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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相關議題與教師會

教師相關議題與教師會. 今日主題. 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強調的就是「依法辦事」,在今日的討論中,希望大家能了解何謂法律規定?何謂行政命令?何謂職權命令?的種種差別。以下就是今天所要討論的重點: 國中小教師課稅問題 教師的成績考核與待遇 教師退休制度的改變 目前面臨的外在工作挑戰與要求 為什麼會主張教師工會. 一、國中小教師課稅問題 (1). 課稅問題已經變成教師工作環境的總體驗,社會上並沒有一個階層的薪資問題被如此公開的評論過。也使得許多老師感覺上好像背負著不納稅的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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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相關議題與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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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教師相關議題與教師會

  2. 今日主題 • 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強調的就是「依法辦事」,在今日的討論中,希望大家能了解何謂法律規定?何謂行政命令?何謂職權命令?的種種差別。以下就是今天所要討論的重點: • 國中小教師課稅問題 • 教師的成績考核與待遇 • 教師退休制度的改變 • 目前面臨的外在工作挑戰與要求 • 為什麼會主張教師工會

  3. 一、國中小教師課稅問題(1) • 課稅問題已經變成教師工作環境的總體驗,社會上並沒有一個階層的薪資問題被如此公開的評論過。也使得許多老師感覺上好像背負著不納稅的原罪。 • 國中小教師的免稅措施,是當年政府省錢辦國教的產物,是幾十年來政府無力改善教師勞動條件的一種補貼與交換,因此國中小教師的免繳所得稅,並非是教師主動要求,而是政府為了吸納優秀人才進入教育環境所給予教師的條件。 • 今日政府要改變教師的工作條件。當然不能只談課稅,而不談其他不足的工作環境改善。這是受雇者的工作條件契約與選擇這項工作的機會成本的問題。

  4. 一、國中小教師課稅問題(2) • 這也是目前教師會各項不同意見中的最大共識主張:我們不反對課稅,但是我們需要是配套。但現在卻演變到:我們希望配套,卻也是一種罪惡!我們必須自己先釐清一個觀念:配套不是與政府的交換條件! • 賦稅公平的意義在那裡?教師課稅問題是擴大稅基還是賦稅公平? • 20萬國民中小學教師繳稅總金額據估計約在百億上下,而最低稅賦制實施後,台灣前一千戶家庭的課稅稅額預估超過200億。

  5. 一、國中小教師課稅問題(3) • 「課多少,補多少,實質所得不減少」不是教師會的立場。是2002年行政院長及現在財政部長的主張。 • 教師會的立場上限是「改善工作環境,編制與授課比照高中職」,教育部表示不可能,表示所需經費在 4-500億左右,非課稅所得所能彌補。 • 比照教育部已經通過的5年500億高等教育經費,我們已經發現除非法有明定,或政策需求,受到地方財政劃分法的影響,教育部是不會拿錢直接補助地方教育的。

  6. 一、國中小教師課稅問題(4) • 依謝內閣的規劃,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國中小教師課稅的立法,目前全教會透過在野黨的立委已經連續三年擋下此案,希望以時間換取和教育部談判的空間。 • 課稅是遲早的時間,課稅的同時,能否因此改善我們的工作條件?能否使我們的實質收入減少到最低?也因此教師會提出了以下疑問?

  7. 一、國中小教師課稅問題(5) • 「改善教育環境」是政府施政的基本工作,為何要和教師的薪資掛勾? • 「降低授課時數」「導師費」都是地方教育經費項目,所得稅是中央稅收,政府真的捨得把錢下放嗎? • 過去因為免稅,國中小教師比起同樣教育程度的教師擔負更多的雜務,我們會因為納稅了,而減少更多的非教育工作嗎? • 當教育部為達目的一再對外放話,利用特定團體打擊教師群體,教師要在被課稅之前,先被污名化嗎?難道教師不能趁此機會要求澄清並追求更合理的工作環境嗎?

  8. 二、教師的待遇與考績(1) • 根據84年公佈的教師法,教師的待遇以法律訂之。然而過了10年,本條例仍未完成立法,這是立法懈怠! • 因此目前,教師的待遇尚無法源依據,導致部份縣市在獎金部份未依法發放。

  9. 成績考核辦法之新修正內容 • 教師考績獎金發放之標準除下列修正外,如過去之標準: •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 • 第二款第四目(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 • 第三款第七目(有關因病住院已達延長病假者或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者)。 • 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8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 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 教師會的爭議點:母法並未規定成績考核和教師晉級掛勾,教育部現有條文有逾越權限之虞?

  10. 二、教師的待遇與考績(2) • 教師任教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除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外,應予年資晉薪;已支本薪最高級者,晉支年功薪: • 一、授課時數未達規定標準者。但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減免授課時數者,不在此限。 •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者。 • 三、事、病假合計,逾二十八日者。 • 四、事、病假期間,未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 五、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 • 六、教學不認真,經勸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 • 七、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不良後果者。 • 八、拒絕參加有關在職進修或研習者。 • 九、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者。 • 十、其他違反教育法令或由各校自行訂定之章則者。

  11. 二、教師待遇條例的訂定(3) • 中小學教師任教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且按時授課,訓輔得力,服務著有成績,事假在七日以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績效獎金: • 一、因應學生個別差異,按進度授課,教學優良,績效卓著者。 • 二、把握班級經營原則,輔導學生適性發展,績效卓著者。 • 三、對校務推動,積極熱心,績效卓著者。 • 四、有為學生表率之具體事蹟者。 • 五、積極研究或參加在職進修,成績優異,對本職工作品質之提昇,績效卓著者。

  12. 二、教師待遇條例的訂定(4) • 第八條 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其現支薪級低於新學歷起敘標準者,改按新學歷起敘標準核支。其現支薪級高於新學歷起敘標準者,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碩士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三﹞級。但受本薪最高薪及之限制。 • 目前全教會幹部正透過立法委員在努力使本條例在本會期通過,為教師的待遇有更多的保障。

  13. 三、教師退休制度的改變(1) • 退休問題不只是面臨退休的老師所要注意的,一般的老師不會去注意到這個問題,但是它卻影響到每個老師每月所付出的準備金多寡,以及我們每月所繳的錢到那裡去了?未來是否能領到退休金 • 18%一直是許多教師被社會輿論攻擊的地方,也是許多教師感到不滿的地方。然而甚麼叫做18%? • 以84年分界的恩給制與儲金制。

  14. 三、教師退休制度的改變(2) • 一、退休金計算方式: • (一)舊制:一次退(本俸+930)×基數(可優存18%) (基數=年資×2+1) •             月退(本俸×百分比+930)×月數 • (二)新制:一次退 (本俸×2×基數) (基數=年資×1.5) • 月退(本俸×2×百分比) • 二、其他: • (一)公保:俸額×36月(可優存) • (二)55足歲者:加發五個基數(本俸×2×5月)(預計取消) • (三)退休補償金:(本俸×15%×基數) • (四)福利互助:(俸額×20月) (五)三十年獎章:(約10000元)

  15. 三、教師退休制度的改變(3) • 高雄市在教師會用盡各種方式下,終於達到年年100%核退率,外縣市就沒這麼樂觀。只要經費困難,教師退休就會產生困難。過去幾年一再發生無法退休的問題,今年台南縣核退人數為51%,又引發抗爭。 • 93-95年教育部編列3年300億解決退休問題 • 民國92年國民中小學教師核退人數為7,320人,核退率為67%,民國93年核退人數是9,033人,核退率87%,估計民國95年的核退教師人數是7,500人,核退率可達90%。

  16. 三、教師退休制度的改變(4) • 退休愈來愈順利,固然對要退休的老師有保障,但還沒有面臨退休的教師其負擔將會愈來愈重。 • 93年度老師們所繳交的退輔基金有百分之四十八在當年度就被退休老師領走。未來退休的老師只會越來越多,繳交退輔基金的老師人數如果越來越少,未來老師將可能無法領得足夠的退休金!

  17. 三、教師退休制度的改變(5) • 教師會在退休議題上做了什麼: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的精采攻防。 • 教師會要求教師退休經費應獨立於教育經費之外,以保障教師退休權益 • 強調:退休是權利,而不是施捨。 • 有兩位代表參與退輔基金的運作,並對退輔基金之不當投資提出糾正,並向權責單位提出檢舉。 • 目前正在爭取代理兵缺年資併入退休年資計算

  18. 四、教師工作條件的改變(1) • 一、少子化所帶來的教師超額危機 • 94學年度國小新生較93學年度減少40000人 • 98學年度國中新生較93學年度減少50000人 • 93年度嬰兒出生數為21萬6千人(本市為12330人),較今年國中畢業生萬減少10萬人 • 預估12年後,國中較現在將減少3000班,6000位教師超額。(本市國中預計減少200班400位教師)

  19. 四、教師工作條件的改變(2) • 政府可不可能因為出生人數減少,及保障教師工作權而一再降低班級人數? • 教師會被超額,但可不可能被資遣? • 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 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 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 現行法令雖然有明文優先處理,但並無決不可資遣的保障。但在保障教師工作權的前提下要資遣,要以無缺額去資遣公立學校教師,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20. 四、教師工作條件的改善(3) • 教師會對此問題的對策: • 消極方面 • 1.不強力反對5%的保留缺額 • 2.注意各地超額教師處理狀況及超額辦法之合理性,隨時給予監督與協助 • 3.給予目前在私立學校被資遣之老師全力的協助,並設立申訴及投訴的專門處理機構。

  21. 四、教師工作條件的改善(4) • 積極方面 • 1.要求政府落實「不減班、不減師」的政策。 • 2.要求降低班級人數,以每班不超過30人為目標,達到小班小校的目的 • 2.要求減少教師授課時數,提昇教學品質。

  22. 四、教師工作條件的改善(5) • 由於教師超額問題在3-5年後將要浮現,退休問題也將因為教育經費編列法的立法而獲得改善,因此教師這些年的需求量將無法明顯提高。 • 而由於師資供需失調,又有許多人要進入教師這個職場,所謂的五萬名流浪教師正在門口徘徊。 • 對於過去被稱為「鐵飯碗」的國中小教師已經面臨被檢討績效的地步,社會各界及教育部則利用這個時機拋出一個又一個的問題要教師接招,主要的問題有:

  23. 二、外在不利環境進逼下的教師難題 • (1) 教師專業評鑑 • (2) 教師分級制度 • (3) 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法的制定 • (4) 不適任教師的認定問題 • (5) 體罰問題

  24. 二、外在不利環境進逼下的教師難題 • 教師會目前的因應方案 • (1) 以法源問題堵住訂定辦法的可能—教師法的攻防策略 • (2) 以教師民意與教育現場狀況遊說相關人士,以釐清定義來軟化堅持者的作為 • (3)以立法對抗立法,找友我的立委、議員提出法案保障教師權益

  25. (1) 教師專業評鑑 • 教師專業評鑑目前無法源,教育部已經召開30多次的會議,要定實施辦法,最後也被教師會擋了下來,只能用試辦方式辦理。 • 教師會阻擋的原因在於擔心評鑑結果會被不當適用,作為不當行政人員的整肅工具。 • 教育部原本要以高雄市試辦的模式推廣到全國,最後被高雄市教師的民意展現,而受到挫折。 • 教育部目前以試辦方式來推廣,並以學校為申請單位,而學校要申請試辦,必須經校務會議通過才可申請,目前台北縣正在辦理中。

  26. (1) 教師專業評鑑 • 教師評鑑是教育部拿來杜絕外界對教師素質不佳的最主要辦法,不論是教師分級或不適任教師之處理,都以此為基礎。 • 教師會堅持專業評鑑應該是針對教師的教學提出改進意見,不能流於資料的堆積或表面工作,如何做才能讓大家心服口服才是重點。

  27. (2) 教師分級制度 • 教師分級制度是教育部十年來一直要推動的制度,但一直受到教師會的反對而無法推動。 • 教師分級缺牽涉到聘任、晉級、強迫進修及減授課等有關教師工作權與工作條件等內涵,然而卻沒有法源依據。 • 教師會堅持:國中小教師與大學教授不同,貿然分級只會破壞校園內教師的和諧氣氛,而且對家長也會有不良引導。 • 教育部近日又準備研議此項制度,把分級二字改成進階,以降低衝擊性。

  28. (2) 教師分級制度 • 在分級制中,將教師分成:初階教師、中階教師、高階教師、顧問教師。 • 連續擔任初階教師年資達四年以上得申請擔任中高階教師;擔任初階教師逾八年未通過晉級者,得不予續聘。 • 教師晉級之專業審查項目分為專業進修與專業表現二項 • 專業表現:教學績效、學生輔導、教學相關研究成果及服務推廣等四項內容分別採百分計分法計算。 • 教學績效、學生輔導、教學相關研究成果及服務推廣等專業表現,應於教師任職期間,由學校實施評鑑。

  29. (2) 教師分級制度 • 專業表現評鑑之成績,以百分計算方法,教學績效佔百分之五十,學生輔導佔百分之二十,教學相關研究成果佔百分之十五,服務推廣佔百分之十五。 • 目前規定該辦法實施前已受聘為專任教師者,依原有規定辦理。但仍有一股很大的聲音要求適用於現行教師,後勢仍待觀察。

  30. (3) 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法的制定 • 這是教師會與家長團體、教改團體最大的爭議點,多少次會議上爭鋒相對,不歡而散。 • 本辦法原本要送立法院立法,但被教師會擋了下來,教育部在家長團體的壓力下,最後要用行政命令為之,但又被教師會以缺乏法令授權為理由再度擋下,但教育部仍不放棄訂定此辦法的可能。 • 事實上地方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對教師會擋下此案都很認同,因為這將會造成家長權在學校的獨大地位。

  31. 家參法的主要內容(1) • 家長並得請求了解與獲得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家長團體得請求與了解有關學生學習及家長教育之相關資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或教師應善盡提供及告知之義務,除有違反學生權利保障之虞外,不得拒絕。 • 學校應在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二週內召開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任課教師應提供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或學生學習計畫與家長討論。學期中應安排教學日,邀請家長來校參觀教學。學期末應召開學習成果檢討會或發表會,並邀請家長參加。

  32. 家參法的主要內容(2) • 學校應主動提供家長下列資訊: • 一、學校校務經營及中長程發展計畫。。 • 二、學校重大行事曆 • 三、學校相關業務組織及教職人員之學經歷資料。 • 四、班級年度課程規劃及教學計畫。 • 五、主要教學方法、內容、評量方式及家長配合事項。

  33. 家參法的主要內容(3) • 六、教師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其相關事項。 • 七、學生個別學習及相關輔導資料。 • 八、學校代收代辦費之收支概況。 • 九、學生權益之相關法令規定及資訊。 • 十、其他有關學生學習事務之資訊。 • 前項各款資訊之提供,得以分發文件、登報、上網或公告方式為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責成學校,主動並有效提供。

  34. 家參法的主要內容(4) • 家長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提供之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方式、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學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自行或透過家長會,向教師或學校提出異議。教師或學校認為家長異議有理由時應行更正;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家長或學校家長會對前項所提異議之說明或更正仍有意見,得向學校再提異議。 學校應組成仲裁委員會對再異議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行使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家長(團體)代表、學校行政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商議訂定之。

  35. 家參法的主要內容(5) • 家長認為學生在校期間學習權益受損、學校教學或行政處理不當,或對學校的異議處理不滿意時,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再申訴。 • 每學年開學後十四日內,班級教師應提供班級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給班級家長會;學校應提供全校家長姓名、電話給學校家長會。

  36. (3) 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法的制定 • 教師會從不反對家長參與校務,也認為家長參與教學是一個很難抵擋的潮流,但教師會反對以台北經驗為出發的家參法,在家長尚未釐清他在學校所應該扮演的角色前,給予這麼大的權力是危險的。 • 教師會目前的策略是 • 1.全力反對此版本,自行擬定教師會版之家參法 • 2.如本辦法通過,將鼓勵全體教師加入家長團體或成立新的家長團體以為導正。

  37. (4) 不適任教師的認定問題 • 「不適任」三個字一直困擾教師會,許多聲音都要求教師會:想要追求權益,就要處理不適任教師。事實上教師會真的有認定不適任教師的權利,或包庇不適任教師嗎? • 「不適任教師」一詞是缺乏法律定義與實質內容的字句,卻在模糊的情況下被討論被濫用,甚至有前立法委員公開表示全國有一成的老師是不適任教師!如何有此一數據,判準為何,都沒有詳細說明。 • 然而教育部仍然在壓力下,訂出了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以及認定為不適任教師的十二條判斷基準。

  38. (4) 不適任教師的認定問題 1.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2.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3.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4.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5.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6.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7.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8.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9.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10.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11.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12.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39. (4) 不適任教師的認定問題 • 全教會的立場: • 1.觀諸全本教師法,並未有「不適任」之字眼,何謂「不適任」? • 2.教師法並未授權教育部訂定本基準,該基準之訂定屬於違法,如教育部堅持實施,將提起行政訴訟。 • 3.在不適任處理辦法中並無救濟制度,如何保障教師受到不公平待遇 • 4.本會認為不適任教師之認定應以成績考核、獎懲及出席等紀錄為依據,不能因行政之不作為、不紀錄,而定出一些語焉不詳、模糊不確定之基準來認定不適任教師,學校若忠實紀錄及早發現並提供適切的輔導機制,將可避免不適任教師之相關處理困擾。 • 5.由於本會的堅持,教育部自知理虧,因此對此基準不公布實施,導致家長團體抗議,退出本會議。

  40. (5) 體罰問題 • 管教學生是教師法所規定的義務,是法律授予教師的權利,我們無法逃避,但由於整個社會的「媚俗」以及人本影響力的被放大,造成教師在進行管教時,充滿了無力感與挫折,認為動不動就會被家長興訟 • 事實上,自從92年1月後,教師法修正將學生輔導管教辦法改由各校校務會議自訂後,各校輔導管教辦法便等同於具有中央法源的行政法令。依據地方自治法的規定該辦法的位階係等同於地方政府所頒布之命令。 • 因此,不論是范巽綠的暴力說,或台北市的「零體罰」宣示,都只能是個人教育理念的宣示,都不是法律。 • 教師會已經有人提出如果把「暫時性疼痛」與「懲戒室」的觀念放在學校自訂的輔導管教辦法中,是否可行?

  41. (5) 體罰問題 • 經和律師討論過,並非不可行,但要面對的家長以及輿論的關注與壓力,是否是教師和學校所能承受的。 • 事實上,觀諸教師體罰被求刑的案例,都是打到有傷,構成傷害罪,沒有一個老師因為輕微的打手心或臀部而被求刑的。 • 只要是傷害罪,不管家長是否同意或是否設懲戒室都無法做為逃避刑罰的藉口,這是教師不可不慎的。 • 體罰問題的另一種聲音—台北市教師會委託TVBS民調中心今年5月到6月 所做的全省調查:

  42. (5) 體罰問題 • 九成以上(93.9%)高中職及國中、國小教師不支持體罰一律記大過規定 • 高達76.7%教師不支持教育部與北市教育局「零體罰」宣示 • 83%教師認為教師體罰學生情況並不嚴重;學生偏差行為以破壞班級秩序、干擾教學最多 • 近八成(78.9%)教師希望加重家長管教學生責任 • 學生不易管教(77.3%) 、體罰與管教界線不明(63.4%)是教師認為造成體罰的主因

  43. (5) 體罰問題 • 七成(68.7%)學生家長不支持對體罰教師一律記大過規定 • 64.5%家長不支持教育部與北市教育局「零體罰」宣示 • 七成(70.4%)家長認為體罰情況並不嚴重,14.2%認為嚴重 • 八成(80.2%)家長贊成適當的體罰作為管教方式之一 • 近九成(88.5%)家長認為需要建立明確的教師管教學生程序

  44. (5) 體罰問題 • 而家長認為教師體罰學生的原因第一位為對師長不敬 (55.4%) • 41.3 %的家長認為教師以體罰方式管教學生的原因是教師情緒管理不佳。30%的家長認為是教師追求教學績效。 • 這些數據值得我們警惕如何管教不動氣,避免造成學生的傷害。

  45. (5) 體罰問題 • 由於上述的調查使教育行政單位與人本感到很受傷,因此又自行發佈了體罰年度調查,並要求將禁止體罰法律化。 • 在體罰和管教分際尚未釐清之前,禁止體罰要法律化,目前是不可能的。而且民代也多表態支持教師會的立場。

  46. (6)為什麼要有教師工會 • 教師會主要幹部主張教師工會的理由為(1)個人的社會經驗與理念 (2)與教育行政機關協商不愉快經驗的累積 • 被閹割的爭議權、被施捨的協商權以及被限制的團結權 • 唯有完整的勞動三權,才能確實保障教師權益。 • 目前途徑有二:(1)在教師法中納入勞動三權 (2) 修改工會法第4條。

  47. (6)為什麼要有教師工會 • 第1個方式,教育部百方閃避,不願落實 • 第2個方式,在立法院有相當共識,因此逼得教育部出言恫嚇教師。 • 修改工會法第4條,只是還給教師可以組織工會的權利,提供另一種選擇,既不等於改變教師的身份,也並非要全體教師轉換成勞工角色。 • 爭取組織工會的權利,也不會影響教師的任何權益。教師也可以自我選擇是否加入

  48. (6)為什麼要有教師工會 •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84 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 (派) 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 (含職業災害) 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 大法官解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約束之公務員,但仍屬廣義公務員

  49. (6)為什麼要有教師工會 • 過去沒有高唱教師工會,教師的權益並未因此而受到完全的保障,反而在行政單位的操弄下,一絲一絲的流失。 • 有了教師工會或教師會工會化後,組織才會擁有合法的武器和行政單位對等協商,維護教師權益。 • 您可以選擇不加入教師工會,但請您同意教師有組工會的權利,因為那是最後的武器。我們可以不使用它,但必須擁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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