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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老挝法律概论老挝概况. 国名 中国大陆 、香港地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老挝 〕 老挝国家地图 中国台湾、 新加坡 :寮人民民主共和国 〔 寮国 〕 [ 英文 ]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 代码 ] LA [ 国教 ] 佛教 历史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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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老挝法律概论老挝概况 国名 中国大陆、香港地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 老挝国家地图 中国台湾、新加坡:寮人民民主共和国〔寮国〕 [英文]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代码] LA • [国教] 佛教 • 历史简况 • 老挝是一个位于中南半岛北部的内陆国家,北邻中国,南接柬埔寨,东界越南,西北达缅甸,西南毗连泰国。湄公河流经西部1900公里。属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5月~10月为雨季,11月至次年4月为旱季。年平均气温约26℃,年降水量1250毫米~3750毫米。老挝人民是最后信仰小乘佛教的东南亚国家,在1975
年之前佛教是国教。公元1353年建立澜沧王国,为老挝历史鼎盛时期。1893年沦为法国保护国。1940年9月被日本占领。1945年10月12日宣布独立。1946年西萨旺冯统一老挝,建立老挝王国,这是首次老挝君主统治一个统一的老挝。当年法国再次入侵,1954年7月签署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日内瓦协议,法国从老挝撤军,不久美国取而代之。1962年签订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老挝成立以富马亲王为首相、苏发努冯亲王为副首相的联合政府。1964年,美国支持亲美势力破坏联合政府,进攻解放区。1973年2月,老挝各方签署了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与民族和睦的协定。1974年4月成立了以富马为首相的新联合政府和以苏发努冯为主席的政治联合委员会。1975年12月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历史上600余年君主制的终结。 • 面积 • 236800平方公里。 • 人口 • 600万(2007年)。共有49个民族,其中佬族占总人口的50.3%,其他各民族占49.7%。 • 通用老挝语〔寮语〕。居民多信奉佛教。华侨华人约3万人。 • 首都 • 万象(VIENTIANE),人口71.2万(2007年)。最高气温31.7℃,最低气温22.6℃。 • 国旗 • 老挝国旗是以红色、蓝色及白色为主色,蓝色展开一片富饶美丽的国土,表示人民热爱和平安宁的生活。红色象征革命,表明不惜以鲜血为代价捍卫国家尊严。白色圆形象征老挝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以及国家光明的未来。白色圆形也代表满月,置于蓝条之上,象征皎洁明月高悬于湄公河的上空。 • 国徽
老挝国徽呈圆形,由两束稻穗环饰的圆面上有具象征意义的图案:大塔是著名古迹,它是老挝的象 • 老挝国徽 • 征;齿轮、拦河坝、森林、田野等分别象征工业、水力、林业;稻穗象征农业。两侧的饰带上写着“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昌盛”,底部的饰带上写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国花 • 塔树花(夹竹桃科) 、鸡蛋花 • 国家格言 • Peace, independence, democracy, unity and prosperity(和平,独立,民主,团结和繁荣) • 同北京时差 • 比格林尼治时间早7小时;比北京时间晚1小时 • 国际电话码 • 856 • 老挝币 • 货币 • 新基普 • 国家元首 • 国家主席朱马里· 赛雅颂(CHOUMMALY SAYASONE)。 • 政府委员会主席(内阁总理):波松·布帕万 (BOUASONE BOUPHAVANH)副总理:阿桑·劳里(ASANG LAOLY),通伦·西苏里(THONGLOUN SISOULITH),隆再·皮吉(DOUANGDCHAY PHICHIT)等。 • 重要节日 • 老挝人民军〔寮国人民军〕成立日:1月20日(1949年)。 • 老挝人民革命党〔寮国人民革命党〕成立日:3月22日(1955年)。 • 老挝新年(宋干节,也叫泼水节):佛历5月,一般从每
年公历4月13日开始,前后共3天。 • 独立日:10月12日(1945年)。 • 身着传统服装的老挝人参加纪念法昂王游行 • 塔銮节:佛历12月,公历11月。 • 国庆日:12月2日 • 政治 • 老挝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挝唯一政党。1991年老挝党“五大”确定“有原则的全面革新路线” • 老挝小镇 • [1] • ,提出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等六项基本原则,对外实行开放政策。2001年老挝党“七大”制定了至2010年基本消除贫困,至2020年摆脱不发达状态的奋斗目标。2006年老挝党“八大”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方向和革新路线,继续贯彻落实“七大”制定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老挝继续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 宪法 • 1991年8月,老挝最高人民议会第二届六次会议通过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宪法明确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全部权力归人民,各族人民在老挝人民革命党领导下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 议会 • 老挝国 • 老挝照片 • 会(原称最高人民议会,1992年8月改为现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宪法和法律。国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特别会议由国会常委会决定或由
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提议召开。国会议员由地方直接选举产生。第六届国会于2006年5月选举产生,国会议员115名,主席通邢·塔马冯(THONGSING THAMMAVONG)。 • 政府 • 称“政府委员会”,亦称内阁。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本届政府于2006年6月组成。主要成员:总理波松·布帕万(BOUASONE BOUPHAVANH),副总理兼国家监察委员会主席阿桑·劳里(ASANG LAOLY),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通伦·西苏里(THONGLOUN SISOULITH),副总理兼国防部长隆再·皮吉(DOUANGDCHAY PHICHIT),常务副总理宋沙瓦·凌沙瓦(SOMSAVAT LENGSAVAD),公安部长通班·显阿蓬(THONGBAN SENG A PHOEN),劳动社会 • 老挝万象寺 • [2] • 福利部长奥占·塔马冯(ONECHANH THAMMAVONG),财政部长占西·普西坎(CHANSY PHOSIKHAM),新闻文化部长蒙高·奥拉本(MOUNKEO OLABOUN),司法部长扎伦·叶宝和(CHALEUAN YAPAOHER),计划与投资委员会主任苏里冯·达拉冯(SOULIVONGDARAVONG),卫生部长本梅·达拉洛(PONEMEK DARALOY),教育部长宋果·芒诺梅(SOMKOT MANGNORMEK),工业贸易部长南·维亚吉(NAM VIGNAKET),能源矿产部长波赛坎·冯达拉(BOSAIKHAM BONGDALA),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长宋马·奔舍那(SOMMATH PHOLSENA),农业与林业部长西达恒·拉沙蓬(SITAHENG LATSAPHONE),国家银行行长普佩·坎普冯(PHOUPHET
KHAMPHOUNVONG)。主席府部长、办公厅主任苏班·沙立提腊(SOUBANH SARITHIRATH),总理府部长本萍·门婆赛(BOUNPHENG MOUNPHOSAY)、征·宋本坎(CHEUANG SOMBOUNKHANH)、奥勒·蓬马占(ONNEUA PHOMMACHANH)、坎温·布法(KHAM-OUANE BOUPHA)、本滇·披沙迈(BOUNTIEM PHISAMAY)、赛胜利·丁布列智(SATSENGLY TENGBLIACHUE)、宋蓬·蒙昆维莱(SOMPHONG MONGKHONVILAY)、波西·诺万赛(BOUASY LOVANSAY)、坎銮·西拉空(KHAMLOUAD SITLAKONE)。 • 【行政区划】 • 老挝大致上可以分为上寮、中寮和下寮三大区,十六省、一个直辖市和一个行政特区: • 【司法机构】 老挝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司法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坎米·赛亚冯(KHAMMY XAYAVONG),2006年6月连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宋潘·平坎米 (SOMPHANH PHENGKHAMMY) ,2006年6月就任;老党中央党政监察委员会主任阿桑·劳里,2006年5月就任。 • 【政党】 • 老挝人民革命党(THE LAO PEOPLE’S REVOLUTIONARYPARTY):老挝唯一政党和执政党。1955年 • 老挝风景 • [3] • 3月22日建立,原称老挝人民党,1972年召开“二大”时改为现名。现有党员14.8万人。其宗旨是: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新事业,建设和发展人民民主制度,建设和平、独立、民主、统一和繁荣的老挝,为逐步走上社会主义创造条件。本届中
央委员会于2006年3月产生,由55名中央委员组成。朱马里·赛雅颂为党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共11人:朱马里·赛雅颂、沙曼·维亚吉、通邢·塔马冯、本扬·沃拉吉、西沙瓦·乔本潘、阿桑·劳里、波松·布帕万、通伦·西苏里、隆再·皮吉、宋沙瓦·凌沙瓦、巴妮·亚陶都(女)。 • 老挝建国阵线成立于1956年1月,原名老挝爱国战线,是老挝人民革命党领导下的一个民族统一战线组织。主席西沙瓦·乔本潘。 • 【历届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列表】 • 老挝国家主席 • 1.苏发努冯 Souphanouvong (1975.12-1991.8) • 2.富米·冯维希(代理主席)Phoumi Vongvichit (1986.10-1991.8) • 3.凯山·丰威汉 Kaysone Phomvihane (1991.8-1992.11) • 4.诺哈·冯沙万 Nouhak
Phoumsavan (1992.11-1998.2) • 5.坎代·西潘敦 Khamtay Siphandone (1998.2.24-2006.3) • 6.朱马里·赛雅颂 Choummaly Sayasone (2006.6.8— )(现任) • 老挝总理 • 1.凯山·丰威汉(Kaysone Phomvihane)(1975.12.8~1991.8.15) • 2. 坎代·西潘敦(Khamtai Siphandon)(1986.10.31.~1998.2.24) • 3. 西沙瓦·乔本潘(Sisavath Keobounphanh)(1998.2.24~2001.3.27) • 4. 本扬·沃拉吉(Boungnang Vorachith)(2001.3.27~2006.6.8) • 5. 布阿索内·布帕万(Bouasone Bouphavanh (2006.6.8~ )(现任) • 重要人物 • 朱马里·赛雅颂: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1936年6月3日生于阿速坡省。1954年参加革命。1975-1982年,历任总参作战局局长、副总参谋长;1982-1991年,历任国防部副部长、第一副部长;1991年8月15日第二届最高人民议会被任命为国防部长;1998年2月任副总理兼国防部长;2001年3月四届国会七次会议当选老挝国家副主席,2002年4月五届国会一次会议连任;2006年3月老党“八大”当选党中央总书记,6月六届国会一次会议当选老挝国家主席。 • 通邢·塔马冯:老挝国会主席。1944年4月12日生于虎潘省。早年从事教育工作。1976-1979年,任教育部组织局副局长、代局长;1980-1981年,学习政治行政理论;1982-1983年,任老党中央候补委员,新闻委员会主席;1983-1988年,任文化部部长;1989-1991年,任第二届最高人民议会副主席,党总书记;1991-2006年,老党“五大”当选中央政治局委员,历任老党中央组织部部长、万象市委书
记、市长;2006年6月六届国会一次会议当选国会主席。 • 波松·布帕万:老挝政府总理。1954年6月3日生于沙拉湾省。1975-1980年,在占巴塞省办公厅和青年团工作;1981-1986年,在万象市委办公厅工作;1986-1990年,在苏联莫斯科高级党校学习;1990-1994年,在老党中央和部长会议办公厅工作;1994-1996年,任总理府副部长、总理府办公厅副主任;1996-2003年,老党“六大”当选中央委员,“七大”当选中央政治局委员,任老党中央办公厅主任;2003-2006年,任政府常务副总理;2006年6月六届国会一次会议当选政府总理。 • 经济 • 资源 • 有锡、铅、钾、铜、铁、金、石膏、煤、盐等矿藏。迄今得到少量开采的有锡、石膏、钾、盐、煤等。水力资源丰富。森林面积约900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约42%,产柚木、紫檀等名贵木材。 • 工业 • 2005年工业生产总值约为4486亿基普。主要工业企业有发电、锯木、采矿、炼铁、水泥、服装、食品、啤酒、制药等及小型修理厂和编织、竹木加工等作坊。从业人口约10万人,约占总劳动力的4.2%。近几年主要工业品产量如下: •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电力(亿度) 31.7933.4734.9136.0634.74 • 胶合板(万张) 15513013276.595.2 • 盐(万吨) 2.22.51.92.02.49 • 卷烟(百万盒) 6884104116124 • 啤酒(万升) 7020827092701058812088 • 布匹(万米) 120135145163178 • 水泥(万吨)2828.24050.852.7 • (资料来源:2003、2004年、2005年、2006、2007年老挝统计年鉴)
农业 • 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0%。2005年农业生产总值约为6823亿基普。农作物主要有水稻、玉米、薯类、咖啡、烟叶、花生、棉花等。全国耕地面积约74.7万公顷。近几年主要农产品产量如下(单位:万吨): •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稻谷237253256266271 • 玉米 14.320.337.244.969 • 薯类 1517.518.128.435.9 • 蔬菜 66.26774.466.273.4 • 花生 1.601.242.692.763.5 • 烟叶 2.573.302.812.464.15 • 棉花0.180.220.200.230.27 • 咖啡 2.222.312.502.523.32 • 【服务业】老挝服务业基础薄弱,起步较晚。执行革新开放政策以来,老挝服务业取得很 大发展。近年服务业产值及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如下(单位:亿基普): • 2003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 产值 337936253869415453450 • 占GDP比例 25%25.5%25.2% 25.4% 31% • (资料来源:同上) • 服务业 • 老挝服务业基础薄弱,起步较晚。执行革新开放政策以来,老挝服务业取得很大发展。近年服务业产值及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如下(单位:亿基普): • 老挝原木花瓶 •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 产值 3379 3625 3869 • 占GDP比例 25% 25.5% 25.2% • (资料来源:同上) • 旅游业
革新开放以来,旅游业成为老挝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近年来,老挝与超过500家国外旅游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开放11个国际旅游口岸,同时采取加大旅游基础设施投入、减少签证费,放宽边境旅游手续等措施,旅游业持续发展。 • 老挝标志性建筑塔銮 • 2001年老挝国家旅游局设立湄公河旅游信息服务中心。2005年外国游客来老109.5万人次,旅游收入约1亿美元。老挝琅勃拉邦市、巴色瓦普寺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册,著名景点还有万象塔銮、玉佛寺,占巴塞孔埠瀑布、琅勃拉邦光西瀑布等。 • 对外贸易 • 老挝同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与19个国家签署了贸易协定,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瑞士、加拿大等35个国家(地区)向老挝提供贸易优惠关税待遇。主要外贸对象为泰国、越南等东盟国家、中国、日本、欧盟、美国和加拿大。 • 近几年贸易进出口数据如下(单位:亿美元): •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 出口额 3.513.744.558.789.25 • 进口额 5.565.616.869.319.16 • 差额 -2.05-1.87-2.31-0.5+0.09 • (资料来源:同上) • 【外国资本】 1994年4月21日老挝国会颁布的新修订的外资法规定,政府不干涉外资企业的事务,允许外资企业汇出所获利润;外商可在老挝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国家将在头五年不向外资企业征税等。2004年,老挝继续补充和完善外商投资法,放宽矿产业投资政策。2006年,老挝吸引外资27亿美元,同比增长一倍多,2009年,老挝批准外资项目208个,协议金额43亿美元,主要投资国家包括中国、
泰国、越南、韩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 • 【外国援助】 1991年~1996年共获外援约13.4亿美元,年均2.23亿美元。2006年获外援约4亿美元。2009年获外援约5.6亿美元。主要援助国及组织有:日本、瑞典、澳大利亚、法国、中国、美国、德国、挪威、泰国及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外援主要用于公路、桥梁、码头、水电站、通讯、水利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 • 【人民生活】 实行低工资制,职工退休后可领取基本工资的80%。医疗卫生事业逐年发展,国家职工和普通居民均享受免费医疗。老挝人平均寿命约为60岁。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医院151所、卫生站726个;拥有病床总数6736张,医生1.1万人,平均527人拥有一个医生。 • 交通运输 • 无出海口,主要靠公路、水运、铁路和航空运输。湄公河可以分段通航载重20吨~200吨船只。交通运输情况如下: • 航空 • 首都国际机场 • 空运:有七条国际航线:万象-西双版纳、万象-昆明、万象-曼谷、万象-清迈、万象-河内、万象-胡志明市、万象-金边、万象-暹粒。客运量为41万人次,货运量为700吨。万象瓦岱机场、琅勃拉邦机场和巴色机场为国际机场。 • 老挝的航空业并不十分发达,至今没有洲际航线。全国有三个主要国际航空港,分别是有泰国、柬埔寨和越南航线的琅勃拉邦;有中国、泰国、柬埔寨和越南航线的万象;有柬埔寨航线的占巴色。目前中国国内只有从昆明到万象的航班,老挝航空和中国东方航空经营这条航线,目前每天都有来往航班。老挝的离境税10
美元包含在机票价格中,不需要在机场另行支付。琅勃拉邦、万荣和万象等主要旅游城市都有很多机票代售点,购票十分方便。 • 公路 • 总长33861公里,客运量3488万人次,货运量259.2万吨。 • 整个老挝呈45度角条状,所以一般旅游者都是搭乘长途班车一站一站的玩下去。中国昆明的国际长途班车最远到达老挝的万象,沿途经过中国的勐腊、磨憨(口岸)和老挝的琅勃拉邦、万荣。每天傍晚5-6点在昆明南窑汽车站和昆明火车站边的国际汽车站发车,至琅勃拉邦需24小时,至万荣需32小时,至万象需36小时。泰国廊开的国际长途班车只要90分钟就能到达老挝的万象,每天有数班班车。老挝国内的各旅游城市长途班车也很发达,通常都有专为旅行者服务的VIP大巴,设施条件好于本地大巴且中途不上客,价格大约比本地大巴贵50%左右。 • 水运 • 内河航道总长4600公里,客运量157万人次,货运量62.1万吨。老挝没有开往境外的客轮,国内某些地方的渡轮还在繁忙的运营着,旅游者最熟知的莫过于琅勃拉邦同会晒(Huay Xai)和琅多(Nong Khiaw),以及四千岛同巴色之间的渡轮了。 • 铁路 • 2009年3月5日,建成第一条铁路(老挝通向泰国),从而结束了老挝没有铁路的历史 • 军事 • 老挝人民军前身为老挝爱国战线领导的“寮国战斗部队”,始建于1949年1月20日,1965年10月改名为老挝人民解放军,1982年7月改称现名。最高领导机构是中央国防和治安委员会,朱马里·赛雅颂任主席,隆再·皮吉任国防部长。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期最少为18个月。 • 武装部队总兵力约6万人,其中陆军约5万人,主力部队编为5个步兵师;空军
空军2000多人;内河巡逻部队1000多人;部队机关院校5000人。 • 文化教育 • 【教育】 • 学制分为小学五年,初中、高中各三年。老挝现有三所大学。位于首都万象的老挝国立大学前身为东都师范学院,1995年6月与其他10所高等院校合并设立国立大学,有8个学院。近两年,老挝南部占巴塞省、北部琅勃拉邦省的国立大学分校相继独立,被正式命名为占巴塞大学和苏发努冯大学。 • 万象的老挝佛学院. • 【新闻出版】 • 全国各种报刊约有20种。《人民报》为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机关报,创刊于1950年8月13日,用老挝文出版。其他还有《新万象报》、《人民军报》和《青年报》等。外语报有英文报《VIENTIANETIMES》和法文报《LE RENOVATEUR》。 • 巴特寮通讯社:1968年1月成立,国营。出版老挝文《巴特寮》日报(1999年12月2日创刊)及英、法文《每日消息》。 • 老挝国家广播电台:设在万象,用老挝语广播,对外用越、柬、法、英、泰语广播。此外,还有老挝人民军广播电台和14个省级广播电台。 • 老挝国家电视台:建于1983年12月。每天播放老挝语节目5小时左右。 • 外交 • 【对外关系】 奉行和平、独立和与各国友好的外交政策,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重视发展同周边邻国关系,改善和发展同西方国家关系,为国内建设营造良好外部环境。2006年老党“八大”强调继续坚持多方位与多种形式的对外交往,加强同社会主义国家战略合作。保持同越南的特殊关系,加强与中国全面合作,
加强与东盟国家睦邻友好,积极争取国际经济和技术援助。 • 老挝于1997年7月正式加入东盟。截至2006年底,老挝同122个国家建交。 • 【同中国的关系】 1961年4月25日中老建交。 • 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中越关系的恶化,老挝紧随越南加紧排华,恶化中老关系。20世纪90年代随中越关系的改善,中老关系正常化。 • 2006年,中老关系全面深入发展,各领域交流与合作继续深化。6月,老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朱马里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双方发表《联合声明》,推动中老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 中方访老的团组有:中联部副部长刘洪才(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宋仪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曹伯纯(4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陈德铭、国家开发银行行长陈元(7月);中央军委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梁光烈(10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中国人民和平与裁军协会副会长刘敬钦(12月)等。 • 老方访华的团组有:外交部副部长本格(3月);建国阵线中央主席西沙瓦出席首届世界佛教论坛、副总理阿桑出席昆明国际旅游文化节(4月);老挝国家体委主任、老中友协副会长朴通(4月);建国阵线中央主席西沙瓦(8月);总理波松出席中国-东盟建立对话伙伴关系15周年纪念峰会、第三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并顺访云南省(10月)等。 •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中老双边贸易额为2.18亿美元,同比增长70%,其中中国出口1.69亿美元,进口4900万美元。 • 老挝政府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中国驻老挝大使:潘广学,2007年3月28日递交国书。 • 老挝驻华大使:维吉·欣达翁 • 【同东盟组织的关系】 1997年7月老挝正式加入东盟后,积极参与东盟事务,发展与东盟的友好合作关系。2006年,老挝先后主办首次东盟经济高官会、第三次东盟青年事务高官会(1月);东盟-印度合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4月);第十一次东盟文化信息共同体建设高官会(7月)。 • 【同越南的关系】 1960年老越恢复外交关系。老挝宪法明确规定了老挝与越南特殊的国与国关系,外交政策和军事上受越南指导和影响。2006年,两国高层互访频繁,各领域交往密切。 老方访越团组有: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朱马里(6月);政府副总理兼外长通伦(7月);政府总理波松(8月);国会主席通邢(11月)。越方访老团组有:祖国阵线中央主席团主席范世阅(5月);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10月);政府总理阮晋勇(12月)。 • 【同泰国的关系】 1950年12月老泰建交。2006年两国关系平稳发展。2月,泰国教育部长访老,代表泰国政府向琅勃拉邦省赠送电脑、面包车等物资;3月,老泰召开边境治安合作委员会会议;4月,泰国诗琳通公主出席老挝驻泰国使馆举行的宋干节活动;6月,泰国武装部队最高司令访老;8月,两国召开第六次边界省长府尹联席会议;10月,泰国总理素拉育访老;11月,泰国副总理兼财政部长访老并出席老泰经贸合作研讨会;12月,老挝总理波松访泰。 • 【同其他东盟国家的关系】 2006年,老挝与其他东盟国家友好关系继续加强。3月,柬埔寨国王西哈莫尼访老;4月,文莱王储、首相府高级部长比拉访老;6月,柬埔寨副总理兼外长贺南洪访老;8月,柬埔寨国会主席韩桑林访老;11月,老挝总理波松访问缅甸、马来西亚;12月,越老柬三国
三国总理举行第四次越老柬三角经济区峰会。 • 【同美国的关系】 1950年老美建交。1975年后两国仅维持代办级外交关系,1991年11月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1992年8月,双方恢复互派大使。2006年,老美双方继续在联合搜寻战时在老失踪美军遗骸方面开展合作。4月,美国国务院主管亚太事务副助理国务卿艾力克出席在万象举行的美国-东盟更为紧密伙伴关系研讨会;7月,美国太平洋总部司令威廉·法伦海军上将访老;9月,美国向老挝提供51.5万美元援助用于禁毒工作。12月,美国参议员贝帝访老。 • 【同日本的关系】 1952年12月老日建交。1995年5月,老挝总理坎代西潘敦访日,两国友好合作得到加强。自1991年以来,日本成为老挝最大的援助国,年均援助数额超过1亿美元。 2006年2月,日本政府向老挝政府提供2.5亿日元无偿援助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建设;3月,日本出资7.36亿日元援建的老挝国家气象局气象观测塔和气象信息预报系统举行交接仪式;7月,日本参议院政策委员会主任、前副外相矢野哲郎率日本参议院代表团访老;12月,老挝副总理兼外长通伦访日。 • 【同法国的关系】 1951年建交。1997年4月,坎代总理应邀访法,加强了两国友好与合作。1998-2000年期间,法方向老方提供援助共计8040万美元,援助额继日本、德国、瑞典之后位居第四,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人力资源开发、农业、卫生等领域。2006年3月和10月,法国发展基金(AFD)向老挝提供总计320万欧元无偿援助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文物古迹保护等;10月,法国政府向万象市提供470万欧元无偿援助用于改善交通设施。 • 【同俄罗斯的关系】 1960年10月老挝同苏联建交。1975年老挝成立人民民主共和国后,苏联一度为老挝最大的援助国。1991年,苏联解体后,原苏联的援助全部终止。1991年12月,老挝政府正式宣布承认俄罗斯联邦,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俄罗斯的友好关系。1992年3月,两国互派大使。1994年,两国签署友好关系原则协定。2006年 2月,老俄签署联合打击毒品走私协议;12月,老俄举行经贸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同其他国家关系】2006年,老挝积极拓展同世界各国友好关系。7月,斯里兰卡议会议长罗库班德拉访老;9月,卢森堡总理容克访老;同月,老挝国家主席朱马里出席第十六届不结盟运动领导人峰会并顺访古巴;11月,贝宁总统亚伊访老,成为首位到访老挝的非洲国家元首。同月,斯里兰卡总理维克勒马纳亚克访老。12月,老挝与尼日尔建立外交关系。 • 【同国际组织关系】 2006年6月,世界银行向老挝提供2175万美元无偿援助,用于农村电力发展项目;8月,亚洲开发银行向老挝提供1300万美元信贷和无偿援助,用于农村小额信贷项目;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公布,2006年UNDP共向老挝提供1400万美元援助,用于脱贫和协助老挝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欧盟宣布,2003-2005年间已向老挝提供1亿欧元无偿援助用于扶贫、禁毒、教育 • 第一节 宪法 • 一、老挝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 公元8世纪建澜沧王国,14世纪曾是东南亚最繁荣的国家之一。1707年一1713年逐步形成了琅勃拉邦王朝、万象王朝和占巴塞王朝。1779年至19世纪中叶逐步为暹罗征服。1893年沦为法国保护国。1940年被日本占领。1945年8月老挝人民举行武装起义,成立了伊沙拉阵线,同年lo月12日老挝宣布独立,成立了伊沙拉政府。 1946年法国卷土重来,伊沙拉政府解体。1950年爱国力量重建伊沙拉阵线,成立了以
苏发努冯亲王为总理的寮国抗战政府。1954年7月法国被迫签署日内瓦协议,从老挝撤军。此后美国入侵,1962年美国又被迫签订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老挝成立以富马亲王为首相、苏发努冯亲王为副首相的联合政府。1964年美国支持亲美势力破坏联合政府,进攻解放区。老挝军民在爱国阵线领导下进行了英勇的抗美救国战争。1973年2月老挝各方签署了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1974年4月成立了以富马为首相的联合政府和以苏发努冯为主席的政治联合委员会。1975年12月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万象召开,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革命党执政。1991年8月14日,老挝最高入民议会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将老挝部长会议改名为政府,部长会议主席改名为总理,最高人民议会改名为国会,老挝国徽上原有的红星、斧头和镰刀被著名古建筑物塔銮图案所取代。苏发努冯亲王为总理的寮国抗战政府。1954年7月法国被迫签署日内瓦协议,从老挝撤军。此后美国入侵,1962年美国又被迫签订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老挝成立以富马亲王为首相、苏发努冯亲王为副首相的联合政府。1964年美国支持亲美势力破坏联合政府,进攻解放区。老挝军民在爱国阵线领导下进行了英勇的抗美救国战争。1973年2月老挝各方签署了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1974年4月成立了以富马为首相的联合政府和以苏发努冯为主席的政治联合委员会。1975年12月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万象召开,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革命党执政。1991年8月14日,老挝最高入民议会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将老挝部长会议改名为政府,部长会议主席改名为总理,最高人民议会改名为国会,老挝国徽上原有的红星、斧头和镰刀被著名古建筑物塔銮图案所取代。 • 从老挝的历史发展来看,老挝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主要受制于三个方面的因素:长期的法国殖民统治所留下的大陆法系的烙印以及老挝传统与习惯的影响;1975年以后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越南等邻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影响。 • 从目前老挝的法制建设来看,尽管还残留上述三个方面因素痕迹的影响,但其法制建设主要是从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加强与东盟国家合作的需要来考虑相应的建设重点。从这些需要出发,老挝广泛地研究了世界各国有关市场经济建设的立法,许多新的法律和法令正在制定的过程当中。目前,老挝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大致包括40多件法律和几百件法令与规章,如《合同法》、《私有财产法》、《继承法》、《国家银行法》、《会计法》、《保险法》和《劳工关系法》,这些法律、法令和规章绝大部分都是1989年以后颁布的。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立法的顺利实施,老挝于1991年制定了新宪法,对私有财产和私人投资给予了宪法上的根本保护。 • 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 1991年8月,老挝最高人民会议第二届六次会议通过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分为前言和10章共80条、对老挝的政治制度、经济社会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及运转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 (一)政治制度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老挝的政治制度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老挝人民革命党是其中的核心领导力 • 国民大会(The National Assembly)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国民大会的成员由人民通过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产生。选民有权解除失去人民信任的代表的职务。国民大会及其他所有国家机关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和进行活动的。 • 老挝民族建设阵线(The Lao Front for National Construction)、老挝人民革命青年联盟(The Lao People's Revolutionary Youth Union)、老挝工会联合会(The Lao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老挝妇女联合会(The Lao Women's Union)及其他组织是团结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各项建设的组织。 • 国家实行民族平等的原则,并动员一切力量提高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尊重和保护佛教徒和其他宗教信仰者的合法活动,并鼓励所有教徒参加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活动。 • 国家根据宪法和法律对社会进行管理。所有的党派、国家机关、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 老挝执行和平、独立、友谊和合作的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尊重别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促进与所有国家的关系与合作。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促进与所有国家的关系与合作。 • (二)经济社会制度 • 老挝是一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国家保护和促进国家、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发展,保护和促进国内和国外投资者的私人所有权。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 国家保护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以及组织和个人继承财产的权利。对于属于全社会所有的土地,国家保证按照法律使用、转让和继承土地的权利。 • 经济管理实行国家调节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实行中央统—、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向地方进行合理分权。 • 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 国家在互相尊重独立与主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促进与外国的多种形式的经济关系。国家实行小学义务教育制度。 • (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 老挝公民,无论性别、社会地位、教育水平、信仰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除精神病人和被法院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人外,年满18周岁以上的老挝公民拥有选举权,年满21周岁的老挝公民拥有被选举权。 • 老挝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事务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 老挝公民享有受教育、工作、迁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 老挝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和集会自由、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 (四)国民大会 • 国民大会是立法机关,有权决定国家的根本大事,是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的机构。 • 国民大会的职责是:建立、批准或修改宪法;讨论、批准、修改或废除法律;决定、改变或废除税收及关税;讨论和批准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计划及财政预算;根据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建议选举或撤销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职务;根据国家主席的建议讨论和批准政府成员的任命或免职;根据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建议选举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根据总理的建议批准部、部级机构、省和市的建立或撤销,决定省和市行政区的边界;决定大赦;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决定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的条约和协议;决定战争或和平事务;监督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责任。 • 国民大会的议员由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新的国民大会的选举最迟不晚于现任国民大会的任期期满60日之前举行。如果发生战争或其他妨碍选举的情况,国民大会可延长其任期,但最迟不晚于形势恢复正常后6个月举行新—届国民大会的选举。 • 国民大会选举由议长、副议长和若干成员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国民大会的议长、副议长同时也是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如下:准备国民大会的会议和保证国民大会提出的话动计划的实施;解释宪法和法律;在国民大会休会期间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召集国民大会开会;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国民大会一年召开两次例会;情况需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国民大会会议的召开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除本法第54条和第80条的规定外,国民大会决议的通过须获得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 • 国家主席应在30日内颁布国民大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在此期间,国家主席有权请求国民大会重新考虑有关法律的通过:如果国民大会确认其先前的决定,国家主席必须在15天内颁布相应的法律。 • (五)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是老挝人民在国内和国外的代表。国家的职权如下:颁布已获国民大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根据国民大会的建议发布法令;任命或解除总理和政府成员的职务,但必须呈请国民大会的批准;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调动和解除省长和市长的职务;根据总理的建议对国防和安全力量的将官进行晋升和降级;是人民武装力量的总司令;需要时主持政府的会议;决定授予国家金质奖章、荣誉命令、奖章和国家最高荣誉称号等;批准赦免;命令全面或部分军事征召,宣布国家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颁布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与协议;任命或召回老挝的全权代表,接受外国政府派驻老挝的全权代表;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是老挝人民在国内和国外的代表。国家的职权如下:颁布已获国民大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根据国民大会的建议发布法令;任命或解除总理和政府成员的职务,但必须呈请国民大会的批准;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调动和解除省长和市长的职务;根据总理的建议对国防和安全力量的将官进行晋升和降级;是人民武装力量的总司令;需要时主持政府的会议;决定授予国家金质奖章、荣誉命令、奖章和国家最高荣誉称号等;批准赦免;命令全面或部分军事征召,宣布国家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颁布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与协议;任命或召回老挝的全权代表,接受外国政府派驻老挝的全权代表;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国家主席的任期为5年,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须获得参加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的票数。国家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国家主席缺席时代表国家主席行使职权。国家副主席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须获得参加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 • (六)政府 • 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国家各方面的事务。政府的职权如下:执行宪法和法律、国民大会的决议以及国家主席的法令;向国民大会提交法律草案,向国家主席提交法令草案;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并提交给国民大会进行讨论和批准;发布与国家管理事务有关的决定和命令;组织、指导和控制所有政府部门和地方行政机关的活动;组织和控制国防和安全力量的活动;签署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和协议,并指导实施;中止或撤销各部委、相当于部的机构、政府的附属机构以及地方政府与法律相违背的决定和命令;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政府由总理、副总理、部长及委员会主任组成。政府的任期为5年。 • 总理由国家主席根据国民大会的批准进行任命。总理是政府的首脑。 • 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民大会至少四分之一的成员可以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在国民大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后的24小时之内,国家主席可以要求国民大会重新审议其决定。重新审议必须在第一次审议后48小时之内进行。如果仍旧对政府表示不信任,政府必须辞职。 • (七)地方政府 • 老挝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区和村。 • (八)司法机关 • 1.人民法院 • 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省、市、区人民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组成。 •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的裁决进行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剧院长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任命或免职。 • 所有政党、国家和社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尊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判决。 • 2检察机关 • 检察机关由最高检察院、省、市、区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组成。 • 总检察长指导全国的检察工作。 • 副总检察长由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任命或免职;省、市、区和军事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由总检察长进行任命或免职。 • 检察机关只对法律和总检察长的指示负责。 • 此外,老挝宪法还对老挝的语言、国微、国旗、首都以及宪法的修改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二节 民商法 • 一、民事法律 • (一)主要民事法律的内容 • 1990年的《家庭法》 (The Family Law)规定,夫妻财产分为固有财产(Initial Assets)和婚后取得财产(Acquired Assets)。固有财产是丈夫或妻子所 • 有带人共同财产的财产部分,或由配偶一方特别继承的财产。夫妻婚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婚后取得财产。对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时,只能对婚后取得财 • 产进行分配。夫妻如果离婚,对离婚负有责任的一方只能取得婚后财产的一小部分。 • 1990年的《继承法》 (The Law on Inheritance)规定,直系继承人(配偶、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权继承财产。如果既没有配偶,又没有子女的话,法律有权决定财产的继承人。继承法对耕地、森林及农场等财产的继承规定了特别的分配规则,并对遗嘱继承进行了规定。如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遗嘱继承并没有完全的处分自由,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必须给子女留有相应的部分。 • (二)土地法 • 为了规范对土地的管理工作,老挝于1997年4月12日颁布了《土地法》 • 其主要内容如下: • 1.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 土地是国家的主要资源,属于整个社会所有,由国家进行统一、协调的管理。 • 国家保护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如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等。 • 所有个人和组织、企业在使用土地的时候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原则。 • 2.土地的管理 • 国家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统一、协调的管理,具体负责的部门是农业与林业部,工业与手工业部,交通、运输、邮政与建设部,信息与文化部,国防部, • 内政部。同时,财政部根据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负责通过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租赁等方式对土地进行集中管理,以确保对建设用地的直接管理。 • 国家对土地进行分类管理,老挝将土地分成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交通用地、文化用地、国防和维护和平用地以及水源地。国家
严格控制用地性质的改变,分别由老挝政府的具体职能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 土地的使用权限最长为30年,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延长。而公民之间相互租赁土地的使用权限不能超过20年,经有关部门批淮后,可以延长。 • 土地实际使用时间的确定应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性质来定。 • 3土地的登记 • 土地登记是个人或组织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土地登记分为两种,种是国家出于管理的需要而进行的系统性土地登记,另一种是应个人和组织 • 的请求所进行的登记。该法对土地登记的有关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 4.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个人或组织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有三种方式:国家的分配、转让和继承。 • 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包括土地保护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用益权、土地使用 权的转让及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但是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及经济社会组织只有 • 管理、使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没有权利转让、租赁土地、将土地入股或用土 • 地作为担保的权利。 • 土地使用者的义务包括按照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对土地的质量、自 • 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造成损害;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遵守有关不动产的 • 法律规定;按时履行与土地有关的义务,如支付土地税、转 • 让税、租赁所得 • 税、继承税以及其他有关的管理费用。 • 土地使用权会由于下列原因而丧失:没有按照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连续 • 3年没有交土地税;没有按照合同和《土地法》的规定使用土地;由于法院的 • 裁决。 • 土地使用权会由于下列原因而终止:自愿放弃土地的使用权;国家为公共 • 设施而征用土地。 • 5.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租赁土地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的个人或组织由于需要可以在老挝租赁土地,租赁的时间根据具体的外国的个人或组织由于需要可以在老挝租赁土地,租赁的时间根据具体的 • 情况确定。 • 外国人向国家租赁土地的时间最长为30年,可以根据情况延长。 外国人向老挝公民租赁土地的时间最长为20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 • 延长。 • 外国人到老挝进行投资的,根据投资的特点、规模及项目的条件确定土地租赁的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50年,根据政府的决定可以延长。在经济特区内,土地租赁的时间最长可以为70年,根据国民大会的决定可以延长* • 租用土地面积超过l万公顷的,须经国民大会批准。 • 外国使馆或国际组织租赁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0年。 • 外国人租赁土地的义务包括:根据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对土地的质量造成损害,不能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遵守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有关费用;遵守其他有关土地的规定。 • 6.土地使用纠纷的处理 • 土地使用纠纷的处理分成具有行政管理特点和民事案件特点的纠纷。 • 具有行政管理特点的纠纷主要包括:没有经授权就使用土地;没有按照土 • 地的用途使用土地;获得土地的分配后没有在确定的时间内使用土地;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税费等。这类纠纷首先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对其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处理。 • 具有民事案件特点的纠纷包括土地的继承、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民事合同。对于这类纠纷,首先要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 •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和 • 裁决。 • 7.对违反《土地法》行为的处罚 •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存在违反《土地法》规定的行为,可 • 根据该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处以罚款、撤销土地使用权或刑事处罚。 • 二、商法典 • 1994年7月18日,老挝国会通过了其历史上的第一部统一的《商法典》(Business Law),其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 (一)总则 • 总则部分共8条,对《商核典》的立法宗旨、原则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规 • 定。 • 《商法典》旨在通过市场经济的方式促进经济的发展,本国及外国商人投 • 资经商的权利和利益受老挝法律的保护,所有类型及组织形式的企业根据法律 • 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但各类企业均须:(1)维护工人的权利和利益;(2)保护环境;(3)履行对国家的义务;(4)在授权的范围和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5)执行会计法规;(6)按照银行的规定付款。 • 居住在老挝的老挝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及移居外国的老挝人均有权按 • 照老挝的法律从事或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 规定了老挝的四种企业类型:私人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又可分为国有企业与本国人或 • 外国人的合营企业、私人企业与本 • 国人或外国人的合营企业。 • 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独资企业(Sole-trader Enterprises)与公司。 • 《商法典》只适用于注册资本在100万基普以上的企业。 • (二)商人、经营活动条件与商业单据(Trade certificates) • 1 商人 • 商人是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人。 • 中间人也是商人,而不论他们是以个人或是法人身份,中间人包括代理人 • 和经纪人。代理人是代表个人或法人进行谈判和签订交易合同的个人或法人。 • 经纪人是此类个人或法人:或代理他人的利益获得报酬,或不以代理人的身份 • 在商人之间居间谈判。 • 下述个人不能从事经营活动:(1)年龄未满18周岁者;(2)丧失劳动能 • 力者;(3)法庭裁定禁止从事经营活动者;(4)公务员(有特别授权者除外)。 • 2.经营活动条件 • 根据该法,严禁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同时,国家严密控制某些 • 与国家安全、经济或社会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包括石油、食品、电力、药 • 品、电信、酒类、木材与矿产品、烟草、采矿。此外,国家还将定期决定受控 • 制的行业,政府将另外决定只有老挝公民才能从事的行业和部门。 • 3.商业单据 • 商业单据是根据金融机构法规调整支付关系可兑换的信用购买契约,主要 • 包括本票、存单、托收汇票及支票。 • 本票是某人同意在一定日期或以财产作抵押向他人支付一定金额金钱的付 • 款凭证。 • 存单是用以证明在银行有一定金额存款的凭证。 • 托收汇票是收取债款的票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确定日期向托收汇票中 • 记载的第三人支付债务。 • 支票是银行账户持有人使用的用以指令银行向支票持有者或他人支付一定 • 金额金钱的票据。 • (三)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 • 1.企业的成立与注册 • 欲成立企业者须向商业部门提交成文和注册企业的申请书,有关部门将另 • 行决定成立和注册企业的申请程序。 • 收到申请以后,商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须迅速地对申请进行研究,并在 • 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60 日内予以答复。 • 企业只有在适当注册后才被认为是合法成立的。 • 企业注册以后,企业负责人应将任何与企业有关的变化,如章程的修改、 • 解散、清算等,报告给企业注册机关,以便记录在案。 • 企业注册以后,须向财政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就是按照财政法律法规对企业每年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监督。 • 企业成立被批准以后,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识。批准之日起的1年 • 内,如果企业未能从事经营活动,其企业许可证将失去法律效力。 • 2.公司通则 • (1)公司的定义及类型 • 公司是由至少两个人或法人为着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和分享纯利润之目的, • 按照合同运用其财产、资本和劳力所成立的经营实体,包括三种形式:合伙公 • 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由个人或法人独自成立。 • 除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公司成立的基础是资本提供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公司 • 合同,该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老挝的合同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这一合同构成 • 资本提供者关系的基础。 • 签订合同以提供资本创立公司的个人或法人是资本的提
供者或股东。 • 资本提供者是合伙公司的投资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创立人。 股东无论是否是商人,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投资人。 • 公司的资本来自于投资人和股东的缴款。公司的资本包括固定资产和周转资金。 • 有限责任公司、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须提取纯利润的5%一l0%作为备用金。 • 公司的章程应对提取备用金作规定。 • (2)投资人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主要包括根据公司的章程参与公司的运作、获悉公司运作的相关情况、参加会议及投票、获取分红、向公司注入资本及适时缴纳股份及依公司的形式承 • 担公司的债务等方面。 • (3)公司章程及法人资格 • 与独资企业不同,公司并不是代表其所有者经营,而是按照法人的形式进行运作。公司从其注册之日起具有法人地位。 • 公司的法人地位包括公司的名称明确表明公司的类型、公司总部所在地、公司的财产、公司行使其权利和承担其义务的法人身份以及像自然人作为法律 • 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 所有的公司均须在书面的章程中载明下述内容;共同投资者的姓名、职业、国籍和地址;公司的名称、宗旨、有效期和公司总部的所在地;公司的组 • 织机构图及管理制度;红利的分配与亏损的承担;会议及投票程序;解散与清算;纠纷的解决。 • 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会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作某些变动,如修改公司的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或分立、改变公司的形式或公司的宗旨。 • 所有上述变动均须征得投资人和股东大会的同意,并向企业注册部门通知备案,告知共同投资人、股东和公众。 • 对公司的变动须在发生变动原因后一年内进行。 • (4)公司资本的增加 • 公司资本的增加须通过下述途径进行:使用备用金提高现有股票的价值、增加股票的数量、债权人成为股东。 在增加股票数量的时候,公司的共同投资人和股东比其他人享有优先权。 只有公营公司才可以从公共市场募集资金和发行债券。
公司资本的减少可通过减少每股股票的价值进行。公司资本的减少可通过减少每股股票的价值进行。 • (5)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 公司的合并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两个或更多的公司合并成成一家新公司、两个或更多的公司合并成其中一家公司。 • 合并可以在相同或不同类型的公司之间进行。 公司的分立就是分成几家相同或不同类型的公司。 • 公司可以改变其类型,公司类型的改变并不产生新的法人实体。公司类型的改变须符合有关公司类型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资本、投资者和股东等。公司 • 类型的改变不影响其目前的债务状况。公司类型的改变如果增加了投资人和股东的责任,须事前获得投资人和股东大会的批推。 • 公司解散就是公司完全停止运营活动。公司可在一个确定的日期或之前解 • 散,公司的解散须告知有关当局、共同的投资人、股东、债权人与公众。公司可由于下述原因解散: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期间期满、公司的目标已经实现、公司经营期间期满之前被投资人和股东终止、无法按照公司的宗旨进行经营活 • 动、由于公司亏损无法进行经营活动、公司合同取消、法院判令解散和破产 • 等。 • 3 私人企业 • 私人企业是个人或法人为追求利润之目的而建立起来的营业单位。私人企业的建立可采取独资企业和公司两种形式。 • (1)独资企业 • 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建立并独自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营业单位,其最 低注册资本为l00万基普。独资企业代表其所有者进行运作。 • 独资企业可以其所有者的名字、从事的行业或其他方式命名,企业的文件中需明确表明“独资企业”的性质。 • 独资企业的所有者负责管理企业的活动或委派他人代表其管理企业,但企业的所有者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负责。企业的所有者可以独自处理其所得利润和 • 决定其他事项。 • 在征得有关企业注册机关的批准和通知后,独资企业可以改变其经营宗旨和从事的行业。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可以向企业注册机关申请解散其企业,但必 • 须通知债权人和保证公司债务的偿付。 • (2)合伙公司合伙公司是建立在共同投资人彼此信任基础之上的公司。合伙公司的共同 • 投资人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合伙公司可以使用其中一个投资人或几个投资人的名字或以其他方式命名,但必须包括“合伙公司”几个字在内。
公司的资本由共同投资人出资。出资可以来取现金、实物、劳力或知识产权的方式。采取非现金方式出资的,须确定其现金的价值。公司的资本由共同投资人出资。出资可以来取现金、实物、劳力或知识产权的方式。采取非现金方式出资的,须确定其现金的价值。 • 出资及交付股票的方式由公司的经理决定。 • 合伙公司的股票是不可转让的股票。 •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所有共同投资人可以是公司的共同经理人。如果经理不是共同投资人之一,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其任命须经公司所有共同 • 投资人一致同意。 •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与共同投资人关系的问题上,公司的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的利益开展管理活动。 • 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的宗旨与外界开展的联系与活动属于公司的责任范畴。公司经理在管理中由于个人的过错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如滥用职权或违反 • 公司的章程,公司经理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公司经理如果是共同投资人之一,其解职须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而经本身无权就此事投票。合伙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师岗位。审计师负责掌管账户,保证账户的淮确, • 遵守有关会计凭证的原则和规定,向共同投资人大会提供财务报告。 • 审计师由合伙人大会聘任。 • 所有合伙人具有下述权利和义务:参与公司的管理、获得分红、获悉公司 • 的运作情况、获得审计师的报告、最迟在年度大会召开前15天获得有关文件、 • 就公司的管理向经理提出询问和书面建议、参加大会与投票。 • 合伙人不得从事与其合伙公司行业相同的经营活动,除非其经营活动在合 • 伙公司成立前已经存在,而且公司成立后没有反对意见。 • 所有合伙人共同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新合伙人要对公司此前 • 的债务负责。合伙人退出要对退出之时公司所发生的债务负责。 • 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经理负责召集,最迟应在 • 合伙人会议召开之前15天报告会议的日程。 合伙人会议对公司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议,如经理的任命和解雇、经理的任期与薪酬、公司的则务制度、审计师的任命、年度财务报告的通过、股票的转让、公司的存续与解散以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等。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有关公司重要事项的决定须合伙人会议一致同 • 意。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解雇属于合伙人的经理,其无权就解雇一事投票、在属于台伙人的经理被解雇或合伙人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时公司的存续或解散问题、转让股票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3)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创始股东将公司的资本分成同等价值的 • 股份而创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20人,股东以其股票的份 • 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可以公司经理如果不是共同投资人,其解职按照公司的章程办理。 • 理
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支付。以实物支付的股票须在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支付。以实物支付的股票须在 • 公司建立时登记入册,并经股票认购控制委员会或公司的有关机构评估。以现金支付的股票须在公司建立时至少支付股票价值的50%,其余部分在公司注册之后两年之内缴清。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可以转让给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人。将股票转让给公司外部的人,须获得至少代表公司资本三分之二的大多数股东的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证书是不可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可以与其所从事行业的目的有关,但必须要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字在内。 • 除某些行业政府有特别的要求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基普。只有在公司已经注册后有限责任公司才能使用股票认购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是通过一个或几个经理来进行的。经理根据股东会议的决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任命。经理的人选可来自于股东或公司外部的人。 • 经理的任期由公司成立之日的股东会议或在公司运营期间决定。 经理的薪酬由股东会议决定。经理有权代表公司签字。所有与公司目标与宗旨相违背的签字对公司不具备效力。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的章程从事与公司有关的经营活动,如获得贷款的权利和延展欠款的权力等。在其与股东的关系上,经理有权从事与促进公司利益有关的所有的管理活动,除非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 经理必须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理有义务利用他的能力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理由于违反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或疏于管理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必须对公司和公司外部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理的解雇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执行,赞同解雇的票数必须代表公司50%以上的股权。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基普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聘请一位审计师。审计师由股东大会聘任,从在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注册的会计师当中产生。 • 审计师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其职责如下:核查账户,保证会计文件及凭证的准确性;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报告并于大会召开之前15天向股东提供摘要报告;有权要求公司的所有部门提供有关的文件审计师的酬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 在履行有关职责的时候,审计师必须遵守法律,恪守审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 审计师履行职责必须坚持独立的原则,只有法院的裁决或有关的注册会计 • 师机构才有权解雇审计师。 • 股东具有下述权利和义务:根据其股份份额享有分红;获悉与公司经营有
关的不同事项;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15天获取有关文件;就公司的管理向经关的不同事项;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15天获取有关文件;就公司的管理向经 • 理提出问题和书面建议;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一股一票进行投票;代表公司股 • 本二分之一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股东无权撤回股份,只能进行转 • 让;股东必须按时支付股金;股东对公司债务责任的承担以其末偿付的股份为 • 限。 •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此外,还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召开股东大 • 会。 • 只有代表超过半数以上的 • 股东和代理人出席时,才能召开股东大会。股东 • 大会由经理召集,并最迟在大会召开前15天告知大会的议程。此外,会议还 • 可由下述人召集:审计师;至少代表公司资本二分之一的股东;应股东的请求 • 由法院任命的人;公司面临困难时由法院任命的临时经理;清算人。 • 股东大会的决议有超过半数以上公司资本股东的同意即可生效,但修改公 • 司章程和批准新股东的加入等事项须有三分之二公司资本股东的同意。 • 股东大会的职权是:任命或解雇经理;批准公司头年及来年的活动;任命 • 审计师;批准年终决算表;批限公司的分红。 • 股东大会可以修改公司的章程,但必须获得至少代表公司资本三分之二票 • 数的同意。 • (4)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单个人建立的经营单位,其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 • 基普。个人以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独资有 • 限责任公司的单个股东是自然人,则无权建立几个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可以是股东或第二人。如果股东是法人,则经理 • 必须是第三人。
如果经理由股东担任,则有权从事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和决定公司的所有如果经理由股东担任,则有权从事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和决定公司的所有 • 事项。如果经理不是由股东担任,则在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之前必须按 • 照公司的章程事先获得股东的批准。经理的决定应按照公司的章程登记在案。 •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授权第三人从事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活 • 动。 •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去世后,公司仍可由几 • 个继承人当中的一个继续经营。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经营,则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应转变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 对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只有在没有任何继承人的情况之下才能进 • 行。 • 除本法规定的例外规则以外,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和经营活动须遵守 • 一胶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定与原则。 • (5)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是在至少7名发起股东之间发行同等价值股票而创立的公司,公 • 司的发起股东以其未偿付的股票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上市公司的股东必须 • 是商人。 • 除某些行业政府有更高要求外,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基 • 普。 •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支付。以现金支付股票须在公司创立之日至少支付认购股价值的25%,剩余部分须在公司注册之后3年之内缴清。以实物支付股票须经股票认购控制委员会或公司的成立大会评估,实物须在认购股票当日交付。公司每股股票的价值不得超过l0000基普。 • 上市公司的资本除了股东认缴的资本以外,还可以通过向公众募集或销售债券的方式来筹集。只有在财产登记以后公司才能使用这些资本。 •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转让。 •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转让给公司内外的人员。股票转让给公司外部人员的时候,在转让后的7日之内通知执行委员会(The Executive Council)。上市公司的名称可以与其经营的行业、目标或其他因素有关,但必须包含
“上市公司”字样。 • 上市公司由执行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由5一17人组成,其中须有1—2名是工人代表。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由一般股东大会进行聘任或解雇,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除工人代表外,董事会的成员必须是股东。 • 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代表公司,只有在代表执行委员会的情况下才有权进行管理活动。如果执行委员会的成员是工人,这些成员像其他职员一样有权获得诸如保险等公司福利。执行委员会成员的报酬由公司的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 • 执行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如下:决定公司的全面管理活动;选举执行委员会的主席;选举经理;决定执行委员会主席、成员的报酬及董事的工资;汇总公司的年度账务,报告公司管理状况;批准担保;向股东分发公司文件;召集公司的特别大会及公司的其他会议。 • 执行委员会可根据业务的需要随时召开会议。执行委员会的会议须至少有 二分之—的成员参加。执行委员会的会议可由执行委员会主席或至少三分之一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召集。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和代理人的简单多数赞成即可获得通过。如果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主席具有决定权。 • 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须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章程,或在管理中有过错造成的损失向公司和公司外的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这些损失是由执行委员会某个成员的过错造成的,该成员必须对损失负担全责。如果触犯刑法,执行委员会的成员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执行委员会选举其中一成员作为主席。法人不能担当执行委员会的主席。主席的任期与其他成员相同,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主席可以连选连 • 任。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可由执行委员会解聘。如果主席缺位,执行委员会应决中一名成员代行职权。 • 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此外,执行委员会主席的权利与义务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执行委员会主席与外界所发生的行为均由公司负责,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外界的人明知执行委员会主席的行为背离了公司的目标。 • 只有在经执行委员会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主席才能够批准以公司的名义进 • 行的担保。
作为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主席在本法第68条下所承担的责任与其他成员作为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主席在本法第68条下所承担的责任与其他成员 • 相同。同时,主席还应对其在从事公司活动过程中所犯的个人错误行为负责。 • 在主席的提议下,执行委员会可选举一人作为经理。经理可在执行委员会 • 内部或外部产生。执行委员会主席可在执行委员会建议下任命经理,称为“主 • 席任命的经理”。 • 经理的解雇和工资由执行委员会决定。非执行委员会成员经理的任期和责 • 任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属于执行委员会成员的经理,其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 • 连任。 • 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公司的目标代表公司从事经营管理活 • 动。 •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分成普通股东大会和特别 • 股东大会。普通股东大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 • 问题。普通股东大会可由下列机构或人员召集:执行委员会;经理;审计师; • 清算人;至少代表公司股票总数三分之—的股东;应股东请求出法院任命的 • 人。 • 会议的议程及通知至少须于大会召开前的15天送达股东。普通股东大会 • 的召开至少须有代表公司股票总数二分之一的股东和代理人出席。如果大会无 • 法按此要求召开,在第二次召集后,大会可不受此限制召开。普通股东大会的 • 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以多数票通过。投票的程序是一股一票。 • 普通股东大会的权利与责任如下:听取执行委员会关于公司管理活动、利 • 润状况及分红建议的报告;听取会计师的报告;批准公司往年的活动和未来的 • 计划;批准公司年度决算表;批准分红;选举或解雇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任命 • 会计师和决定会计师的报酬;授权执行委员会代表普通股东大会从事某项具体 • 的活动。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决定经理与副经理的工 • 资和津贴;决定资本结构;决定贷款与资本之间的比例;决定企业的计划生产 • 率;向企业内部的职工或公众销售债券;根据企业经理的建议任命总会计师; • 建议任命审计师;建议修改国有企业的资本和章程。 • 执行委员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例会。执行委员会的主席或执行委员会过半 • 数的成员可随时根据业务的需要提议召开执行委员会的特别会议。除非经理是 • 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否则执行委员会不参与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只是对企业 • 的管理起监督作用。 • 国有企业的经理由财政部长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进行任命或解雇,副经 • 理由执行委员会根据经理的建议进行任命。经理的权利与责任如下:根据执行 • 委员会决定的战略目标和计划负责企业的管理并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在执行委 • 员会确定的范围内决定有关事项;在会议召开之前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提供有关 • 报告。 • 国家在国有企业的资产包括总资本、储备金及利润。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 • 按照下列优先顺序予以分配:根据章程所设立的储备金;支付当地和外国银行 • 贷款的本金;扩大再生产基金;除福利基金以外的其他储备金;国家。 • (2)国有合营企业 • 国有合营企业是由国家与另一类型企业共同出资创办的经济实体,其中国 • 家所占股份高于51%但低于100%。国有合营企业的股东以其未偿付的股票对 •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国有合营企业的股票按照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可以现金 • 或实物支付。 • 除下述情况,国有合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进行:国有 • 股的转让由政府决定,而私人部门股份的转让遵照上市公司的有关执行;国有 • 合营企业的股票可以转让;国有合营企业执行委员会的成员按照企业资本的比 • 例组成,其中主席由财政部长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进行任命,一名代表私人部 • 门的副主席经有关私人企业的提议由财政部长核淮,职工代表由财政部长任 • 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股东以多数票予以通过;票数相等时,主 • 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权;执行委员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提名任命或解雇经理;股东 • 大会根据经理的提名任命或解雇副经理。 • (3)国有合资企业 • 国有合资企业是由国家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合资建立但国家控股少于50% • 的企业。国家只能与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建立合资企业,其组织形式、管 • 理和经营活动的开展须遵守国家所签订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章程。 • 5.集体企业 • 集体企业是至少两个家庭的集体出于盈利目的而建立起来的经济实体。集 • 体企业是按照商业合作社的形式来从事经营活动。 • 商业合作社是农民、手工艺者和小商人为盈利之目的而将他们的资金和劳 • 力结合起来从事生产、提供服务和进行贸易而建立起来的集体组织。 • 商业合作让的资本是不确定的,可以随时进行变动。如何商业合作社的家 • 庭成员少于20户,其组织、管理、经营和决策程序须按照有关有限责任公司 • 的规定执行。但是,如果有20户以上的家庭成员,其管理和决策程序须遵照 • 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 三、知识产权法 • 老挝于1995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8年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
公约》的成员国。但目前老挝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只有两部总理公约》的成员国。但目前老挝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只有两部总理 • 法令对商标和专利进行最基本的保护o • (一)商标法 • 1995年1月18日颁布的《关于商标的总理法令》是老挝保护商标权的法 • 律,其主要内容如下: • 1.总则 • 总则部分对商标的定义及商标保护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按照该法令, • 商标是用以表明货物或服务属于商标持有人的一种标志。本国和外国的自然入 • 和法人都有权在老挝申请商标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登记以后,受老挝的法律和 • 法规的保护。 • 2.商标的注册 • (1)商标注册申请人要向科学、技术和环境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须包 • 括注册商标的请求、商标的样本、货物和服务的清单以及任何其他有关的文 • 件。商标注册申请需对使用商标的货物和服务的特点与性质进行详细的描述。 • 科学、技术和环境部在审核商标注册申请以后,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 (2)商标注册的限制。规定了商标不能注册的几种情形,如界定不请楚、 • 违反民族文化道德和公共秩序、误导公众等。 • (3)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每10年续延一次。 • 3商标注册的权利 • 商标进行注册以后,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由其自己或其他人行使商标 • 的专用权。对于侵害其商标专用权或未征得其同意使用商标的个人或法人,商 • 标所有入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有关侵权人。 • 但是,如果商标所有人连续5年自己没有使用商标或没有授权他人使用商 • 标,则商标所有人就丧失了商标的专有权。 • 4.对侵犯商标权利的处罚 • 任何个人或法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或从事与使 • 用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活动,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利的行为。其侵权行为 • 将受到老挝有关法律的处罚。 • 根据老挝其他相关的法律,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 • 下述方式取得救济: • (1)行政措施 • 有关商标的纠纷可以通过主管知识产权、标准化和度量领事务的行政部门 • 进行调解或通过经济总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2)司法程序 • 司法程序分别就商标纠纷所涉及的E5法和刑法问题进行裁决。 • 第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老挝1990年通过的《所有权法》(The Owner- • Ship Law)对所有权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保护。该法第7章所规定的所有权保护 • 包括13条内容,允许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赔偿。 • 第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根据老挝《刑法典》的规定,法院可以没收罪 • 犯的非法财产和处以高达非法所得价值3倍的罚金。《刑法典》与侵犯知识产 • 权行为有关的内容主要是第111条和第134条的规定。第111条诈骗公民财产 • 罪规定,对任何使用诈骗手段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个人可以处以3个月至2年 • 的监禁。第134条出售非法产品罪规定,出售非法产品的,可处以3个月至2 • 年的监禁,并根据有关海关法律和法规处以罚金。 • 2002年3月7日,老挝科学、技术和环境部通过了《关于商标注册的规 • 定》,以加强老挝的商标管理工作,其具体内容包括: • 1.商标注册的程序 • 每一件商标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或服务进行注册。商标注册申请须包括 • 下达内容:商标注册申请;10个商标样本,规格为4x4cm至8x8cm,各种 • 颜色的区分要清楚:委托书(如果商标注册是通过授权代表进行申请的话); • 在外国首次登记的证明文件(如果要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商标使用的规则(如果是集体商标);商标注册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的凭证。 • 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以后,商标注册部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 • 规定,则发给正式收据,注明申请号码与日期;如果不符合有关规定,则要求申请补正后重新递交。 • 从正式收到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商标注册部门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颁发注册证书,并在官方的商标公报上进行公告。 • 在商标审查期间,申请人可以要求对申请内容进行修改。 • 如果商标注册被拒绝,商标注册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的90日内提出异议和抗辩。先前所收的商标注册费用和其他服务费不予退还。 • 商标注册以后,商标权人可以申请撤销所使用的商标。 • 2.商标的续展 • 商标注册期满前6个月,商标权人可申请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包括下述内 • 容:续展申请书;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续展收费的凭证。 • 在收到商标续展申请书的3个月内,商标注册机构将颁发续展证书。 • 如果商标所有人未能按时续展,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商标所有人要向商标注册机关说明延迟续展的理由。 • 3.收费 • 商标注册和续展的收费分为两类:官方费用和服务费用。具体如下: • (1)官方费用。商标注册或续展的官方收费为每件商标80美元。 • (2)商标注册和续展的固定服务费用。咨询费,每件商标5美元;商品或服务类型认证费,每件商标5美元;商标注册或续展申请表,每件商标2美元。 • (3)非固定服务费用。商标搜索报告,每件商标10美元;商标注册申请更正,每件商标10美元;商标的转让或许可,每件商标40美元;撤销商标注册,每件商标20美元;商标注册或续展证书副本,每份10美元;与商标注册或续展有关事务的文件认证,每份5美元。 • 同时,申请人还须交纳商标注册或续展的公告费,每件商标为20美元。 • (二)专利法 • 老挝保护专利的法律是2000年3月颁布的《关于专利、小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总理法令》,其主要内容包括: • 1.专利权 • (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 下述发明可被授予专利权: • 第一,必须是新颖的。所谓新颖性,就是现有技术无法预见到的发明。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以某种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内公开的技术。这些公开方式可以是有形的公开出版,也可以是口头披露,或通过使用或其他任何方式。 • 第二,必须含有创造的措施。所谓创造性,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申请专 • 利的发明具有与其明显不同的、不能为该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发现的 • 技术特征。 • 第三,必须是在工业上可以实施的。所谓可以实施,就是该发明为任何类 • 型的工业制造或使用。 • 下述发明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第一,发现、科学原理和数学方 • 法;第二,经商的方案、规则或方法以及智力活动、游戏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第三,以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第
四,违反公共秩序 • 和社会道德的方面。 • (2)专利权的取得 • 第一,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 如果发明或设计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完成的,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 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 • 提出申请的人或具有有效的、最早优先权的申请人。 • 如果发明或设计是在履行雇用合同中创造的,除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外,申 • 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雇主。 • 专利权以发明人的名称命名,除非其以特别的书面声明向专利注册机构表 • 明不愿意以其名称命名的愿望。否则,任何与此有关的承诺都不具备法律效 • 力。 • 第二,申请专利。申请专利应向专利注册部门提出,应当提交请求书、说 • 明书及需要的附图、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等文件。申请人可以在专利申请期间的 • 任何时候撤回专利申请。 • 请求书须包括下述事项:授予专利权的请求;申请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和 • 代理人的姓名及其他规定的信息;发明的名称。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 • 人,还须提供证明其具有申请专利权利的文件。 •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 • 够实现为准,特别是要讲细提供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的最 • 好方式。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附图c •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清晰、明了的方式表明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其 • 要求须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 • 摘要只是一种技术情报,特别是不能用来作为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第三,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对专利申请的修改及分案申请。 •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是指一份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或属于一个总的 • 发明构思提出专利申请。但违背专利的单一性而授予的专利权,不能成为专利 • 权无效的理由。 • 在授予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对申请进行修改,但不能超出原申请所 • 披露的范围。 • 在授予专利申请之前,申请可以将原申请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 • 但每个申请不能超出原申请所披露的范围。分案申请的期限均从原申请日起 • 算。 • 第四,优先权。申请人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其申请文件中提出 • 优先权的要求。 • 申请人应按照注册机关规定的期限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应当写明第一次提 • 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申请人还应按照规定提供 • 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它由受理该申请的外国专利机构制作并予以证 • 明。 • 第五,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及专利申请的审批。 • 如果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各种文件符合有关规定,则收到申请之日就是专利 • 申请日;如果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则收到修改文件的日期就是专利申请 • 日。如果申请人没有按要求提交修改文件,则视为没有提出申请。 • 在确定申请日后,专利注册机构应该按照本法所规定的各种要求对专利申 • 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专利注册机构应予批准授予 • 专利权,通知申请人交费,并予以公告和颁发相应的专利权证书。否则,应予
以拒绝并通知申请人。 • (3)专利权的内容及保护期限 • 对于专利权的利用须征得专利权所有人的同意。所谓利用,包括三层含 • 义: • 第一,如果是专利产品,利用是指制造、进口、要约销售、销售和使用该 • 产品或为耍约销售、销售或使用之目的而储存该产品。 • 第二,如果是专利方法,利用是指使用该方法或从事任何与上述第一项中 • 有关的行为,如果产品是团直接使用该方法而获得的。 • 专利权所有人可以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其专利权。 • 专利权所有人可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侵犯其专利权的侵权人或有可能 • 造成侵权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满20年后失效。同时,专利权所有人应按本法的规 • 定交纳年费,对延迟交纳年费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如果专利权所有人 • 未按规定交纳年费,则该专利申请视为撤销或失效。 • (4)对专利权的限制 • 第一,因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特别是因国家安全、营养、健康或国民经 • 济其他重要部门发展的需要,或者司法机关认为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的使用方 • 式违反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使用或授权第三人使用发明专 • 利,而无须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但发明专利的使用只能局限于上述目的,并 • 要给予专利权人适当的补偿。一旦前述使用的条件不复存在,政府部门或经授 • 权的第三人应终止对该发明专利的使用。政府部门的决定必须严格按照本法规 • 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有关当事人可以对政府部门作出的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 第二,非自愿许可。自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 • 年(以最后到期的为准),经请求,专利主管部门发现该发明专利未使用或利 • 用不够充分,可以授权实施非自愿许可。如果专利权人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出 • 现前述情况的理由,不应实施非自愿许可。 • 2.小专利 • 小专利权的授予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小专利的保护期限为7年,从 • 申请之日起算。 • 3 外观设计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 • 感的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强调新颖性。 • 申请人就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 • 片或者照片等文件。 •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5年,可以连续续展两个5年保护期,需在每 • 次期满前90日提出。 • (三)老挝知识产权发展的前景 • 老挝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确保该国向市 • 场经济成功转型的重要条件。老挝的有关政府部门正在研究有关法制改革的计 • 划,以建立一个综合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从而使老挝的知识产权法 • 律保护能够达到不同国际条约和公约的要求,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 • 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老挝的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性法律即将完 • 成,内容涉及专利权、实用新型技术、工业设计和其他的知识产权领域。 • 第三节 经济法 • 一、金融法 • (一)会计法 • 1990年12月24日老挝国家主席签发第10号关于颁
布实施会计法的主席 • 令。 • 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各个独立的经营单位必须将各类明细账目计入自己 • 的会计账目,并在审核后,提供各种必要的标准数据,以保障国家、经营单 • 位、股东、与经营单位有关的商人、劳务人员的利益。 • (二)银行及金融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 老挝《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管理和运作法》是目前老挝规范银行及金融机 • 构活动的主要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 • 1 总则 • 商业银行是从事银行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3种类型:发展银行、商业银 • 行和特别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形式可以采取国家所有、合资企业、外国所有 • 和与外国人合资的企业等。 • 金融机构是从事的业务与银行类似,如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以 • 不同方式贷款、从事外汇业务、提供租赁金融或购买金融服务、作为中介人为 • 大型投资项目融资、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等等。金融机构的主要类型有 • 国家公债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信贷公司和信用合作社等。 • 2.银行与金融机构在建立 • 欲建立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个人或法人应向老挝国家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 报告,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负责银行设立审批的机构是老挝国家银行。 • 与外国股东成立合资银行,应按照有关外国投资法的规定执行。 • 3.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本 • 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本包括股份资本和增加资本。 • 4.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组织 • (1)董事会 • 除外国银行或外国金融机构的分行和代表处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设 • 立董事会。董事会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董事是老挝的常住居民。 • 除了股东大会的专有权力外,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有关 • 的所有事务。 • 该法对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 (2)管理班子 • 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即是该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总 • 经理和副总经理。 • 合资银行、与外国股东合资的银行,其总经理由董事会负责任免。 • (3)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分为普通股东大会和特别股东大会。 • 就下列事宜进行投票时,须举行特别股东大会:第一,修改章程;第二, • 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第三,清算或转让;第四,讨论影响商业银行或金融 • 机构的重大和紧急事宜。 • 普通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 该法对普通股东大会和特别股东大会的举行规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 5 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 • 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包括接受存款、信贷经营及其他服务等。 • 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老挝国家银行制定单独的法令予以规定。 • 6.对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督 • 除公债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一切活动受 • 老挝国家银行监督。 • 该法还对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对顾客和员工应承担的责任、利润的分配和 • 亏损弥补和清算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 二、税法 • 1995年1月26日,老挝
国家主席签发第28号关于颁布实施《税法》的 • 主席令,1998年9月28日老挝国家主席签发第01号关于修改税法部分条款 • 的主席令。该税法主要是针对老挝国内经营单位,至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已在 • 投资法中有规定的优惠政策,该税法部分适用外国投资者。 • 老挝税收分为间接税和直接税两类,间接税包括经营税和消费税;直接税 • 包括利润税、个人所得税、最低税和其他费用税。凡从事进口、销售、生产及 • 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须按以下税率纳税: • 1 经营税 • 依据不同的经营范围,按5%和10%征收。 • 征收5%税的主要经营范围有:农产品、食品、工农业机械、诊所、兽 • 医、修路、水利、布匹、服装等; • 征收10%税的主要经营范围有:电器、建材、通讯、建筑、矿产品、旅 • 游、饭店、汽车、饮料、家具、 • 2.消费税 • 消费税规定在税法第23条,主要规定对部分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如: • 燃油类税率5%一23%; • 酒类或含酒精饮料税率50%一60%: • 汽水等保健饮料税率30%; • 烟、雪茄税率50%; • 轿车税率60%一l04%,其他汽车15%一50% • 3 利润税 • 法人经营的将按其纯利的35%征税,个体经营将其收人多少按纯利的 • 10%一45%征收,外国投资者在享受免税期后须按纯利的20%纳税。 • 4.个人所得税 • 工资税属个人所得税中的一项,每一个在老挝进行经营活动、劳务的人, • 都要依法按5%一45%纳税,外国人按月工资的10%交税。 • 5.最低税 • 凡法人经营的企业都须按全年经营收人的1%交纳最低税。 • 《关税法》对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设备及原材料征收1%的 • 优惠关税。 • 2003年1月,老挝又对其《税法》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 1.新增了免征营业税条款。对进口植物种、动物种及农药等29种经营活 • 动免征营业税。 • 2 把营业税从原税率5%和10%调整为3%和5%,并分为国内生产营 • 业、商品首次进口及销售营业税。 • 3.对消费税率进行了新的调整。 • 4.对最低税率进行了调整。国内所有生产行业除营业税外,最低税率规 • 定为年度总经营收人的0.25%;一般贸易和服务包括从事自由职业者除营业 • 税外,最低税率规定为年度总经营收人的1%。 • 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 为规范老挝劳务市场,加强对国内劳务和国外劳务的管理,老挝政府于 • 1993年1月22日成立了劳动和社会福利部,下设主管劳务的劳动司,并颁布 • 实施了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法令等法律法规。 • 1994年3月14日.老挝通过了《劳动法》,该法从合同的缔结到终止、 • 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的调解等都作了明确的 • 规定。 • 1997年10月3日,老挝总理府颁布了最低工资的法令,规定非技术性普 • 通工人每月的最低工资为36400基普,或每人每天1400基普。但由于1997 • 年、1998年基普贬值幅度较大,上述最低工资规定实际上无法实行,现普通 • 工人月工资在20—30美元。
第四节 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律 • 一、老挝进出口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 • (一)进出口管理规定 • 为了鼓励出口及与各国的贸易交往,规范管理进口,逐步融入国际贸易体 • 系,推动群众生活改善,老挝政府于2001年10月颁布了《出口与进口管理 • 令》,主要内容如下: • 1—对进出口商品的管制 • 老挝政府鼓励所有商品出口和进口,政府管制的商品除外。根据本命令对 • 某—商品实施进口和出口管制是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持社会安宁有序、尊重 • 民族优良习俗和文化、保护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的需要。 • 进口管制是为了保护内部生产和消费,防止国内商品和价格出现混乱,调 • 控进口和出口商品平衡。 • 出口管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短缺,在国内进行商品储备,根据老挝人民 • 民主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协定出口管制商品,根据法规保护和审批商品。 • 商品进口与出口管制可采取如下措施:(1)禁止进口或出口(2)颁发进 • 口或出口许可证; (3)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定、出具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 • 明、质量证明等;(4)禁止或限制部分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经营;(5)确定拟进 • 行企业注册单位的经营目标;(6)规定进口或出口缴费;(7)认证进出口商品 • 的质量,包括数量、容量、体积、种类、品种、规格、重量、价格、名称或商 • 标、商品原产地和出口销售或进口的种类;(8)采取其他便于管制进口和出口 • 的必要措施。如商品平衡计划、关税一税赋措施的运用、集团或协会的组建; • (9)本条规定的某项措施如果与老挝某一阶段认可的法规或作为成员参与的国 • 际贸易规则相抵触可予以取消。 • 2.对进出口企业的管理 • 进口企业须具备下述条件:(1)根据此令进行企业登记的个人或法人,上 • 述企业的商品进口是用于国内销售的进口;(2)已进行企业登记的个人和法人 • 拟在某一行业进行经营,可按有关法规进口专项指标进口商品; • 已进行企业登记的个人和法人,均可从事出口贸易业务。 • 拟设立进口贸易企业的个人和法人须向贸易部门递交设立申请,进行企业 • 登记,到财政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申请进口贸易企业登记时,有关的个人和法 • 人须详细、准确地申报拟经营商品目录。上述商品目录可是单项,也可是多 • 项,但必须符合自己的实际能力。 • 按有关规定进行企业登记的企业均为出口贸易企业。同时,没有进行企业 • 登记,但有意从事出口贸易的,可申请进行出口贸易业务。获进口贸易企业登 • 记证的个人或法人可经营各类商品出口贸易业务。属政府管制并由出口贸易企 • 业进行登记的商品、政府禁止的商品或法规规定的其他商品除外。 • 3对进出口的管理 • 各进口贸易企业的商品进口须执行以下规定:(1)根据企业登记规定的商 • 品目录或种类进口商品;(2)用于特殊目的的商品进口者可根据有关部门认可 • 的计划,有权进口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原材料、生产工具和设备等; • (3)根据此令,用于特殊目的、手续齐全的进口贸易企业和商品进口者可直接 • 向海关出示商品进口文件; (4)进口者的进口须按税法规定目录、范围、种 • 类、货物数量执行。 • 各出口贸易企业的商品出口必须与国外贸易伙伴签有
购销合同,管制商品 • 的出口,出口贸易企业须按各类商品管制规则执行,出口者可直接向海关呈递 • 商品出口文件。 • (二)外汇管理规定 • 为了扩大外国在老挝投资,有效做好管理资金引进工作,老挝国家银行关 • 于外汇管理的规定,主要如下: • 除获得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外,任何个人、法人禁止在老挝境内的流通领 • 域里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买卖或结算。当持有外币者需要在老挝境内支付或结算 • 时须到获准经营兑换外币的银行或机构,将外币兑换成基普后使用。个人和法 • 人的外币买卖须通过老挝国家银行批准的银行或机构进行。 • 在投资中,如投资者资本是外汇的,老挝外贸银行负责外汇账户和国外转 • 账业务,外国在老挝投资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汇进老挝,存入老挝外贸银 • 行,并通过老挝外贸银行支付,银行手续费0.5%;如投资者的资本是实物 • 的,须按老挝外贸法和海关法的规定引进,按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准确、 • 完整地计价。 • 外国投资者在获得投资委签发的投资许可后,把上述文件复印件送到老挝 • 国家银行,以便监督、检查和批准上述投资的成本、利润、利息等转移出老 • 挝。如投资者没有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将不允许把上述资金转出老挝。 • 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合同期满的投资、项目期满的投资及已停 • 止或部分停止经营活动的投资,在财务结算完成及履行完规定义务后,可将投 • 资者合法的外汇、物资转移出老挝。 • 向国外转移的资金,须在老挝国家银行监督、管理下,通过商业银行进 • 行,数量较大资金的转移要得到批准,并按老挝国家银行认可的计划分批转 • 移,特别是当投资者的利润是基普并要求兑换成外汇汇向第三国时。 • 投资者的企业向商业银行购买外汇的条件:(1)在投资法的基础上,将投 • 资者的投资成本、利润、利息、服务费等及外国人的劳务费转移回第三国; • (2)在投资全部到位后,为了在老挝国内外展止常经营和生产;(3)有关进出 • 口商品服务费、运费、保险费、过境仓储费的结算,各种进出口、国际服务的 • 结算,各种资金和收入的汇出。 • 上述购汇均须符合老挝国家银行制定的不同具体条件并出具完备的相关文 • 件。此外,外国投资者在获准的项目投资资金全部到位后,投资者才能向银行 •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如果外国投资者将从国外贷款,须经老挝国家银行批准。 • 二、投资老挝的政策和法律 • 在一定程度上,老挝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和法规是十分自由的 • (一)管理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 老挝于1989年通过《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除保障外资权益,也容许外资拥有百分之百的投资股权,正式开始引进外国资金、科技和专业管理来发展老挝的工业与经济,尤其是农场工业、制造业、通讯业、运输业和旅游业。另外配合出口导向的政策,提供外商投资资金和产业保护,保证外商自由汇出利润,确保利润再投资之免税待遇。此投资法又在1994年扩大优惠办法和提高自由化措施,《外国投资促进与管理法》(Law on the Promo-tion and Manage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Lao PDR)的优惠措施包括有合理化外来投资规定和税收结构、税收假期、
允许外商增聘外国技术员工、个人与企业资产可自由汇出,税收方面也给予了优惠。1998年7月老挝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2001年3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新的投资法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投资方式来老挝各个领域投资,如允许外商增聘外国技术员工、个人与企业资产可自由汇出,税收方面也给予了优惠。1998年7月老挝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2001年3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新的投资法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投资方式来老挝各个领域投资,如 • 农林业、工业、服务业,其中包括进出口贸易、交通、运输、银行、保险、饭 • 店、旅游等。 • 老挝政府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减免利润所得税及进口生产原料,设 • 备和交通工具的关税,满足投资者在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以及国内劳务使用的 • 需求,同时在居住和进出境方面给予便利。 • 1 投资保证 • 老挝政府承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财产受老挝法律的充分保护。除为公 • 共目的之特例外,老挝政府不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财产实行征用、没收或国 • 有化,如发生此类措施,老挝政府将按照发达国家通常所要求的及时、充分和 • 有效的标准进行补偿。 • 2 投资形式 •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到老挝投资有两种形式: • (1)外国投资者和老挝国内投资者合资企业方式,合资企业的投资,外国 • 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30%; • (2)外国投资者独资方式,独资企业可以是新设分公司或外国公司驻老挝 • 的代表机构。 • 3.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 (1)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方式,一是和老挝国内投资者成立合资企 • 业,二是成立独资企业; • (2)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基础上,保障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产 • 权; • (3)外国投资者有租用、转让老挝的土地并有权转让在自己所租用土地上 • 兴建的动产和不动产; • (4)老挝政府不干涉外国投资者的行政、经营管理; • (5)在招聘劳务人员时,要优先招聘老挝公民,如果专业特殊,外国投资 • 者也可招聘外国人到自己的企业工作; • (6)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货币和贵重物品管理法规》,外国投 • 资者可以通过设在老挝的银行把自己的合法收入汇回自己的国家或第三国; • (7)利润税按老挝法律规定的20%交纳; • (8)外国投资者需缴纳进口关税,在批准的时间内,生产经营使用的设备 • 和生产工具,按总价的1%征收(现已取消),来料加工使用的原料、半成品 • 及出口产品,将免进口关税和产品出口税; • (9)给外国投资者及外国劳务人员提供方便,包括有关人员家属的出入境 • 签证。 • 4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机构 • 老挝设有中央一级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称投资委),该委员会由总理、 • 副总理等人组成。 • 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常设机构是国内和国外投资促进与管理局(下称投 • 资局),隶属老挝国家计划与合作委员会,下设外国投资管理促进处、目标项 • 目评估处等。 • 外国在老挝投资须通过投资管理局“一站式”的审批,投资局有义务负责 • 审查与投资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文件,向投资委提出项目意见,并按 • 政府的计划和法定程序直接代表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所有相关申请投 • 资文件的收发、审批及向有关部门申请各种执照等须通过投资局办理;投资委 • 有权召集其他政府各部门及有
关省市来共同商议、审批投资项目。 • 5.在老挝申请投资开办企业的程序及有关手续 • (1)以法人名义向投资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投资开办企业及经营,后附 • 投资委提供的表格及相关文件: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 • 经公证的投资者法人资格(包括营业执照全套文件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资金 • 状况证明、公司与老挝有关地方政府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及地方政府意见、租赁 • 厂房或土地的备忘录或协议、投资者的业绩等; • (2)投资局接到申请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和相 • 关省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统一意见,在决定同意批准投资项目后颁发 • 投资许可证; • (3)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投资者可修建厂房、安装设备,并申请主管部 • 门进行检查、取得营业许可证,再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及到银行设立企业账 • 户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二)《关于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审批程序的规定》 •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外国投资者在老挝进行投资的程序,老挝于2002 • 年2月27日通过了《关于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审批程序的规 • 定》(以下简称“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 1.新的外国投资项目的肖批 • 须按照下述步骤和程序办理: • (1)投资申请文件卷宗准备 • 拟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须按照投资局规定格式提供投 • 资申请文件卷宗。投资申请格式、文件卷宗提供方法介绍和有关在老挝人民民 • 主共和国的各项投资数据等,投资者可按以下地址在投资局投资促进处无偿获 • 取: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市西科达蒙县西坦纳村琅勃拉邦大道01001号 • 电话:(856—21)222690 219568传真:(856—21)215491 222691 • E—Mail:fimc@aotel.com • (2)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由以下文件组成:第一,投资申请;第二,公司章 • 程;第三,联营合同(指合资企业);第四,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经营规划;第 • 五,法人和资信证明文件。 • (3)投资文件卷宗呈递 • 外国投资申请文件卷宗须向投资促进处呈递,无须交纳手续费。上述投资 • 申请文件卷宗齐全准确后,投资促进处须向投资者出具接收上述文件的证明, • 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然后将投资申请文件卷宗送至分析研究处进行下一步 • 研究。 • (4)投资项目研究审批程序 • 第一,对列入鼓励项目清单投资项目的审批。 • 对于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局提交由有关部门(视情况而 • 定)参加的投资委会议通过,在接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的15个工作日内审批 • 或否决。 • 对于金额在l00万至500万美元之间、列入鼓励清单的项目,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意见,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根据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研究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资局在审 • 议时可直接以有关部委的技术意见为准,然后提交投资委通过,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否决。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资局在审议时可直接以有关部委的技术意见为准,然后提交投资委会议通
过,在接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否决。过,在接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否决。 • 对于列入鼓励清单、金额在500万至l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意见,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研究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资局在审议时可直接以有关部委的技术意见为准,然后提交投资委会议通过,在接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的6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否决。 • 第二,对列入有条件开放清单投资项目的审批。 • 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意见。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研究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如果在上述规定的工作日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资局在审议时可直接以有关部委的技术意见为准,然后提交投资委会议通过,在收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的6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否决。 • 第三,对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投资项目或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许经营权有关和与自然资源产权有关项目的审批。 • 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意见。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研究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有关部委和地方形成意见后,投资局提交投资委会议通过,在l0个工作日内作出原则性审批。如果投资委原则同意,可提交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审议。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并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 列入鼓励清单的项目投资委将按照本规定第6条程序发放投资许可证。 • 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许经营权有关或与自然资源产权有关的项目,投资委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资者发出来进行磋商的邀请函.并准备拟定前期合同文件。如合同草案或不设置担保金的谅解备忘录。投局再次提交投资委会议审议讨论上述合同文件。 • 讨论后,投资委向政府报告,申请批准签署上述合同文件,作为今后操作的依据。 • 电能、矿藏、土地租赁或特许经营的审批可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法、矿产法和土地法执行。 • (5)代表处设立审批 • 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投资者须向投资局呈递代表处设立申请文件卷宗,按程序审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资者。 • (6)投资许可证发放 • 发放投资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文件卷宗:第一,总理府办公厅通知书或投资委会议纪要;第二,投资项目所在地证明文件卷宗(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第三,投资申请文件卷宗。 • 收到上述齐全文件后,投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投资许可证c • (7)投资许可证颁发 • 投资委发放投资许可证后,投资局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如果在60天内3次通知投资者,投资者仍不领取许可证或不书面答复投资局,投资委可视作上述批复失效或主观上已被取消投资许可证。 • 2.对在老挝已获投资许可的外国投资公司增设项目或设立分公司的审批 • 须按照下述步骤和程序办理: • (1)外国投资公司增设项目或设立分公司的,须提供如下文件:第一。增设项目或设立分公司的申请;第二,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经营规划;第三,投资许可证、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四,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议;第五,资金进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
证明书;第六,有关地方意见(若设立分公司)。证明书;第六,有关地方意见(若设立分公司)。 • (2)根据不同的情况,公司所提列入鼓励清单,且与原批项目有关的增设项目,投资局研究提交投资委会议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议。 • 公司所提列入有条件开放清单、且与原批项目有关的增设项目,投资局须征求有关部委的意见,有关部委须在20天内将书面意见送至投资局,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予以同意,投资局将提交投资委会议审议。 • 公司增设项目须增加适当的注册资金,并与上述拟增设项目实施规划吻合。 • 获得许可证后,公司须在获得许可之日起的90天内到有关部门进行企业登记。 • 3.在老挝已获准投资的外国投资公司分公司的设立 • 拟设立分公司须按第8条规定提供文件卷宗,呈送投资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议。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银行规定执行。 • 4.外国公司驻老挝入民民主共和国代表处的延期 • 外国投资公司代表处延期须提供以下文件:(1)代表处延期申请;(2)总公司意向证明书:(3)代表委任书(可有变化);(4)代表处以往的运作报告和今后工作计划;(5)代表处设立批限书原件;(6)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有延期意向的代表处须按上述规定提供齐全文件卷宗,在期满前30天呈递投资局按规定审议,在期满前30天的15日内答复投资者。 • 代表处获投资局延期许可后,上述代表处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重新登记。 • 第五节 司法制度 • 一、审判制度 • (一)法院的设置和组成 • 老挝的法院体制由下述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省/市/区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军事法院的人事关系归属国防部,其司法事务则由最高人民法院领导。 • 据2000年有关数据,老挝有130个区人民法院、16个省人民法院、1个市人民法院和1个特区人民法院。 • 省/市人民法院的专门法庭由省/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和若干法官组成,副院长担任庭长。 • 省/市人民法院的院长委员会由省/市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有关法官组成。省/市人民法院院长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检察官和省/市人民法院法庭庭长参加的会议。 • 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法庭包括民事庭、刑事庭、军事庭和院长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法庭(民事、刑事和军事)由若干法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或其他法官担任庭长。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一名副院长和若干法官组成。 • (二)管辖 • 人民法院属于国家机关体系,主要作用是裁判案件,加强法律和社会秩序,处理和防止违反法律的行为。在老挝,只有法院有权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 • 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不超过50万基普且不为其他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刑期不低于2年且不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 省/市人民法院的专门法庭审理不属于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管辖的一审 • 案件,受理就区人民法院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法庭审理重要的案件或地方人民法院难以审理的一审案件,受理就省/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 最后,在监督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法庭审议省/市人民法院或军事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委员会审议员高人民法院专门法庭作出的终审判决。 • (三)法官的任命
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国民大会根据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名予以任命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国民大会根据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名予以任命 • 或解职。 • 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和法官由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予以任命或解职。 • 地方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由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提 • 名予以任命或解职。 • 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解除军事法院院长的职务。 • (四)法院判决的执行 • 法院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分别由不同的行政部门来执行。民事判决的执 • 行由司法部负责,而公安部则负责刑事判决的执行。同时,司法部还负责行政 • 强制的执行工作。 • 二、检察制度 • (一)检察院的设置和组成 • 老挝的检察院体制由下述检察机关组成:最高检察院、省/市检察院、区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 • 据2000年有关数据,老挝共有16个省检察院、1个市检察院、1个特区检察院。此外,还有121个区检察院。 • 最高检察院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侦查员和其他行政管理事务职员组成。 • 省/市检察院由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和公务员调查官组成。 • 区检察院由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组成。也可以配有公务员调查官。 • 军事检察院由最高军事检察院、军区军事检察院、团级军事检察院、省/市府区军事检察院、营级军事检察院组成。 • (二)职能 • 检察院的职能包括:监督和检查所有政府部、委、局、企业、其他国家和公共机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公务员和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监督和检查调查审问机构遵守法律的情况;监督和检查法院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监督和检查行使拘留、关押和剥夺个人自由的机构执行法律的情况以及其他法院执行措施;对犯罪和全体违反法律的行为提起公诉;与其他国家机构和公共组织合作,确保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能够完全、彻底和公正地进行,并采取措施预防犯罪;确保触犯法律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得到处罚,避免无辜的人受到处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在其管辖范围之内的任何案件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调查和审问。 • 军事检察院是老挝军队的一个组织。军事检察院的职责是检查和监督老挝军队法律的执行,教育军官和其他土兵遵守法律和军队的规定以及其他社会传统。军队检察院具有广泛的监督和检查职责,具体包括:监督和检查调查审问机构遵守法律;监督和检查法院审理案件遵守法律和执行军事法院判决的情况;监督和检查行使拘留、关押和剥夺个人自由的机构执行法律的情况以及其他军事法院的执行措施。 • (三)检察官的任命 • 总检察长由国民大会根据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予以任命或解职。副总检察长由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总检察长的提名予以任命或解职。 • 省、市、区和军事检察官由总检察长进行任命或解职。这些检察官对总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军事检察院总检察长由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的提名予以任命或解职。 • 根据最高军事检察院总检察长的提名,由最高检察院的总检察长任命或解除最高军事检察院副总检察长的职务。 • 三、律师制度 • 在老挝,成为律师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老挝公民; (2)品行良好;(3)忠于国家,尊重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平等和律师的职业道德;(4)有相关的法律或专业文凭,井具有至少5年的法律领域工作经历; (5)没有犯罪记录;(6)不是公务员;(7)没有智力障碍或传染病:(8)在律师协会至少受过 • 1年的培训。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部的领导,是老挝执业律师独立的专业组织。律师协会接受司法部的领导,是老挝执业律师独立的专业组织。 • 老挝司法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律师工作。到2003年3月为止,老挝全国共有44名出庭律师,其余的律师都是事务律师。