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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知识介绍 ( 国税部分 ) 宣州区国税局 综合业务科奚治国. 我国现行税种的种类. 1994 年税制改革后 ,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 22 个。 国税机关征收 5 种 :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车辆购置税 地税机关征收 14 种 : 营业税 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烟叶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耕地占用税 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其中国、地税共有税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海关征收 2 种 : 关税 船舶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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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知识介绍(国税部分)宣州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奚治国税法基本知识介绍(国税部分)宣州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奚治国
我国现行税种的种类 •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2个。 • 国税机关征收5种: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 • 地税机关征收14种:营业税 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烟叶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耕地占用税 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其中国、地税共有税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海关征收2种:关税 船舶吨税 • 财政征收1种:契税 • 已经停征2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筵席税 • 其中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耕地占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筵席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
国税机关征收的各税种基本情况介绍 一、企业所得税 • 二、增值税 • 三、消费税 • 四、车辆购置税 • 五、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税前列支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实践证明,在改革开放之初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扩大开放、吸引外资、促进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客观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日益紧迫和必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继续采取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在这种形势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贡献 • 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 (1)吸引外资 • 据统计,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利用外资十分有限。 • 但截至2007年8月底,全国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61.9万户,实际使用外资7338亿美元。 • 截至2006年9月底,我国的外商投资来源地已经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外商在华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已经超过800家,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目前已有480多家来华投资。 • 我国自1993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3年超过美国首次成为全球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
(2)扩大出口 •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重要动力,1993年外资企业进出口额占我国外贸总额的34%,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已达我国外贸总额的58%,外资企业的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的85%。 • (3)增加税收 • 1986年外商投资经济工商税收在工商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仅为1.21%,1990年为2.22%,1998年上升到13.5%,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 (4)促进经济增长 • 据测算,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中,大约有2.7个百分点来自利用外资的贡献。
(二)两法并存的突出问题 • 1、税基不统一 •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成本费用补偿是为了保证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企业所得税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充分补偿是开征所得税的前提。我国现行税法原则上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大多在税前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却限制扣除,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补偿。如工资等费用的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 • 2、税率(负)不统一 •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说明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外资---15%(5+1地区,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国家鼓励项目)、24% (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
3、优惠政策不统一 • 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外资松内资紧,外资超国民待遇:“二免三减半”(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利润再投资退税”(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税款的40%) • 4、税制不统一 • “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返程投资”—内资企业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假洋鬼子),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03亿美元,有三分之一来源于国内。 • “两法并存”在对税收征管效率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 • 财政部在1994年内资企业所得税“三法合并”完成之后,即开始着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工作。但由于政治、经济(南方洪涝灾害、亚洲金融危机)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两法合并”之路充满坎坷,一度未能提到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 • 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两法合并”的步伐开始加快。200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2004年又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2006年再次征求了32个中央单位的意见。
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所得税立法工作确定为2007年的一类立法计划。 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所得税立法工作确定为2007年的一类立法计划。 • 2006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并于2006年9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以主席令第63号发布,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统一。(2826票赞成、22票反对、35票弃权) • 税法通过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三家组成的税法实施条例立法小组又开始了紧张的工作。实施条例在书面征求了51个中央单位,以及包括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在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分别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835条,一一进行梳理归类,并与发改委、商务部等进行了反复沟通。 •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新税法的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新税法的立法原则 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 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五个统筹”战略: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 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 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六)两法合并的深远意义 1、新税法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有、民营、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经济性质分设的内外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要求。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资企业的若干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将相继取消(如外资银行、保险等),因此,若继续保留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进一步扩大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加剧资源占用的不平衡。 原税制:(1)政策差异大 (2)税负苦乐不均 新税制:五个统一: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税收征管
2、新税法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2、新税法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1)我国产业特征。多年来我国强调出口导向,我国的外贸出口中70%为加工贸易,30%为一般贸易。而85%的的加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来料加工等一般加工业)→消耗了大量的原材料和能源,同时出口量的高速增长→贸易顺差逐年加大→今年达到1200-1500亿美元→外汇储备庞大15000亿美元→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增大→基础货币膨胀(2006年6000亿新增货币发行)→货币流通量大→物价上涨。 (2)原税制优惠政策设计过于宽泛、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 新法取消了低层次的税收优惠,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在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的高层次引资上来,引导投资方向,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提高引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税法中有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条款: 第25条(总体优惠条款)、第27条(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技术转让)、第28条(高新技术)、第30条(研发费用)、第31条(创业投资)、第32条(技术进步)、第33条(综合利用资源)、第34条(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3、新税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全面建立,缩小东、中、西部的差距。3、新税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全面建立,缩小东、中、西部的差距。 (1)改变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格局,向产业优惠过渡。 现行的区域政策太多太滥:特区(5+1地区)政策、沿海开放地区政策、国家级开发区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老少边穷地区政策、对台贸易区政策、台商开发区政策、苏州工业园政策。(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5+1地区)) (2)新税制相应条款 税法中有关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西部大开发地区)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所得税制度和促进税制的进一步现代化。4、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所得税制度和促进税制的进一步现代化。 国际上的税制改革的主要特征:“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我国统一内、外资所得税法,降低法定税率、调整优惠政策,正是符合了“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潮流。而且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更为现代化。 (1)现行内资所得税法的法律层次低。《条例》国务院颁布的 (2)与国际脱节。 5、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1)原税制不统一、不规范,征管难 (2)高税率,易逃税
(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体现了法人所得税的基本精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 跨省市总分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工行、农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实行法人(公司)税制是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个人(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征所得税,一般都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实行法人(公司)税制是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个人(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征所得税,一般都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八)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
(九)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源泉扣缴)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计税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定义:(按照会计准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新税法同时也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即例外情况:如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收益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船舶、飞机、建筑、安装等收入的确认就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接近收付实现制。费用中工资扣除(按每一纳税年度的实际支付额扣除)。
(十一)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抵免限额 •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使用基本税率(25%) • =按税法计算的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税率(25%)
抵免限额举例 • 宣城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已在境外纳税15万元。(基本税率25%) • 抵免限额=(200+100)×25%×100÷(200+100)=75 ×100÷300=25万元 • 已在境外纳税15万元<25万元,所以2008年度可抵免税额为15万元 • 如果已在境外纳税35万元>25万元,所以2008年度可抵免税额为25万元,10万元结转下年抵补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老法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新规定能使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弥补亏损政策,对企业更有利。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差异详见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按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非法收入也应并入收入总额依法纳税
税收上视同收入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自用、非生产性机构自用在企业所得税中不再视同销售
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 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招商引资企业政府给予的财政返还奖励应计入补贴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收入总额确认的特殊原则 •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出“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创新提法) “不征税收入”是新法中新增加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新税法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新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收入中排除。 新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新法中的“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即国家为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
源泉扣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 一般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所得款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 • 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 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指定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额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于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 • 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 例外: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100%)
2、合法性是指支出必须符合税法有关扣除的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合法性是指支出必须符合税法有关扣除的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在真实、合法和合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一般情况下还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税前扣除确认时间的要求,又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
税法所称的税金,一般是指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但不包括由消费者在价外负担的增值税。
税法所称的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之外的支出。税法所称的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之外的支出。
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 • 1、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 2、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 (例:印花税已经直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已在税前扣除,不能再重复统计进税金中扣除)
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 4、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作为扣除额。 • 5、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
变化较大的扣除标准: (1) 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2)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