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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倫理與法律

資訊倫理與法律. 教學內容. 智慧財產權 電腦程式 資訊自由 網路交易. 網路著作權 音樂、電影盜版 資料庫保護 網頁連結和網頁標記 網域名稱. 電腦程式的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的其他法律保護 電腦程式保護的反省 電腦網路犯罪. 色情資訊 商業廣告與消費資訊 資訊隱私 個人資料保護. 網路契約與電子簽章 網路購物與拍賣 電子商務的獨占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電腦程式. 電腦程式. 電腦程式的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的其他法律保護 電腦程式保護的反省 電腦網路犯罪. 壹、電腦程式的著作權保護. 計算 1+2+3+4+……+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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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訊倫理與法律

  2. 教學內容 • 智慧財產權 • 電腦程式 • 資訊自由 • 網路交易 • 網路著作權 • 音樂、電影盜版 • 資料庫保護 • 網頁連結和網頁標記 • 網域名稱 • 電腦程式的著作權保護 • 電腦程式的其他法律保護 • 電腦程式保護的反省 • 電腦網路犯罪 • 色情資訊 • 商業廣告與消費資訊 • 資訊隱私 • 個人資料保護 • 網路契約與電子簽章 • 網路購物與拍賣 • 電子商務的獨占 •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3. 電腦程式

  4. 電腦程式 • 電腦程式的著作權保護 • 電腦程式的其他法律保護 • 電腦程式保護的反省 • 電腦網路犯罪

  5. 壹、電腦程式的著作權保護 計算1+2+3+4+……+10=55 T = 0 K = 0 50 K = K + 1 IF K > 10 GOTO 100 T = T + K GOTO 50 100 PRINT “合計=”,T END

  6. 電腦程式,也是著作權法上的一種著作。 • 語文著作。 • 音樂著作。 • 戲劇、舞蹈著作。 • 美術著作。 • 攝影著作。 • 圖形著作。 • 視聽著作。 • 錄音著作。 • 建築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

  7. 原版光碟重製(copy) 電腦程式重製 在電腦上進行安裝(install) 電腦程式的重製 電腦程式的兩種重製

  8. 原則上不禁止 重製 電腦程式的暫時性重製 暫時性重製 禁止 重製允許與限制

  9. 買了一個電腦程式的光碟,只獲授權在自己電腦安裝,則不得拿到別人的電腦裡進行安裝。買了一個電腦程式的光碟,只獲授權在自己電腦安裝,則不得拿到別人的電腦裡進行安裝。 • 網路上的電腦程式可以下載供使用來修復電腦運作上的一些問題。 • 只暫時存放在暫存區(RAM)中。 • 執行完畢,解決問題後就可以關機。 • 這些網路程式並不會被存檔下來,符合所謂的暫時性重製。 • 為保護這些網路上的電腦程式,所以特別規定電腦程式的暫時性重製,仍受到禁止的。

  10. 為了備份而重製 • 買一片電腦光碟,難道不能備份或重製嗎? • 第59條 •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不可借給同學安裝) •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出售原版軟體),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11. 以盜版軟體作為營業工具 • 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12.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盜版軟體)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13. 製造盜版軟體或安裝盜版軟體的人會觸法。 • 使用盜版軟體的人(網咖消費者)未必會觸法。 • 用盜版軟體作為營業用途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14. 商用套裝軟體 • 付費才能使用,不可任意重製或抄襲。 • 試用軟體(共享軟體) • 過了試用期不能繼續使用 • 免費軟體 • 仍未放棄其著作權,不可任意重製或抄襲。 • 公共軟體—已經沒有著作財產權 • 自由軟體 • 通常免費且開放原始碼 • 若要散布出去,仍要開放原始碼,且不得營利。

  15. 軟體類型

  16. 軟體的授權 • 使用軟體乃『被授權』 • 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軟體公司授權在一定範圍內安裝電腦程式。 • 客戶只得到授權使用只是一個重製軟體和光碟的合法持有人。 • 並不擁有光碟內部電腦程式的財產權。

  17. 公司版向軟體公司簽約取得授權 校園版向軟體公司簽約取得授權 個人版直接在商店購買或在網路上下載軟體 軟體授權範圍 • 個人版 • 校園版 • 公司(企業)版 軟體授權範圍

  18. 拆封授權契約 • 『如果您打開包裝,表示您已經願意接受下列授權條件…』。 • 預先告知的條款,稱為拆封(shrink-wrap)授權。 • 包裝盒外只有『拆封授權告知條款』,允許在拆封後閱讀詳細授權契約後,還有退貨的機會。 • 1996年美國法院視為是有效的。 • Pro CD v. Zeidenberg案

  19. 按鈕授權契約 • 網路付費 • 網路下載安裝 • 授權契約顯示在螢幕上 • 契約上會有『同意』與『不同意』或『接受』與『不接受』的選項。 • 按下滑鼠『同意』或『接受』後才能使用軟體。 • 美國法院認為按鈕授權契約Click-wrap license在一定條件下也是有效的。

  20. 授權契約的效力 • 需給使用者三個需求: • 購買前有充分適當的告知。 • 有充分時間讓使用者檢閱授權條款,決定是否同意其授權條款。 • 如果授權條款不被接受,是否有機會可以全額退還產品。 • 涉及電子簽章法、消費者保護法

  21. 訂製軟體 • 為特殊業務需求而量身訂作 • 程式碼財產權歸誰?視契約約定 • 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22. 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23. 目的碼 (電腦閱讀) 原始碼 (人類閱讀) 轉譯 還原困難 原始碼與目的碼 電腦程式的修改抄襲 • 電腦程式可否修改? • 第59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 。 • 原始碼vs.目的碼 (0與1組合)

  24. 原始碼與目的碼 • Source code Object code • Compiler 編譯器 • Compiling 編譯 • 單向轉換 • 目的碼無法再轉換成原來的原始碼 • 不只轉換語言 • 程式庫 • 也完成最佳化動作,已提高質性速度與資源的利用

  25. 電腦程式的抄襲 • 看不到原始碼,如何抄襲? • 員工跳槽帶走軟體繼續撰寫,出現兩公司軟體原始碼一模一樣,形成抄襲。 • 第10- 1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程式不同,却執行相同功能,不構成抄襲。】 • 原始碼完全一模一樣,才有可能構成抄襲。

  26. 相同部份多少才構成抄襲? (構想) (表達) 構想結構運算邏輯程式碼 • 美國法院 • 不只保護軟體最終的程式『表達』。 • 也有條件保護軟體的構想、排序、運算邏輯等先於程式碼的知識 • 對於電腦程式的保護應及於程式非文字部份的結構、順序和組織 • 歐盟1991年『電腦程式法律保護指令』規定: • 保護電腦程式及電腦程式的先前設計資料,包括程式規格書、流程圖、設計圖、圖表…

  27. 台灣判斷抄襲標準 • 是否接觸? • 是否具有『實質相似性』? • 目前無具體案例

  28. 著作權法 專利法 營業秘密法 電腦程式的保護 刑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貳、電腦程式的其他法律保護 保護電腦程式的法律

  29. 營業秘密法 • 第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30. 未普遍知悉 • 該產業人員普遍知道的知識,不得取得營業秘密權。 • 具有經濟價值 • 持有該營業秘密的企業較沒有該營業秘密的競爭者更有競爭優勢。 • 原告證明被告竊取其資料,表示該被竊取的資料具有經濟價值。 • 具有秘密性 • 相對的而非絕對 • 只要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不要求絕對的機密或限於極少數的人知悉。

  31. 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 第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常見) •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32. 離職員工竊取營業秘密 員工 (竊取、帶出營業秘密) 原公司 新公司 (使用營業秘密) 離職員工竊取營業秘密

  33. 侵害營業秘密的後果 • 第11 條 •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刑法第 317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4. 排除其侵害 預防其侵害 營業秘密法 銷毀 侵害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 刑法 侵害營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35. 網路時代的營業秘密 • 資料存放電腦 • 入侵很容易竊取營業秘密 • 員工利用mail寄出營業秘密 • 刑法第318-1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6. 案例 • 「威盛」與「友訊」商業間諜案 • 威盛A君自1995年任職威盛 • 2000年2月,A君離開威盛轉任職友訊公司 • A君與友訊簽有保密合約,不得將友訊機密資料告知、洩漏、交付或移轉與任何第三人。 • 2001年5月離開友訊,離職前並簽署遵守保密義務聲明書。 • A均再回「威盛」上班 • 某日,友訊公司自威盛網站發現友訊公司擁有著作權的IC晶片模擬測試程式,程式末端所載標明著作權人友訊的字樣都詳列其上。 • 明顯違反重製、洩漏、散布於眾。 • A君任職友訊期間,威盛仍支付薪資,並為其投保勞健保。

  37.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 電腦設備 • 硬體 • 軟體 • 韌體--將軟體直接燒在硬體裡面 • 韌體的保護--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38. 專利法 • 以往電腦軟體大多以著作權法保護 • 著作權僅保護理念(idea)之表達形式,不及於理念之功能。 • 無法排除他人同一內容之創作 • 軟體工業蓬勃發展 • 有關電腦軟體相關發明,需透過專利法保護,已成為先進國家之趨勢。

  39. 物之發明 • 此類型是指將電腦軟體與硬體結合的發明類型, • 例如:利用微電腦操控的洗衣機、利用軟體搜集特定機械所回傳的資料加以分析進而調整機械的運作…等, • 是傳統電腦軟體申請專利的方式。 • 但是,若只是單純利用電腦處理,並不被認為符合物之發明之型態,應屬方法發明或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

  40. 方法發明 • 一般認為電腦軟體無外乎將一系列的指令結合在一起,使其可以達到處理特定事項的功能,因此可以被認為是處理特定事項的方法發明。 • 本類型的重點在於電腦軟體必須在電腦外(電腦處理前或電腦處理後)或電腦內產生具體轉換或動作,就電腦軟體發明的整體審查其是否符合專利申請要件。 • 所謂產生具體轉換或動作,舉例來說,當你按下螢幕上的列印鍵時,會經由一套標準程序呼叫印表機,然後開始列印,這就是產生具體的動作; • 當使用Excel輸入數字,按一個鍵可以產生圖表,輸入數字本身沒有產生具體轉換或動作,產生圖表則有。

  41. 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 • 本類型是指將電腦軟體紀錄在電腦可讀取的媒體上,於電腦進行處理時,與電腦產生功能上或結構上的交互關聯者,屬物之發明的特殊類型(如防毒軟體)。 • 也就是說,電腦軟體不需要再以與特定硬體結合之方式申請專利,可以直接紀錄在儲存媒體上單獨申請此種特殊物之發明專利,但須注意的是,假如只是單純的儲存資訊,像是音樂CD或是文字資料…等,則僅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並不符合申請專利的條件。

  42. 防毒軟體事實上是可以申請方法發明專利,只要該防毒軟體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上利用性,主管機關即會依專利法加以審定公告,給予發明專利權之保護。防毒軟體事實上是可以申請方法發明專利,只要該防毒軟體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上利用性,主管機關即會依專利法加以審定公告,給予發明專利權之保護。 • 電腦軟體申請發明專利並不會喪失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由於國家給予強大專利權保護的同時,亦要求發明人公開其技術,以避免他人重覆投資,並得立基於已申請專利之技術之上,研究更進一步的技術,因此,電腦軟體取得專利權之保護時,會喪失其秘密性,不能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43. 電腦程式專利的問題 • 是否有新穎性 • 大部份網際網路上的商業行為只是將實體世界的運作情形搬到網路上實施而已。 • 是否充分揭露資訊 • 申請專利時,還是不肯開放原始碼 • 商業方法專利 • 商業方法(one-click)居然給予專利

  44. 是否充分揭露資訊 • 第26 條 • 專利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 •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以免觸法)。 •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45. 商業方法專利 • 將其中商業上的方法,用電腦軟體的方式寫出來,然後申請專利。 • Amazon–「one-click」專利 • 上網瀏覽後,網站自動記錄IP位置,瀏覽過之網頁,判斷你喜好的書籍 • 下次上網,網站自動判讀你的IP ,就知道你是誰,即會秀出相關領域方面的新書。

  46. 參、電腦程式保護的反省 • 過度保護— • 限制其他創作人的創作空間 • 市場不夠競爭 • 消費者權益受損

  47. 電腦程式保護的弊端 • 知識要累積,就要將知識公開。 • 著作權保護 • 原始碼不必開放,他人無法繼續創造發明 • 維持著作權人的讀賣利益 • 造成微軟獨占地位 • 專利保護 • 專利核發過於浮濫 • 導致易於侵害他人的軟體專利

  48. 公開制度 • 著作權法沒有強制公開制度 • 傳統著作物不需要公開制度 • 書寫出來就是要給人看 • 音樂就是要演奏給人聽 • 出售著作物本來就會公開其內容 • 軟體在著作權法裡除受保護外,亦不須公開其原始碼。 • 專利法有公開制度,但只是書面審查,不要求提供原始碼。

  49. 公平交易法 • 電腦程式市場沒有競爭 • 原始碼不用公開---知識無法累積 • 微軟不公平競爭行為 • Windows 獨大,但IE(瀏覽器)不好用 • 微軟透過 Windows 和 IE 一起搭售 • 網景的 Netscape 逐漸萎縮 • 不公開Windows原始碼 • 其它公司在撰寫應用程式時,執行上會比微軟開發的應用程式來得不順。

  50. 公交法第10條 • 獨占廠商不得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 公交法第19條 • 事業不得從事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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