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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與健康

餐飲與健康. Q1 :什麼是瘦肉精?. 瘦肉精是在畜牧業中的俗稱,為乙型受體素的一種,添加於動物飼料中可以增加家畜家禽的瘦肉比例。 乙型受體素是類交感神經刺激劑,其種類非常多,在動物體內之代謝時間及藥理作用也有差異,部分國家核准添加在動物飼料中的為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 ),其他如克崙特羅( Clenbuterol )沒有被核准當作合法添加於飼料的動物用藥,但在有些國家是被允許作為治療用藥(安胎或治療呼吸系統疾病),且 Codex 食品標準委員會(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 )訂有殘留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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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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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餐飲與健康

  2. Q1:什麼是瘦肉精? • 瘦肉精是在畜牧業中的俗稱,為乙型受體素的一種,添加於動物飼料中可以增加家畜家禽的瘦肉比例。 • 乙型受體素是類交感神經刺激劑,其種類非常多,在動物體內之代謝時間及藥理作用也有差異,部分國家核准添加在動物飼料中的為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其他如克崙特羅(Clenbuterol)沒有被核准當作合法添加於飼料的動物用藥,但在有些國家是被允許作為治療用藥(安胎或治療呼吸系統疾病),且Codex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訂有殘留容許量。

  3. Q2:什麼是萊克多巴胺? • 萊克多巴胺為乙型受體素中其中的之一種,原本開發用於治療人類的氣喘,但效果不佳,因此停止臨床用藥開發未正式上市。因其添加於動物飼料中可以增加家畜家禽的瘦肉比例、降低脂肪比例及減少飼料用量等優點,因此做為動物肥育期之飼料添加物。

  4. 根據食品添加物聯合專家委員會(Joint FAO/WHO Expert Committee on Food Additives, JECFA)指出,萊克多巴胺在動物體內的排除速度快。單次以口服方式給予動物(狗/猴/豬)後,85%以上的萊克多巴胺投與量會在24小時內經由尿液或糞便排出。人體口服後6小時,約可排除72%的投與量。相關物質主要是經由尿液排泄。在動物與人類血漿中之半衰期分別為約6-7小時及4小時。

  5. 從安全性資料顯示,萊克多巴胺毒性低,目前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26個國家(地區)登記核准,可合法添加於動物飼料中使用。 • 歐盟法規反對所有非治療用途之動物用藥,故禁止萊多巴胺使用在畜產動物。中國大陸則因萊克多巴胺使用不須停藥期,但在停藥12小時後,於肺、胃及腸的殘留量仍高,亞洲國家有食用內臟習慣,潛在風險高,因此仍列為禁藥。

  6. 學者說

  7. 設計這張「罰單喜帖」的,是目前擔任刑事局兩線三星的30歲警官江嘉勝,過去他曾擔任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服務。26日即將和相戀5年、小他1歲、目前在彰化縣員林國小從事老師的美嬌娘黃怡倫步上紅毯。江嘉勝利用擔任刑警的職務,著手設計一張以罰單為主題的喜帖,希望給周遭得親友一個「驚喜」。例如在罰單車號「520-1314」,如同諧音「我愛你一生一世」;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欄則註記「逕行舉發」;性別欄則註記「男女不拘」;地址更kuso註記為「本單可至禮金櫃台繳納」,這樣的創意連老婆黃怡倫都笑得合不攏嘴。不少親友收到這張「喜帖」時,還以為遇到詐騙集團,仔細看過內容之後才得知這是真正的「罰單喜帖」,大家都說這實在是太kuso了。親友都戲稱未來想製作出比這張更猛的喜帖,可能得用「法院傳票」,才能拚過他們了。

  8. 背景 • 塑膠類食品容器 (具) 廣泛使用 • 奶瓶、運動水壺、隨手杯、微波盒等。 • 許多科學研究指出塑膠類容器具使用不當下,可能對動物體產生健康風險。 • 材質:甲醛、雙酚 A、三聚氰胺、鉛、鎘等。 • 添加物:如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等。

  9. 食品安全事件 • 吸管含鉛案/重金屬 (2010.2) • 海綿寶寶含鉛案/重金屬(2010.2) • 隨手杯耐熱性案/標示 (2010.7) • 塑膠容器可塑劑案/內分泌干擾物 (2010.8) • 咖啡杯蓋含雙酚 A? (2011.2)

  10. 塑膠容器安全性?民眾疑慮? 微波加熱變形破損

  11. 衍生問題 • 塑膠類食品容器具之安全性? • 產品標示是否充足?

  12.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一般規定

  13.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塑膠類規定-PVC

  14.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塑膠類規定-PVDC

  15.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塑膠類規定-PS

  16.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塑膠類規定-PES、PPSU奶瓶

  17.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塑膠類規定-PC

  18.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塑膠類規定-美耐皿 • 為加強美耐皿容器之管理,衛生署於100年9月30日預告修正第四條第二款有關塑膠類之規定,增列「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為管制項目,並訂定其三聚氰胺溶出限量標準。

  19. 衍生問題 • 塑膠類食品容器具之安全性? • 產品標示是否充足?

  20. 國內標示管理現況 • 經濟部商品標示法 • 環保署塑膠容器回收相關規範 • 衛生署食品衛生管理法

  21. 商品標示法 • 第 9 條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 商品名稱。 •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 商品內容:(一) 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 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22. 商品標示法 • 第 10 條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有危險性。      • 與衛生安全有關。      • 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23. 塑膠容器回收相關規範 (EPA) • 法規依據 • 93年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 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內容 • 規定容器商品製造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於銷售、贈送或促銷之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應顯著標示於其容器、包裝或標籤上,容器回收標誌圖樣如附圖一,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圖樣如附圖二。 附圖一:容器回收標誌圖樣

  24. 塑膠材質特性及用途 表一、常見塑膠材質、特性、常見產品及耐熱溫度範圍 *耐熱溫度參考資料來源:日本塑膠工業聯盟(The Japan plastics industry federation) 網址: http://www.jpif.gr.jp/2hello/conts/youto_c.htm

  25. 食品衛生管理法 • 第 18 條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 •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 一次使用紙製免洗餐具及免洗筷 • 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 • 99.12.31 預告 • 100.7.21 正式公告 • 101.7.21 分階段實施

  26. 適用範圍 紙製杯、碗、盤、碟及餐盒 免洗筷包括:竹製及木製者。  應標示事項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有效日期。 可供微波使用之杯、碗及餐盒,應標示使用溫度上限。 以上事項應標示於大包裝或個別包裝之外包裝上。 一次使用紙製免洗餐具及免洗筷

  27. 公告依據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8 條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 •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28. 重複性使用等 3 類產品 • 塑膠類水壺(杯) • 塑膠類奶瓶 • 塑膠類餐盒(含保鮮盒) • 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

  29. 標示項目 • 品名 • 材質名稱 • 耐熱溫度 • 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 原產地(國) •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 製造日期 • 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但產品材質如屬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應另加註使用於高油脂食品及高溫時,勿與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

  30. 標示方式 • 標示內容,應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供重複性使用之產品,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應再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加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主要本體上。

  31. 標示原則/重複性使用產品 • 應印刷、打印或壓印於最小販售單位之主要本體上 • 材質名稱、耐熱溫度 • 其他應以印刷、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 品名 • 廠商名稱 • 電話號碼及地址 • 原產地(國) •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 製造日期 • 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32. 標示原則/一次使用產品 • 應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33. 罰則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 • 標示違反第18條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物的處理)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 • 違反第1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人的處分)

  34. 規劃期程 99/12 100年 101年 102年 研擬草案 及預告 正式公告 及緩衝期 第一階段 塑膠類水壺(杯) 、奶瓶及餐盒 第二階段 一次性塑膠類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 1. 塑膠類水壺(杯)、奶瓶及餐盒:公告發布後一年 2. 一次使用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公告發布後二年

  35. 預期成效 • 提升產品品質。 • 提供消費者完整資訊。 • 正確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 (具) 及包裝。 • 減少重金屬、內分泌干擾物質等危害風險對人體之影響。

  36.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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