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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 资金支持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 2 年 4 月.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监督管理与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 (2009 — 2012 年 ) (二)当年度的项目征集公告 (三)与财政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 (四)项目建议书 (五)项目合同书.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组织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市 财 政 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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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 资金支持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4月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监督管理与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2009—2012年) (二)当年度的项目征集公告 (三)与财政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 (四)项目建议书 (五)项目合同书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组织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市 财 政 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组织管理 会议审查 现场查验 项目采取会议审查方式验收,并进行现场查验。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组织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相关专业处室 专家组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监察处 组织项目验收 评价项目执行情况 全程监督验收工作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组织管理 技术专家4人 财务专家1人 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技术内容、技术水平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投资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验收内容及程序 • 项目验收应从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 项目目标:主要验收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建设内容及质量:主要验收项目分项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 • 资金使用:主要验收拨款和贴息资金账务处理及资金使用情况,招投标执行情况,贷款合同真实合规情况,贴息期内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情况以及银行贷款使用的情况。 • 项目管理:主要验收项目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及项目文件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情况。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验收内容及程序 项目应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一般应在项目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 项目如不能按规定时间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验收内容及程序 (一)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验收资料。 (二)验收材料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专业处室、提升计划推进办公室和监察处对验收材料及有关证明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初审通过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验收内容及程序 (三)审查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成立项目验收组,确定验收组组长。验收组成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工作,进行现场查验并召开验收会,出具验收意见。 (四)批复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验收意见及公示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每年抽查部分验收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验收收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一)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该报告是对项目建设情况的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应将项目完成后的情况与《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合同书》进行对比,重点对项目目标实现、建设内容及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总结评价,主要包括: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验收收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1. 项目概况。 2. 项目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项目是否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及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完成的建设内容及质量情况: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实际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 4. 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决算表;财政支持资金的账务处理,资金使用明细;贴息项目还包括银行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及贷款使用明细。 5.项目的示范作用。 6. 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文件、资料的档案建立情况。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验收收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三)《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合同书》以及项目调整(变更)批复。 (四)项目购置清单。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需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特殊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编制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应针对验收内容的有关经济指标,与合同书对比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验收收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1. 项目目标实现情况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项目投资(包括拨款资金、贴息资金、银行贷款以及企业自有资金等)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3. 拨款和贴息资金账务处理情况。 4. 其他需披露的问题。 (六)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重新验收”、“验收不合格”。 “验收合格” 即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资金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注意:合同中附加条款第7条明确要求“建立独立的项目财务核算体系。”) “需要重新验收”即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书要求完成预定的建设内容,且实际投资低于预期的70%。 (二)未按合同书要求完成预定的建设目标,且差距较大。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和内容。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违规使用财政拨款补助或银行贷款贴息的。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验收结论下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验收意见书》。 需要重新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重新履行验收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需要重新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只有一次重新验收的机会,如仍旧不合格,最终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
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对未按计划履行验收手续或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在验收合格前不再安排该单位申报的其他项目。 对项目最终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以及应进行过程监督和验收而无故不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法依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系统。对上述企业今后五年内不再受理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