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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涉税业务培训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二零一三年六月. 1. 3. 2. 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代开专用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主要内容. “ 营改增 ” 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 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 1. 普通发票初次领购需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 ( 1 ) 《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 》 (加盖公章、发票专用 章); ( 2 ) 《 税务登记证 》 副本; ( 3 )购票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明; ( 4 )加盖公章的纸质声明(声明中要明确购票人员的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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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涉税业务培训(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营改增”涉税业务培训(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二零一三年六月
1 3 2 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代开专用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主要内容 “营改增”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
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 1.普通发票初次领购需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加盖公章、发票专用 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明; (4)加盖公章的纸质声明(声明中要明确购票人员的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 (5)公章和U盘等存储介质(适用网络发票); (6)《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使用资格确认表》(适用网络发 票) (7)《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适用税控收款机发票)
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2.普通发票日常领购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购票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明;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适用税控收款机发票); 特别提醒: (1)自2011年2月1日起,发票上 不能加盖财务专用章, 只能加盖发 票专用章;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 用至2011年12月31日。 (2)新式发票专用章式样。图示:
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3)请按公安机关印章刻制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 (4)办税服务厅取表填单区备有如何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明 白纸,您可以随时取用。另外青岛国税网站“我想知道”栏目下有电子内容,您也可以上网浏览和下载。 (5)发票必须由购票经办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领购发票。为了满足您的应急购票需求,建议您设置2名购票经办人; (6)发票领购实行验旧购新制度。除初次领购发票外,应先验旧、再购票。
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3.发票验旧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已领购发票存根联(适用于定额发票) (3)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在进行发 票验旧时,除提供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记账联外,对于系统 提示“作废”的发票应提供发票全部联次,开具的负数发票应提 供相对应的正数发票发票联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4)使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税控发票实行电子缴销(查验 发票使用情况电子信息),不需查验纸质发票存根联。纳税人 申请领购发票或在发票使用期限届满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交以下资料:①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用户卡(网上传输采集 数据的不需要报送用户卡); ②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
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 (1)若普通发票验旧,请您务必确保验旧发票的开票信息 已经上传,否则无法进行正常验旧; (2)若空白普通发票缴销,请您务必确保缴销发票已经在 系统中作废且作废信息已经上传,否则无法进行正常验旧; (3)目前青岛印制的通用机打发票的有效期为两年,请您 务必注意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发票验旧缴销手续,切 实避免逾期缴销发票受到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二、网络发票开具要求 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各项目 要求填写齐全,内容正确无误。其中: 1.“客户名称”栏次。单位要填写全称,个人填写姓名或“个 人”字样; 2.“购方识别号”栏次。 ①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②无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及个人,属机关、事业等单位性质 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并在前面补足6位“0”,属个人的可 填写身份证号码。
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③无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参照增值税普通 发票开具规范规定如下:前四位录入“0”,第五、六位录入特 殊行业的两位特定编码: 军警类:11(包括部队、武警、边防等); 运输类:21(包括船舶、航空公司等); 行政类:31(包括街道居委、村委、社会团体等); 外事类:41(包括外事机构、外籍居民等); 国内个人消费者:51; 无法归属的类别列其他:91。 剩余位数补足“0”。 例如:开具给某部队的,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 000011000000000
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 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 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 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 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目前青岛印制的通用机打发票的有效期为两年,特别 提醒您务必注意在有效期限内开具发票,切实避免违章开具到 期作废发票受到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3)目前仍有不少纳税人存在普通发票开具不规范的问题 ,为了避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章行为发生,特别提醒您严 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具发票。
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三、发票真伪查询 1.电话查询 拨打国税热线电话12366,根据语音提示查询,具体操作如下:拨打12366后拨1进入国税热线,再拨3进入信息查询,再拨2进入发票查询后,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2.网站查询(推荐) 登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qd-n-tax.gov.cn),依次点击下列模块后,根据界面提示输入发票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国税办税厅—自助区—涉税查询—发票查询
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3.人工鉴别 如果您通过上述两种方式查询后,对所持有发票的真伪 仍有疑问,可到就近的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国税机关 工作人员为您人工鉴别。 特别提醒: 1.普通发票在销货单位抄报税后才能通过电话或网络查询。 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我想知道”栏目下有本项业务的电 子内容。
代开专用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 体工商户,下同)发生增值税应税服务,接受方需要 索取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 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专用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属于免征增值税范 围,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 发票。 如需代开,个体工商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择放弃免税权,缴纳 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代开专用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程序: 一、审核 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 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以下审核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 厅报送以下审核资料: 1.《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 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 复印件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 3.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 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 等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
代开专用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二、缴纳税款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需填报《代开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依 据所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含税)与 国家法定征收率(3%)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申报缴纳 增值税税款,并取得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缴款书原 件。
代开专用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三、开具发票 纳税人将取得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缴款书原 件交回主管国税机关。 在税款上解入库后,主管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 货运专用发票。 已签订银行扣税协议并已倒扣税款成功的纳税人 ,主管国税机关可直接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营改增” 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 名词解释: 地税单管户:“营改增”试点前,仅在地税办理税 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仅盖有地 税公章) 国地税共管户:“营改增”试点前,国税、地税均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盖 有国税、地税两个机关的公章)
“营改增” 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地税单管户“营改增”业务办理程序
“营改增” 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 地税单管户“营改增”涉税相关业务务必于7月5日前办理完毕。 上述所列资料准备齐全的,到崂山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即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营改增” 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 二、国地税共管户办理程序 友情提示:上述涉税事项,原则上要求纳税人在7月15前办理完毕,具体开始办理时间以主管国税机关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为准,也可拨打办税服务厅电话83102802咨询。
“营改增” 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 特别提醒: 1.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 税服务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3年7月1日 起,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 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等相关事 宜。 自2013年8月1日起,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不 得继续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得开 具未经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以未经 国税机关监制的交通运输业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和报销 凭证。
“营改增” 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 特别提醒: 2.自2013年9月份申报期(8月税款所属期)起, 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之前,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 服务,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 纳营业税。 3.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
“营改增” 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 联系和沟通方式: 涉及“营改增”内容的具体政策规定及其他未尽事宜,请 您登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看“营改增”专题;也欢迎您 到崂山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或者到秦岭分局(二楼212室) 接受“营改增”试点综合辅导。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热线: 12366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址: www.qd-n-tax.gov.cn 崂山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83102802 崂山国家税务局网址:www.qd-n-tax.gov.cn/qdgs_laos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