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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六講 民主政體的分類

第五、六講 民主政體的分類. 授課教師:莊明哲副教授 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dr.chuang@yahoo.com.tw 02-29313416#2501. 講授章節. 1. 內 閣制 2. 總統制 3. 委員制 4. 雙首長制. 1. 內 閣制 (Cabinet). 內閣一詞源出於法文,指的是 17 世紀國王單獨會見近臣和顧問的私人房間或舉行秘密會議的小房間。不過它真正出現的場景則是在英國。 內閣的前身為樞密院,是中世紀英王之下的最高行政機關。 最初的英國內閣只不過是一個事實上存在著的機關的綽號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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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六講 民主政體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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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五、六講民主政體的分類 授課教師:莊明哲副教授 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dr.chuang@yahoo.com.tw 02-29313416#2501

  2. 講授章節 1.內閣制 2.總統制 3.委員制 4.雙首長制

  3. 1.內閣制(Cabinet) • 內閣一詞源出於法文,指的是17世紀國王單獨會見近臣和顧問的私人房間或舉行秘密會議的小房間。不過它真正出現的場景則是在英國。 • 內閣的前身為樞密院,是中世紀英王之下的最高行政機關。 • 最初的英國內閣只不過是一個事實上存在著的機關的綽號罷了

  4. 1.威廉三世(在位期為1689-1702),樞密院之下的外交委員會 開始被稱為內閣。2.1714年,來自德國的漢諾威選侯根據「王位繼承法」成為 英國國王, 史稱喬治一世(在位期為1714-1727)。喬治一世 不懂英語,對英國事務也不熟悉,因此不常參與會議。3.從1717年起,內閣會議由一位大臣主持,開創了內閣首席 大臣(後稱為首相)領導內閣,英王不得參加內閣會議的先 例。而這位內閣首席大臣就是首相的前身。4.第一任責任內閣則是以1721年輝格黨(自由黨 的前身)領袖華爾波(Robert Walpole)所擔任的 首相開始(右圖),迄今已有286年的歷史。 威廉三世 喬治一世

  5. 內閣制 內閣制的定義: 行政權源自於立法權,並向立法權負責的憲政民主形式。 右圖為英國下議院

  6. 內閣制的特色 1.虛位元首 君王統而不治,對外代表國家,對內不負政治責 任。英諺云:「君王永不犯錯! 」。首相與內閣閣員組成內閣,為行政部門的決策中心。 2.議會至上 在英國「巴力門至上」(Supremacy of the Parliament)的傳統可說是經由長期而悠久的政治演變而來的議會所立法案,政府必須遵守,君王不得反對,代表人民監督政府。 3.行政與立法連鎖 從議會中挑選出閣員,從而組成代表行政部門的內閣。因此,國會中便存在一種特殊的連鎖關係,一方面存在著監督政府的議會,一方面存在著決定施政方向的政府內閣。

  7. 2.總統制 • 總統制的典型存在於美國。 • 在此類型,行政部門的首長為總統,同時它也是國家元首。行政部門的主要政務官員均由總統任命[1],除了必須參議院的同意外, 總統可以從任何黨派、行業中選擇其中意的人選。 • 唯一的限制是,他如果任命一位國會議員擔任行政職務,這位議員必須先辭去議員之職。原則上,這些行政部門的政務官員,它們的任期是和總統一致的,也就是和總統同進退的。 • [1]在911事件之後,美國總統布希在2001年10月任命前賓州州長瑞奇(Tom Ridge)擔任第一任國土安全部(Office of Homeland Security)部長,以預防恐怖分子攻擊美國本土,提升國土保安的能力。

  8. 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的關係(1/2) 1「分權原則」(Separation of Powers) (1)行政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反之亦然。 (2)總統對其行政部門的僚屬之控制權,不受國會議員之干擾。除非總統核准,否則其僚屬必然會拒絕來自國會希望提供機密文件之要求;同理,除非總統同意,否則其僚屬必然會拒絕答覆某些敏感、機密的問題。 (3)總統與國會議員皆有其固定的任期,及個別的選區,以維持其分權。

  9. 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的關係(2/2) 2.「制衡原則」(Check and Balance) 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門的權力在行使上互相抵制,以免任一部門權力超越其他部門,維持整個政府體制中權力的平衡。 例如,總統可以對國會通過的法案進行否決;另方面,國會也可藉由參、眾兩院均以2/3多數決再否決總統原先對法案的否決。

  10. 總統制的特色 1.實權元首 元首不是世襲的君王,而是經選舉產生,握有實權,也要負起實際的政治責任。 2.總統至上 行政大權由一人獨享,決定政策,任免文武百官。 3.三權分立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屬不同機構。行政與立法相互牽制,而司法權則代表獨立審判維護最後的、最低的社會正義之確保。

  11. 三權分立的政府 • 總統制並不是指「總統為國家最高權力之所寄的制度」。 • 美國憲法之立憲精神,是依據孟德斯鳩(Charles Montesquieu,1689-1755)三權分立之學說而制定,三權係分立而非並立,「三權之中國會權為基本,甚至可說在總統權及司法權之上。」 • 美國的總統制是分權主義的產物。 • 分權主義者的設想是,政府權力不應該集中於一人或一機關之手,如此方可避免濫用及專制的危險。若真有一人或一機關存有專制之想,那麼要實現的成本將會大為提高。

  12. 3.委員制 • 瑞士是實施委員制政府的國家 • 委員制政府僅能在小國寡民、政務簡單、中央政府權力相對較小的國家存在。 • 瑞士是一個高度民主,政府權力大幅下放至地方基層的國家,這與他們的國民組成、語言與文化、宗教的分歧以及地理上的多山阻隔有關。

  13. 瑞士四個語言區 1.法語 2.德語 3.羅曼語 4.義大利語 (國土面積: 41,285km² )

  14. 瑞士聯邦政府的總統 • 瑞士政府名義上是由聯邦會議(Federal Council)的7個成員所組成,聯邦會議的委員由聯邦國會共同選出,任期四年。 • 聯邦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此人為名義上的瑞士聯邦總統,任期一年,實際權力於其他委員相等,只是他排在第一位(Primus inter pares, or first among equals, for this period.),談不上有實權。 • 瑞士聯邦憲法第95條規定:「聯邦權力之最高指揮與執行,由七人組成之聯邦會議行使之。」 • 第98條規定:「聯邦總統為聯邦會議之主席,…任期一年,原任總統不得連任。」

  15. The Swiss Federal Council, 2008. From left to right: Eveline Widmer-Schlumpf, Moritz Leuenberger, Micheline Calmy-Rey, Pascal Couchepin, Samuel Schmid, Doris Leuthard, Hans-Rudolf Merz and Federal Chancellor Corina Casanova (引自http:// en.wikipedia.org/wiki/Switzerland)

  16. 瑞士聯邦國會 • 聯邦國會則為最高政權機關,由「國民院」(類似下院)與「國家院」(類似上院)兩院所組成。 • 「國民院」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並依比例代表制選出200位議員,國民院議員的薪水由聯邦支付; • 「國家院」議員則由各邦(canton)任命(瑞士有26個主權邦與半邦),每邦2名,半邦為1名,總計46名,國家院議員的薪水則由各邦支給。

  17. 4.雙首長制 • 法國是實施雙首長制政府的國家。 • 在近代史上,法國人民崇尚個人主義,追求自由及平等,因此在政治文化上,就呈現出對政府權威的不信任,但是卻又寄予甚高的期待。 • 因此對於政府,提高國會權力的聲音總是壓過擴張行政部門權力的聲音。 • 1946~1958年,12年之間(此一時期稱為法國第四共和),總共更換了22個內閣總理,政局動盪,政策根本難以推動。

  18. 第五共和的誕生 • 1958年,二戰英雄戴高樂(Charles de Gaulle,1890-1970)復出領導法國,才走向所謂的第五共和。 • 第五共和憲法的特色是,行政權力大為強化的總統,以及權限大為縮減的國會。 • 1962年,戴高樂再經由公民複決投票,改變了總統產生的方式,由間接選舉改成了直接選舉產生,任期7年,連選得連任。更直接強化了總統掌握大權的正當性,也得到自由任命總理、解散國會等重大權力。 • 註:經過公投,2002年起總統任期改為5年。

  19. 左右共治的疑慮 • 有學者指出,法國第五共和總統擁有自由任命總理的權力,與憲政學理「權責相符」的要求並不相符,反而有陷入雙頭馬車的危險,即是「左右共治」(Cohabitation)的危機。 • 後來左右共治真的發生了。1986年,右派政黨聯盟在國民議會選舉中,取得了勝利(577席獲得291席),使得左派的密特朗被迫任命右派領袖席哈克(Jacques Chirac)為內閣總理,形成了左右共治的局面。幸好這兩位政治領袖成熟的氣度與政治技巧,令人擔憂的局面並未產生。 • 註:目前的總統是薩科奇(N.Sarkozy,1955-) 他是在第二輪投票中擊敗社會黨的賀雅爾(M.Royal,1953-),成為法國第23任總統(法國第五共和以來的第6任總統)

  20. 整理一下

  21. 想一想我國的情況 1.現在的立委任期是幾年? 2.行政院長是如何產生的? 3.我國國會是兩院制還是一院制?

  22. 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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