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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機密維護宣導. 中央某部會首長辦公室科員洩密案例. 案情概述. ( 一 ) 詹○係中央某部會首長辦公室科員,負責 處 理檢舉信件等業務,明知應對 受 理之檢舉書內容予以保密,不得任意洩漏,竟為包庇所屬機關某處長之犯意,於 97 年 5 月間以辦公室傳真機將檢舉書傳真並告知該處長。另基於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之犯意,故意未登載在「陳情案件登記簿」上,以掩飾其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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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機密維護宣導 中央某部會首長辦公室科員洩密案例
案情概述 (一)詹○係中央某部會首長辦公室科員,負責處理檢舉信件等業務,明知應對受理之檢舉書內容予以保密,不得任意洩漏,竟為包庇所屬機關某處長之犯意,於97年5月間以辦公室傳真機將檢舉書傳真並告知該處長。另基於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之犯意,故意未登載在「陳情案件登記簿」上,以掩飾其犯行。 (二)案經移送偵辦,於98年12月間經系屬法院檢察署予以緩起訴處分,內容略以:詹○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一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及同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之罪,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後亦坦承犯行,且考量被告行為所生危害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處以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並向國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
經驗教訓 (一)缺失檢討: 1.洩密損及政府威信 民眾檢舉有助政府監督公務員執行公務,如公務員互相濫權包庇,甚至將檢舉人身分曝光,將導致陳情民眾心生畏懼,嚴重損及政府形象 2.公文流程管制不實 詹○負責檢舉信件處理業務,明知受理機關應對檢舉書內容予以保密,竟因個人私誼,而將陳情書傳真給被檢舉人,且未依法登記於「陳情案件登記簿」,顯示公文管理出現漏洞,予人可乘之機。 (二)策進作為與建議: 1、落實公文安全管制各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除應確實遵守保密規定外,並應自行建立周延之檢核監督機制,以防止洩密事件發生。 2、加強法紀教育宣導公務員常因人情包袱,未依規定執行公務,甚至違法而不知,需持續加強法紀宣導,以杜絕洩密事件發生,確保公務機密安全。
相關法規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