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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 New institute —. 93.06.11 立院三讀通過 預計 94.07.01 實施. 勞工退休金新制. 選擇權在 Labor ,不在 Boss !. 舊制退休金問題. 台灣企業平均年限 : 13.3 年 (約僅 5% 的公司經營超過 25 年) 員工平均在職年資 : 8.3 年 舊制有 75% 以上的勞工領不到退休金,領到的有 87% 是 100 人以上之大企業。 ( 約僅有 8.5% 公司有提撥,受惠勞工 45%). 退休金新制簡介. 個人帳戶制: 自己存錢自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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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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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退休金條例 New institute — • 93.06.11 立院三讀通過 • 預計 94.07.01實施

  2. 勞工退休金新制 • 選擇權在 Labor,不在 Boss!

  3. 舊制退休金問題 • 台灣企業平均年限 :13.3 年 (約僅5%的公司經營超過25年) • 員工平均在職年資 : 8.3 年 • 舊制有75%以上的勞工領不到退休金,領到的有87%是100人以上之大企業。(約僅有8.5%公司有提撥,受惠勞工45%)

  4. 退休金新制簡介 個人帳戶制: • 自己存錢自己用。 • 雇主依勞工工資6%提撥至個人帳戶,勞工可相對提撥6%,並可自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上限50萬元) 商業年金制: • 購買商業年金保險。 • 200人以上之企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參加人數達 50% 以上者。 • 要保人為雇主,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 事業單位以向ㄧ保險人投保為限。 • 勞工得選擇舊制、個人帳戶制或商業年金險。

  5. 退休金新制 適用對象 強制參加 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 自願參加 不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 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及委任經理人 選擇參加 新制施行後五年內選擇舊制者 不應參加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

  6. 退休金改制 新制方向現行制度 制度精神確定提撥制(DC) 確定給付(DB) 法 源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基法第53–58條 基金收益 影響員工福利高低 影響公司成本高低 不影響公司成本 不影響員工福利 提撥彈性 無 高 薪資基礎 月提撥工資 退休前六個月平均 工資

  7. 退休金給付方式-- 1 • 確定給付(Defined Benefit Pension Plan): • 雇主承諾於員工退休時一次支付一定數額之退休金 • (平均工資×年資基數)→適用勞基法行業。 • 優點: • 1.雇主對員工退休生活有其一定期望, • 較易配合雇主之目標設計。 • 2.退休給付可依員工之年資、薪給而定, • 且可包括在方案實施前服務所生之勞績 • ,較為公平。 • 3.給付水準可依退休時之年薪為計算基準 • ,不受通貨膨脹之影響。 • 4.員工可確知未來之退休給付,免除後顧之憂 • ,而能提高工作效率間接亦使雇主受益

  8. 退休金給付方式 --2 • 確定提撥(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 Plan): • 雇主依退休辦法每年提撥一定數額之退休基金, • 交付信託人保管運用,於員工退休時將屬於員工之退休基金 • (含雇主提撥數基金孳息)支付給退休之員工。 • 優點: • 1.不必利用複雜之精算技術。 • 2.員工隨時可知其累計之應得金額。 • 3.雇主所應負擔之金額均已照計劃逐月撥足。

  9. 退休金改制 新制方向現行制度 福利水準視個別員工專戶餘 依退休時薪水及 額而定(存多少領多 年資換算 少,加計利息) 成本負擔 雇主負擔固定成本 所有成本全部由 雇主負擔 給付條件 不受同一雇主限制  限同一雇主服務 年資 年金給付 給付方式 一次給付 一次給付 兼領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

  10. 退休福利之比較 現行勞基法 退休金條例草案  舊制實際基數: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  新制模擬基數:「月提撥工資」

  11. 給付金額大小

  12. 個人帳戶制試算 • 假設員工月工資 40,000,調薪率3%,投資報酬率6%,於30年後退休。 如選舊制可領:4,241,835元= 94,263*45基數 > 新制 (約為個人帳戶制投資報酬率8%時之本利和)

  13. 新舊制間如何選擇—1 適合選擇舊制者: • 國營企業、大型企業勞工; • 年資已接近自請退休要件者,且公司營運狀況穩定; • 自己評估能達到現行勞動基準法請領退休金之要件 • 但風險為,如發生在職死 亡,即無法請領退休金。

  14. 新舊制間如何選擇—2 適合選擇新制者: • 喜歡歷練不同工作或有更換工作可能之 勞工; • 受僱於中小型事業單位之勞工; • 希望定期領取退休金之勞工; • 在200人以上公司工作之勞工,還可以選年金保險制。

  15. 留在現行退休金制度 • 優點:  可領到較多的退休金。  身心障礙無法工作者領較多。    一般而言,可以較早領到退休金。 • 缺點:    退休金不確定領的到。 • 適合對象:    公司成立較久之大型企業員工。  年資較深之員工。    調薪率較高者。

  16. 選個人帳戶制 • 優點:  如想改為月領,可買即期年金。    可確定帳戶金額,預估退休金缺口。 • 缺點:    不能依個人需求選擇不同投資組合。 • 適合對象:    薪資較高可能會異動工作者。

  17. 選商業年金制 • 優點:    (投資型保險)可依年齡彈性選擇投資標的 • 缺點:    需慎選保險公司及保單 • 適合對象:    200人以上企業 注意:年金保險契約,因雇主變更而受影響!

  18. 舊制(現行辦法) 新制(草案) 每年給1個月工資。 資遣費計算標準為每年給0.5個月工資,而且最高只給6個月;但已提撥之退休金仍保留。 資 遣 費 例:某甲原有工作年資10年,實施新制2年後被資遣: 若維持舊制:給付 12個月工資。 若選擇新制:10+0.5×2=11個月工資,但雇主已提撥1.44個月之退休金(6%×12月×2年),故共給付 12.44個月之工資。

  19. 公司委任之(總)經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疑議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五月三十日台 • (八十)勞動一字第一二三五二號函。 • 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不屬勞動基準法 • 所稱之勞工,故其退休及其他勞動條件等權利義務 • 事項,由其與事業單位自行約定。

  20. 委任經理人另提撥退休基金之公文 • 主旨:營利事業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 • 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惟基於提 • 列或提撥基礎不重複之原則,准另依所得稅法第三十 • 三條第一項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 • 工退休基金。 • 請 查照

  21. 醫院如何因應

  22. 舊制(現行辦法) 新制(草案) 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事業單位未辦理提繳者: 採按月連續處罰,罰鍰為新台幣2萬至之10萬元。 二、未按時提撥或未足額提撥者: 每逾1日加徵應提金額的3%作為滯納金,最高可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 罰 則

  23. 退休金新制法令公佈 退休金新制施行滿五年 退休金新制正式施行 訂定因應時間表 辦理提繳 1個月 5個月 6個月 94.7.1 99.7.1 了解新制影響 精算退休金成本及提出建議方案 持續觀察 (員工五年內可改選二次) 協助員工完成書面選擇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24. D.B D.B D.C D.C 87.7.1 94.7.1 99.7.1 資方面對三種人 老員工選舊制: +D.B.+D.B 老員工選新制: +D.B.+D.C 新員工選新制:

  25. 因應退休金新制實施 • 認識法令 • 明確管控退休金負債—五年按月足額提撥 • 新舊制銜接—書面作業模擬 • 對不同員工影響之分析—開放選擇 • 退休金給付選擇權-財務成本分析— • 提撥作業計劃—作業流程 • 員工溝通—說明會與書面承諾簽名

  26. 確認法令基本要求 • 依法辦理提繳 • 勞工書面選擇 • 雇主每月書面通知勞工提繳金額 • 200人以上公司準備商業年金 • 舊制與新制之銜接

  27. 雇主應注意事項: 1.原有勞工之選擇及其舊制年資保留情形。 2.新進員工(含轉業、初次就業)其試用制度。 3.選擇或試用或新成立者之申報期限。 4.書面通知員工繳納情形。

  28. 5.置備勞工名冊、工資、提繳紀錄等相關 資料。 6.為自願提繳者代扣收繳。 7.為自願提繳者代扣收繳。 8.仍應按月為舊制年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9.新制罰責很重。

  29. 勞工應注意之事項: 1.新舊制度之選擇。 2.檢視雇主之提繳情形。 3.自願提繳者雇主之代扣繳納明細。

  30. 舊有年資之處理---第十ㄧ條規定 •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31. 舊有年資負債之處理---第十三條規定 •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ㄧ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32. 工作年資計算

  33. 新制重點—1 • 制度種類: 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機制。 • 雇主負擔提撥率: 固定為 6%。 • 勞工自願提撥: 予以稅負優惠,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

  34. 新制重點—2 • 舊制年資保留: 雇主依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新制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 精算應有之退休準備金提撥率 • 繼續提撥: 五年內足額提撥以為支付勞工退休金。

  35. 退休金改制 退休金給付方式請領條件 1.工作滿15年;年滿55歲 2.工作滿25年 一次退休金 3.年滿60歲 4.心神喪失或身體殘障不堪工作者 5.死亡 6.喪失我國國籍 月退休金 60歲 兼領月退休金 60歲 與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有十年之保證期間,並視基金收益與物價指數 於必要時調整。

  36. 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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