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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股票市場與交易實務

第 6 章 股票市場與交易實務. 本章大綱. 6.1 台灣股市的結構與發展概況 6.2 股票交易流程 6.3 信用交易實務 6.4 股票之其他交易型態 6.5 保護投資人的市場機制. 6.1 台灣股市的結構與發展概況. 台灣股市的結構. 上市股票及上櫃股票. 由於目前台灣上市及上櫃股票均採電腦自動化交易,在交易制度上投資人並不會覺得兩者有很大的差異。 然而兩者在審查標準方面則有顯著不同,見表 6-1 。 若已上櫃的公司達到上市的標準,也可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上櫃轉上市」,以提高公司的能見度及股票的流動性。. 表 6-1 上市股票與上櫃股票的 主要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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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股票市場與交易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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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6章 股票市場與交易實務

  2. 本章大綱 • 6.1台灣股市的結構與發展概況 • 6.2股票交易流程 • 6.3信用交易實務 • 6.4股票之其他交易型態 • 6.5保護投資人的市場機制

  3. 6.1 台灣股市的結構與發展概況 • 台灣股市的結構

  4. 上市股票及上櫃股票 • 由於目前台灣上市及上櫃股票均採電腦自動化交易,在交易制度上投資人並不會覺得兩者有很大的差異。 • 然而兩者在審查標準方面則有顯著不同,見表6-1。 • 若已上櫃的公司達到上市的標準,也可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上櫃轉上市」,以提高公司的能見度及股票的流動性。

  5. 表6-1上市股票與上櫃股票的主要審查標準

  6. 圖6-2 台灣上市(櫃)公司家數的變化情況

  7. 興櫃股票 • 為了改善未上市股票的交易效率,櫃檯買賣中心於2002年1月推出興櫃股票市場,希望藉由合法、安全、透明的交易市場,將未上市股票納入制度化的管理,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 申請登錄興櫃股票的條件: • (1)為公開發行公司。 • (2)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 (3)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 • (4)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 (5)募集發行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 (6)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8. 創櫃板 • 為扶植具有創意且未來深具發展潛力的微型創新企業,櫃檯買賣中心於2014年設立「創櫃板」,提供具創新、創意構想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一個「創業輔導籌資平台」,惟創櫃板僅提供股權籌資功能,沒有流通市場之交易功能。 • 創櫃板對微型創新企業而言,具有免辦公開發行、享有免費輔導、籌資成本低、擴大營運規模及提升知名度等優點。只要資本額未逾新台幣5,000萬元、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且願意接受「公設聯合輔導機制」者皆能申請。

  9. 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 • 目前外國公司可透過第一上市(櫃)或第二上市(櫃)的方式來台掛牌,其中第二上市(櫃)又可分為以原股第二上市(櫃)或以TDR第二上市(櫃)兩種,惟目前實際來台第二上市(櫃)的企業皆以台灣存託憑證的方式掛牌。 • 起初外國公司來台掛牌的方式是以TDR第二上市為主,且發行主體多為境外台商。但好景不常,隨著愈來愈多TDR在台掛牌,許多如承銷價格過高、資訊風險等問題一一浮現,加上許多TDR因流通數不足而被迫下市的情況時有所聞,使TDR市場呈現停滯的情況 • 雖然TDR的發展遇到瓶頸,但第一上市(櫃)卻日益受到外國公司及投資人的青睞,躍為外國公司來台掛牌的主流方式。來台第一上市的外國公司股票名稱開頭有「F-」(面額10元)及「F*」(採彈性面額或無面額)之分,故有F股之稱。

  10. 投資新視野--TDR由盛轉衰的原因 • 承銷價訂定問題 • 資訊風險的問題 • 由於交易低迷,加上過去台股吸引外國公司前來掛牌的高本益比、高周轉率等優勢逐漸消失,使得TDR價格常處於折價的狀態(TDR價格低於原股價格),套利投資人不斷兌回原股賺取獲利,TDR流通在外的單位數愈來愈少,甚至面臨流通數不足1000萬單位而被迫下市的窘境

  11. 6.2 股票交易流程

  12. 開戶 • 首先,選擇一家手續費折扣多或下單方便的證券商,並攜帶雙證件(如身分證及健保卡)前往開戶。 • 證券商會請您指定一位營業員作為您未來交易的窗口,並於相關文件簽名蓋章,完成後會再請您前往證券商指定的銀行開立專屬交割帳戶,作為未來收付交割款項之用。 • 證券商會給您一本證券存摺,未來您所買進的股票都會劃撥到這本證券存摺,賣出股票時也會從這本證券存摺將股票劃撥出去。

  13. 下單 • 目前下單方式非常多元化,除了傳統的當面委託及電話委託外,還有電話語音下單、網路下單及網路行動APP下單等方式,投資人可根據自己的下單習慣選擇合適的下單方式。 • 下單前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 交易時間 • 基本交易單位 • 股票的最小升降單位 • 股票的漲跌幅限制 • 委託單種類

  14. 表6-2 上市(櫃)股票的最小升降單位

  15. 牛刀小試 6-1 • 例如昨天F-TPK收盤價為186元,今天的漲停板價及跌停板價如何決定?

  16. 牛刀小試 6-2 • 投資人開盤前下了1 張限價委託的單子,上面載明要以每股80元賣出鴻海股票1 張(1000 股)。若鴻海股票今天的開盤價為79元,最高價為79元,最低價為76元,收盤價為78元,請問投資人所下的委託單會不會成交?為什麼?

  17. 撮合、成交 • 集合競價--將所有同一時間所有價位的委託買賣單集合在一起,然後取「可成交數量最大的價位」為成交價格,並每隔一段時間撮合一次。 • 為了使盤中股價不致過度震盪,並提高交易資訊的透明度,台灣證券交易所亦同步實施「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及「揭露未成交買賣委託價量資訊」。 • 2012年2月20日起實施收盤前資訊揭露及配套措施

  18. 表6-3 買賣委託單內容

  19. 投資新視野--未來股票盤中撮合方式將改成逐筆競價(1/2)投資新視野--未來股票盤中撮合方式將改成逐筆競價(1/2) • 在逐筆競價中,每一筆新進來的委託單立即與當時未成交的委託單撮合,能夠成交者立即撮合成交,不能成交者,則以「時間優先」為原則,留待下一次撮合,成交速度將快於目前每隔一段時間撮合一次的集合競價方式,對提高交易效率將有非常大的幫助。

  20. 投資新視野--未來股票盤中撮合方式將改成逐筆競價(2/2)投資新視野--未來股票盤中撮合方式將改成逐筆競價(2/2)

  21. 交割 • T+2款券交割制度:投資人必須在成交日後的第二個營業日(T+2日)上午10:00以前交付款券給證券商 • 若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交付,將構成違約交割,未來5年將無法下單或開立別的證券帳戶。 • 投資人將款券交付給證券商之後,證券商會在11:00後與證券交易所完成交割手續,所以投資人在T+2日就可以取得買進的股票或賣出的價款了。 • 集中保管劃撥交割制度

  22. 股票交易成本 • 交易手續費 • 上限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1.425 ,未滿新台幣20元者,得按20元計收。 • 證券交易稅 • 按賣出成交金額千分之3 計算 • 股利所得稅 • 股利所得稅=股利總額×股東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率-可扣抵稅額 • 證券交易所得稅 • 健保補充保費

  23. 牛刀小試 6-3 • 假設投資人於2月19日(星期三)下單買進1張宏捷科股票,成交在18元,請問:(1)他必須在何時將買進價款及手續費(千分之1.425 )支付給證券商,金額共是多少?(2)又該股票何時才會撥入到他的證券存摺上?(3)若之後投資人將該股票以20元全部賣出,其考慮所有交易成本後的投資損益為何?

  24. 表6-4 證券交易所得稅的課徵方式

  25. 健保補充保費 • 投資國內股票所獲配的現金股利,金額若超過5000元,公司將於給付現金股利時按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的2%扣取健保補充保費給健保局。 • 股票股利則以每股面額10元計算,若配股數乘以每股面額10元後的金額超過5000元(亦即單次配股數超過500股),也必須繳納2%的補充保費 • 投資人若想避開健保的補充保費,可以不要參與除息(權)或選擇存託憑證、第一上市(櫃)等外國公司的股票投資,就不會多出這筆費用了。

  26. 牛刀小試 6-4 • 投資人持有1張王品股票,期間獲配每股13.67元的現金股利,假設該次獲配股利可扣抵稅額是2,627元,請問: (1)該投資人是否需要繳納健保補充保費?若需要,金額是多少?(2)投資人獲配股利時實際能領取的金額是多少?

  27. 6.3 信用交易實務 • 信用交易又稱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簡單地說就是借錢買股票及借股票來賣。 • 如果您認為某股票未來有上漲的空間,就可以「融資買進」該股票,當股票價格真的漲上去了,您就可以「融資賣出」該股票獲利出場。 • 如果您認為某股票未來有下跌的空間,就可以「融券賣出」該股票,當股票價格真的跌下去了,您就可以「融券買進」該股票獲利出場。

  28. 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29. 融資交易 • 融資交易就是向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借錢買股票。 • 融資買進股票時,必須按融資成數支付融資自備款,目前上市股票的融資成數是60%(上櫃股票為50%) • 買進的股票必須當作融資的擔保品。等到以後您賣出股票時,再將融資金額加計利息償還給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

  30. 牛刀小試 6-5 • 投資人半年前以每股60元融資買進1張合勤股票,今天以80元融資賣出,若融資成數是60%, 融資年利率為6%,考慮所有交易成本,其投資損益及報酬率是多少?

  31. 融券交易 • 融券交易就是向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借股票來賣,實務上稱為「放空股票」。 • 融券賣出股票時,必須按融券保證金成數支付保證金,目前上市、上櫃股票的融券保證金成數同為90%,並以「融券擔保價款」作為擔保品。 • 融券擔保價款=融券賣出價款-融券手續費-賣出手續費-證券交易稅 • 等以後您回補股票時,再將股票償還給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 • 在融券過程中,您必須額外支付融券手續費給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則會支付您融券保證金及融券擔保價款所衍生的利息。

  32. 牛刀小試 6-6 • 投資人半年前以每股100元「融券賣出」1張億光股票,今天以80元「融券買進」回補,若融券保證金成數為90%,融券手續費率為0.1%,融券保證金及融券擔保價款利率為0.4%,考慮所有交易成本,其投資損益及報酬率是多少?

  33. 擔保維持率 • 在融資買進後股價下跌或融券賣出後股價上漲時,將使信用交易帳戶的擔保維持率下降。 • 台灣股市信用交易的整戶(包括融資及融券的部位)擔保維持率下限為120%,若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下限,投資人應在證金公司或為其辦理信用交易之證券商通知送達之日起2天內,就單筆擔保維持率低於下限的個股進行補繳。 • 若投資人無法補足差額,證金公司或證券商將有權處分該客戶融資買進的股票或融券賣出的股票,俗稱「斷頭」。

  34. 當日沖銷 • 在信用交易中,除了單獨使用融資或融券進行交易外,投資人也可以在同一交易日中,同時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1檔股票,進行所謂的「當日沖銷」(Day Trade)。 • 此時,投資人「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的合勤股票部位可相互抵銷(即資券相抵),在交割時無須支付任何的融資自備款與融券保證金,只需支付相關手續費與證券交易稅。

  35. 牛刀小試 6-7 • 小明今天開盤後以每股70元融資買進1張(1000股)正新股票,收盤前又以每股72元融券賣出1張(1000股)正新股票,請問他今天當日沖銷的損益為何?

  36. 借券交易 • 2003年設置「借券系統」,開放有策略性交易需求的投資機構,可從事借券賣出之交易。證券商或證金公司在辦理信用交易時,若因交割需求,也可從事借券交易。 • 2005年6月27日,金管會將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櫃)股票全數納入借券系統,並取消借券交易需符合策略性交易目的之規定,改採整體市場借券賣出總量管制措施。 • 2006年1月11日,又進一步開放證券商得經金管會核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使台灣的借券制度更加完善。

  37. 股票之其他交易型態 • 議價交易型態 • 現股當日沖銷交易 • 零股交易 • 鉅額交易 • 盤後定價交易

  38. 議價交易型態 • 在上櫃股票市場,當自營商與客戶或其他自營商進行10萬股以上的股票交易時,即可採取議價交易型態 • 興櫃股票亦採議價交易型態,2003年9月底開始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為提高推薦證券商造市品質以及交易效率,櫃檯買賣中心於2013年推出興櫃股票交易新制。

  39. 零股交易 • 不足1000股(999股及以下)之交易,即屬於零股交易 • 零股交易以1股為一交易單位,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1股或其整倍數。 • 申報時間為週一至週五13:40~14:30,所有申報將於申報當日14:30以集合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 申報價格範圍與一般交易相同,即以當日個股開盤競價基準上下7%為限。若為初次上市(櫃)股票,其零股交易於掛牌首5日的申報價格則無漲跌幅限制。

  40. 鉅額交易

  41. 盤後定價交易 • 交易時間為每個營業日的14:00~14:30。 • 盤後定價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一次買賣同一股票之數量,不得超過499張。 • 在撮合成交方面,於當日14:30採電腦自動交易,並以申報當日收盤價格為成交價格。

  42. 現股當日沖銷交易 • 為提高市場成交量及增加投資人避險管道,台灣股市於2014年1月6日起開放「先買後賣」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 • 現股當沖是指投資人當日以現股交易方式買進的股票,可於當日收盤前或盤後定價交易時段以現股交易方式賣出,買賣沖銷後僅就差價進行款項交割。 • 金管會已宣布2014年6月30日再針對台灣50、中型100及富櫃50指數共200檔成分股開放「先賣後買」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以求雙向平衡,讓現股當沖交易機制更加健全。

  43. 表6-7 現股當沖規定

  44. 6.5 保護投資人的市場機制 • 資訊公開 • 內線交易的規範 • 操縱市場的規範 • 投資人保護制度

  45. 資訊公開 • 在流通市場,公司應定期公告其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季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 若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 金管會於 2004 年將財務預測制度改為自願公開的方式,並得以簡式或完整式方式擇一為之。

  46. 內線交易的規範

  47. 操縱市場的規範 • 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 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 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 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48. 投資人保護制度 • 2002 年 6 月,台灣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除設立投資人保護機構及保護基金外,為利於散戶投資人請求賠償、確保自身權益,該法引進團體訴訟及仲裁制度,對於造成多數投資人受損害之同一事件,得由20 人以上投資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後,保護機構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或提付仲裁,且不得請求報酬。 • 為了保護弱勢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台灣也於2011年6月公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於同年12 月30 日起施行,該法對於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措施有周延的規範,並設有「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以提高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的互信基礎,減少金融消費爭議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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