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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数据核实和初始化

营改增数据核实和初始化. 潘海剑 2012.10. 营改增数据核实和初始化. 一、数据核实和初始化流程. 二、营改增中间平台操作. 一、数据核实和初始化流程. 地税移交的营改增数据: 第一批: 2012 年 8 月 1 日前的数据 第二批: 2012 年 8 月至 11 月的数据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数据核实及初始化工作的通知 》 浙国税函 〔2012〕233 号. 一、数据核实和初始化流程. (一)第一批移交数据的处理. 地税移交的第一批数据. 无法导入中间平台. 地税注销、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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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数据核实和初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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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营改增数据核实和初始化 潘海剑 2012.10

  2. 营改增数据核实和初始化 一、数据核实和初始化流程 二、营改增中间平台操作

  3. 一、数据核实和初始化流程 • 地税移交的营改增数据: 第一批:2012年8月1日前的数据 第二批:2012年8月至11月的数据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数据核实及初始化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233号

  4. 一、数据核实和初始化流程 (一)第一批移交数据的处理

  5. 地税移交的第一批数据 无法导入中间平台 地税注销、非正常户 五无纳税人 国地税共管户 纯地税管户 交地税核实 非营改增 营改增 非营改增 营改增 调查 核实 退还给地税 中间平台导入CTAIS 联合办证系统导入或手工录入CTAIS CTAIS录入税种登记、票种、认定等信息

  6. 1、无法导入中间平台 • 全省共150户。 • 两种类型(1)数据格式错误的(6户) (2)地税税务登记号重复(144户) • 处理方法:

  7. 1、无法导入中间平台 • (1)数据格式错误的(6户) • 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的,通过修改联合办证平台数据,单户导入CTAIS(或直接录入CTAIS)。 • 不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的,退回给地税。

  8. 1、无法导入中间平台 • (2)地税税务登记号重复 (144户) • 不属于营改增范围或仅在地税报验登记的,退回地税。 在地税报验登记的纳税人,12月1日后仍在当地经营的,应在12月1日前向国税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报验登记。 • 属于营改增范围,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导入CTAIS(或直接录入CTAIS)。 若地税税务登记号错误的,按正确编码方法修改后导入;如果两个地税税务登记号均正确的,修改其中一户的税务登记号第20位的顺序号。

  9. 2、地税注销、非正常户 • 地税提供的数据本身就已注销或认定为非正常户。 • 全省3326户。 • 处理方法:退回地税。

  10. 3、五无纳税人 • 没有营业税税种登记、没有定额、没有营业税申报信息、没有有效地址、没有有效电话号码。 • 全省17349户。 • 处理方法: 由国税将名单提供给地税核实。 已注销或认定为非正常户的,退回给地税; 找到纳税人的,由国税换发新证; 其他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后,来办理涉税事项的,应先到地税处理后,由地税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系统》换发新证。

  11. 4、国地税共管户 • 数据取得时(9月下旬),CTAIS已有相同税务登记号 • 全省34572户 。 • 处理方法:

  12. 4、国地税共管户 • 中间平台不操作,应手工核实。 • 非营改增范围的,退回给地税。 • 营改增范围,同一户的: 直接在CTAIS录入增值税税种登记等信息。 国税注销的,纳税人实际不再经营的,可建议纳税人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12月1日前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退回给地税。否则,应通过CTAIS文书 “重新税务登记” ,恢复为正常。 • 营改增范围,国地税非同一户的: 修改地税税务登记号后,通过联合办证平台导入CTAIS或直接录入CTAIS。

  13. 5、纯地税管户 • 数据取得时,CTAIS没有相同税务登记号。 • 全省92257户 。 • 处理方法:须在中间平台操作、确认。 非营改增范围:退回给地税。 营改增范围:通过中间平台确认后,导入CTAIS。 不能通过中间平台导入的,可通过联合办证平台导入CTAIS或直接录入CTAIS。 地税已注销或认定为非正常户:退回给地税。

  14. 一、数据核实和初始化流程 (一)第一批移交数据的处理 (二)第二批移交数据的处理

  15. 地税移交的第二批数据 非营改增 营改增 退还给地税 国地税共管户 纯地税管户 CTAIS录入税种、票种、认定等信息 联合办证系统导入或录入CTAIS

  16. (二)2012年8月1日后新办营改增纳税人 • 2012年8月至11月办理税务登记的营改增纳税人,直接在《国地税联合办证系统》设为国地税共管户,按国地税共管户发证,并导入国税CTAIS系统。 • 原已作纯地税发证未导入CTAIS的,在《国地税联合办证系统》改为国地税共管户,并换证,并导入国税CTAIS系统。 • 营改增应税项目的增值税税种登记从2012年12月1日起。

  17. (三)数据核实和初始化的时间要求 1、CTAIS系统初始化,10月10日前。 2、设置个体计算机定税公式,10月15日前。 3、登记信息核实、确认,10月31日前。 4、税种登记,10月31日前。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10月31日前。 6、三方银税协议维护,11月30日前。 7、冠名发票审批、印刷和发放,11月25日前。 8、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发放,11月30日前。 9、个体定额信息采集、定额审批,12月20日前。 10、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格认定等,12月20日前。 11、委托代征协议签署和系统维护,11月25日前。 12、纯地税管户税务登记证换证。

  18. 一、数据核实和初始化流程 (一)第一批移交数据的处理 (二)第二批移交数据的处理 (三)数据核实和初始化的时间要求 (四)几个问题说明

  19. 1、税务登记证的换证 • 换证范围:仅对原纯地税管户进行换证。(即税务登记证件上只有地税一个章的)。 • 换证方法:统一打印、换发,或逐户换证。 • 换证系统:联合办证平台或CTAIS系统 • 换证内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其他要求1:新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和旧税务登记证收回应当造册登记、签字。旧税务登记证收回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由国税统一保管、销毁。 • 其他要求2: “营改增”原纯地税纳税人在申请发票领购、减免税、资格审批等涉税事项时应先或一并进行税务登记证换证。

  20. 1、税务登记证的换证 • 1、原税务登记证丢失,如何处理? 由纳税人到地税按规定处理,并直接由地税换发新的共管户税务登记证。 • 2、税务登记证新证如何打印? 在《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打印。应当修改联合办证平台的国地税共管户标志后(即将纯地税改为共管户),再打印新证。(名称、地址等有修改的,应在联合办证平台修改后,再换证。) 也可直接在《CTAIS》打印新证。但应注意两套系统的字轨号等保持一致。

  21. 2、营改增纳税人大型中型企业名单 • 用于领购发票时发票工本费的收取。 • 由省局统一从地税取得大型、中型企业名单。并在10月31日完成CTAIS维护。 • 要求税种登记应在10月31日前录入CTAIS。以便在11月维护三方银税协议,发票发售时收取工本费。

  22. (截止10月23日12时)

  23. 3、纳税人找不到如何处理 • 由国税将名单提供给地税核实: • 找到纳税人的,由国税换发新证。 • 地税注销或认定为非正常户的,退回给地税。 • 其他的,2012年12月1日后,来办理涉税事项的,应先到地税处理后,由地税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系统》换发新证。

  24. 营改增数据核实和初始化 一、数据核实和初始化流程 二、营改增中间平台操作

  25. 二、营改增中间平台操作 (一)营改增中间平台的操作介绍

  26. 中间平台的营改增标志 • 空:未录入的记录。 • 营改增(需导入CTAIS ) :属于营改增范围,需要通过中间平台核实确认后,导入CTAIS的。 只有选择此项才会导入CTAIS。 • 营改增(已通过其他系统导入CTAIS):属于营改增范围,但因其他原因,已通过联合办证平台导入CTAIS或直接录入CTAIS,不需要通过中间平台导入CTAIS。 • 退还给地税(非营改增):非营改增范围,需退回给地税。 • 退还给地税(地税已注销或走逃):地税已注销或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需退回给地税。

  27. 二、营改增中间平台操作 (一)营改增中间平台的操作介绍 (二)营改增中间平台的几个问题说明

  28. 1、中间平台修改后无法保存或页面打开后无信息1、中间平台修改后无法保存或页面打开后无信息 • 没有将中间平台的网址加入受信任站点,以及站点的安全级别较高,或者从地税取得的数据有差错。 • 可以先将中间平台的网址加入受信任站点,降低站点的安全级别,如果仍无法保存,可与省局营改增征管业务组联系。

  29. 2、中间平台误录营改增并导入CTAIS 先在CTAIS删除税务登记信息,再将名单上传省局,由省局将中间平台的数据修改为未确认,再由各局重新确认为“非营改增”。 CTAIS:删除税务登记表。 数据上传的目录:省局资料中心\征管处\黄永平\营改增试点。

  30. 3、导入CTAIS 后,12月1日前地税注销 先在CTAIS删除税务登记信息,再将名单上传省局,由省局将中间平台的数据修改为未确认,再由各局重新确认为“退回地税(地税注销或走逃)”。

  31. 4、中间平台核实中发现地税税务登记号错误 • 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重新编制新的税务登记号。 • 企业纳税人和按组织代码编制的个体户,按照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原则编制; • 使用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身份证号码+2位识别码,身份证件号码不足18位的,在身份证件号码后加0以补足18位。

  32. 4、中间平台核实中发现地税税务登记号错误 • 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重新编制新的税务登记号。 • 再在《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修改税务登记号、国地税共管户标志,进行国税确认,再导入CTAIS或直接录入CTAIS。 • 中间平台:将基本信息表第二行修改为“营改增(已通过其他系统导入CTAIS)” 。

  33. 5、中间平台确认导入时,CTAIS已存在 • 原因:地税将8月1日后的户籍资料也在第一批移交;或在核实确认时,又新办了一户相同登记号的税务登记。 • 解决方法:核实两户纳税人是否同一户。 同一户,视共管户处理,中间平台改为“营改增(已通过其他系统导入CTAIS)” 。 不是同一户的,修改税务登记号,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导入CTAIS或直接录入CTAIS,中间平台改为“营改增(已通过其他系统导入CTAIS)” 。

  34. 省局营改增征管业务组电话: 0571-85278495 0571-85278496

  35.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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