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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单的基本知识. 1. 提单的定义 — 提单是承运人、船长或他的代表或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或货以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保证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一种单据。 2. 提单的当事人 承运人 --- 与托运人签定运输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船东及租船合同的承租人。 托运人 --- 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关系人。可能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委托的外运公司。 收货人 --- 提单的抬头人,他有权在目的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被通知人 --- 货到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可以是收货人或其代理。. 一、提单的基本知识. 3. 提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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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单的基本知识 1. 提单的定义— 提单是承运人、船长或他的代表或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或货以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保证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一种单据。 2. 提单的当事人 承运人--- 与托运人签定运输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船东及租船合同的承租人。 托运人--- 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关系人。可能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委托的外运公司。 收货人--- 提单的抬头人,他有权在目的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被通知人--- 货到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可以是收货人或其代理。
一、提单的基本知识 3. 提单的内容 正面内容:托运人填写部分(详见单据),承运人填写部分(运费的支付,契约性文字,正本份数,签发日期,签字)。 反面内容:运输条款,对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等问题的详细规定。 4. 提单的作用:货物收据、物权凭证、承运人与托运人运输合同的证明 5. 提单的分类:已装船提单、清洁提单、指示提单、记名提单、班轮提单、租船提单、直达提单、转船提单。…….
二、提单的缮制 1.单据名称(BILL OF LADING) 现在许多公司使用的提单既可以用于港到港的运输,又可以用于联合运输,联合运输提单是一种收妥待运提单,所以,只有加上“装船批注”才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每家船公司所使用的提单的格式不尽相同,但各项内容基本一致。 2.发货人(shipper ) 又称托运人。信用证项下提单的发货人一般填上信用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如果信用证的受益人未规定地址,提单的发货人可以不加地址。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并不办理实际交货,而有另一个人办理,只要信用证没有禁止以第三者为发货人时,提单本栏目允许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
3.收货人(consigee)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本栏目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办理。常见的填写方式有三种: (1)凭指示式(TO ORDER)或(TO ORDER OF APPLICANT/ISSUING BANK /SHIPPER);(2)记名式;(3)不记名式。 凭指示提单可以经过背书后转让,记名式提单不得转让,不记名式提单也可以转让,却不用背书。
根据信用证或合同中的要求填写收货人栏目及背书根据信用证或合同中的要求填写收货人栏目及背书 • 1.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m. 收货人为 “ABC Com. ” 不需要背书 • 2. 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 • 收货人为 “To order”,由托运人( A Co.,)背书,格式如下: • For A Co., Mary Authorized signature • 3. 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endorsed to our order(托运人指示并背书给开证行) • 收货人为 “ To order of shipper”,提单背面由托运人( A Co.,)作记名指示背书,格式如下:(假设ABC BANK 为开证行) • To ABC BANK ’S Order • For A Co., Mary Authorized signature
4.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 • 收货人为 “ To order of ABC Co.” ( ABC Co. 为Applicant 的名称),该提单由开证申请人背书 • 5. 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 (our指开证行XYZ Bank ) • 收货人为 “ To order of XYZ Bank”或 “ To XYZ Bank’s order”, 该提单由开证行作空白背书
4.被通知人: 货物到达目的港船公司需要通知的人。 (1)信用证规定: “Full set of B/L …..notify Applicant” 本栏目应将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填上;如果信用证无详细地址,为保证单证一致。信用证正本可以不写地址,只在副本上加注地址。 (2)如信用证未明确规定被通知人时,则正本提单中本栏目留空不填, 但必须在提单空白处详细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3)托收方式和汇款方式下,填写合同中的买方。 5.提单号码 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编写。
6.船名、航次、装、卸港和目的地 本栏目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是联合运输的单据,本栏目要填写全程运输的记载。 PRE—CARRIAGE BY:本栏目填写海运前一段运输工具名称,如“Train ‘或 “ Truck” PLACE OF RECEIPT:收货地点。指前段运输的承运人从发货人手中接受货物的地点。 OCEAN VESSEL ,VOY.NO.:海运段船名、航次号。 PORT OF LOADING:联合运输中海运段的装运港名称 PORT OF DISCHARGE:海运段的卸货港名称。如果海运是全程运输的最后一种方式,本栏的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 PLACE OF DELIVERY:交货地点。如果卸货港不是最终目的地,在海运后仍需以其他方式接着运输才能到达最终目的地,则本栏目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
关于卸货港填写的注意事项: 1).除FOB 条件外,卸货港不能填写笼统的名称。如EMP ,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 2). 如转船的,在卸货港名称后加注转运港名称。如:ROTTERDAM W/T HONGKONG 3).如货运目的港后转运至内陆或陆运至邻国的,应在货名栏下方空白处或在唛头中加注 IN TRANSIT T O***,切不能在卸货港后填写,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将货运至该卸货港,以后的转运由买方负担 4). 如来证为OPTION LONDON /HAMBURG /ROTTERDOM 由买方选港,提单照打,收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前规定时间内通知船方卸货港。
7.标志、号码和集装箱号、封志号 标志、号码即唛头,按信用证要求缮制。如果是联合运输多用集装箱装运,须填写集装箱号和封志号。如果货物装两个或两个以上集装箱,则应分行列出各集装箱号和封志号,还要列出每个集装箱不同的件数、毛重和尺码。例如:有一批货共2400箱,毛重47450公斤,尺码78.800立方米, 分装20ˊ和40ˊ两个集装箱。应如下表示: 40ˊDWTU203018 38654 1600CASES 29,400KGS 53.850M3 CY/CY 20ˊDWTU200201 38655 800CASES 18,050KGS 24.950M3 CY/CY
8.件数或集装箱数,包装种类 本栏目填写货物外包装合计件数和包装种类。但尤其整箱货由发货人自己装箱时,承运人对箱内的包装件数不负责任,所以,有的作法则填写集装箱的箱数。如果填写外包装的件数,而承运人要加注 “SHIPPERˊS LOAD &COUNT”及“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 ”。如果本提单项下的商品的包装单位不止一种,应分别表示,在总数和大写部分用“PACKAGES”表示。如: 200CASES + 100BALES 300PACKAGES 本栏的包装数量须与(第11栏)大写的合计件数一致。如果是散装货物无件数时,本栏可表示“IN BULK”,则合计栏留空不填。
9.货物的描述 《UCP600》第十四条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 10.毛重和尺码 填写本批货物的实际毛重,以公斤表示。如果是裸装货物或散装货物无毛重,可填写净重,在净重前加注“N.W.”。尺码指货物的体积,以立方米表示。此两项主要供船方计算运费使用,所以,既要与其她单据一致,还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有误。同时,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数字。 11.集装箱总箱数或件数(大写) 本栏目与第8栏件数一致。
12.运费条款 根据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应按价格条款而定。如FOB和FAS等价格条件应填“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如CIF和CFR等价格条件应填“FREIGHT REPAID”。 13.运费和费用 一般没有必要将运费具体的费率和运费金额列出,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有的可以填“FREIGHT AS ARRANGED”。
14.正本提单份数 如果信用证有规定缮制提单的份数,必须按规定办理。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份数,根据UCP500规定“开立全套正本提单可以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所以“全套”可以理解为一份、二份或三份以上均可,一般常用二份或三份。信用证对提单份数的规定: full set(全套,按惯例提供3份正本) full set in triplicatewith two non-negotiable B/L(3+2C) 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B/L(3份正本,2份交银行) full set less one copy on board B/L
15.签单地点和时间 签单地点就是承运人营业的主要所在地,一般承运人多数在装运港设有代理人,所以签单地点多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装运的地点。如果是已装船提单,其签单日期被视为该货的装船日期,如果是收妥备运的联合运输提单,而信用证要求用“已装船”提单,则该提单必须由承运人另加装船批注,此时,批注日期被视为装船日期。一般签单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6.承运人 一般提单的上端均印有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名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又是物权的代表,所以承运人的名称非常重要。UCP600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表面要注名承运人的名称。 17.承运人签字 签字格式为: 1).承运人签字 COSCO Mary As carrier
2)代理人签字 提单上部显示承运人为.COSCO A shipping Co., David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COSCO 3).船长签字 承运人 COSCO COSCO Jim As master
4). 代理人签字 承运人COSCO A shipping Co., Tom As agent for the master Jim of the carrier COSCO
18.装船批注(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目前许多承运人采用的提单既可用作联合运输提单,又可用作单一海运单据。此时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根据UCP600规定,必须在提单上作装船批注,批注日期被视为装运日期。
《UCP600》第二十条:提单 • a.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 c. i.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
《UCP600》第二十条:提单 • ii.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 *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案例一 :海运提单上的货物描述是否必须和信用证完全一致,还是可以只显示统称? • 我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一批马达,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7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以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 WORKS, 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写了该商品的统称:“MOTORS”。 • 请问我方制作的提单是否符合要求?
案例二:关于分批装运和装运港的争议 •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J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棉籽油的合同,总数量为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立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 MT of Cottonseed Oil. Loading Port: Guangzhou.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460MT to London not later than Sept. 15, 2008. 380MT to Liverpool not later than Oct. 15, 2008.”。我方公司于8月3日在黄埔港装305MT 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装运155MT至伦敦,九月末再装380MT至利物浦。我方公司在黄埔港把运至伦敦的305MT货物装船后,取得船方签发 的清洁提单,提单装运港记载为“Huangpu”。 •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顺利结汇?
《UCP600》第三十一条 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 a.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b.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c.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快递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
《 UCP600 》第三十二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 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