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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货物运输保险条件 本章的重点为对保险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内容、保险合同的成立和中止、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以及保险实务中保险索赔的有关知识。 难点在于保险基本原则的准确理解和实际运用、保险条款的准确掌握。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主要内容 • 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 我国货物运输保险 • 英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条款 •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保险的含义: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以后,当发生了特定的危机,使得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保险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特定的偶然危险为对象。 (2)通过保险活动能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 (3)危险造成的损失,由多数经济单位(集体、个人)通过交纳保险费的形式予以分担。 (4)要求负担公平合理。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货物运输保险包括风险、损失及费用三个组成部分货物运输保险包括风险、损失及费用三个组成部分 在保险中,风险、损失及费用与险别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风险是造成货物损失并带来费用的原因。 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损失及费用的承保责任范围。 因此,要明确各种险别的内容,必须先对海上风险、损失及费用范围有比较清楚的了解。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 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遇流冰和其他固体物,或者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意外事故 雨淋、短量、偷窃、沾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锈损和钩损等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战争、罢工和交货不到、拒收等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风险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1. 海上风险(又称作“海难”) (1)定义:货物在海上以及陆海交接处可能遇到的危险。 陆海交接处:海上与陆地及内河或驳船相连接的水域内所发生的风险。 (2)分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a. 海上风险(又称作“海难”)他又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类。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意外事故 • 指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它也并非泛指所有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承保的意外事故的主要范围是: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所造成的事故。 • 自然灾害 一般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而引起的灾害。 •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自然灾害的主要范围是:恶劣气候、台风、暴雨、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所造成的灾害属自然灾害。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2. 外来风险 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它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发生的。 外来风险又有一般外来风险与特殊外来风险之分。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一般外来风险 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的下列风险:偷窃、短量、提货不着、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锈损、沾污混杂、淡水雨淋。 ● 特殊外来风险 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等原因带来的风险,主要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实际全损 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 海上损失 共同海损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外来风险的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二、损失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1. 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海上损失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根据各国海运保险习惯,海上损失(简称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 海上损失根据损失的程度不同,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1) 全部损失 (简称全损 Totalloss) 指运输中的船舶、整批货物遭受全部损失或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货物遭受全部损失。 全部海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b.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指受到损失,但没达到全部损失,但要恢复货物原状,所花费用超过该货物在进口地的售价。 a.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指保险标的全部灭失,或完全丧失使用价值。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推定全损的内容 • 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 无施救、整理价值 • 丧失货物所有权(有挽回的可能,这是同实际全损的区别点) • 无修理价值 • 实际全损的内容 • 保险标的全部灭失 • 保险标的全部丧失(被掠夺、没收、扣押等) • 保险标的全部丧失原使用价值 • 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期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在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人办理“委付”手续,才能获得全损赔偿。在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人办理“委付”手续,才能获得全损赔偿。 所谓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推定全损的破损货物或残余货物的所有权转给保险公司,而要求其按全损给予补偿。 委付时需提出书面通知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方能成立。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2.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指被保险的货物没有达到全部程度的损失。 按其性质不同,又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a.单独海损(P. A. 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遭遇海难后引起的由有关受损方独自承担的损失。 b. 共同海损 (G.A. General Average) 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遭遇海难,为了保证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而引起的由有关各方共同负担的直接损失和额外费用。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A、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是实际存在的 B、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意的,而且是合理的 C、所作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D、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 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面临的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则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案例分析: 1、一批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货舱起火,蔓延机舱,船长为船货共同安全,决定灌水灭火。火被扑灭,但主机受损,船无法航行,雇了一艘拖轮将船拖回启运港,检修后重新航行。事后调查出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上述损失中那几项属于单独海损,那几项属于共同海损?理由?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答:属于单独海损的有:(1)1000箱货被烧毁;(3)主机和部分甲板烧坏,这都是由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答:属于单独海损的有:(1)1000箱货被烧毁;(3)主机和部分甲板烧坏,这都是由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损,这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的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还包括为了确保船货共同安全而支出的特殊费用,所以(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也属于共同海损。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case2、什么么叫单独海损?什么叫共同海损? 有一艘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程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大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沉没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水中,从而求得了船身在风浪中保持平衡。试问,按照上述情况,前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的损失,在海损中是否都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答:在海洋运输保险业务中,在发生海损时,把它区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是至关紧要的,它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人的利益问题。 所谓单独海损,其损失应以财产所有者单独承担(如已投买保险,且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这种损失则转嫁由保险人承担),而共同海损,其损失则由享受共同安全利益的所有各方按比例共同分摊。 在上例中,前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拖拉机,虽然同样都是损失了,但从海损的性质来区分,前者属于单独海损,而后者属于共同海损。头一个450台拖拉机是被海浪卷入海中的,显然不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因此这450台的损失没有具备共同海损所要求的条件,只能视作单独海损。但对后一个55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于确有危及货、船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是由于船长为了挽救货、船的共同安全,采取了人为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结果,而且这种牺牲是具有非常性质的,因此,这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应列为共同海损。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case5、某一载货海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施救后被扑灭。事后检查该船舱的货物,出现下列情况: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得价占原货价值的30%,即损失货价70%;原装在该舱内尚有500包大米,经检查这500包大米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薰的损失,经晒干处理后,作为次米出售,得价占原价的50%。按照上述情况,棉花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试问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情况是否都属于部分损失?为什么?case5、某一载货海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施救后被扑灭。事后检查该船舱的货物,出现下列情况: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得价占原货价值的30%,即损失货价70%;原装在该舱内尚有500包大米,经检查这500包大米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薰的损失,经晒干处理后,作为次米出售,得价占原价的50%。按照上述情况,棉花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试问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情况是否都属于部分损失?为什么?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答:在保险业务中,把损失划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也是至为紧要的,它涉及保险的被保人的利益问题。答:在保险业务中,把损失划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也是至为紧要的,它涉及保险的被保人的利益问题。 凡属于全部损失,保险公司都是要赔付的;但对部分损失,则要看被保人投买何种基础险别,如平安险仅对保险单内所规定的特定条件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部分损失是共同海损性质,则上述险别的责任范围均应赔偿。 如何区别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呢? 一般地说,是可以从损失程度来确定的,损失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即为部分损失。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在保险业务中,对这些例外情况也形成一些习惯做法。 下一页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在上例中,如单纯从损失的程度来确定,很显然棉花损失了货价的70%,而大米损失了货价的50%,则都应视为部分损失。在上例中,如单纯从损失的程度来确定,很显然棉花损失了货价的70%,而大米损失了货价的50%,则都应视为部分损失。 但是按照保险业务的习惯做法,对上述棉花的损失则认为是全部损失,而对大米的损失则认为是部分损失。 为什么呢?是否因为棉花的损失超过50%以上?而列为全部损失呢?并不是这样理解的。在保险业务中,把全部损失又划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下一页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所谓实际全损,一般是指货物的实际灭失,但在保险业务中,却把下列三种情况都视为实际全损。即:第一,货物的实际灭失;第二,货物虽然没有实际灭失,但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第三,货物既没有实际灭失,也没有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但货物原来的用途已完全改变,即已改变为其他用途。所谓实际全损,一般是指货物的实际灭失,但在保险业务中,却把下列三种情况都视为实际全损。即:第一,货物的实际灭失;第二,货物虽然没有实际灭失,但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第三,货物既没有实际灭失,也没有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但货物原来的用途已完全改变,即已改变为其他用途。 属于第一种情况,例如货物全部沉入海底,无法打捞;属于第二种情况,例如水泥被水浸泡后结成硬块儿;属于第三种情况,例如上例中所提到的棉花,虽然可作为纸浆,削价出售给纸厂造纸,仍有造纸的使用价值,但作为棉花原来具有纺纱织布等用途已经完全丧失。因此,尽管货主可以收回30%的价值,但在保险业务中则视作全部损失。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case6、有一被保货物——精密仪器一台,货价为15,000美元,载运该货的海轮,在航行中同另一海轮发生互撞事故,由于船身的激烈震动,而使该台仪器受到损坏。事后经专家检验,认为该台仪器如修复原状,则需修理的费用16,000美元,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试问,在上述情况下,这台受损坏仪器应属何种损失?保险公司又应如何处理这一损失案件?case6、有一被保货物——精密仪器一台,货价为15,000美元,载运该货的海轮,在航行中同另一海轮发生互撞事故,由于船身的激烈震动,而使该台仪器受到损坏。事后经专家检验,认为该台仪器如修复原状,则需修理的费用16,000美元,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试问,在上述情况下,这台受损坏仪器应属何种损失?保险公司又应如何处理这一损失案件?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答:这台精密仪器因船舶互撞而受到损失,受损坏的仪器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的价值,但是如果将它修复至原状,则修理费用,达16,000美元,如加上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超过该货在目的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惯例,保险公司则视该批货物为推定全损,应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答:这台精密仪器因船舶互撞而受到损失,受损坏的仪器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的价值,但是如果将它修复至原状,则修理费用,达16,000美元,如加上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超过该货在目的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惯例,保险公司则视该批货物为推定全损,应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在本例中所说的情况属于推定全损的范围。保险公司对于发生推定全损的货物,除按保单的规定,给予赔款外,被保人即货主,应将该货物委付给保险公司,即将该货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由被保人签署权力转让书作为证据,从而使保险公司在赔付货款以后,能够自行处理该货的残余部分,并享受该货有关其他权益。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海上费用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三、海上费用 特别费用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施救费用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救助费用 是指海上保险标的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助方付给救助方的一种报酬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施救费用的构成条件 • 施救人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 • 施救目的必须是减少标的物遭受的损失 • 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单承保的风险造成的 • 施救费用必须是合理的 • 救助合同的特点 • 它是建立在人道主义和法律基础之上的。 • 法律规定救助应获得报酬 • 救助报酬多实行“无效果,无报酬” • 确定救助费用考虑的因素:获救财产的价值、救助难度和危险程度、救助工作耗费的时间及费用 • 实施救助方可要求被救方提供担保 • 使用标准的格式合同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施救费用的赔偿 • 在全损之外进行赔偿。在施救仍未避免全损时,既要赔偿全损,又要赔偿施救费。 • 施救费的赔偿限额是保险金额,即对货物和施救费赔偿的限额是两个保险金额。 • 救助费用的赔偿 • 保险人需赔偿救助费用(一般列入共同海损)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案例:有一艘船,价值500万美元,租给一经营者使用,经营者运费收入15万美元,船上有甲、乙、丙、丁四方货物,甲货值60万美元、乙货值55万、丙方货值43万、丁货物值20万美元,后来船搁浅,为了使船只顺利航行,船长命令将丁的货全部抛入海中,问事后损失如何分摊?案例:有一艘船,价值500万美元,租给一经营者使用,经营者运费收入15万美元,船上有甲、乙、丙、丁四方货物,甲货值60万美元、乙货值55万、丙方货值43万、丁货物值20万美元,后来船搁浅,为了使船只顺利航行,船长命令将丁的货全部抛入海中,问事后损失如何分摊?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答案 全部价值: 500万+15万+60万+55万+43万+20万= 693万 各方所占比重: 船方:500万÷ 693万 =72.15%X 20万=14.43万 运费:15万 ÷ 693万 =2.16% X 20万=0.43万 甲方:60万 ÷ 693万 =8.66% X 20万=1.73万 乙方:55万 ÷ 693万 =7.9% X 20万=1.578万 丙方:43万 ÷ 693万 =6.2% X 20万=1.24万 丁方:20万 ÷ 693万 =2.9% X 20万=0.577万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是指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由于卸货、存仓、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和特别费用也负责赔偿。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平安险 水渍险 基本险 一切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 专门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第二节 我国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中国保险条款(C.I.C 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串味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勾损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串味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勾损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港澳存舱火险。 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罢工险 特别附加险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可分为基本险、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可分为基本险、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一) 基本险别(Basic Risks) 1.平安险 (F. P. A.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2) 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货物遇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在此前后又遇到意外事故发生损失 在此情况下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到目的港,可以以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4) 货物装卸时,整件货物掉海里,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5)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 抢救货物的费用 (7) 货物在避难港的卸装费用 (8) 船舶互撞的修理费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2.水渍险 (W.P.A.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保险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责赔偿,而水渍险不仅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责赔偿,而且对其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水渍险虽然对单独海损负责,但对锈损、碰碎、破损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是不负责的。水渍险虽然对单独海损负责,但对锈损、碰碎、破损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是不负责的。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平安险和水渍险只对海水所致的各种损失负赔偿责任,而被保险货物直接由于淡水、雨淋、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这两种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之中。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3. 一切险 (A.R. All Risks) 包括平安/水渍险内容,以及十一种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以上三种险别中,平安险险别最低,因为它承担风险最少,一切险险别最高,收费标准最高。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二) 一般附加险 (Additional Risks) 指为十一种外来风险所设的险别,投保以上平安险、水渍险以后,再从十一种险别中找出你所要的险,如: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钩损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如果投保一切险,就不用加附加险,因为一切险中含十一种险。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如投保一切险后,再特别强调十一种中几种险别,可以,但不需另加钱。如投保一切险后,再特别强调十一种中几种险别,可以,但不需另加钱。 如其它几种主险(平安险、水渍险)不保,而只保十一种中几种不行,因为它是附加在主要险别上的,单保不行。 保险责任范围:只指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害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三) 特殊附加险 (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1. 战争险 (War Risk) 责任范围: a.由于战争或类似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海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b.以上原因造成的拘留、扣压、禁制、没收 c.共同海损的分摊 d.常规武器造成的损失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水面危险”(即沾水就算,离水即无)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水面危险”(即沾水就算,离水即无) 货只要装上船,战争险即开始生效。如果装上小驳船遇到以上风险也可以赔。但没上船之前,不赔。 到目的港以后,危险不下船,下船不赔。 2. 交货不到险 Failure to Deliver Risk 指货装上船以后,从估计到达目的地目地港的时间起,满半年,货还没交到,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推定天数支付保险。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但一旦货物找到,货物所有权就归保险公司了。但一旦货物找到,货物所有权就归保险公司了。 (所以保险公司要办理委付手续) 3. 拒收险(Rejection Risk) 4. 舱面险(on Deck Risk) 应指单件运输包装,如筐、箱、筒放在舱面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赔,但它又会以货主身份找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叫代位权)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
5. 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Risk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风险造成损失部分应纳的关税,保险公司负担。 6. 黄曲霉素险(AflatoxinRisk) 7. 出口货物到香港、澳门,存仓货物,火险、延展条款 8.罢工险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 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