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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技大學會計室業務宣導

雲林技大學會計室業務宣導. 新修正法規與錯誤態樣及違失案例探討. 報告人:顧珍娜 102.05.09. 綱 要. 壹、前言 貳、新修正法規 參、錯誤態樣 肆、違失案例探討 伍、結語. 壹、前言. 温故知新 新進者 自動參與者 被指派者 回應期盼 工讀金、助理薪水的發放 同理心的溝通. 壹、前言. 本室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會計室改名為主計室。. 貳、新修正法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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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雲林技大學會計室業務宣導 新修正法規與錯誤態樣及違失案例探討 報告人:顧珍娜 102.05.09

  2. 綱 要 • 壹、前言 • 貳、新修正法規 • 參、錯誤態樣 • 肆、違失案例探討 • 伍、結語

  3. 壹、前言 • 温故知新 • 新進者 • 自動參與者 • 被指派者 • 回應期盼 • 工讀金、助理薪水的發放 • 同理心的溝通

  4. 壹、前言 本室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自102年1月1日起會計室改名為主計室。

  5. 貳、新修正法規1 • 行政院勞委會公告發布調整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台幣109元,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 行政院勞委會公告發布調整每月「基本工資」為新台幣1萬9,047元,並自102年4月1日生效。

  6. 貳、新修正法規2-1 • 依國科會101年07月30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50820號函: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理原則」並自101年8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項目分為「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4大項。 • 「業務費」、「研究設備費」與「國外差旅費」3個項目間流用之比例限制,由現行流入20%、流出30%放寬至流入流出皆50%,超過此比例才須事先報國科會核准。

  7. 貳、新修正法規2-2 • 除前述補助項目的新增與補助項目間經費流用超過50%者須事先報國科會核准外,各項目內支出細目是否與研究相關,及如因研究需要而有細項變更與經費調整必要者,授權由執行機構認定並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刪除原規定中研究設備與耗材等經費用途之例示項目,俾免誤導。 • 增訂經費浮報虛報之處置,明定追回管理費額度為浮報總額之一定倍數(1至3倍)及增列「書面告誡」處分。

  8. 貳、新修正法規3 依國科會101年10月26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71206號函: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自即日起於業務費項下匡列彈性支額度。 適用計畫:具研究性質之計畫原則適用,核定清單未匡列者即不適用。 額度計算:每件計畫每年總額2%並以2萬5千元為上限。 彈性支用額度所指不受行政院相關規範限制及說明如后附表:

  9. 註:各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計畫除本案之放寬項目外,有不得列支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10. 貳、新修正法規4 依教育部102年1月9日臺教會(三)字第1020006216號函:補充說明各大專校院研究計畫彈性支用額度之辦理方式。 適用計畫:本部補助及委辦各大專校院屬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 額度計算:「本部核定計畫總額」2%核計,且不超過2萬5千元為限,不因計畫期程長短而有所差別。

  11. 參、錯誤態樣-旅費 • 差旅費報銷漏附請假核准單據,請領國外出差旅費之期間與差假不一致。 • 出差旅費報告表漏未登填日期、出差地點等,或具領人未簽章。 • 出差參加會議、研討會等,供膳二餐以上者仍報支膳費;參加研討會、講習、說明會等性質仍報支雜(什)費 • 交通費未依規定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而先繞至第三地。 • 搭台北捷運未註明起迄站名或車資錯誤。 • 報支計程車資未註明搭乘人員、未敍明緊急公務之理由及起迄地點。 • 出國案件未及結匯,非按出國前一日台銀「賣出即期匯率」換算,或誤以每日匯率核算報核。 • 學生報出差,同一天又報支工讀費。

  12. 參、錯誤態樣-其他 • 收據或統一發票漏(未)註明買受人、日期、品名、數 • 量,或金額大寫登載錯誤等。 • 收銀機式等發票未加註貨品名稱;或已於發票上加註中 • 文說明,經手人却未簽章。 • 收據或統一發票金額有誤或修改處漏未核章。 • 為避免重複申報,應以發票「收執聯」進行經費核銷, • 誤以扣抵聯或影本辦理。 • 黏存單或請購單,「經辦人(申購人)」、「驗收或證 • 明人」、「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批示」漏 • 未核章;承辦人與驗收人同一人。 •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如有 • 不能完全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應依其慣例。

  13. 參、錯誤態樣-其他 • 採購案件誤以分批方式辦理;10萬元以上設備採購案, • 仍逕自購置(無授權),未移請「總務處」依規定辦理 • 資本門購置案件報核時,未加會總務處保管組漏填或未附「 • 財產增加單」。 • 演講費報支時,未註明講題、時間、地點。 • 稿費、審查費漏未註明字數及標準。 • 未申明原委,1萬元以上採購仍自行代墊;申請預借款,1萬 • 元以上單據,未專簽卻自行匯付。 • 申購單、請修單之日期為發票日期之後。申購單、請修單、 • 支出憑證粘存單上之有關人員簽章時無加註簽章日期。 • 集中採購項目未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遇有特殊原因無法採 • 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時,未加填「不利用共同應契約採購申 • 請表」,於奉核可後辦理,如理由係價格因素,未列印共同 • 供應契約價格佐證。

  14. 參、錯誤態樣-其他 • 招生經費未加會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車資未註明車子之種類(如:大巴或小巴士)用車時間、 • 乘車起訖地點、人數及名冊。 • 收據或發票金額較報銷金額多時,未註明實付金額。 • 請購單上品名、規格及用途應請詳述。 • 紙本電子發票,顯無法長時間保存者 ,未先行影印一份 • 並簽章後,再併同原始紙本電子發票報支。 • 國內零星支出,例如:文具耗材之購置,以個人信用卡 • 支付公款,未特別標明用信用卡支付之理由,經單位主 • 管核准。 • 未依補助或委辦機關之結報規定,計畫期程結束後仍繼 • 續請購。 • 曲解執行率的計算方式(實支數/累計分配數) 。

  15. 肆、案例分享 • 公務經費如何報支?何者當領?何者不當領?均有明確的規定,公務員於報領時應依規定領取,切不可心存僥倖,認為浮報或詐領金額不多,否則身陷囹圄,後悔莫及。 • 養成守法的習慣 • 深入瞭解法令及相關規定 • 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16. 參、案例分享1 某公所主計室主任以發票遺失為由,請廠商另開立發票重複向該公所請款,並將款項占為己有計4萬元。又該室為提升其財政及主計資訊軟體功能,於辦理採購結案後,由該室辦理經費結報,該主任藉機將支票受款人改為臨時人員具領,並以代收轉發為由,扣留廠商款項5萬元,並予以侵占,以上共計9萬元。

  17. 肆、案例分享1 地方法院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有期徒刑3年2月,禠奪公權2年。

  18. 肆、案例分享2 某機關預算委員會專門委員某甲,83年任職財委會主秘期間,利用陪同民意代表赴台灣南部及金門等地參訪時,明知其差旅費均由某部專案報銷,仍利用職權詐領差旅費1,000元。

  19. 肆、案例分享2 案經偵辦後移送地方法院審結,某甲犯行嚴重違反出差規定及預算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褫奪公權2年。

  20. 貳、案例分享3 某機關吳姓員工遭檢舉指稱於93年出差期間,未依規定在出差當地過夜,竟仍報支住宿費用,涉有虛報差旅費情形。經查吳員當日出差後即返回辦公室處理公務,吳員亦自承疏失並自動繳回請領之住宿費800元及膳雜費550元共計1,350元。

  21. 肆、案例分享3 案經調查單位偵查認為吳員尚無詐領差旅費意圖,經政風單位簽陳首長核可移請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吳員申誡一次處分。

  22. 肆、案例分享 差旅費在公務上為同仁自行報支,有些項目因實務運作,故無須檢附單據核銷,往往易成同仁疏忽的項目。對於相關差旅費的請領,必須確實有出差事實,否則即成為詐領公款,金額雖然普遍不大,但刑責頗重,同仁必須謹慎!

  23. 肆、案例分享4 某機關職員辦理採購公用器材物品等報支業務時,因統一發票、收據遺失,為圖作業方便,竟以偽造、變造之不實單據充當報支經費;另於購買郵票不慎遺失購買票品證明單時,竟連續多次盜蓋同事印章於主管及經辦員處,偽造不實之購買票品證明單辦理核銷。

  24. 肆、案例分享4 該員經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該案已於97年7月29日判決確定,該職員被免職。

  25. 肆、案例分享5 某機關財務收支經審計機關抽查,核有下列違失: 1.辦理「新春團拜聯誼」餐會採購金額20萬元,未於簽案內敘明採購方式,逕洽1家承商辦理,採購作業有所疏誤。 2.會計人員對於上開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未依規定使之更正或拒絕,內部審核涉有不周之處。

  26. 肆、案例分享5 承辦課長、承辦人及主辦會計均予以申誡1次

  27. 肆、案例分享 會計法第99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28. 肆、案例分享6 某副教授於97至98年間接受政府機關及其任職國立大學之委託,執行研究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以虛報搭乘高鐵或火車,或以重複申報等方式,浮報差旅費計30萬元,另以無犯意之廠商所提供空白收據虛填金額計10萬元。

  29. 肆、案例分享6 緩起訴處分6個月,除收回不法所得外,並向該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臺幣40萬元。

  30. 肆、案例分享7 某公司為減輕自營超市之虧損,希望藉由設立咖啡館業務,提升經營績效。於93年間,該公司董事長指示咖啡館A店須於1個月內裝修完成進行營運,由於相關裝修工程為公告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如採公開招標程序,恐無法於指定期限內完工,承辦採購單位遂將400萬元之採購案件切割分成28件辦理;咖啡館B店亦採取同樣模式,將950萬元之採購案件切割為14件辦理,使每件採購案均未達公告金額,以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

  31. 肆、案例分享7 1.該公司相關承辦人員受制於董事長限期完工壓力,未善盡幕僚人員責任及秉持專業提供意見,而屈從首長指示並切割採購案,董事長室副研究員、商品行銷事業部經理等6人各記申誡1次。 2.該公司董事長未重視幕僚人員之專業建議,強勢主導以不合法的方式辦理採購,造成公司損失,經監察院通過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32. 肆、案例分享8 某機關員工陳員,自89年1月中旬起在總務科贓物庫擔任贓證物保管工作;96年4月間執行科發現某扣案的贓證物遺失,懷疑該員管理不實,同年8月間將其調離贓物庫,並進行清查,發現更多贓證物品帳目不清,即分案由地檢署主任檢察偵辦,發現多項贓證物品遭該員竊取。97年10月初到該員住處起出10顆鑽石、70兩黃金、玉器、3只勞力士等贓證物。97年12月份檢察官將該員提起公訴。

  33. 肆、案例分享8 地方法院於98年1月21日判陳員有期徒刑10年

  34. 肆、案例分享9 某機關於97年5月6日以行政指示方式,委託某所屬機構於97年7月3日至7日辦理登山安全知能研習,並請其某一聯絡處協助辦理,該機構分別於6月及8月間以租用中型巴士及小客貨車之事由辦理採購,金額分別為9萬餘元及8萬元,並逕洽廠商辦理,核有違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又承辦人員尚無墊付事實,核銷時卻作由其代墊之不實註記,且核銷發票日期在核准採購日期之前,相關人員及內部審核人員未詳予審核,致款項未直接支付予廠商款項,顯有疏失。

  35. 肆、案例分享9 1. 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採購, 若有分批之必要,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2.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如發現特殊情況,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以書面陳報機關長官;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依會計法第99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予拒絕並報告機關長官。

  36. 肆、案例分享10 101年 5月 彰化檢方偵辦彰師大洪姓教授及陳姓副教授涉嫌透過國揚開立假發票,再向學校請款的案件中,發現國揚另與其他學校來往的帳目資料,都是十萬元以上、需要公開招標的採購案,會計科目標註為「預放款」,並註明姓名。原來,國揚將「實際價格」及浮報的「決標金額」兩者間的差價,以預放款名目入帳,成為教授寄在廠商這邊的私人帳戶。 檢方指出,對於預放款的使用,涉案教授大都交代不清,涉案教授身為採購的驗收人員,其所為讓學校行政及會計人員陷於錯誤,以致校方核發不實採購金額至廠商帳戶,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詐欺罪,並起訴14名教授。

  37. 肆、案例分享10 朱敬一、翁啟惠、蔣偉寧學術界三巨頭公開呼籲:…一旦他們都是以貪汙重罪起訴,暫且不論最後司法的判決為何,這些人從起訴到定讞的兩三年之間,大概在學校裡既不能做研究也不能做人,學術生命大概就毀了。

  38. 伍、結語 • 智慧無法填補道德的空白 • 以納稅人的思維積極任事 • 人在公衙好修行 • 以佈施戒除貪念

  39. 簡報完畢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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