,对网络广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这是造成网络广告行业混乱的根本原因。” 中国现行的《广告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这部法律对网络广告的许多独有特征,都明显存在着规范上的空白。因此,这部法律对日益兴起的网络广告缺乏束缚力。 “国家应尽快对相关法律作出必要修改,将网络广告纳入法律的控制范围内。” 电子商务对 证据法的挑战
案例分析 网络超级搜索大赛总冠军索要奖品差额案 据新华网2006年9月21日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网络超级搜索大赛总冠军索要奖品差额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向原告孟女士支付奖品差额26700元。 电子商务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挑战
案例分析 案件回顾 中搜在线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发布“首届超级搜索大赛”活动宣传及相关活动声明,声明称这项活动设总决赛冠军1名,奖品为价值10万元的汽车1辆。 孟女士诉称,自己经选拔获得此次活动年度总冠军,中搜在线公司今年1月份向自己交付了1辆SGM7166SE型雪佛兰轿车作为奖品。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标明此车价费合计73300元。因中搜在线公司实发的奖品价格与宣传中存在较大差距,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中搜在线公司支付奖品差额26700元。 中搜在线公司称,组织上述活动时此款车型的市场价格为98000元,在实际购置该车时市场价格降至79800元,发票中注明的价格不能代表此车的市场价值,不同意孟女士的诉讼请求。 电子商务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挑战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 中搜在线公司通过自营网站发布“首届超级搜索大赛”活动信息,此活动对参赛者身份未做限定,活动内容具体、明确,孟女士报名参赛即视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中搜在线公司在活动宣传中仅向参赛者传达了获奖的公布时间、奖品形式及奖品价值等信息,未明确奖品车辆品牌和型号,故承诺的奖品价格应以获奖公布的时间为准,赔偿原告奖品差额。 电子商务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挑战
案例分析 超低报价暗藏“网骗”连环骗术 目前,一些不法分子正在日益兴旺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四处出击”,用超低价电子产品或香港“水货”为诱饵,放肆地欺诈着消费者。 “专业”网骗精心编织网络购物骗局,内地省市顾客纷纷中招“平价网店” ——网上购物已成为一种时尚快捷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受到年轻消费者的欢迎。可在光顾“网店”时,消费者可一定要多长几个心眼——极其低廉的报价的确是“网店”的显著特色,但在这令人咋舌的廉价背后,兴许就隐藏着骗局,甚至是连环骗局。 一骗:“渠道”特殊低价诱人 二骗:“专业”说辞诱君入瓮 三骗:交货“蹊跷”再骗一笔 网络超低价 连环骗局
案例分析 第1步:撒诱饵 “水货”卖出惊人低价 小杨是就读于江西南昌某高校的大四学生,最近,他就被一家深圳的“网店”套走了1200元生活费。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南昌上学。学习之外,想做一些事情来锻炼一下能力,积累一些社会经验。因为对游戏感兴趣,于是打算在网上开店做游戏机的生意。” 为了拥有稳定的货源,小杨想到了在知名的网络购物平台阿里××网上寻找供货商。 “时下最热门的游戏机莫过于PSP,我就搜索PSP供应商。经过搜索,我意外地发现市价1500元左右的PSP2000机型,在阿里××的报价大多在600到800元之间。” 网络超低价 连环骗局
案例分析 这一“惊人发现”让小杨欣喜不已,但又将信将疑,因为这一报价实在太便宜了,稍懂一点电子游戏机行情的人都会感觉诧异。 “在询问了多个供应商之后,得到回答大多数是”我们有特殊渠道“、”玩具的利润是最大的“之类。这些供货商大多来自深圳。” 小杨称,“在网络聊天中,他们有的表示可以去他们所在的城市当面交易,有的只能先付款后发货。在经过一段聊天之后,我放松了警惕,因为我认为:既然他们表示可以当面交易,估计货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不应该是骗子。” 网络超低价 连环骗局
案例分析 无独有偶,黑龙江省的小张也在一家号称“深圳金威数码”的“网店”看到其以非常便宜的价格在网上叫卖“水货”手机。 一款功能全面的品牌手机在这家有“渠道”的商家手里售价仅千元出头,远低于市场价。受不住低价诱惑,并出于对深圳企业诚信度的信赖,小张毫不犹豫地汇款1200元到这家企业代表的个人账户上。 结果可想而知,小张至今未能得到他心仪的手机,而“金威数码”也早已对其不闻不问。 网络超低价 连环骗局
案例分析 第2步:巧设套 “专业”说辞巧骗货款 网店骗子绝非乌合之众,他们是非常“专业”而且深谙消费者心理的。 小杨是大学在校生,虽然社会经验缺乏,但他对游戏机市场行情非常熟悉。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他甚至保留了每一次与“网店”代表的网络通话记录。“那家公司叫”深圳市藤达电子有限公司“,和我联系的销售员自称”张丽丽“。”从3月18日开始,小杨与这位“张女士”进行了一系列洽谈。 “最初就是问问有什么机型、版本,采用什么交易方式一类的常规问题。她回答得挺专业,还说交易方式只能先款后货,第一次要全款,以后长期合作的话可以货到付款。我说,第一次只要一台,先看看货,她同意了,马上问了我的地址、电话、姓名等,并且留了银行账号,说只要款到就可以马上发货,用顺×快递。” 网络超低价 连环骗局
案例分析 专业的答复、著名的快递公司作为物流支持……经过几天观察,小杨发现这家公司的代表长期在阿里××网上进行业务洽谈,不像是只做“一锤子买卖”的骗子,而且非常熟悉游戏机市场,谈起买卖来也有板有眼、有理有据,于是放松了警惕。 3月23日,他订购了一台700元的PSP,连同附件和运费一共900元。“我先汇了300元给他们,可他们忽然又要求一定要付全额,于是再汇600元。”但他等来的却是一通电话通知:“PSP是水货,顺×快递送不了,我们有人刚好到南昌可以亲自带给你!” 网络超低价 连环骗局
案例分析 黑龙江的小张也有类似经历,他完全被“网店”代表对于手机市场的了解“震”住了。“听了他们的话,打了1200元到他们账户上,以为可以很快拿到手机。” 在调查中,记者假扮客户与这些网上经销商沟通,发现其说辞非常“合理”:“我们直接从香港拿货,光税就可以避掉10%至20%。加上量大,价格自然便宜。”而且其货物配送多选择知名大型物流企业,“可以电话查询送货单”。 网络超低价 连环骗局
案例分析 赢得顾客信任,甚至取得第一笔定金或货款以后,“网骗”们并不会就此罢手,他们还有更进一步、令人叹为观止的动作。 3月24日,小杨在学校里满心期待地等着深圳来人,结果等来的又是一通电话。“我找不到你学校,我在金福园大酒店对面!”来电者自称是那家“网店”的工作人员,她提出了一个看似合情合理的要求:“公司做水货生意,又是在外地,为保证安全,必须向公司账户汇款1000至3000元作为保证金,当面交易时再返还。” 小杨觉得这样的要求不靠谱,于是要求终止交易并退款。对方应允退款,但需要时间等待。小杨一时等不及,提出只汇300元作为保证金,而后当面取货。对方立刻答应了下来。 网络超低价 连环骗局
案例分析 “他们让我立刻把钱汇过去,款到立刻把货送到学校来。”小杨告诉记者,“也许是鬼迷心窍吧,骗子说自己就在省体育馆,只要钱一到,立刻就来我学校!” 金园大酒店、省体育馆……这些小杨异常熟悉的地名让他再次放松了警惕,300元又被他汇了出去……可他等来的不是PSP,还是一通电话,这次骗子称“经理不同意只收300元保证金,要收足才行!” 这回小杨才彻底放弃了幻想:“我又打电话和公司联系,要求退款。他们的销售人员同意了,但也就再没了下文。” 网络超低价 连环骗局
案例分析 如果说小杨是被骗子用南昌的地名骗得团团转,那么黑龙江省的小张则是被人彻底“海涮”了一把。 在汇了1200元之后,他久久未能等来心仪的手机;再致电询问,骗子竟声称“手机是情侣版,要买买一对!因此他必须再汇款1200元,这样才能得到两台“Twins”手机!” 听到如此荒谬的说辞,他才发觉自己做了一件愚蠢的事情。然而他的1200元钱是再也要不回来了。“合同也没有,收据发票都没有,就一个汇款单!到派出所报案都不受理啊!”小张沮丧地说。 网络超低价 连环骗局
案例分析 消委会时常都能接到对于网络消费欺诈的投诉,但因为调查取证难度极大,这样的案例多半到最后都不了了之,受骗者只能自认倒霉。 例如令小杨上当的“网店”公司,记者依照小杨留下的3个电话号码一一与其联系,可从未接通过。其公司地址位于滨河路某高层住宅小区内,但该小区物管人员对此似乎毫不知情。至于令小张上当的那家通讯器材公司,在其留下的地址——某广场某柜面上,记者压根儿没看到有“金威通讯”,所售卖商品也非手机。 网络超低价 连环骗局 思考: 如何安全的进行网络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