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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

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 第八組 王湘婷 92107020 邱淑婷 92107005 全 彥 92107010 洪英博 92107041 賴香堯 92107027. 第一節 中央政府教育權限. 壹、中華民國憲法對於「中央與地方之權限」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第一百零八條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由此可知,憲法規定教育制度屬於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因此,教育權限是由中央和地方一同分擔,並非中央專屬權限。. 貳、教育基本法對於中央政府教育權限之規定. 教育基本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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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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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 第八組 王湘婷 92107020 邱淑婷 92107005 全 彥 92107010 洪英博 92107041 賴香堯 92107027

  2. 第一節 中央政府教育權限 • 壹、中華民國憲法對於「中央與地方之權限」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第一百零八條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由此可知,憲法規定教育制度屬於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因此,教育權限是由中央和地方一同分擔,並非中央專屬權限。

  3. 貳、教育基本法對於中央政府教育權限之規定 • 教育基本法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 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     方教育之發展。 四、 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4. 貳、教育基本法對於中央政府教育權限之規定 五 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 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 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5. 參、教育部組織法規定 • 民國17年12月11日政府公佈「教育部組織法」,明定「教育部」為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的最高機關。 • 教育部組織圖見課本209頁 圖10-1

  6. 參、教育部組織法規定 • 「教育部組織法」曾做過九次修正,依民國62年修正的組織法,依其第二條之規定,其主要權責有三: 一、教育部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 。 二、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     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 三、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   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   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7. 第二節 地方政府教育權限 • 我國地方政府原為省(直轄市)、縣兩級制,但因民國89年增修憲法,台灣省虛級化,地方政府只剩下直轄市、縣一級。整個政府體制也成為中央-直轄市、縣的局面。 • 有關地方政府教育權限之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以及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縣(市)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8. 第二節 地方政府教育權限 一、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縣(市)藝文活動。 三、縣(市)體育活動。 四、縣(市)文化資產保存。 五、縣(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六、縣(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以上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 則地方政府可依地方制度法依其自治事項自行立法。

  9. 壹、台北市教育局執掌及組織架構 • 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 • 副局長:襄理局長處理局務。 • 第一科:掌理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暨教師登記檢定訓練事項。 • 第二科:掌理中等教育。 • 第三科:掌理國民小學教育。 • 第四科:掌理幼兒教育。 • 第五科:掌理特殊教育。 • 第六科:掌理社會教育。 • 第七科:掌理學校、社會體育、衛生、保建事項。

  10. 壹、台北市教育局執掌及組織架構 • 第八科:掌理市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用地取得與財管理及市立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營繕工城設計規劃發包監造事項。 • 秘書室:事務、文書、出納等。 • 資訊室:行政電腦化及協同各科室辦理資訊教育。 • 軍訓室:中等教育以上學校軍訓、護理。 • 督學室: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指導考核及策進 • 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帳務檢查事項。 • 統計室: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室事項。

  11. 壹、台北市教育局執掌及組織架構

  12. 貳、台北縣教育局執掌及組織架構 • 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 • 副局長:襄理局長處理局務。 • 學務管理課:綜理學務管理、教師檢定登記、教育人事。 • 國民教育課:綜理教育設施整建、財物採購、學校立案、土地徵收、教育經費。 • 中等教育課:綜理高中(職)教務、總務、訓輔、人事、多元入學、學區劃分、高中職國中營繕工程業務。 • 社會教育課:社會教育、教師表揚、終身學習、語言競賽。 • 體育保健課:綜理體育活動、衛生教育、營養午餐、學生平安保險。 • 特教教育課:綜理特殊教育業務。 • 幼兒教育課:綜理幼兒教育業務。

  13. 貳、台北縣教育局執掌及組織架構

  14. 参、臺南縣教育局執掌及組織架構 • 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 • 副局長:襄理局長處理局務。 • 學務管理課:綜理學務管理、教師檢定登記、教育人事業務。 • 教學發展課:綜理課程與教學、輔導、教師進修。 • 國民教育課:綜理教育設施整建、財物採購、學校立案、土地徵收、教育經費。 • 社會教育課:綜理社會教育、教師表揚、終身學習、語言競賽。 • 體育保健課:綜理體育活動、衛生教育、營養午餐、學生平安保險。 • 特教幼兒課:綜理特殊幼兒教育業務。

  15. 参、臺南縣教育局執掌及組織架構

  16. 第三節 我國教育行政教育權限的檢討與改進 • 教育行政權運作模式: 一、中央集權制 EX法國 二、地方分權制 EX英國、美國、加拿大

  17. 壹、我國教育行政教育權限的檢討 • 中央政府教育權限過於膨脹,影響地方教育功能發揮 • 地方政府過於仰賴中央指示,缺乏自創教育發展的特色 • 政府教育權限存有模糊地帶,致使中央地方產生爭執

  18. 第三節 教育行政教育權限的改進 • 回歸「教育基本法」,並修正其他規定 -教育基本法第九條 • 修訂「教育部組織法」 -目前教育部組織法有中央集權制的傾向 a「政府介入教育之實質運作與內容」,造成對人民基本人權的不當限制。 b「教育部介入太多地方事務」,造成中央對地方自治權的不當限制。

  19. 第三節 教育行政教育權限的改進 • 落實「地方制度法」 • 訂定「地方教育組織法」 -完備地方教育行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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