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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 法. 第一节 民法绪论. (一)民法的意义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有权解释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立法文件。民法典属于民事法律中最高形式的成文法 。. (二)民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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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 法
第一节 民法绪论 (一)民法的意义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有权解释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立法文件。民法典属于民事法律中最高形式的成文法 。
(二)民法性质 民法属于私法,以民事主体间的平等和自决为基础,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也是市民社会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实质上就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关系的基本形态。因为主体平等正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不过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的两个基本的方面。
(三)我国民法的历史与渊源 • 历史上的中华法系,礼法不分,诸法合一 。一般的民事关系,主要依靠习惯法调整 。直至1907年,在内外交困的背景下,清政府为变法图强,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编撰,近代民法制度始传入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始自1950年5月颁布的《婚姻法》。此后,曾几次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都未能最终完成。1978年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民事立法工作全面展开,民事法律制度逐渐完善。 •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物权法、民法典的起草工作。2002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可以预见,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将更加完善。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理念 民法的基本理念,就是民法所持守的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人们意欲通过民法所表达的信仰。自由之于民法,犹若灵魂之于生命。没有对于自由的信仰和崇奉,就没有制定民法的必要和可能。在这种意义上,民法就是保护和确认自由的法。正是这一点,使民法成为典型的私法。 民法确认和保护的自由,就是个人自由。这种自由,相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而言,是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相对于个人事务的处理而言,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 自由实现于民法,仅是自由实现于现实生活的必要条件。自由的真正实现,尚有赖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只有通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将民法所认可的客观权利转化为主观权利。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的基本理念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二)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但是,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一些事实条件,在发生这些事实时,就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 (1)民事行为; (2)准民事行为; (3)事实行为 。
(三)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即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是经由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对自身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的行为。 民事行为有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以及决议之分,其中最重要的是双方民事行为,核心是合同行为。 通过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塑造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从事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
第五节 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民法通则》没有使用物权这一概念,而是以“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表示物权,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二)物权法的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三)物权的分类 物权依据其对于物的支配范围存在的不同,可以区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可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相邻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包括: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节 债权制度 (一)债的关系概述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三)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损失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确认合同有以下几种效力类型: 1.生效合同。 2.效力未定的合同。 3.无效合同。 4.可撤销的合同。
第七节 人身权制度 •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不受侵犯的自由。人身权的确认和保护对于保护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使人真正成为自己的主宰,具有重要意义。 • 我国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之分。一般人格权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其内容。 • 身份权与人格权不同,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该种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为身份。
第八节 知识产权制度 •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基于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由《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确立起来的。 • 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为著作权。 •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当事人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经向专利局申请,可以获得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九节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 (一)婚姻制度 我国婚姻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婚姻法》上。《婚姻法》确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原则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二)收养制度 我国收养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收养法》上。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外国人依照《收养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三)继承制度 《继承法》奉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确认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和原则,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和效力。
第十节 侵权法律制度 • 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定体现在《民法通则》上。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为一般侵权行为。 •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赔偿损失,既包括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又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第十一节 商事法律制度 • 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没有关于商事规则的一般规定,而是对一些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通过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别法专门加以规定。 • 公司及其相关交易行为证券法是对证券业从业主体以及证券市场上的交易行为进行专门调整的民事特别法。 •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行为的专门法律。 •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从业主体以及保险交易行为的民事特别法。 •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和专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